地图审核申请表doc
地图审图工作手册(2)

深圳市域地图审图工作手册1.基本原则公开地图成果上呈现的图形、影像以及标注的地名、地址或者其他属性信息必须符合《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和《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确保地图质量,避免泄露国家秘密,或产生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等严重后果。
2.地图审查2.1市域范围深圳市全市域地图,除包括深圳市的陆地区域外,必须包括内伶仃岛,不得漏绘。
图1 深圳市域正确示意图图2深圳市域错误示意图2.2行政界线2.2.1深圳市行政界线深圳市行政界线依据《深圳市行政区划图》绘制(审图号:粤S(2008)007号;主编单位: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图3 深圳市地图(粤S(2008)007号)2.2.2香港行政界线香港特别行政区界按照1:1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地图》绘制。
香港行政界线走向与符号化如图3《深圳市地图》所示。
其中,香港行政界线符号化有明确的要求,即必须按2:1虚线表示,如图4所示:香港行政界线图4 香港行政界线符号化正确示意图2.2.3新区范围线新区级别低于区级,高于街道级,即新区范围线不能等同于区行政界线,应当低于区级。
区行政界线新区范围线图5 新区范围线符号化正确示意图2.3行政名称2.3.1 香港特别行政区大于1:60万地图中不得简称为“香港”。
即深圳市域地图,只要涉及香港注记,必须标识全称。
“香港特别行政区”用与省级政区名称相同的字体字色标注,即香港符号、名称与省级行政中心表示相同。
图6 香港注记正确示意图2.3.2新区新区级别低于区级,高于街道级,即新区注记不能等同于区级注记,应当低于区级注记。
图7 新区注记正确示意图4、行政区域底色4.1.1分市设色地图分市设色地图上,同一市区的区域底色应一致,注意:(1)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设色。
(2)内伶仃岛与深圳市市区底色一致。
地图审批管理流程

地图审批管理流程目录目录 (I)1.1地图管理 (1)1.1.1地图申请 (1)1.1.2地图审核受理 (3)1.1.3地图审核委托 (5)1.1.4地图审核批准 (7)1.1.5地图项目统计 (9)1.2信息查询 (9)1.2.1打印说明 (11)1.1地图管理1.1.1地图申请在平台门户网站主页面上点击“地图审批”链接,打开后的界面如图3-15所示,审批申请不需要用户注册登录,办理时需要根据经办人姓名、电话号码为关键字进行查询、修改。
如果需要重新申请,在该页面填写地图审核申请登记表,系统自动生成登录申请表的编号,填写完登录申请表后可以直接打印。
然后带材料到局地图处办理。
图3-15地图申请界面主要功能介绍:1.新建:添加地图审批项目。
2.修改:修改已有的地图审批项目。
3.删除:删除已有的地图审批项目。
4.打印:打印已有的地图审批项目。
5.查询: 按照输入条件进行地图审批项目查询。
地图审核的流程图如下:1.1.2地图审核受理地图审核受理是地图处的管理功能。
打开后的界面如图3-16所示,在平台门户网站主页面上点击“省级管理”模块,审核受理需要省级管理员(地图处)进行登录后才能办理,管理员输入“审批申请”的编号,根据审批申请单自动填写地图审核受理单,其它栏目由管理员手工填写,提供保存、受理打印功能,执行受理打印功能后审批申请单的受理状态即为“已受理”,不能再由客户修改。
根据审核受理单的编号可查询修改已有的审核受理表格,审核受理单的编号与审核申请表的编号相同。
图3-16地图受理界面主要功能介绍:1.新建:添加地图审批项目。
2.修改:修改已有的地图审批项目。
3.删除:删除已有的地图审批项目。
4.打印:打印已有的地图审批项目。
5.查询: 按照输入条件进行地图审批项目查询。
地图审核受理流程如下图所示:1.1.3地图审核委托在平台门户网站主页面上点击“省级管理”模块,打开后的界面如图3-17所示,需要省级管理员(地图处)进行登录后才能办理,管理员输入“审批申请”的编号,将相关信息自动填写内容审核委托函的表格,没有的内容由管理员进行填写,受理时间需要大写,与审核受理单一致,“备注”的受理时间与之相同,提供保存和打印功能,执行打印功能后系统自动将表格信息写入“地图审核委托统计表”,委托统计表的“委托号”为审核委托表的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六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七条编制地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河南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工作,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和其他形式的地图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审核工作。
(一)省级行政区域地图;(二)省历史地图;(三)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四)世界性、全国性和省行政区域示意地图;(五)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在地图出版、印刷、生产、加工、展示或者登载前;(二)使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地图审核申请时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提交需要审核的地图及下列相关材料:(一)编制公开版地图(不含示意地图)的,提交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二)涉及中小学课程教材配套的教学地图,提交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小学课程教材编写核准的有关证明文件;(三)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四)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五)互联网地图按照《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图发〔2009〕6号)要求提交材料;(六)出版物插附的单幅地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七)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需提交样图和书面说明材料;(八)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公开的地图的审核,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
第四条地图审核应有专门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配备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
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审核人员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可依规承担审核工作。
第五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负责安全审校核查工作。
第六条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七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向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公开的地图,主要是指按一定比例,运用符号、颜色、文字注记等描绘显示地球表面的自然地理、行政区域、社会经济状况的地图,通过各种载体表现的向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公开的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地图出版、印刷、展示以及在产品上附着地图图形等。
主要包括:⒈各种材质地图、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⒉图书、报刊、广告宣传、音像制品、论文(著)、PPT、影视中插附的地图;⒊博物馆、展览馆、公共场所、企业展馆(展会)展示的地图及地图工艺品;⒋微博、微信、政府(或者行业)网站上的地图;⒌各类专题地图、新闻地图、教育地图、出版物地图;⒍三维地图和其他形式的地图及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
(二)地图审核,是指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拟向社会公开的地图进行审查核定,是一项行政许可。
(三)公益性地图,是指测绘地理信息主管等部门组织编制的适合大众公开使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标准化地图。
(四)互联网地图,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
地图审核程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备案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一)全省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界限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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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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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图 编 制、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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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底图
所用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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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编制者或出版者
*பைடு நூலகம்*
资料使用许可协议证明
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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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证号
甲测资字***
印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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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证号
甲测资字***
出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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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出版范围文件号或单项批准文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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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对涉及专业及保密内容审查的证明文件
文 号
广告经营单位
许可证号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收件日期
送审图件材料
是否齐全
受理意见
年 月 日 承办人
注:1、须同时提供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证明性文件和其它材料的复印件。
2、须同时报送打样图一式二份。
示范文本:地图审核申请表
四川省地图审核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单 位
名 称
××××××(盖章)××年××月××日
地 址
成都市**路**号
邮 编
610000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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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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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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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图 名 称
×××××地图
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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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图 类 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