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国企解除劳动合同

国企解除劳动合同国企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劳动合同的解除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三种情形。
1.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 劳动者严重失职: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4.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5.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通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 协商:双方可以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协商。
3. 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 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四、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一般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特殊情形下的解除1.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 职业病职工: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9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九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的;(⼆)劳动者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重整的;(⼗⼆)⽤⼈单位⽣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技术⾰新或者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的。
[条⽂注释]本条规定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分别来⾃劳动合同法第三⼗六条、第三⼗九条、第四⼗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这些情形的具体含义是指:(1)⽤⼈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
指⽤⼈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后⽤⼈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
不符合录⽤条件包括⽤⼈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规定的⽂化程度、技术职称、⾝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作能⼒、⼯作业绩等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则为不符合录⽤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用人单位在必要时能够合理调整人力资源结构。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严重违反”通常指的是违反了用人单位明确规定的、对工作有重大影响的规则。
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舞弊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如果劳动者同时在多个单位工作,严重影响了在本单位的工作表现,或者在用人单位提出后仍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在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采取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劳动者因为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 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听取劳动者的陈述和申辩。
- 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 办理解除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解除情况。
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一、劳动合同的期满;二、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劳动条件,影响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请求解除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按约定履行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基于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请求,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必须给予劳动者三十日以上的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以上的经济补偿。
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面的突然失业带来的影响。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要遵守合同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应当遵守一定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应当向劳动者提出书面通知,说明解除的事由、依据和解除的时间,应当在解除通知书中注明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通知期限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
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安排劳动者的离职手续,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经济补偿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劳动者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只有在双方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000字】第二篇示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十分严格的。
该法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履行的程序和义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者有过错,比如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兼职造成单位损失,劳动者违法等:企业经营困难,需要经济性裁员以维持企业生存以及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那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呢?跟着我一起来看看!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而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发挥工会的作用以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就能使工会及时发现单位违法解除、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条件(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知,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二)法定事由1、劳动者主观存在过错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的主观过错夫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引言:如何炒掉顽劣的员工?这对很多企业来说是一件头疼的事情,操作不当或者企业本身的规章制度存在问题,企业就难以避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探讨用人单位如何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如何运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解雇员工呢?我们结合下面的案例予以分析。
[案例分析]刘某为某公司员工,某日接到公司调岗通知,称因公司经营需要,调其到外地工作,遭到其拒绝后,公司进行第二次调岗,结果,仍遭到其拒绝。
随即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
刘某辩称,公司工作调动应经其本意同意,否则公司不能强制性调动工作岗位,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针对刘某不服从工作调动的行为,公司是否可以解雇刘某?刘某的仲裁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刘某不服从公司工作调动是确定的事实,公司规章制度也有相应的处理条款。
但刘某不服从公司调动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根据日常经验,用人单位为了发展经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业务技能对劳动者进行职位的升降和岗位的调动是时常发生的事情。
但是,在诸多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用人单位却为此经常吃败仗,原因何在?首先,用人单位是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予以解雇,那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呢?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在实践中,绝大部分部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协商的过程,基本上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缺少了员工代表方的意见,因而导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诉讼中被判无效,从而败诉。
2024版劳动法解除合同

2024版劳动法解除合同1. 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解除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
- 双方就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协商。
- 达成一致后,签订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经济补偿的计算:-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
- 用人单位不得再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不再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5. 解除合同的争议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应当明确、具体。
- 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当包括解除合同的原因、时间、经济补偿等内容。
- 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7. 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
8. 解除合同的记录:- 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记录在劳动者的档案中。
-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合同的证明。
9. 解除合同后的再就业:- 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可以自由选择再就业。
-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劳动者的再就业。
10. 解除合同的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后的30日内,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解除合同的条款和程序应以2024版劳动法的正式文本为准。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

尊敬的工会组织: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因此,在本次劳动合同解除前,我们特此通知贵工会,并致以诚挚的问候。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背景用人单位:×××公司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鉴于以下原因,我公司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旷工等,且在多次警告后仍不改正。
2. 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 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发生冲突,影响公司内部团结。
4. 劳动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刑事责任。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发生冲突,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团结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我公司已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公布实施)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201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程序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如下:第一步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第二步工会提出意见;第三步用人单位研究工会的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步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五步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注意事项1、行使解除权的主体行使解除权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
2、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第三,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可通过给劳动者发放规章制度手册、组织劳动者学习规章制度等方式告知,但需要保留劳动者本人签字领取规章制度手册的花名表、劳动者亲自书写的学习心得等资料,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方可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有效的依据,否则,其效力就大打折扣了。
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仅对该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对母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子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反之亦然,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的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
3、处理结果的送达方式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第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特快专递)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在信封以及特快专递上详细注明邮寄的文书名称及份数。
第三,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时,应选择地市级以上的公共媒体,切勿选择内部发行的报刊或者企业电视台。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用人单位务必按照上述规定给劳动者送达处理结果,否则,即使作出处理的事实与理由无论如何充分,也可能由于送达方式的违法违规而导致处理结果被依法撤销。
4、劳动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特殊程序如果法律法规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只有劳动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劳动者首次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用人单位应先行对劳动者进行教育,给劳动者一个悔改的机会,如果劳动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关于对劳动者的教育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处罚并让劳动者亲自书写保证,保证的内容应当说明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劳动者对违章行为的认识等。
同时,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将已经对劳动者履行教育的证据资料(处罚文书、保证书、家访谈话记录等)妥善保存。
5、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6、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的移交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部门拒绝接受,应当取得拒绝接受的依据和文书并将拒绝接受的文书保存。
3、相关资料的保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一套完整考核体系,对劳动者出勤等进行考核和记录,并确保考核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客观性,考核记录至少应当保存2年以上,越长越好。
同时,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法律建议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中增加以下内容:1、请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请在5日内到本单位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办,导致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手续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守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5、《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劳力字[1992]33号,颁布实施日期1992年6月9日)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6、《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