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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腐败问题的经济学思考

对腐败问题的经济学思考关于对腐败问题的经济学思考一、腐败的经济学定义及其影响分析腐败是指利用职务之便、权力之力或者职务、权力之外的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私利的行为。
在经济学中,腐败通常会给整体经济造成不利的影响。
首先,腐败增加了公共资源的浪费。
其次,由于腐败导致政府机构的效率低下,影响了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效力。
最后,腐败也会损害企业经济竞争力,使其面临更大的市场不确定性。
二、腐败问题的成因分析及其解决思路腐败是多方面因素的结果,包括制度、社会、政治、文化等多个方面。
解决腐败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强化监管、加强司法力度、完善制度和加强教育等方面。
三、腐败问题下经济效率的探究腐败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浪费资源、削弱竞争、破坏经济安全。
为此,需要从经济学角度探究腐败问题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以及如何评估腐败的成本。
四、腐败问题的国际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腐败程度存在很大差别,这其中涉及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然而,腐败问题不是某一个地区的问题,而是一种全局性的现象。
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进全球反腐败进程。
五、基层腐败问题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基层腐败是指一些低层次的公共服务单位和基层政府中存在的腐败行为。
基层腐败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还严重威胁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需要加强基层反腐败工作,提高监管能力,树立廉洁奉公的意识。
案例分析:1、湖南耒阳市大堰镇贪污案2019年7月,湖南省耒阳市检察院对耒阳市大堰镇原副镇长李某某、财政所原所长刘某某等21人涉嫌受贿、贪污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公诉,案值高达1.5亿元。
该案反映出耒阳市大堰镇政府腐败问题突出、层层掩盖、互相包庇等现象,在当地引起了很大震动。
该案的存在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2、玻利维亚国有企业腐败案玻利维亚国有企业腐败案,是指玻利维亚电力公司、水泥公司等国有企业在2006年起的一系列腐败行为。
涉案金额高达数亿美元,其中不乏招标黑幕、贪污、虚假发票等腐败行为。
从经济学角度浅论腐败成因

摘要腐败是社会的一大现象,以腐败中贿赂为例,从贿赂产生的四个基本条件出发,用简易的数学论证方式来浅究行贿者与受贿者行为的经济学成因,并依据数学分析提出治理行政官场贿赂腐败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腐败贿赂权力寻租一、引言水不平则溢,人不平则鸣,腐败是社会不公正现象并导致社会动荡的最大根源。
历史规律已深刻证实了当社会腐败成为一种社会风潮并且人们已对腐败熟视无睹时候,这个社会就会出现剧烈的阶层分化和对立,如果对这种阶层分化和对立不能进行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社会就会累积巨大动荡风险。
这种累积的风险就像高高在上的堰塞湖一样,当我们构筑的社会体系不能有效地疏导和降低这种风险时,它最终会冲破这种社会体系构架,实现摧枯拉朽之势的社会变革。
当腐败问题成了一种社会生态,反腐则是任重道远。
本文所探讨的腐败问题并不是全民性质上的腐败,譬如生活中排队的总想插队,办证的总想快点,家长们总是想着给孩子的老师送礼、给自己的上司送礼。
而是限于政治官场上的腐败(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这种腐败广义上泛指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从狭义上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蜕变现象。
譬如结党营私、徇私枉法、颠倒黑白等各种犯罪;利用出身背景,政治地位、经济权利、熟人关系进行贪污枉法,吃喝享乐等。
在这一系列行为中,选取最具代表性的政治贿赂为例,从简单的数学角度来阐述腐败的经济学上的成因。
二、贿赂产生的条件贿赂这一过程的产生,必须要有四个基本的条件,即受贿者必须要有权力寻租的条件以及进行权力寻租活动的意愿,行贿者要有行贿的动机以及行贿的能力。
在探究腐败的经济学成因时,必须要从腐败存在的这四个原因入手。
(一)权力寻租的条件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
权力寻租是把权力商品化,或者说是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
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
基于成本与收益经济学理论的腐败问题分析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现代金融2008年第9期总第307期在经济学上,腐败的概念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规则,以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个体谋取利益”。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在剖析腐败现象时,开始运用经济学工具,利用不同的变量,创设不同的公式与模型对其进行研究、解释和说明。
本文以“成本与收益”函数为基础,对腐败行为进行多维度思考,分析其产生的根源及治理对策。
一、腐败的成本与收益决策树模型根据委托与代理理论,决策者腐败的收益直接来源于贿赂收入。
决策者关于腐败和廉洁决策函数可以采用腐败与廉洁决策树模型(如图所示)。
当出现腐败机会或诱因时,决策者通常有两种选择:腐败或是廉洁。
如选择廉洁,将得到相应报酬,包括即期收入L和未来的预期收入P,以及道德满足感M。
如果选择腐败,将获得腐败收入(S)=直接贿赂收入(S1)+精神慰藉(S2),他将为此付出各种成本C。
腐败成本主要包括私人成本(C1)和社会成本(C2):私人成本(物质成本、精神成本和未来成本);社会成本包括资源配置非优化、制度设置不合理、国家机器偏废和社会不稳定等。
物质成本(X1)主要指目前薪金收入、福利收入和闲暇价格等;精神成本(X2)主要指:上级信任度、社会舆论和群众拥护度等;未来成本(X3)主要包括升迁的可能及所带来的收入、子女前途、罚金损失等。
其函数公式C=C1+C2=f1(X1,X2,X3)+f2(Y1,Y2,Y3,Y4)。
该函数比较复杂,存在两种可能的结果,这取决于腐败被查处的概率P和逃避的概率(1-P),而被查处的概率(P)的大小是一个关键变量。
决策者腐败的预期效用函数可以如下方程表示:Eu=U[S-p(C1+C2)+(I-p)(P+L),M]决策者作为理性人,在进行腐败决策时,必然要进行成本与收益分析,以决定是否实施腐败。
当“成本<收益”时,会选择腐败;反之,会选择廉洁。
我们把这两个不等式通称为“腐败实施不等式”,它既是从深层次认识腐败的一把钥匙,也是从根本上反腐败的一大依据。
腐败行为的经济学的分析【论文】

腐败行为的经济学的分析腐败行为的经济学的分析-职教文章论文分析经济学行为腐败职教在严格的经济学分析中,行为分析的基础和出发点只能是个体。
巴泽尔指出,一切行为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个人”,所谓“组织”的行为最终不过是众多个人行为的整合。
因此,如果我们以经济学为基础展开对腐败行为的分析,就必须从个体分析入手,某些所谓的“集体腐败”、“群体腐败”现象只不过是多个个人腐败行为的结果或行为组合。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所定义的腐败仅是指公职人员的一种个人行为。
一般而言,腐败总是与权力联系在一起。
美国着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把腐败定义为:“腐化,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化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
”。
美国经济学家A.谢莱法和R.韦欣尼则把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
”这里所谓的政府财产是指政府“生产”的“物品”,包括执照、许可证、通行证、签证以及其他一些禁止或限制“私人”提供的“物品”。
换言之,已有研究中多将腐败的基本形式或内容定义为权力与金钱的交换。
此外,由于寻租行为更多、也更容易产生腐败,因而国内部分学者将腐败定义为权力寻租。
这是不准确的。
寻租是指厂商或其他组织、个人为获取政府特许以获得额外的或垄断的利润而向政府官员施加各种影响的努力。
其中尽管包含了“钱—权交易”的可能,但这种活动在更多情况下是对利益的一种合法再分配活动,更多地是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和针对集体,如院外游说。
进一步地讲,政府的“设租”行为与腐败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政府被定义为,在一定地理区域内拥有专有的权力来强制执行一些行为规则的机构,其基本任务被认为是提供博弈的基本规则。
一般而言,政府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有两种基本方式:其一,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这将使政府的租金最大化;其二,在第一个目标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政府税收增加。
换言之,不仅调整“租”的分配是政府固有的职能之一,而且“设租”以制造更多的“公共领域”是政府增加其收入的一种手段。
对腐败的经济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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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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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之 二 权 钱交易 的背后
腐败是 一 种地 下 经济 活 动 具有很 强 的隐蔽性 其 现 表 是复杂多样的 涉及 到 的社会领域是很宽广的 目前我 国 的腐败从 主 体来看 主要 有个 人 腐败 和 集体腐 败两 种 个 人 腐败是掌握一定公共权 力 的人 利 用 手 中 的 权 力谋取个 人 私 利 个 人 腐 败 主 要 表 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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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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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可 寻 的各级政府公共 部 门 8 0 年代 中后 期 在 生 产 资料价 格 双 轨制条件 下 腐败 主 要存在 于物 资 外贸 供 销 金融 电力 等经济部 门 进 入 9 0 年代 以 来 已 逐 渐 向工商 财 税 海关 公安 土 地 规 划 等执法部 门 渗 透 尤 其值 得 注 意 的是 目 前腐败现象 已 经蔓 延 到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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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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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审 批权 资 金 管理 权 物资管理 权 人事管 理 权 行政 法 律 执行权 的 当事 人 凭借 手 中 的权 力 或 收受 贿 赂 或 敲 榨 勒索 以 谋 取 个 人 私 利 2 贪 污公 有资财 掌握 一定实权的 当 事 人通过 各 种明的或暗的手段贪 污 公有资金 和 实物 或者给贪 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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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 国 有 财 产 通过投资成立新公 司 与别 的 单位联营 ; 通 过单位搞基建 ; 通过 给一 些公 司 当后 台顾 问开 绿灯等渠道化大公为小公 最 后 化公为 私 致使 国 有资产大 量 流 失 个 人 腐 或的特点是权 钱 交 易 难怪 有些 不法分子
经济学视角下的腐败行为分析

析, 提 出 反腐 建议 , 期 望 能 为 减 少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中 的 腐 败现 象 建 言献 策 。 关键 词 : 腐败; 成本 ; 收益: 寻租 ; 制 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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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时处于人 民群众 的监督之下 , 能够 提高公职人 员办事透 明度 , 降低腐败可
能性。
腐败 , 通 常指公职人 员故意抛弃或违 反法律和道德 上的义务 , 运 用权 力追 求和 谋 取 私 人 利 益 。 2 0 1 4年, 在透明 国际统计并公布 的“ 2 0 1 4全球清廉指数 ” 报 告中, 中国 的清 廉指数 得分 3 6分 , 在 接受统计的 1 7 5个 国家中排名第 1 0 0位 , 腐败程 度较 为严重 。腐败极大地影响 了社会经济的 良好发展 , 我 国必须 重视腐败 问题 , 加 强腐败 问题的治理 。 二、 经济 学视 角下腐败产生的原 因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 腐败者是“ 理性的经济人 ” , 它们总 能权衡利 弊, 用 最小的成本 获取最高 的收益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 , 他们能够利 用手中所掌 握 的职 权 来 进 行 财 富 或 其 他 利 益 的 交 换 。
( 一) 腐 败 经 济 人 的腐 败 收 益 大 于 腐 败 成 本
三、 腐 败 治 理 的 建 议
( 一 加 大惩处力度 , 降低腐败成本 反腐败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 教育惩处并重, 对公职人员除 了要进行必 要的廉政教育 以外 , 还应对腐败 行为进行严厉 惩处, 利用对其腐 败所得彻 底追 缴, 对 已经 使用 的腐败所 得进行赔偿等重压措旌。并且 , 对被揭露 的腐 败行为 , 都应该 坚持‘ ‘ 重压、 重罚 、 重惩 ” 的原则 , 不能因为所查 处的腐败金 额 较 少或 是 涉及 人 员 多 而采 取 姑 息态 度 ,也 不 能 出 现 功 过 相 抵 的 情 况 , 更 不 能 出 现“ 下 不 为例 , 既 往 不咎 ” 的情 况 。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腐败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河南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202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腐败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学生姓名:所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所学专业:导师姓名:完成时间:摘要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国有企业的腐败已成为“严重灾区”。
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造成的企业家腐败现象不容忽视,亟待解决。
文章从腐败的产生入手,分析了国有企业腐败的根源,从腐败的产生入手,提出了解决国有企业腐败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国营企业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五章:首先,在一般定义的基础上,结合经济解释,分析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的特殊重要性。
这一部分的分析主要包括:(1)对腐败现象的一般认识。
(2)了解和揭露经济中的腐败现象。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腐败与公务员的行政权腐败有相似之处,关系特殊。
其次,论述了我国国有企业的腐败及其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影响。
这一部分用事实和信息概括了国企腐败的六种主要表现,其中包括“父权主义”、滥用权力损害公司财产和资产、以及为子女和亲戚慷慨施舍等。
采购基础设施项目、设备和材料,投资和融资,收取折扣和贿赂,实际破坏私人财产,疏忽,免税,非法金融管理,偶尔借款和担保,等等。
在以上的绩效分析中,强调了腐败对国企发展的影响。
最后,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的根源进行了经济学分析。
这一部分分析了导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的内外因素的根源,并着重指出内部原因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面临的“经济学家”选择。
其外部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领导人社会博弈的操纵和所有权制度的缺失;二是国有企业权利义务失衡。
(3)治理机制缺乏制度性条件。
四、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鲜明对比。
(5)分配机制不健全导致操作者腐败行为增加和蔓延。
减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贿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腐败背后的理论和实践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首先,要建立稳定的体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使国有企业的经营不受损害。
二是加大激励力度,充分提高人力资本的价值,使国有企业领导“不愿腐败”。
经济学视角下的腐败问题及治理策略

经济学视角下的腐败问题及治理策略【摘要】腐败是一个特殊而又严峻的社会问题,他不仅关系执政党的生死存亡,同时也关系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兴衰成败。
许多学者有从法律、政治、社会、伦理、心理、文化道德等不同角度对它进行了分析研究,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腐败的本质、成本—收益和影响,并提出治理腐败的策略。
【关键词】腐败;经济学分析;寻租;成本—收益从广义上说,腐败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的现象。
生活糜烂堕落,思想道德卑下,一味追求私利、私欲,贪图安逸、享受等行为,即便发生在私人领域,也是一种腐败行为;从狭义上说,腐败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的现象。
其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是腐败现象最主要、最集中的表现。
一、腐败的经济学本质(一)腐败是一种寻租活动寻租是一种“直接非生产性寻利”,也就是人类社会中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
从本质上讲,寻租是一种非生产性利润的再分配活动,它本身并不会新创社会利益,相反却给社会造成了多个方面的资源浪费;其次,寻租造成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碍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行;还有,寻租还会导致其他的层次的再寻租。
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市场的运作并不一定是完备的,经常会出现一些市场失灵,因此为政府介入市场提供了可能。
但政府介入市场,其结果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额外收益点,即权力导致的租金,也产生许多的权利资本。
政府官员的个人寻租行为就是我们常说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这种行为直接导致腐败现象的泛滥。
经济学家图洛克、布坎南等把寻租活动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为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
政府拥有各方面的特权、优惠权和垄断权,寻租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影响各种公共权力的运用来获取巨额租金。
因此,寻租就会出现反复无穷的设租和寻租、再设租和再寻租。
(二)腐败缘由信息不对称人们所从事的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的竞争是否完全,将会决定个人能否实现腐败效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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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问题已成为困扰全球的一个大问题。
在中国腐败问题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动摇政权基础、阻碍经济发展的一大公害。
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产生、蔓延的原因和治理腐败的对策进行分析,考察在给定各种异致腐败的非经济变量前提下,经济因素如何决定腐败行为和反腐败行为的情况,并不是否定其他各种非经济变量对腐败和反腐败行为的影响。
一、腐败的定义及我国目前腐败的现状 对腐败概念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经济性腐败、政治腐败、生活腐败、失渎职等。
狭义的主要指权钱交易为主的经济性腐败。
本文认为,对腐败的概念所包括的内涵不宜泛化,还是从狭义的角度来把握腐败的概念比较合适。
腐败的主要特征是利用公权谋私。
鉴此,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把“腐败”一词作以下定义:腐败是经济人违反制度规则用公权资源,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
经济学中有一个基本假设,即:人是经济人,人的行为决策都是理性的,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腐败者也是经济人,腐败者作为经济人参与腐败活动的决策是理性的,其目的也是为了追求腐败利益的最大化。
从微观经济学角度看,腐败行为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生产”,这种“生产”也存在成本和收益的问题。
一般来说社会转型时期,往往是腐败现象产生和泛滥比较严重的时期。
因为一系列的政治变化,使以往正常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秩序受到冲击和破坏,不仅使原来隐蔽的腐败现象显现出来,而且迅速地传播与蔓延。
有资本主义国家学者认为,一个国家经济结构、社会状况发生剧变的阶段,也是腐败最严重的阶段。
联合国调查了107个国家后得到这样一个结论:一个国家人均收入在265-1000美元时期,是社会剧变革时期,也是社会经济、思想状态等变化最大的阶段。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剧烈变革时期,由于存在体制性的缺陷,加上种种主观因素的影响,使腐败产生的可能性空间非常大,而对腐败的惩治又不够有力,导致腐败成为一种低风险、低成本、高效益的行业,使腐败之风越刮越盛,腐败的渗透面越来越广,腐败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涉及的人员越来越多。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类型的腐败;利用授权和管制权腐败;利用公共资源的处置权腐败;利用征税权腐败;利用公共物品和服务分配权腐败;利用执法、司法权腐败;利用投资和采购权腐败。
从我国的情况看,腐败问题还处在易发和高发时期,存在面广、量大的状况。
面广,即腐败的面越来越广,腐败现象渗透到角角落落,不但油水衙门有,而且清水衙门也有,现在已很难觅得到一方不被腐败所污染的净土。
量大,即腐败者的数量很大,查案往往一查一大串,一查一大片;腐败的金额在增大,腐败者的腐败动机已从挥霍享受型向资本积累型转变,胃口越来越大,贪污受贿金额动辄上百万、上千万。
二、腐败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导致我国目前腐败问题十分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腐败的成本太低,腐败的机会太多,而反腐败的成本则偏高。
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认为“有机会就一定会有贪污……就像有个一丝不挂的美女躺在我的床上,要我不动心也办不到的。
”一个握有公权的人可以通过腐败行为得到从事遵纪守法活动还要多的收益,那就意味着社会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适宜的制度基础,一些私心严重、意志薄弱者,就很容易经不住诱惑,而走上腐败的不归路。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的成本和收益与腐败发生率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
腐败的成本低、收益高,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发生率上升,我国目前的腐败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这与我国腐败的低本、高效益有着直接的关系。
腐败的成本是指腐败者在实施腐败行为中的付出。
腐败成本主要包括:腐败的总成本、腐败的直接成本、腐败的机会成本、腐败的受惩成本。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腐败的直接成本是很小的。
腐败者在实施腐败活动中,往往只要付出很少一点精力,如打个电话、当面交办、批个字条或伪造账册等就可以获得利益;有时也可能要付出点联络费用,以疏通关节。
如请人吃饭、送点礼品、礼金等。
但这些费用也有可能是公款支付的。
当然作为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则是十分巨大的。
从我国情况看,腐败行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劳力、精力。
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体制的不完善,机制、法制的不健全,监督制约的薄弱,使腐败机会很多,腐败者实施腐败行为,并不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劳力。
腐败的机会成本也是很少的,有的甚至为零。
能够从事腐败的一般都是掌握有一定公权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员的收入一般是相对固定的,按照统一的规定发放的,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收入并不高,即使其因腐败而被查处,受到的经济损失并不大。
假如其从事某种腐败活动,其所花费在这方面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等这些资源即使全部花在本职工作上,其收入基本不会有增加。
如果用于其他合法守纪活动,也由于有种种限制,如机关干部不得领取兼职报酬;领导干部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因而其所得到的纯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
而从事腐败活动,则回报往往是十分丰厚的。
我国目前腐败的最主要的成本是腐败的受征成本,受征成本在一定时间相对固定的,即根据腐败程度严重状况不同,受到的处罚也不同。
腐败十分严重者,将被判处死刑,腐败的成本达到最大化。
虽然,我国对腐败的惩罚存在着高选择性,即同样的腐败,受到惩罚的轻重程度可能大不一样,往往职位高者、关系网多者,处罚相对会轻一些,但受惩成本一般是可以测算的。
我国目前腐败的受惩成本也是不高的。
一是财产罚很少,考虑给出路比较多,使腐败者政治损失经济补;二是生命刑、自由刑偏轻;三是名誉和精神上的处罚过轻。
对腐败行为者的揭露和曝光一般都要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所以,除了一些惊天大案、官职高、问题严重的案子外,绝大多数腐败者的腐败行为都不见诸新闻媒体,绝大多数腐败者的名誉损失仅限于很小的范围。
而即使这样,腐败的成本能否真正成为现实的成本还要取决于腐败现象被发现受到惩处的概率。
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和法学教授,蜚声国际的腐败问题专家苏珊·罗斯·艾克曼女士认为:“在所有的腐败交易中,官员实际被抓获的可能性可能还远远低于三分之一。
”从我国的情况看,受计划经济体制和长期高度集权体制的影响,导致公权太多,又加上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机制、体制、法制又不健全,使腐败产生的可能性空间比较大,而监督机构又不完善,力量也比较薄弱,腐败被发现受到的惩罚的概率也不是很大,估计也不会超过三分之一,即最多有三分之一的腐败交易者会发现并受到查处。
如果按照30%的被发现概率来计算,腐败的受惩成本也就更要大打折扣了,如果算上人情的因素,法律、纪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的因素,这个成本就更低了。
所以,在我国,虽然,对少数腐败者而言,付出的成本是很高的,如有的不但被追回了腐败所得,而且失去了自由,被判刑,甚至失去了生命,被处决。
但也有更多的腐败者所付出的成本是非常有限的,也就是说从事腐败活动的风险是比较小的。
目前存在腐败产生率总是高于“死亡率”,腐败问题蔓延发展势头总是难以遏制,一些腐败分子前仆后继,其主要原因恐怕还在于腐败的成本明显偏低,而腐败的收益则较高,与巨大的收益相比成本微乎其微,特别是社会上“丢了党票,抱了金娃”、“一人坐牢,全家享福”、“亏了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等现象的存在,更助长了一些人的这种心理。
于是“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这句话,会被一些有风险偏好的人奉为至理名言,而前赴后继在实施腐败行为时更加胆大妄为。
一般来说,腐败的成本与腐败的发生率成反比关系。
也就是说腐败的成本越高,腐败发生率就低。
反之亦然。
腐败者在进行腐败活动时,必然会考虑获得好处和效用,如果得不到好处和效用,腐败行为就不可能发生。
这种好处和效用就是腐败的收益。
腐败的收益可分腐败的总收益和腐败的净收益。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腐败的净收益十分可观,可以说超过了任何行业的回报。
有的在短短几年中,就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到其靠合法收入几辈子都无法获得的钱财。
1996年仅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惩腐败挽回的经济损失就达近47亿元。
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45113件,腐败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案18086件,其中100万以上的特大案件1335件。
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最近的研究显示,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腐败造成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估计平均每年在9875至12570亿元之间,占GDP13.2%至16.8%。
由于腐败金额日益巨大,为避免打击面过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提高了对腐败进行处罚的标准线。
如过去的《刑法》规定,贪污受贿2000元以上,检察机关就可以立案侦查。
新《刑法》则提高到了5000元以上。
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又大大提高了标准。
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腐败的收益是比较高的。
腐败的总收益与腐败的总成本相比,差距十分悬殊,腐败的总收益远远高于腐败的总成本,因而腐败的净收益也即利润是十分可观的。
任何行业要获得高的回报,必然会有风险。
腐败也是如此,也有风险,但这个风险与高回报相比,并不比其它行业高。
加上腐败者在如何逃避受惩,降低腐败成本方面了也在不断想出新的办法、新的手段,而惩罚腐败方面的方法、手段则相对落后,法律不够完善,使不少腐败行为不可能轻易被发现和揭露,即使被发现有腐败嫌疑,也有可能逃脱惩罚特别是严重的惩罚。
这就又降低了腐败的风险和成本。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际上也已成为一些腐败分子躲避风险、逃脱惩罚的避风港。
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存在,一方面导致腐败的行为人避重就轻,拒不交代严重的犯罪行为,使“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现象普遍化。
另一方面,一些司法人员为包庇个别有权势的腐败行为人,而故意不再对严重的犯罪进行调查。
从而使一些人进行腐败的成本和风险进一步降低。
一般来说,在腐败的成本等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腐败发生率与腐败收益成正比。
腐败收益越高,腐败的发生率也越高。
当腐败的净收益接近于或等于腐败的总收益时,腐败的发生率将达到最高,也就是说只要有可能,多数人都会去搞腐败,到那种状况,社会道德伦丧,是非标准颠倒,法制废驰,社会必将大乱。
而当腐败的收益≤腐败的总成本时,腐败行为发生率将大大下降,甚至降为零。
因为有人从事腐败行为是希望能得到高收益,如果不但没有高收益,只能得到低收益甚至负收益,自然就不会有人冒傻气去从事腐败活动了。
三、反腐败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对腐败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主要是借助微观分析法。
而对反腐败成本的分析则将主要借助宏观分析法。
由于反腐败的体制、机制、法制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导致反腐败的成本偏高,效益偏低,这也是影响反腐败力度的成效,致使腐败成本偏低,腐败问题解决不理想的重要原因。
反腐败的成本是指反腐败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为反腐败而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花费。
从我国情况看,反腐败机构个体运转成本是较低的,各个反腐败机构除个别的外,大多数机构的装备、人员工资都是低水平的,工作条件也是艰苦的,与香港廉政公署,与发达国家的反腐败机构相比,无论是人员工资还是装备水平都有天壤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