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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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试验室管理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对项目试验室实施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试验室主任在项目总工的领导下,主管试验工作。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组建满足业主要求的中心试验室。

第四条项目试验室设主任一名,对外称试验工程师,对内称试验室主任。设质量负责人1名兼试验室副主任。试验室应配备技术人员1~2人。试验员根据需要及业主要求数量配置。试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条中心试验室负责与监理的试验工程师联系工作;执行监理及规范有关试验方面的要求;配合物资部进行原材料调查,通过取样试验,进行料源确定;进行各种原材料的检验,并办理原材料的报验手续;进行各种配合比的试验、各种标准试验;进行试件及各种试件的力学试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的日常抽检、控制与评定;参加总工组织的质量大检查、数理统计分析、级配优化、质量总结整改会议、参加交

工验收、出具试验报告、参加有关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对生产用仪器、仪表和设备进行标定和维护。

第六条试验室负责日常检测工作和各项试验操作;试验报告经监理鉴认后作为合格依据,中心试验室留存原始记录。

第七条试验室的试验原始记录应采用碳素墨水书写,不得涂改,有错时用短杠划掉,在原记录栏内另外书写,划掉处人员应盖私章或手印,有效数字的保留及修约应按规范规定执行。各类试验报告必须按业主要求格式出具,并用激光打印机打印。中心试验室设资料员一名,对原始记录及整理的资料进行分类保管。非项目总工、副经理、试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不得直接查阅。项目其它人员查阅必须经总工或试验室主任同意。

第八条试验室主任对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负责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项目现有检测设备报表报公司项目管理部1份。

第九条试验室应保持清洁卫生,及时处理试验后的废弃物。试验

室的清洁卫生要安排轮流值日。

第十条操作具有危险性的试验时,操作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和防护外套。

第十一条应定期对试验室的电线和电器进行检查,用电设备应按照用电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

第十二条试验室应配备消防设备,以防不测。试验室地面(尤其击实、制件操作)应坚固、平整。进水管、排水沟等设施必须齐备。养护室必须满足试件养护要求。

第十三条主要原材料的取样及配合比试验应严格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试验室主任除对工程质量负责之外,还应积极参项目全员性成本控制工作。在项目经理、总工的指导下,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做好原材料的让步接收判定、生产配比的优化、水泥用量的有效控制等成本控制关键工作。

第十五条试验室主任应积极配合总工、副经理做好日常质量检查、巡视,从数据中及早发现质量隐患、质量问题。通过详尽的统计分析找出原因所在,提出解决质量问题、改善质量通病的合理化建议。质量负责人尤其要经常深入前后场发现问题、通过数理统计分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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