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社区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的刑事犯罪分子。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对已经判处刑罚、缓刑或假释并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刑事犯罪分子,在社区环境中进行矫正和教育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改造矫正对象的思想、提升其法律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减轻刑罚对矫正对象和社会的伤害,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社区矫正应当坚持依法、科学、人性、有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为实施社区矫正任务而设立的具有矫正、教育等职能的机构,负责协助矫正对象完成矫正计划,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施和人员配备。
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和安排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时间,满足其基本需求,促进其积极参与社会。
第十章社区矫正程序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程序包括以下环节:矫正对象入所,矫正计划制定,矫正实施,矫正成果评估,矫正结束。
第十二条矫正对象入所时,应当接受身体检查和法律教育,了解社区矫正的目的和要求。
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矫正计划制定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个人特点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制定详细、合理的矫正计划。
矫正计划应当包括矫正目标、矫正内容、矫正措施和矫正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矫正措施应当从教育、劳动、心理疏导、社会服务和社会帮扶等方面综合考虑,有针对性地进行安排和实施。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决定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决定(2021年3月31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区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社区治理、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应急管理、物业管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因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镇街无法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或者工作量较小、由区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行政处罚事项,不予以调整。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和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以及具体实施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区的实际需要确定,以市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事项目录根据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通过印发通知、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方式,擅自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事项目录定期组织评估,并可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公告以及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予以动态调整。
四、相关区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镇街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精)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PPT课件

❖ 3.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
❖ 4.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予治
安管理处罚,没有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
❖ 5.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假
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 释,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
6种情形。《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
理的暂行规定》,重点考核认罪伏法、遵纪守法、
服管服教、完成教育、社区服务任务,体现在行
2021为/6/7规范遵守的表现。只扣分,不奖分。
13
❖第五章 考核奖惩和变更执行
❖ 建议减刑 ❖ 条件:减刑起始时间;两次减刑间隔时间;悔改
《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 实施办法>细则》解读
2021/6/7
广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
1
制定依据
法律: ❖ 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治安
管理处罚法、出入境管理法等。
❖ 《刑法》对管制、缓刑、假释进行修改; ❖ 《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修改,明确
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 构负责执行; ❖ 《监狱法》修改7条,3条关于假释、暂予监外执 行,实行社区矫正的修改;ຫໍສະໝຸດ 2021/6/75
❖第一章 职责分工
❖ 人民法院:启动调查评估,做好交付执行,缓刑、假 释、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审判,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决定收监执行。
❖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 社区矫正机构等的交付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以及 其他有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
广东社区矫正实施方案

广东社区矫正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重要因素之一。
作为犯罪分子的一种社会处罚方式,社区矫正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广东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社区矫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广东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
1. 提高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降低犯罪率,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利益。
2. 促进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帮助他们重新获得社会地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 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实施方案。
1.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规范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
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提高机构设施和设备的水平,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健全社区矫正队伍。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 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疏导和社会帮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避免再次犯罪。
5. 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2.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
3.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支持和配合矫正工作的开展。
五、结语。
广东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保障人民安宁,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全力以赴,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为广东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珠府函〔2021〕137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9日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一)降低企业社保费成本。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政策,稳定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珠海市税务局)(二)降低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成本。
按照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责任单位:市残联、珠海市税务局)二、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供给(三)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把就业指标作为宏观调控取向调整的依据,强化产业、财政、投资、消费、金融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联动。
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
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最新版(2)

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最新版(2)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最新版)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社区矫正经费。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场所,为社区矫正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规范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场所,发挥其整合社区矫正资源、协调调度监督管理、落实教育帮扶措施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依法对已办理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予签发出境证件,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查找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追捕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在逃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将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四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并将其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社区服刑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四十二条鼓励依法对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捐赠。
单位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和社区服务基地。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担任矫正小组成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未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责任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变更矫正小组成员。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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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全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最新《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前款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实行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结合、专门部门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承担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部门,履行区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依法参与、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区司法行政部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十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应当统一着装。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担任,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二)社区矫正的入矫宣告和解矫宣告。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由政府公开招聘的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人员担任,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招聘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
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相适应。
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配比,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
鼓励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优先招聘已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心理咨询师等资格的人员为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按其技术职称给予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待遇。
第十五条鼓励志愿者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治教育、心理辅导、社会认知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场所,设置电子监控室、法治教育室、报到室、档案室等,作为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管理教育帮扶的工作平台。
第十七条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 ___、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监狱的委托,开展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调查评估,及时向委托部门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手续,指导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司法所应当组织入矫宣告。
第十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所应当通过实地查访、通讯核查、电子定位等措施,监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电子定位监管措施的,应当告知其监管的内容、要求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司法所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矫正小组组长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担任,成员包括社区民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志愿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代表、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
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矫正小组成员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下列义务:(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遵守有关监管规定。
(二)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
(三)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四)协助司法所开展教育帮扶工作。
(五)社区矫正责任书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减刑建议并附相关材料,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依法提请居住地中级 ___裁定,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限届满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司法所应当组织解矫宣告。
社区服刑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所应当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法律常识、公民道德等集中教育活动,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六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义工活动和保洁、养老、助残等社区服务。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接受监管、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措施的宽严程度。
第二十八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所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实施心理矫治。
第二十九条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和家庭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调 ___组织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十条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部分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职业技能培训等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向具有社区矫正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提供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申请宅基地、承包农村土地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第三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者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三十四条鼓励企业吸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
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对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市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___门,协调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
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就学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 ___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三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物资、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帮助。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社区矫正经费。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场所,为社区矫正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规范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场所,发挥其整合社区矫正资源、协调调度监督管理、落实教育帮扶措施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依法对已办理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予签发出境证件,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查找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追捕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在逃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将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四十条 ___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并将其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社区服刑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四十二条鼓励依法对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捐赠。
单位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和社区服务基地。
第四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担任矫正小组成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未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责任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变更矫正小组成员。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滥用职权、___、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