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研究》(税法部分)
【中翰环保税】税务部门遇上环保税:环境保护税征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中翰环保税】税务部门遇上环保税:环境保护税征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来源:广东地税微刊作者:孙涛(广州市地税局税政一处)中翰环保税服务团队中翰首席环保税专家刘伟老师批注本文章是《广东地税微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孙涛老师的文章,虽然是发布于实施条例之前,但仍有一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跟进与理解、推动。
站在税务的角度来看环保税,与站在环保的角度来看环保税,可以让我们多层级的在实施层面推动环保税的开启与征管完善。
-正文-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具有独特的技术规范和征管特点,2018年环保税开征在即,笔者在开征实施准备过程中总结了相关的几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环保税征税范围与排污费征费范围是否一致从大的分类讲,排污收费项目和环保税的税目都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征收范围基本一致,但也存有些差异,两者范围并不完全重合。
环保税和排污费对应税(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都是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排放口的前三项大气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或环保税,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排污费或环保税,而且每类污染物种类也都一致。
但是2015年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实行挥发性有机物(属于大气污染物)排污收费试点,而挥发性有机物种类较多,征收管理比较复杂,最后没有将其列入环保税税目,但挥发性有机物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成分已经在税目之中。
阿伟理解:(1)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2)挥发性有机物要不要征收环保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一种有毒有害物质,具有致癌性,是生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大气污染物的主要前体物质,在复合型大气污染形成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财税法小结

财税法小结财税法是指国家对财政和税收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律体系。
财税法旨在维护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以下是财税法的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性的小结。
财税法包括财政法和税法两部分。
财政法主要规定了国家财政收支的组织和管理,包括财政制度、财政预算、国有财产管理等。
税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对个人和企业征收税费的种类、税基、税率、税收征收程序等。
财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制度、财政预算和国有财产管理等。
财政制度是指国家财政组织体系和财政管理规则,包括财政组织机构、财政职能划分、财政管理规范等。
财政预算是指国家对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规划、编制和执行的过程,它是国家财政管理的核心环节。
国有财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国有财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种类、税基、税率和征收程序等。
税收种类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的税费,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间接税是由纳税人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支付的税费,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税基是税务机关确定税收的计算依据,如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个人收入,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企业利润。
税率是指税收与税基之间的比例关系,它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负。
征收程序是征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登记、报告、核算、稽查、征收等税务管理活动的规定,以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财税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财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通过财税法,国家可以控制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
其次,财税法是保障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保障。
通过财税法,国家可以合理安排财政收入和支出,保持财政平衡,避免财政赤字。
再次,财税法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财税法,国家可以限制税务机关的权力滥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实现税收征收的公平和公正。
最后,财税法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理设定税收政策,降低税负,鼓励创新和投资,激发经济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https://img.taocdn.com/s3/m/b3f8d34a6137ee06eef91886.png)
1、加计扣除适用条件那些?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 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 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 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 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 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 核查面不得低于20%。
3.1.3、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国税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 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 加计扣除。
3.3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费用化支 研发支出 项目明细 出与资本
化支出
1、自行开发 2、合作开发 3、集中开发
4、委托开发
五级科目 人员人工费 直接投入 折旧费待摊费用
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还有哪些方式?
1、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目录
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最新政策 二、研发活动介绍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 四、特别事项的处理 五、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六、税务相关规定
财税法

2、征税范围——分类所得 依据税法,个人的下述所得应当纳税:工资、 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 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 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 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 其他所得。
3、免税范围 免税的所得中,应注意奖金必须是省、部级以上单 位颁发的,否则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利息免税仅限 于国债和金融债券,股票、公司债券的利息、储 蓄存款的利息都是要纳税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 不管是多少均不纳税。 4、税率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 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 进税率,其余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
(二)个人所得税法 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 民。 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 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 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是指居民以外的人,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纳税。 在这里应注意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标准,不是是否 拥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无国籍人如果在中国境 内居住满365天,属于居民的范围,就其来自境 外的所得负有向中国政府纳税的义务。
5、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其中比例税率从3%—45%,定额税率共设 四个档次,它们是黄酒(260元/吨)、啤 酒(220元/吨)、汽油(0.2元/升)、柴油 (0.1元/升)。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6月该企业 销售自产摩托车100辆,取得含税(增值税) 销售额117万元。已知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 10%。计算该企业6月消费税应纳税额。 解:销售额=117/(1+17%)=100(万元) 消费税应纳税额=100×10%=10(万元)
作为综合性法律学科的财税法学———一门新兴法律学科的进化与变迁

产权保护原则 , 而这些部 分 的 内容在 经济法 学 中都无法完全 涵盖 。又 比如 , 就财税法 学 中的
税法学部分而言 , 主流 的税收 债务关 系说在 经 济法学框 架下 无法 展开 和论证②; 至 于税 收担
的困惑更 为 明显 。一般认 为 , 广义 的财政法 学 包含税法 学 , 或称财税法学 , 狭义 的财政法学则
S u m No .1 7 2
【 财税法研究】
作 为综 合 性 法 律 学科 的财税 法 学
一
门新兴 法律 学科 的进化与 变迁
刘剑 文
( 北 京大 学 法 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 摘
要] 就财税法学 自 身特点 的本体认识 而言 , 主要体现在其学科地位 的相对 独立性 、 学理基础 的综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1 — 1 0 [ 作者简介 ] 刘剑文( 1 9 5 9 一) , 男, 湖北武汉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 主
要 从事财税 法研 究。
伴 随中国法治进程 的渐进加快和法学理论
① 上个世纪末 , 大部分学者将财税法学归人经济法学 , 使之成为经济法学的一个 分支 , 也有学者将之归入行政法学。我们将这 两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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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刘剑文: 作为综合性法律学科 的财税法学
2 0 1 3 年5 月
研究 的现代复 兴 , 财 税法 学越来 越成 为法学界
的一 门显 学。财 税法 学 是一 门什 么性 质 的学
当多 的研究方法 和研究工具 已经超 过 了经济法 学 的价值范畴 , 并 日渐呈现相对独立性 的趋势 。 比如 , 作为经济 法学基 础模块 的宏观 调控功 能 在财税法学 中只能表现 为政府 干预角度 , 而 财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财税法参考书推荐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财税法参考书推荐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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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
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
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
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
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
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
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
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
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财税法规论文

财税法规论文篇一:财税法规论文如何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其特点包括以下几点:(一)实行分类征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实行分类课征制度,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收方法,体现国家政策。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结合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中。
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35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四)计算简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各种所得实行分类计算,并且有明确的费用扣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该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改,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提高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
财税法概述(ppt61张)

• (三)两大学说评析及对我国税收立法的意义 • 1、否认税收行政权在税收过程中的绝对性,可促 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 • 2、培植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实现税收征收的良性 循环 • 3、二元论比较符合我国转型时期税收立法的现状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使国家宏观调控时 有充裕的资金作后盾。 • 4、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学说,为加入WTO以后的 税法接轨奠定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税法概念及税法基本原则 • 一、税法的概念
• 税法是调整税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 国家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这个概念现在受到了挑战,国外有 些学者认为,税法不仅包括税收收入的规范也应 包括税收支出的规范,这牵涉到税法和预算法的 关系,我们在讲预算法已具体分析了。
• 2、预算编制的原则: • 平衡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 3、编制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 4、编制的时间:每年的十一月(要改进)
(二)预算的审批
• 1、审批的机关:各级人大审批本级预算,不审批 下级政府预算。 • 2、审批的程序: • 3、预算审批的批复: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三 十天 • 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十五天
• 中央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地方返还和补助 支出 • 地方支出: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基本 建设投资,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以及 价格补贴支出 • 3、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的划分 •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及其他 • 地方预算收入:地方税及其他 •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地方共享税及其他
三、预算的原则
1、公开的原则 2、统一的原则 3、限定性的原则 4、严密性原则
• 第二节 预算法 • 一、预算法的概念
• • • • • • • 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预算管理体制关系、预算实体关系和程序关系 二、预算法的地位 三、预算法的种类 基本预算法 年度预算法 特别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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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厦门大学法学院 李刚 2012年2月
第一讲 税法与私法关系的渊源
第一节 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 ——国家、税收与财产所有权
由海盗和洋旗得到的启示
• 历史实例: 1.海盗。 2.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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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ale Waihona Puke 一、税收的起源与概念——阶级斗争说与社会契 约论
1.“(私人)所有权神圣原则”与租税国家。
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确认私人财产所有 权神圣原则。
国家自己不必取得公有财产或经济公营事业, 财产与营业得以完全私有,国民之纳税义务本 质上是其营业自由与职业自由之对价。没有纳 税义务,就不可能有经济自由。
——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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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概念,与传统概念相比,起码有 如下四点不同:
(1)在税收活动的形态描述方面; (2)主体与主语不同; (3)对税收目的表述的不同; (4)对征税依据确定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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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的特征
1.税收的形式特征:
(1)强制性;
(2)固定性;
(3)无偿性;
(4)金钱性:税收是一种金钱或有金钱价 值之实物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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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 所以“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 公共权力。”
4.反映在税收领域,纳税人的“权利”被国家 的征税权力(或称课税权)异化成为其内在因 素,纳税人权利本应作为课税权之本源并对课 税权所起的制约作用,无从发挥。
5.阶级斗争说中的矛盾与对立,已由最初的 “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一种外部关 系被普遍异化成了“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乃至 隐藏其后的国家)”之间的内部矛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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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税收本质 理论主要有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两种。
(1)交换说;
(2)公共需要论:简称公需论。
4.社会契约论,从“契约”、意即双方意 思表示一致的角度来解释国家与税收的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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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和税法概念新说
1.传统税收概念:“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 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现 者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 所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
社会主义经济学者,以租税乃资本主义制度下 之产物,负担难趋公平,贫民所受压力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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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对租税加以抨击,主张以国营事业之收入代 之。但自苏俄试行以后,世界各国尚无敢悍然 废止租税者。
——马寅初:《财政学与中国财政(上)》
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相比,因其产权不明晰的 特性而有致命的弱点 。
“为何要课征税收,其正当根据是什么, 这是在税收的历史上,很早就一直阐述的问题。 它与如何看待国家的本质,具有十分密切的联 系。”
——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
(一)阶级斗争国家说中的矛盾与对立——权力 与权利的脱离和冲突
1.私有制的确立引发了阶级划分与阶级对抗, 最终在阶级斗争中产生了国家。——马恩主义 关于国家起源的“阶级斗争说”。
私有财产则天然地具有人格和人格化的意志, 人格化意志之直接驱动和约束、对利益最大化 之追求,使得私有财产与市场经济天然地相吻 合。
——史际春等:《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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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认“私人财产所有权”并非否认“公有 制”,更非主张“私有制”;私人财产所有权 与公有制绝不矛盾,公有制下亦需承认私人财 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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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是维持国家的运转,即确保作为 暴力机器的军队、法庭和警察对被统治 阶级的镇压作用发挥的财政支持。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 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恩格斯
3.阶级斗争说充满了矛盾和对立。
恩格斯认为,国家是一种“从社会 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 社会脱离的力量”,“是以一种与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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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实为“无产国家”,意指国家无 产、而私人有产,国家藉由征税分享私人之经 济收益以为国用,又可名为“租税国家”。
——蔡茂寅:《财政作用之权力性与公共性》 2.“(国家)所有权神圣原则”与所有者国家
或企业主国家。
《宪法》第12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市场经济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确认。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2条对《宪 法》第13条作了修正,修改后的第1、2款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 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 权。”
“所有权的让渡”与“支配权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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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当事人之间通过买卖 合同转移的是否为财产所有权的争论: 经营管理权、占有权、用益权、持有权、 法人所有权。
传统税法概念:“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 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税收是人民以要求并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公共 服务为目的,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 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以供国家提供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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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需的一种活动;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 动过程中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等各 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关系的法规范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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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契约国家论中的和谐与统一——权 利与权力的协调和契合
1.国家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向社会状态 过渡时所缔结的契约;人们通过平等协商和相 互合意的方式团结起来,并将其部分权利让渡 给公共管理机构——“契约国家”,在这一让 渡过程中人们的权利便形成为国家权力。
2.人民纳税,是为了使国家得以具备提供“公 共服务”(public services)或“公共需要” (public necessity)的能力;国家之所以征税, 也正是为了满足其创造者——作为缔约主体的 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衡量税负公平的标准;
最符合税收行政效率原则;
是依比例原则对纳税人侵害最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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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的本质特征:在于税收的起源;可以概 括为自愿性、权利来源性和公共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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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的本源——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确 认和保障
(一)市场经济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确认——租 税国
“国家私产”或称“国有主体专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