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青岛个体户税收政策

青岛个体户税收政策
青岛个体户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优惠政策:青岛
市对个体户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户给予税收优惠。
例如,对新设立的个体户,在前三年内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
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2.税收征收方式:
青岛市对个体户实行分类征收,即根据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和纳税能力,分
别采取核定征收和计税征收两种方式。
核定征收是指根据个体户的经营情
况和历史纳税记录,确定其应纳税额;计税征收是指根据个体户的实际经
营收入和成本,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税收减免政策:青岛市
对个体户实行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对符合条件的个体户,可以享受免征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种的政策。
4.税收管理政策:青岛市对个体户实行税收管理政策,加强对个体户的税收监管和管理,防止逃税和偷税行为的发生。
例如,对个体户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
定期检查和核实,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总之,青岛个体户税
收政策旨在促进个体户的发展和壮大,同时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管,保障税
收的公平和合法性。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1〕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7号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21]104号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2号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分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独立核算分公司可以在分公司注册所在地开票并纳税,那么,分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一样的呢?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一样享上海宏途注册公司代办注册上海各类公司工商税务登记、自贸区公司注册、医疗器公司注册、企业年检、变更、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54191116 上海宏途0919高额的。
上海分公司的返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如下:
自2009年开始,上海市区取消了返税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在上海郊区的开发区注册分公司,才可以享受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优惠政策
分公司所交纳的营业税,可以享受实际交税额的20-40%税收返还。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分公司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实际交税额的10-18%税收返还。
3、增值税优惠政策
分公司交纳的增值税,可以享受实际交税额的4-8%的税收返还。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1、只有在上海的开发区里注册分公司,才可以享受返税优惠政策。
2、上海各区或开发区返税比例、返税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上海返税最高的是崇明,营业税可以返还40%,其次是金山、奉贤的开发区,营业税返35%左右,再其次是闵行、嘉定等郊区的开发区,营业税返还20%左右。
3、需特别注意返税用语。
有些开发区或招商代理注册公司会玩文字游戏,说返还地方财政的50-80%,这个地方概念很模糊的,即可以指整个上海市地方财政,也可以分公司注册所在区、镇、开发区的地方财政。
上海的税收是各级政府财政分成的,到开发区手里的税收并不是很多。
那些代理公司或开发区所说的返地方财政的多少,其实是指开发区的税收留成,真正返到企业收中的税收很少。
税收优惠政策的定义和详细内容是什么

税收优惠政策的定义和详细内容是什么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对某些纳税⼈和征税对象给予⿎励和照顾的⼀种特殊规定。
地⽅税收优惠政策有企业所得税优惠、营业税优惠、个⼈所得税优惠、城建税优惠、房产税优惠等。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有:
1、免税对某些特殊纳税⼈和征税对象税法规定免征某种税收的全部税款的规定;
2、减税对某些特殊纳税⼈和征税对象税法规定免征某种税收的部分税款的规定;
3、退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将已经征收的税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
4、优惠税率税法在规定某⼀税种的基本税率的基础上,规定⼀个或者若⼲个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对某些特殊纳税⼈和征税对象按照这种较低的税率征收,作为对其的⼀种⿎励和照顾;
5、起征点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的数额,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6、免征额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部分,凡是规定有免征额的,对免征额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免征部分征税;
7、缓缴税款纳税⼈因资⾦周转发⽣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推迟缴纳税款;
8、其他如税额扣除等。
银行行业税收优惠方案

银行行业税收优惠方案银行作为金融服务行业,对于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银行行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方案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银行行业税收优惠方案。
首先,对于银行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方案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可以减少银行营业税税率,降低银行的营业税负担。
另一方面,可以设定差别税率,对于创新型银行或者新设立的银行给予较低的税率,以此鼓励更多的银行投入创新和发展。
其次,对于银行的资本利得税,税收优惠方案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一方面,可以将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交易利得免征资本利得税,以此鼓励银行多参与金融市场的活动。
另一方面,可以对银行的投资收益实行差别税率,对于短期投资收益征收较高的资本利得税,对于长期投资收益给予较低的资本利得税,以此鼓励银行更加注重长期投资。
此外,对于银行的利息所得税,税收优惠方案可以通过多个途径来实施。
一方面,可以降低银行取得利息所得的税率,从而减少银行的纳税负担。
另一方面,可以设定差别税率,对于银行贷款给小微企业或者支持农村和社区发展的利息所得给予较低的税率,以此鼓励银行更多地支持实体经济。
最后,对于银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案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实施。
一方面,可以减少银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银行的纳税负担。
另一方面,可以制定差别税率,对于不同规模的银行给予不同的税率,以此鼓励小型银行的发展。
此外,可以对银行的研发支出给予一定的税务优惠,以此鼓励银行加大对技术创新和科技发展的投入,从而带动整个银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总之,银行行业税收优惠方案是鼓励和支持银行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减少税率、设定差别税率以及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降低银行的纳税负担,鼓励银行加大投资、创新和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推动银行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新闻出版发行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

新闻出版发行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一、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出版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部分制品和出版物税率下调、出版环节先征后退、基层新华书店销售环节免征、电影发行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及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的税收优惠范围和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方法。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对经营宣传文化事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10项规定: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期刊。
6.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3.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三、明确了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及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2022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答

2022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答第一篇:《2022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93、本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时间是什么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71号)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四技收入”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解读

“四技收入”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解读一、四技收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和商誉的收入。
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上述273号文在营业税暂行条例颁布之后依然有效,但是企业申请营业税免税的,在税务机关审核之前,还是要按照5%的税率进行预缴。
二、四技收入的范围“四技收入”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一)技术转让: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转让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订立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5、技术引进合同:是指中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引进先进技术或技术使用权,并向境外一方支付价款或使用费或者由境外的一方以其技术来为中国境内一方完成任务,由境内一方接受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基本规定 1.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8条)(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起征点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10条)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细则第23条)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农林牧渔业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8条);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细则第22条) 2.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94)002号) 3.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财税字[1995]108号) 4.农村信用社改革减征营业税(1)按照自愿参加、严格审核的原则,国务院同意北京……山东……新疆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地区。
从 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6号)(2)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4]177号)5、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12号)三、金融保险业 1.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4]88号)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
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①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7]45号)②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5]79号、财税[2000]15号)3.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7]45号) 4.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3号) 5.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
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发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94号)6.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扩大有效内需,国务院决定增发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
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20号)7.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银发[2001]245号) 8.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2000]78号)) 9.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财税字[1999]303号) 10.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20号) 11.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不征税。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2000]7号)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3号) 12.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财税字[1995]108号) 1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买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承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313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银行总行承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6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247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国家开发银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0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
定向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10年,固定年利率为2.25%。
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清算之日起执行。
(财税[2001]152号) 14.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营业税政策。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3]141号) 15.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汇总纳税。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财税[2003]16号) 16.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免征营业税。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21号) 17.农村信用社改革减征营业税。
(1)按照自愿参加、严格审核的原则,国务院同意北京……山东……新疆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地区。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6号)(2)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4]177号) 18.中国银行重组转让股权不征税。
对中国银行在中银香港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26号)19.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财税字(94)002号) 20.保险业务收入免税。
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财税[2001]118号)21.一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养老保险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2]94号、156号) 2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财税字[1996]102号) 23.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对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农牧保险的免税范围是: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条例、细则)24.出口货物保险业务免税。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8条)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