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一)-国税办发[201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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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一)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见附件1)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税收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2012年1月1日起在税务系统税收征管、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等工作中全面实施。
各单位接通知后,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类目对照表》(见附件2),做好使用新标准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历史资料的调整工作,确保税收征管系统平稳运行及201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落实。
附件: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类目对照表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行业industry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2 主要活动principal activity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
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为做好全国推行编码的准备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内试点地区,并开展编码推行试点工作:(一)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升级安排(一)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税务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货运税控系统、统一受理平台、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并自2月19日起组织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系统的安装、升级。
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
(二)涉及的补丁升级包和说明文档将在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网(网址:http://100.16.92.105)“补丁发布”栏目发布。
【实用资料】税收分类编码,看这篇就够了

【实用资料】税收分类编码,看这篇就够了2017-12-05南宁国税纳税服务来源:广西国税12366大家在进行商品编码选择时,应先按照关键字进行查找;无法直接查找的,根据政策进行行业、大类的划分;在进行小类细划分时,无法清楚界定、归类的:货物类可以按照商品的材料或用途选择最近似的编码;劳务或服务类按照交易实质选择最近似编码。
一、税收分类编码简介1、税收分类编码是什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是指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中,纳税人开具发票时票面上的商品应与税务总局核定的税收编码进行关联,按分类编码上注明的税率和征收率开具发票。
也能使税务机关统计、筛选、分析、比对数据等,最终目标是加强征收管理。
我公司可以选定一个或几个编码就不再变动了吗?答:不是的。
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商品编码是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新增的。
但是注意,不能创造编码。
所有的编码都在商品与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有。
(见后文)我现在要开清单发票,销售的货物比较多,都是类似的内容,我可不可以选一个编码来开就可以了?例子:我公司是从事水果销售的纳税人,水果的品种比较多,比如有苹果、梨子、葡萄、香蕉等等,我开票的时候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水果的编码开具吗?答:不可以。
要一一选择对应编码。
2、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时间及适用范围?答: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错对企业的影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填表说明

A11014《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稽查局
业务类别
纳税信用与风险监控事项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2版)>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1〕60号)
【表单】
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编号:×××
【表单说明】
1.《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 号)第二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报请稽查局领导批准立案检查时使用。
3.“编号:×××”使用4位年份号加3位顺序号的方式进行编排,年份号和顺序号之间使用一字线“—”予以连接。
如“2011—003”。
4.“案件编号”在稽查局局长审批同意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国税发〔1999〕54号)相关规则顺序编号。
5.“选案方式”栏按直接立案检查、定向随机选案、不定向随机选案三类填写。
6.“任务分配方式”栏按指定检查部门、随机选派、竞标选派、专案组四类填写。
7.“选案分析及立案依据”栏填写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筛选的方法(包括: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经分析筛选认为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项目或者情形,以及据以进行立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
8.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最新税收分类编码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蔬菜及食用菌 萝卜等根菜类蔬菜 山药等薯芋类蔬菜 葱蒜类蔬菜 白菜类蔬菜 芥菜类蔬菜 甘蓝类蔬菜 芹菜等叶菜类蔬菜 瓜类蔬菜 番茄等茄果类蔬菜 菜豆等豆类蔬菜 莲藕等水生蔬菜 竹笋等多年生及杂类蔬菜 香菇等食用菌 绿豆芽等芽苗菜 其他蔬菜 花卉 盆栽花 鲜切花及花蕾 切叶 切枝 干燥花 盆景及园艺产品 园艺产品 盆栽观叶植物 草皮 草坪 其他盆景及园艺产品 水果及坚果 水果(园林水果) 苹果 梨 柑橘类水果 葡萄 香蕉 菠萝 龙眼 荔枝 枇杷 红毛丹 芒果 橄榄 无花果 鳄梨 番石榴 山竹果 杨桃 莲雾 火龙果 西瓜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1010111990000000000 1010112000000000000 1010112010000000000 1010112020000000000 1010112030000000000 1010112040000000000 1010112050000000000 1010112060000000000 1010112070000000000 1010112080000000000 1010112090000000000 1010112100000000000 1010112110000000000 1010112120000000000 1010112130000000000 1010112140000000000 1010112150000000000 1010113000000000000 1010113010000000000 1010113020000000000 1010113030000000000 1010113040000000000 1010113050000000000 1010114000000000000 1010114010000000000 1010114010100000000 1010114010200000000 1010114010300000000 1010114990000000000 1010115000000000000 1010115010000000000 1010115010100000000 1010115010200000000 1010115010300000000 1010115010400000000 1010115010500000000 1010115010600000000 1010115010700000000 1010115010800000000 1010115010900000000 1010115011000000000 1010115011100000000 1010115011200000000 1010115011300000000 1010115011400000000 1010115011500000000 1010115011600000000 1010115011700000000 1010115011800000000 1010115011900000000 1010115012000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号:国税发[1999]54号颁布⽇期:1999-04-02执⾏⽇期:1999-04-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税收业务分类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各类税收应⽤软件设计的基础,是保证各地税收征管数据相互共享和兼容的基本前提。
因此,提⾼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标准性、规范性和可扩展性已成为⼗分关键的⼀项基础⼯作。
税务系统标准代码的制定⼯作⾃1991年开始,并于1992年作为部级标准正式向全国税务系统下发,成为各地计算机应⽤的重要标准之⼀。
由于税收业务的变化,有些代码已不适应当前⼯作的需要,为此,对总局1996年颁布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国税函发[1996]513号)进⾏了补充和完善,在⼴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税收业务分类代码(1999年版)》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为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的⼀致性,今后各类税收业务软件设计和应⽤中凡涉及(代码》内容的,必须遵循《代码》标准。
此前颁布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及其他⽂件,⼏与本《代码》有冲突的,⼀律以本代码为准。
⼆、各地原有的税收业务类软件,凡未按照《代码》设计的,应逐步向《代码》靠拢,尽快达成⼀致。
三、由于修订后的《代码》调整较⼤,新增内容较多(包括常⽤的⼀些国标代码),使篇幅⼤⼤增加,为此本⽂只附《代码》的⽬录及部分代码,其余部分将于近期适时以⼿册形式下发。
四、各地如在使⽤《代码》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信息中⼼)联系。
附件:《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录及部分代码第⼀部分公⽤类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标志代码税务机关代码税务部门代码税务⼈员代码国民经济⾏业分类与代码计量单位代码⾏政区划代码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币种代码银⾏⾏别代码银⾏代码违法违章成因代码违法违章类型代码违法违章⼿段代码表证单书类型代码税务⽂书代码第⼆部分税收业务各环节使⽤的代码登记类⼯商登记状态代码注册类型代码财务报表种类代码企业财务制度代码企业会计制度代码纳税期限代码税务登记表类型代码纳税⼈状态代码增值税纳税⼈类型代码证件管理状态⾪属关系代码核算形式代码法⼈证件类型代码预算级次代码预算分配⽐例代码房屋⽤途代码注销原因代码申报⽅式代码征收⽅式代码征收代理⽅式代码税款⽀付⽅式代码征收项⽬分类代码发票类发票种类代码增值税专⽤发票代码普通发票代码⾦额版代码(适⽤增值税专⽤发票)⽂字版代码联次代码验旧结果分类购票⽅式代码发票核销类型代码发票缴销类型代码票证管理类票证种类代码申报征收类征收项⽬代码征收品⽬代码征收⼦⽬⽋缴属性代码税款属性代码⽂书类⽂书送达⽅式代码减免原因代码减免类型代码提退明细代码会计核算类总账科⽬代码预算科⽬代码会计核算类型稽查类案件编号案件来源代码案件来源⽅式代码案源处理代码案件回退原因代码稽查类型稽查状态税务处理类型司法处理类型税收保全与强制执⾏类税收保全类型强制执⾏类型税务⾏政复议类税务⾏政处罚代码税务⾏政复议类代码税务⾏政诉讼类代码税务⾏政赔偿类代码出⼝退税系统涉及代码出⼝企业⾏业归属代码补缴出⼝退税原因出⼝商品类别代码出⼝商品代码海关关别代码出⼝⼝岸代码贸易性质代码出⼝收汇核销原因代码外汇核销逾期原因代码注册类型代码(参照国家⼯商⾏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标准)(⼀)代码位数:三位(⼆)设置原则:依据国家⼯商⾏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标准及报表要求,使⽤时应保证250、350项下所含代码保持⼀致;在作统计报表时,外国企业的各项统计数为250与350对应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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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50 外国企业 35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352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 353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 354 国际运输收入 359 其他外国企业 400 个体经营 410 个体工商户 420 个人合伙 430 个人 稽查类 案件编号 (一)代码位数:十五位 (二)设置原则:稽查业务规程 (三)编码方法: 第1位为案件受理地(即编码地)税务稽查机构级次代码: 0 总局 1 省级国税 2 省级地税 3 地市级国税 4 地市级地税 5 县区级国税 6 县区级地税 第2-7位为案件发生地行政区划代码; 第8位为案件处理意见代码第一位(见后); 第9位为案件代码第一位(见后); 第10-11位为年度号,取4位年号的后两位; 第12-15位为顺序号。 (四)代码表:略 案件代码 (一)代码位数:两位 (二)设置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三)编码方法:分层顺序码。第1位表示大类, 第2位表示小类。(注:目前仅针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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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有期徒刑 07 无期徒刑 08 死刑 09 罚金 10 没收财产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类 税收保全类型 (一)代码位数:两位 (二)设置原则:税收征管法 (三)编码方法:分层顺序码 (四)代码表: 10 提供纳税担保 11 财产担保 12 担保人担保 20 暂停支付存款 30 查封扣押货物财产 40 阻止出境 强制执行类型 (一)代码位数:两位 (二)设置原则:税收征管法 (三)编码方法:分层顺序码 (四)代码表: 10 扣缴税款 20 扣押、查封、拍卖货物财产 30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为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的一致性,今后各类税收业务软件设计和应用中凡涉及(代 码》内容的,必须遵循《代码》标准。此前颁布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及其他文件,几与 本《代码》有冲突的,一律以本代码为准。
二、各地原有的税收业务类软件,凡未按照《代码》设计的,应逐步向《代码》靠拢, 尽快达成一致。
三、由于修订后的《代码》调整较大,新增内容较多(包括常用的一些国标代码),使篇 幅大大增加,为此本文只附《代码》的目录及部分代码,其余部分将于近期适时以手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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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码位数:两位 (二)设置原则:稽查业务规程 (三)编码方法:分层顺序码 (四)代码表: 10 本级稽查部门查处 11 本级稽查部门一查处 12 本级稽查部门二查处 13 本级稽查部门三查处 19 本级稽查部门九查处 20 本级立案下级查处 30 上级立案本级查处 40 转下一级稽查机构查处,并需报送结果 50 转下级稽查机构查处,不需报送结果 60 非本稽查机构管辖范围,转入相应的国税或地税部门 70 非稽查机构管辖范围,转入相应部门 90 案件暂存待处理 案件回退原因代码 (一)代码位数:一位 (二)设置原则:稽查业务规程 (三)编码方法:系列顺序码 (四)代码表: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 违反法定程序 4 处理意见不当 5 案件发送对象错 9 其他 稽查类型 (一)代码位数:二位 (二)设置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三)编码方法:分层顺序码 (四)代码表: 10 日常稽查 20 专项稽查 30 专案稽查 稽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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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
【标 签】分类代码,税收业务管理,修订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9﹞54号 【发文日期】1999-04-02 【实施时间】1999-04-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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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码表: 10 计算机选案 20 人工筛选 30 随机抽样 40 举报 41 上级举报中心交办 42 本级举报中心受理 50 上级交办 51 总理交办 52 副总理交办 53 中办、国办交办 54 总局办公厅督办 55 中纪委监察部交办 56 总局局长交办 57 稽查局局长交办 58 上级举报中心交办 60 协查事项 61 稽查部门协查 62 其他部门协查 70 有关部门转办 71 内部其他部门 72 外部其他部门 80 国际情报交换 90 其他 案件方式代码 (一)代码位数:一位 (二)设置原则:稽查业务规程 (三)编码方法:系列顺序码 (四)代码表: 1 面述 2 电话 3 信(函)件 4 传真 5 计算机网络 9 其他 案件处理意见代码
关联知识: 1.关于税收业务分类代码问题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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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码位数:二位 (二)设置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三)编码方法:分层顺序码 (四)代码表: 10 待查 20 正在稽查 21 异地协查 22 补充稽查 30 待审 40 正在审理 41 初审 42 再审 50 待执行 60 正在执行 70 执行完毕 税务处理类型 (一)代码位数:二位 (二)设置原则:税收征管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 (三)编码方法:系列顺序码 (四)代码表: 01 追缴税款 02 加收滞纳金 03 罚款 04 没收违法所得 05 停止出口退税权 09 其他 司法处理类型 (一)代码位数:二位 (二)设置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 (三)编码方法:系列顺序码 (四)代码表: 01 治安拘留 02 治安罚款 03 免予刑事处罚 04 管制 05 拘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收业务分类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各类税收应用软件设计的基础,是保证 各地税收征管数据相互共享和兼容的基本前提。因此,提高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标准性、规 范性和可扩展性已成为十分关键的一项基础工作。
税务系统标准代码的制定工作自1991年开始,并于1992年作为部级标准正式向全国税务 系统下发,成为各地计算机应用的重要标准之一。由于税收业务的变化,有些代码已不适应 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此,对总局1996年颁布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国税函发[1996]513 号)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税收业务分类代码(1999年 版)》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征收品目代码 征收子目 欠缴属性代码 税款属性代码 文书类 文书送达方式代码 减免原因代码 减免类型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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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退明细代码 会计核算类
总账科目代码 预算科目代码 会计核算类型 稽查类 案件编号 案件代码 案件方式代码 案源处理代码 案件回退原因代码 稽查类型 稽查状态 税务处理类型 司法处理类型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类 税收保全类型 强制执行类型 税务行政复议类 税务行政处罚代码 税务行政复议类代码 税务行政诉讼类代码 税务行政赔偿类代码 出口退税系统涉及代码 出口企业行业归属代码 补缴出口退税原因 出口商品类别代码 出口商品代码 海关关别代码 出口口岸代码 贸易性质代码 出口收汇核销原因代码 外汇核销逾期原因代码注册类型代码(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标准) (一)代码位数:三位 (二)设置原则: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标准及报表要求,使用时应保 证250、350项下所含代码保持一致;在作统计报表时,外国企业的各项统计数为250与350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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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管理状态 隶属关系代码 核算形式代码 法人证件类型代码 预算级次代码 预算分配比例代码 房屋用途代码 注销原因代码 申报方式代码 征收方式代码 征收代理方式代码 税款支付方式代码 征收项目分类代码 发票类 发票种类代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普通发票代码 金额版代码(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字版代码 联次代码 验旧结果分类 购票方式代码 发票核销类型代码 发票缴销类型代码 票证管理类 票证种类代码 申报征收类 征收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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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
四、各地如在使用《代码》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附件:
《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目录及部分代码 第一部分公用类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标志代码 税务机关代码 税务部门代码 税务人员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计量单位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币种代码 银行行别代码 银行代码 违法违章成因代码 违法违章类型代码 违法违章手段代码 表证单书类型代码 税务文书代码 第二部分 税收业务各环节使用的代码 登记类 工商登记状态代码 注册类型代码 财务报表种类代码 企业财务制度代码 企业会计制度代码 纳税期限代码 税务登记表类型代码 纳税人状态代码 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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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项之和。 (三)编码方法:第一位为大类,后两位为小类 (四)代码表: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50 外国企业(港或澳、合资) 25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252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 253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 254 国际运输收入 259 其他外国企业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