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
行政法的功能与发展

行政法的功能与发展行政法,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行政法的首要功能在于控制行政权力。
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拥有着广泛的权力。
然而,如果这些权力不受约束,就可能被滥用,从而损害公民的权益。
行政法通过设定权力的范围、行使的程序以及监督机制,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控制。
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公正、透明的,防止行政机关随意执法。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行政法的核心功能之一。
公民在与行政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
行政法为公民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途径,当公民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公民认为补偿不合理或者征收程序不合法,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法的存在使得公民在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时,不再处于弱势地位,而是能够依法获得公平的对待。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也是行政法的重要功能。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需要对社会的各种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控,以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
例如,环保部门通过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来保护生态环境;交通部门通过规范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
行政法为行政机关的这些管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法也在不断地演进。
一方面,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的管理领域日益广泛,涉及到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
相应地,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也随之拓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例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监管方面的行政法律规范逐渐增多。
对行政权予以控制的必要性及其控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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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来源于人民,应该以为人民服务为其最终目的。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以防止权力异化损害人民民主权利,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内在的必然要求。
2、宪政民主建设的要求。
宪政理论认为法律的力量正在于其约束当权者的能力,主张对于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也要严格防范,强调通过对于政治权力的制度化的限制以保障个人权利和创造宪政秩序。
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加以严格控制以防止其侵害人民的民主权利,不仅是民主制度得以存在的保障,更是宪政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宗旨所在。
3、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
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权力的合法行使又起到保障和促进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
控制行政权力以防止其滥用和越权行使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手段。
4、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
合法、良好的行政权力运行状态将有助于树立政府的守法、廉洁、高效的形象,并因此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这种信任可以使得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产生认同感并自觉接受管理、严格遵守法律,减少社会不法行为的发生机率,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由此而达到一种较为和谐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更易形成。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要求政府职能明确,既维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权利,又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去干预市场运行。
首先,政府不再直接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职能应转变到培育市场、管理市场并依靠各种法律手段对市场运行进行宏观调控方面来。
(完整word版)为什么说行政法是控权法

(完整word版)为什么说行政法是控权法为什么说行政法是控权法行政法就是控制或者说是约束行政主体的权利。
行政权利直接来自法律授权,无法律无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主体无权作为。
行政法目的在于保障私权和自由;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而行政法的手段是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在控权论者看来,行政法的作用正如同紧箍咒,约束着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权。
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的核心可归纳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其核心问题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以此为轴心,它对行政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本质,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的系统认识。
它的基本构成大致如下:(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
(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其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3)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最大可能地排斥自由裁量权。
(4)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对一切行政活动的总括性要求———“无法律则无行政”这个要求非常严格,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强制性而归于无效。
控权论是关于行政法本质的一种理论主张,其核心观点是强调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认为行政法在本质上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控权论起源于英美等国,它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迅速扩张有关.行政权的扩张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对社会和公众的危险性.为了降低这种危险性,防止政府胡作非为和滥用权力,一些学者提出了通过行政法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的主张以行政法的手段控制行政权,是法治的产物。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限制行政权是行政法的首要任务。
对行政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首先源于权力的一个基本属性:一切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危险。
其次是行政权本身的特点使它成为一种最需要限制的权力.从权力的性质上看,行政权表现为一种强大的“实践力量”,它一般都是通过主动、直接、强制地影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义务来实行其目标和价值的。
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汇报人:2024-01-07•行政权力的定义与特性•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重要性•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手段目录•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实践•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挑战与对策•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未来展望01行政权力的定义与特性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并受法律的约束。
行政机关的权力法律授权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法无授权即禁止”。
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并受法律的约束。
030201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将法律从抽象的条文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行动。
执行性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会涉及多个领域和方面,如经济、教育、文化等。
多样性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自由裁量,但这种裁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自由裁量性02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力,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义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通过听证会等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使公民能够参与到行政决策的过程中。
保障公民权利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力,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法律控制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
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防止权力滥用通过法律控制,可以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防止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通过法律控制,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乱作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03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手段立法控制是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浅论如何对行政权利进行法律控制

浅论如何对行政权利进行法律控制摘要现代法学意义上,"法治国家"其实就是纳粹德国反对资产阶级进行宪政改革运动的一个结果,意思是说就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权力机构,特别是国家行政立法机关,其执法权利必须按国家法律来实施。
行政机关法治思想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上的思想,还是作为制度上的实践,其都必将是实现行政机关法治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组成部分。
本文从现代法治主义政府国家理论的基本角度出发,探讨制定权力有效控制法的必要性,结合西方现代法治主义国家理论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探究运用法律在促进我国发展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政府时对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法治;行政权力;权力控制一、法律治理与权利控制"法治"一词不能任意定义,在法治社会中,权力来源并非统治者主观的意志,而是由已存在法律直接产生的。
所有个人和团体都必须在法律下活动,任何权利都不能凌驾于法律,这也就是“法至高”基本原则。
人们通常把政府通过法律方式控制的国家叫做“法治国家”,它是指主要依赖公平正义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与权力合理地配置,但行政法治不管是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还是作为一种制度实践,其都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的目的是寻求合理的权力和利益配置,旨在控制政权,这点在行政机关之中尤为重要。
因此,控制权比其它任何权利都要重要。
权力控制是行政法治的中心思想,所谓"权力控制",并不只是限定行政权力,同时也包括对行政权的驾驭和支配。
对权力的控制是实现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平衡,建立法治政府,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
正如孟德斯鸠说的:"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一个万古不易的经验,为了防止变异行政权的扩张,必须通过法律来控制它。
第二,权利施行的相关规律也表明了控制权力的必要性。
因为行政权与公民的权利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行政权力容易对公民的权利造成影响,甚至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
论行政法怎样规范控制行政权

论行政法怎样规范控制行政权摘要: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进行干预经济时,应注意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范围。
只强调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介入,而不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控制必然会造成行政权力的失控,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权控制众所周知,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国家产生之前,社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社会阶段,氏族成员之间休戚与共、完全平等,实行原始民主。
但随着氏族之间的联合或兼并,氏族扩大为部落、部落联盟,原有的管理体系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另--方面,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氏族成员之间的利益急剧分化,矛盾加剧,氏族社会原有的公共权力及其组织体系失去了权威性,社会面临解体。
这时候,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即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创立了国家。
"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1]一、控权是我国行政法的历史起点行政法是资本主义背景下的产物。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最高统治者,"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引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为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政治环境。
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不但要求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而且要求政府严格按照他们的意志办事-控权的要求由此产生,要求用法律限制政府权利,从而使行政法逐步发展起来。
二、控权作为行政法价值取向的理论证成1、行政法的本质要求、必然选择-控权在行政法领域中,存在着权利与权力两个对应的概念。
目前,在行政法学界存在着三大理论派别,即控权(力)论、均衡论、保权(力)论。
如何折衷与协调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使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达到一个最佳比例,便成为行政法的价值所在。
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简述行政法的作用【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I.行政法概述II.行政法的作用III.行政法的意义正文(篇1)行政法是一个规范和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规范政府行为:行政法通过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2.保护公民权益:行政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政府侵犯公民的权益。
3.促进政府透明度:行政法要求政府公开信息,提高政府透明度,增强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
4.促进社会公正:行政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促进社会公正,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5.维护社会稳定:行政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行政法是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体系。
目录(篇2)I.行政法概述II.行政法的作用III.行政法的意义正文(篇2)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范。
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保障了政府依法行政,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的作用1.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职权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防止了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
2.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法规定政府机关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财产安全、隐私权等。
3.促进政府机关的法治化:行政法要求政府机关依法行政,遵循法律程序,提高了政府机关的法治化水平。
4.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法规定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方式,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5.促进经济发展:行政法规定了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方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行政法的意义1.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2.促进政府机关的法治化:行政法要求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高了政府机关的法治化水平。
论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与保护(一)

论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与保护(一)行政法制现代化的程度,取决于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
研究我国行政法与行政权二者的关系,揭示现阶段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基本态度,对我们深刻了解行政法的性质、地位、内容、促进我国行政法制现代化十分重要。
本文从行政法对行政权态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出发,就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与保护谈几点看法。
一、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态度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态度是与行政法所处的既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体制和经济形态相吻合的。
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一元文化基础上的行政法对行政权必举济条件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他们平独立的权利要求,因而他们不能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
也不能成为与专制国家行政权力相对峙的力量.这些没有华制国家权力。
在文化上,牢固的国家本位、权力本位的观举拜意识.导致整个社会的人格取向、价值好恶、行为选择均采取纵容和保护的态度。
原因在于:(t)在自然经附于土地和土地的主人,没有除生存权之外的任何不能与独揽经济权力的国家相对抗,他们在政治上卒经济、政治权利的社会个体不需要通过法律来控制淡漠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过于浓烈的权力崇都依附于一个至高无尚的君主。
社会只需要一种服从精神即可,没有形成控制国家权力的思想;(2)地主阶率和官僚阶层掌握国家权力后,凭借着自己在经济上的独裁地位建立了专制政体。
在专制政体下统治者为了实职自身的特殊利益,利用自己手中的立法权给社会下层的劳动人民设定了沉重的义务,为本集团成员规定了许多特权,致使社会权利与义务关系极不对等,义务的履行遇到阻力。
统治者为迫使义务承担者更好地履行义务,l京得采取强制的手段。
行政权作为一种强制力量成为统治者强制劳动者履行义务的手段之一;(3)在专制政治下,统治者能够通过行政法授予自己无限大的行政权。
统治者需要多大的行政权,统治者就利用自己手中的立法权授予自己多大的行政权。
这时的行政法是行政权力的附庸。
是纵容、保护行政权力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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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行政法控权功能[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行政法的概念、传统行政法的基本构成以及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的论述,阐明了行政法的控权功能及平衡目标。
关于行政法的概念,中外理论工作者对此有多种定义,普遍的定义方法有:(1)从行政法的目的出发定义行政法;(2)根据行政法调整对象下定义;(3)根据行政法包含的主要内容下定义。
我们认为对于行政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偿的法。
近代社会,行政法一出现就存在一个控权问题。
传统的行政法控权理论认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以此为轴心,它对行政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的系统认识。
它在不同国家形成和存在的条件有较大不同,赞成这一核心观念的学者在讨论具体行政法问题时的理论也有相当差异。
行政法传统控权理念曾盛行于19世纪,它的基本构成可以大致概括如下: 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
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其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
3.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最大可能地排斥自由裁量权。
这种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个人自由和自治必须尽可能地予以维护,国家不能过多地干预这个领域。
政府只是“执行法律、维护治安和保卫边疆”,“作用于社会绝非政府职能之一部分,人们也不期望立法机关作比维持明晰的、既定的习惯更多的事”;其二,自由裁量权具有专断倾向,行政机关不应拥有或较多地拥有此类权力。
4.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对一切行政活动的总括性要求——“无法律则无行政”,这个要求非常严格,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正统性而归于无效。
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大家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管理如国防、军事、税收等,其他均靠市场自我调节。
二战以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行政法得到迅速发展。
西方国家为适应战后垄断资本发展的需要,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那种“管事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观念以及根据这种观念所实行的控制政府权力的行政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代垄断资本发展的需要。
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环境污染、失业、犯罪等等,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采用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积极干预主义。
由于政府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就要求扩大行政权,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能有效管事的政府。
因此,行政法又不得不既授予政府广泛的委任立法权和自由裁量权,同时又要对政府行使委任立法权和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
因此,行政法具有“授权”和“控权”双重功能。
[!--empirenews.page--] 社会主义国家在战后不断发展,目前已进入改革、发展和完善的新时代,行政法不仅强调行政权威、注重行政效率,同时也注重对机构臃肿、职责不清、官僚作风、滥用行政权等异化现象的监督和控制。
新时期的行政法不仅是维护行政权威、提高行政效率的管理法,同时也是监督控制行政权滥用的控权法。
在中国,由于一个时期里忽视了行政法的监督控制作用,从而滋长了官僚主义作风,甚至在政府某些人中间产生了腐败现象。
因此,在当代中国应该特别注重发挥行政法的监督控制功能。
当代行政法是建立在一方面强调行政权威,授予政府必要的行政权力,一方面监督控制政府,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这两块基石之上的,“授权”与“控权”是当代行政法基本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是统一的、平衡的、协调的整体。
建立行政法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是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中心点,亦即当代行政法学的中心观念,围绕这一中心的“授权”与“控权”理论是当代行政法学的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使当代行政法学获得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及其权力机关主体以行政权力,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优越性,因此,必须对行政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从而达到以有效地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违法滥用行政权力的目的。
根据国家行使行政权的特点和国内外关于行政法基本原理的
论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其基本内涵为: 1.职权法定。
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内管辖。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有处罚权”并在某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机关。
2.法律优先,或者说法律优位。
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
其基本涵义是:(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已有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
(2)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规做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了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3.法律保留。
凡属宪法、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4.依据法律。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或者说,必须有法律依据。
5.职权与职责统一,这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原则。
职权就是法律、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
另外,我国行政法基本原理还体现了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立法优先的原则,是指法律保留就人身自由、国防建设、外交活动等重大问题,由立法机关保留决定权。
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来行使正当权力,同时,当事人也有权知晓自己的权力。
对当事人增加了许多责任,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
第二,责任行政的原则,相关的有救济制度,就不当非法的责任的承担提出了一些要求,对不当的有权作出纠正,这样一来,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能够有所顾及,从而,具体体现了行政法的控权功能。
[!--empirenews.page--] 近几年,国内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提出了多种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学说,譬如控权论、新控权论、管理论、为人民服务论、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平衡论等,可谓百家争鸣。
这有助于理论界全面认识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亦有助于在分析基础上推动真正的理论基础的确立。
笔者认为:控权是方法,平衡是目标;控权是平衡指导下的控权,平衡是只有通过控权才能实现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