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生产、研发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具有危险性的废液、固体废物、过期化学药品、废弃化学药品容器、实验动物尸体等。
第三条公司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公司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日常具体工作由安全管理处负责,工作内容包括相关环保手续的申请和报备、对各部门废弃物收集暂存工作的监督和危废处置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集中暂存工作的监督管理,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第五条各部门、实验室应遵循危废源头减量化原则,尽量减少危废排放,缓解危废处置压力,节约公司危废处置资金。
(一)不得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视为危险废物处理;(二)应尽可能对实验中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三)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五)本实验室多余并尚可使用的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第六条危险废物根据其危害性质分为危险化学品废物、医学生物废物、放射性废物及瓶装化学气体。
危险化学品废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物。
根据其形态和危害性可以分为一般有机化学废液、含卤有机化学废液、无机化学废液、固体化学废物、剧毒化学废液和固体剧毒废物。
医学生物废物:是指在从事生物化学实验、病原微生物实验及其他医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动物尸体、人体或动物解剖废弃物、血液、病理组织、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和培养液、菌种保存液以及实验过程所使用的耗材、器皿和产生的废弃物等。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和存放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当分类存放,不同类别的危险废弃物应当分别存放,避免混合存放。
第十一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存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爆、防腐蚀、防漏等安全措施。
存放场所应当设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并保持干燥、通风、清洁。
第十二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存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爆、防腐蚀、防漏等安全措施。
存放应当密闭、标识清晰、不得超负荷存放。
第五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第十三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当采取环保、安全、经济的原则,优先考虑减量、回收和利用。
不得随意倾倒、焚烧、埋填或者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不得由实验室自行处理。
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具备安全、环保等条件。
实验室应当与处理单位签订合同,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学院应当建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档案,记录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存放和处理情况,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等。
实验室应当如实记录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相关情况,并定期向学院报告。
第十七条学院应当定期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实验室应当积极配合学院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不适应情况,学院负责解释和修改。
1.实验室放射性废弃物处理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需经学校辐射防护小组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处理。
经环保部门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规定1. 引言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2. 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危险废弃物分为以下几类:- 废酸、废碱- 废有机溶剂- 废矿物油- 废电池、废荧光灯管- 废药品及其包装物- 其他危险废物3.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储存3.1 各实验室应根据废弃物的类别,将其分别收集在指定的中,并做好标识。
3.2 危险废弃物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放置在安全、通风、干燥的地方。
3.3 危险废弃物储存量不得超过标定的最大容量。
3.4 实验室应定期清理危险废弃物,避免长时间存放。
4. 危险废弃物的运输4.1 危险废弃物运输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4.2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废弃物泄漏、溢出。
4.3 运输危险废弃物时,应填写相关运输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废弃物名称、数量、运输时间、目的地等。
5. 危险废弃物的处理5.1 危险废弃物处理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5.2 实验室应与处理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处理方式、时间、费用等。
5.3 实验室应要求处理机构提供处理效果的监测报告。
6. 监督与责任6.1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6.2 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等工作负总责。
6.3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危险废弃物进行规范化管理。
7. 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严重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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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主要包括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含实验用危险化学品残液、剧毒物品残留物等)。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实验室废弃物,以免污染环境。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负责制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谈判与签订,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危化中心”)是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与环保部门和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的接洽,协助各单位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及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严格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理等管理工作,并将指定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人员的信息报“危化中心”备案。
第七条各单位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应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知识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危害性,掌握收集、处置等各环节的知识和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要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废弃物来源、产生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危险等级、负责人等信息),以便明确责任。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实验室成为科研人员开展实验研究的重要场所。
然而,实验室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给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1.确保实验室人员的人身安全,遵守劳动法规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2.减少、分类和合理利用废弃物资源,达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保护环境、人类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三、管理要求1.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鉴别与分类(1)危险废弃物是指对人体、动植物或者环境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致突变、致畸、致癌等危害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
(2)实验室人员应该对危险废弃物进行鉴别和分类,划分为生物危险废弃物、化学危险废弃物和放射性危险废物三类,并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储存、运输和处理。
2.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储存与运输(1)储存:危险废弃物应该专门设立储存区域,储存区域应配备专人保管,严禁将危险废弃物放置在非指定区域。
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做好标识和标牌工作。
(2)运输: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应由专门人员配备专用运输工具进行,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泄漏和排放。
危险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装,运输工具上应有相应的警示标识。
3.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与处置(1)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生物危险废弃物应高温消毒处理或通过其他有效方法进行灭菌;化学危险废弃物应经过中和、稀释、固化等处理;放射性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安全处理。
(2)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应遵循“减量优先、资源化为主、安全垃圾填埋为终选”的原则。
将可回收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废弃物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填埋。
4.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记录和报告(1)记录: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弃物记录制度,记录危险废弃物的鉴别、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理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资质情况。
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处置等工作,防止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284号)、《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是指在教学科研、工艺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包括实验室废液、废弃化学品、试剂空瓶、废弃实验耗材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由于教学科研、工艺制造等各种生产学习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危险废物技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相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
校园管理与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负责危险废物治安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进出、运行等,以及监督相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化工学院化学药品库负责学校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废物回收、登记、存放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日常管理等。
各教学科研机构作为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逐级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负责人。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范文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范文一、废弃物分类管理1. 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危险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分为有害废弃物、可回收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
2. 有害废弃物应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废弃物、生物医疗废弃物、辐射废弃物等。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将有害废弃物集中存放于专用容器中,并进行明确标识。
3. 可回收废弃物包括纸张、玻璃、金属等可循环利用的材料。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将可回收废弃物收集于专用容器中,并进行分类储存。
4. 其他废弃物指非危险和可回收的废弃物,如食品残渣、纺织物等。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将其他废弃物投放于指定的垃圾箱中,并确保分装。
二、废弃物储存和处理1. 安全储存:实验室废弃物应储存在专门设计的储存区域内,以避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潜在的伤害和污染。
储存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并设有防爆设施。
2. 废液处理:实验室废液应在专门设立的废液池中进行集中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佩戴手套、防护眼镜等。
处理后的废液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储存,不得随意排放。
3. 废固处理:实验室废固物应分类储存,并在废固物容器上明确标识其内容和危险性。
4. 包装和运输:实验室废弃物在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废弃物应妥善包装,以防止泄漏和污染。
运输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专用容器,并确保其密封性能。
三、废弃物处理流程1. 废弃物生成:在实验室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尽量减少。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和试剂,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2. 废弃物集中: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将废弃物集中存放于指定的地点,并定期清理和收集。
3. 废弃物分类:废弃物应按照危险性质进行分类,分装储存,并确保明确标识。
4. 废弃物处理:有害废弃物应交由专门的废物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可回收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储存,并交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进行再利用。
其他废弃物应投放于指定的垃圾箱,由环卫部门负责处理。
四、责任与惩罚1. 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废弃物管理负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理管理制度(3篇)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理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份常见的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理管理制度的范例。
1. 废弃物分类:根据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将实验室废弃物分为有害废弃物、污染性废弃物、易燃易爆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四类。
2. 废弃物收集:实验室废弃物需及时收集,并放置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有害废弃物应放置在标有有害物质标识的容器中;污染性废弃物应放置在密封的容器中;易燃易爆废弃物应放置在防火防爆容器中。
3. 废弃物储存:实验室废弃物需按照性质进行分区储存。
不同性质的废弃物应分开存放,避免相互混合。
储存区域应设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牌,以提醒实验室人员注意。
4. 废弃物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有害废弃物应交由专业的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严禁随意排放或倾倒。
其他类型的废弃物需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废弃物记录:实验室应建立废弃物管理记录,包括废弃物的产生量、收集、储存和处理情况等。
这些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并保存一定的时间。
6. 废弃物培训:实验室人员应接受废弃物管理的培训,了解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法,并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
定期进行废弃物管理知识培训,以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7. 废弃物的监督检查: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废弃物的监督检查,确保废弃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废弃物安全管理漏洞的出现。
8. 废弃物紧急处理:若发生废弃物泄漏或其他紧急情况,实验室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保障实验室人员的安全。
以上是一份常见的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理管理制度的范例,具体的制度规定可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理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要点:1. 废弃物分类:- 将废弃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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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定
物: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其它生物危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含放射源、放射性装置、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等)。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院和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
(四)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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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九条任何实验室及个人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弃物的实
双账,双人领取,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并按学校剧毒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和存放。
(四)废弃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五)化学废液通常分为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生物危险废弃物:
(一)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
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一)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二)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三)放射性废弃物:
(1)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经学校辐射防护小组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2)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
保障
雨淋,
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五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二条必须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
处理。
第十三条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实验室在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填写
其中,
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工作中,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