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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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

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集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审核管理暂行

集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审核管理暂行

集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的概(估)算审核管理,合理和有效地控制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防止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市有关规定,结合集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是指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有关文件规定、有关定额等资料,或参照类似工程预(决)算文件,用科学的方法计算和确定工程的全部费用。

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以及按规定列入的铺底流动资金。

建设项目工程估算是指根据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有关定额等资料,估算工程所需费用。

第三条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称“区发改局”)批准立项的各类全额或部分由财政性资金投资,或由区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工程。

主要包括:(一)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二)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项目;(三)区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四)由区财政负责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本办法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审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200万元以上,必须编制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概算。

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工程必须编制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区发改局批准。

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批准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项目预(决)算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的依据,也是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数的依据。

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本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审核的管理。

区发改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区重点工程建设前期办公室(以下称“区前期办”)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的审核工作。

区前期办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资料出具审核意见书,区发改局出具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批准文件。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24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24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质和资格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勘察设计第五章工程造价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第七章建筑材料使用第八章工程质量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厦门集美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可研联评联审暂行办法

厦门集美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可研联评联审暂行办法

厦门集美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可研联评联审暂行办法第一篇:厦门集美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可研联评联审暂行办法厦门市集美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可研联评联审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厦多规办〔2015〕1号)、《厦门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厦多规办〔2016〕1号)和《厦门市财政投融资项目可研联评联审暂行办法》(厦发改投资〔2016〕123号),为规范建设项目可研联评联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的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

片区平衡项目按指挥部机制执行。

需上报国家、省、市审批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可研联评联审是指采用组织联席会议形式,对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或方案设计)及规划、用地、用海、环评、节能、水保、防洪等进行专家评审和部门审查,联评联审结果作为项目决策和审批依据。

第四条联评联审会议由区发改局牵头,联合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经信局、区农林水利局等审批部门召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评审需要参加会议。

第五条联评联审会议由区发改局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提请组织联评联审前应完成以下工作:1、区发改局已下达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函);2、已完成可研(或方案设计)编制,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发改部门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后,按时按质完成可研(或方案设计)编制。

编制过程中,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督促,如有必要可提请区发改局牵头召集各审批部门及时召开可研方案协调会,以加强前期联合指导,沟通协调设计方案,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时效。

重要 2或复杂项目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重大项目按程序提请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

第八条项目业主单位提请区发改局组织联评联审会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推荐的工程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2、可研(或方案设计)文本:除满足国家规定深度要求外,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还应包含达到各专业审查深度的以下专篇内容:(1)规划符合性分析评价;(2)水土保持;(3)防洪影响;(4)环境影响分析评价;(5)节能;(6)海域使用论证;(7)地震安全评价;(8)社会稳定性风险分析评价。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

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 执行。

(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

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

(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15 套,正式成果为6 套。

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

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时,按1.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1km2≤S<2km2时,按0.9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0.8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0.7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时,按0.60 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 万元。

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9 折取费。

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其计费标准为以上标准基础上加收20%。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厦府〔2002〕42号【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2-03-01【时效性】有效【内容分类】投资建设财税各区人民政府、海沧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2、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3、代建管理合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三月一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制度,明确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的责、权、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投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实行代建是指项目业主在项目获准后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代建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管理。

第三条代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向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工程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原则上实行代建,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是否代建,由项目业主根据自己管理能力确定,并报计划部门核准。

财政性投融资的其他建设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度。

第五条市计划部门应在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核准项目是否代建。

第二章代建单位资格第六条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合同,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的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二级房地产开发,甲、乙级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其中之一资质的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3•【字号】厦府[1996]综139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日厦府〔1996〕综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审计局为主。

第二章立项文件审定第五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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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

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 执行。

(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

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

(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15 套,正式成果为6 套。

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

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时,按1.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1km2≤S<2km2时,按0.9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0.8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0.7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时,按0.60 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 万元。

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9 折取费。

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其计费标准为以上标准基础上加收20%。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7 万元。

六、法定图则计费标准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重点地段收费标准计费,增加分图则部分按400 元/公顷计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 万元。

七、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S<50ha 时,按0.8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50ha≤S<100ha 时,按0.75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100ha≤S<200ha 时,按0.7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200ha 时,按0.60 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 万元。

八、概念规划计费标准根据概念规划的规划层面,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相对应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取费标准的40%取费和相对应的详细规划的取费标准的30%取费,编制深度有特殊要求的,计费标准另定。

对多个概念规划成果进行汇总深化的,概念规划汇总深化取费按概念规划取费标准计费。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层面的概念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6 万元。

详细规划层面的概念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 万元。

九、总平规划咨询计费标准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6 折取费(含道路及竖向规划内容是按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 万元。

十、用地选址规划咨询计费标准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3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 万元。

十一、项目策划计费标准(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项目策划计费参照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4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5 万元。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层面的项目策划计费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45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 万元。

(三)项目策划要求达到控规、详规深度的,按控规、详规取费标准取费。

(四)要求作详细经济测算的,可在以上取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

若提供建筑概念设计的可增加建筑方案费的5%。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 万元。

十二、土地招拍挂项目计费标准按规划用地面积取费:3ha 以下3 万元/个3-5ha 4 万元/个5-10ha 5 万元/个10-20ha 7 万元/个20ha 以上9 万元/个十三、城市设计计费标准(一)城市设计计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取费。

1、单独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按其规划设计费的40%取费,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按其规划设计费的60%取费。

2、在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增加城市设计内容的,按相应阶段规划设计费的30%取费,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增加城市设计内容的,按相应阶段规划设计费的40%取费。

3、分别编制城市设计单项内容的,按本条1、2 款计费标准的30%取费。

(二)方案征集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十四、城市单项专业规划计费标准(一)城市单项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

(二)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单项专业规划,其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5 折取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片区单项专业规划,按照相应层面规划取费标准的0.5 折取费。

(三)属规划调整项目按第十四条第2 款收费的50%取费。

(四)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城市单项专业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0 万元, 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 万元。

十五、城市交通规划计费标准(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二)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交通专项规划(含公共交通规划、交通枢纽规划、场站规划、交通改善规划等)其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三)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交通工程规划,按以下取费标准执行:1、交叉口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 执行。

2、交通影响分析计费标准(1)土地招拍挂和集中开发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按用地面积:3 ha 以下3 万元/个;3~10ha 5 万元/个;10~20ha 10 万元/个;20~30ha 15 万元/个;30~50ha 20 万元/个;50ha 以上增额部分按项目难易程度收取;其他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 元;(2)交通枢纽项目:空港10~20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火车站5~8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客运码头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长途汽车站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轨道交通大型接驳站10~20 万元/个公交枢纽站首末站5 万元/个、公交换乘枢纽站10 万元/个公共停车场3~5 万元/100 泊位数依据项目难易程度收取。

3、片区交通组织分析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0.1 万元收取;4、港区集疏运交通规划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0.1 万元收取;5、增加交通模拟仿真加收30%;6、交通影响分析、片区交通组织分析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 万元,交通影响分析中的交通枢纽项目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5 万元。

十六、其它规划计费标准风景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景观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均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十七、本标准从2007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between life and deathBu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Yet you don't know thatI love you.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Yet you can't see my loveBut when undoubtedly knowing the love from bothYet cannot be together.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being apart while being in loveBut when I plainly cannot resist the yearningYet pretending you have never been in my heart.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struggling against the tidesBut using one's indifferent heartTo dig an uncrossable riverFor the one who loves you.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

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

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

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

偶尔,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

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

在一个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

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白色世界。

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

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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