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局因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诉该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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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行政起诉状

房产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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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房产行政起诉状
一、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于[具体日期]违反了房产管理条例第[具体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1. [列举具体事实1]
2. [列举具体事实2]
3. [列举具体事实3]
上述事实已经使原告人遭受了[具体损失],并且对于原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具体条款],原告人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原告人要求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1. 判决被告人按照房产管理条例第[具体条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2. 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被告人违法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合计金额为[具体金额];
3. 被告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清单
1. [列举证据1]
2. [列举证据2]
...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 《房产管理条例》
...
五、陈述与代理人意见
本起案件系原告人就被告人之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提起的行政起诉状。

代理人:[你的姓名]
[你的签名]
日期:。

最新2021行政执法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

最新2021行政执法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强化()、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单选题A.科技B.网络C.信息D.器材参考答案:A2.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行政执法()。

单选题A.管理B.考核C.监督D.保障参考答案:D3.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目标之一是()、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

单选题A.权责统一B.权责一致C.权责一体D.权责分离参考答案:A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单选题A.程序B.权力C.内容D.清单参考答案:A5.加强行政执法保障,要改善(),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

单选题A.执法体系B.执法氛围C.执法环境参考答案:D6.各级政府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单选题A.权责法定B.权责一致C.权责统一D.权责明确参考答案:A7.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

单选题A.推进综合执法B.推进文明执法C.推进科学执法D.推进合理执法参考答案:A8.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重点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

单选题A.食品药品安全B.食品安全C.药品安全D.农产品安全参考答案:A9.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自己B.委托行政机关C.授权机关D.特定机关参考答案:B10.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性执法手段。

单选题A.刚性B.柔性C.强制参考答案:D11.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水平。

单选题A.执法和教育B.执法和监督C.执法和管理D.执法和服务参考答案:D12.结婚证是属于()。

A.执法信息公开、过程公开B.执法概念公开、过程公开C.执法信息公开、结果公开D.结果公开、过程公开参考答案:C13.公示制度包括()和()。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张X,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青州乡XX,现住佛山市石湾街道澜石社区居委会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

原告刘X娣,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青州镇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新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甘X荣,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4号307房,身份证号码:。

被告何XX,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王祖锋,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炳南,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30层,注册号:(分)XX。

负责人刘培桂。

委托代理人刘乐,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5号A23,身份证号码:XX。

原告张X、刘X娣诉被告何XX、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少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谢恒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沈少怡、人民陪审员邹颖艺共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0年6月22日、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刘X娣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新祥,被告何XX 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祖锋、梁炳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刘X娣诉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第一大队公交证字〔2009〕第00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2009年12月7日19时29分许,张健驾驶无号牌自行车沿金澜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金澜南路澜石中学侧交叉路口,被一机动车碰撞碾压,造成张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杨谷、陈淑华、杨岳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杨谷、陈淑华、杨岳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杨谷、陈淑华、杨岳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2【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4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咏章郭赟陈智扬【审理法官】王咏章郭赟陈智扬【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谷;陈淑华;杨岳;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办事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杨谷陈淑华杨岳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办事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谷陈淑华杨岳【当事人-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办事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方程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程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程【代理律所】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谷;陈淑华;杨岳【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杨谷、陈淑华、杨岳因认为大沙村委会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村民公寓申报分配方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歧视老人、妇女和未婚成年成员,而向张槎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处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可诉性不可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谷、陈淑华、杨岳因认为大沙村委会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村民公寓申报分配方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歧视老人、妇女和未婚成年成员,而向张槎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处理。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李某与某市政府之间的行政法纠纷案例概述:李某是某市一家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经营建筑材料销售。

在某市政府推动城市建设的背景下,李某希望能够在城市扩建规划中获得一块用于建设建材市场的土地,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增加经济收入。

然而,在市政府公布的规划图中,并未将该土地列入建材市场的用地范围,李某对此表示不满,并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情分析:1. 李某和某市政府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

作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某市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责,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2. 本案中的行为主体为李某和某市政府。

李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张自己有权获得该土地并建设建材市场,而某市政府则认为其在规划图中未将该土地划为建材市场用地,所以不同意李某的要求。

3.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1) 李某是否享有获得该土地的权利?根据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在获得土地的权利方面应当符合土地使用规划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条件。

(2) 某市政府是否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如果某市政府在审批过程中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那么其决策是否合法。

(3) 某市政府的规划图是否合法?如果规划图划定的建材市场用地范围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是否合法?理论分析:1. 李某是否享有获得该土地的权利需要结合土地使用管理法进行分析。

根据土地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如果李某获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且满足土地使用规划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条件,那么就有权获得该土地。

否则,某市政府的决策是合法的。

2. 程序正当性原则是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程序正当性包括程序公开、充分听证、事先告知、言而有据、独立公正、决定权垂直分工、保障实体权利等方面。

如果某市政府在审批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事先未告知相关决定等,那么其决策程序就存在问题,李某可以主张决策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

刘金玉、张宏钦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金玉、张宏钦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金玉、张宏钦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豫15行终1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金玉;张宏钦;光山县自然资源局;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平【当事人】刘金玉张宏钦光山县自然资源局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平【当事人-个人】刘金玉张宏钦余平【当事人-公司】光山县自然资源局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开元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吕一维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开元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吕一维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开元吕一维【代理律所】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金玉;张宏钦;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平【被告】光山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光山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被诉抵押登记行为前,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关于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规定,审查了抵押登记申请、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身份证明、具结(保证)书等法定材料,并制作有申请抵押登记有关事项询问笔录,对上诉人设立被诉抵押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询问,二上诉人签字进行了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受理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光山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被诉抵押登记行为前,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关于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规定,审查了抵押登记申请、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身份证明、具结(保证)书等法定材料,并制作有申请抵押登记有关事项询问笔录,对上诉人设立被诉抵押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询问,二上诉人签字进行了确认。

何超,何龙魁,何越与苏红光,苏杰,苏申江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超,何龙魁,何越与苏红光,苏杰,苏申江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超,何龙魁,何越与苏红光,苏杰,苏申江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君辛晶左昆【审理法官】张君辛晶左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龙魁;何超;何越;苏红光;苏申江;苏晓明;苏学莉;苏杰;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市区XX房产管理所【当事人】何龙魁何超何越苏红光苏申江苏晓明苏学莉苏杰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市区XX房产管理所【当事人-个人】何龙魁何超何越苏红光苏申江苏晓明苏学莉苏杰【当事人-公司】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市区XX房产管理所【代理律师/律所】史玉凤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郭振杰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董欣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玉凤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郭振杰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董欣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玉凤郭振杰董欣【代理律所】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何龙魁;何超;何越【被告】苏红光;苏申江;苏晓明;苏学莉;苏杰;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涉及的两次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被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佛禅法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反诉被告):XX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

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张X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堂,男,汉族,1965年5月4月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先歌乐器有限公司XXXXXXX,该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黄伟,男,土家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XXXX号XXXXXXX,该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码:XX。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XXX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XX。

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罗X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彬,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海波,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XXXXXX号。

身份证号码:XX。

原告XX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佛山市XXX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审查并准许被告XXX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针对原告提出的反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秀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佩桃、人民陪审员邵伟东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并于庭后当日补交了书面申请。

2010年7月23日,原、被告双方一致要求本院指定鉴定机构,但此后原告一直未交纳申请鉴定费。

2011年3月15日,因本院工作岗位变动,改由迟福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佩桃、人民陪审员邵伟东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军堂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伟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夏彬参加了上述两次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09年4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全新YH28-450型油压机一台,价格204000元。

合同对该油压机的机械、液压及电器部分作了详细约定,并约定,原告在被告送货前向其支付货款173400元,货由被告负责送至原告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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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跃进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鉴,所长。

委托代理人:何兢为,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徐东剑,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饮食服务公司(原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和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聂耀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献民,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13号之一。

负责人:梁云炬,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东文,该行职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城郊支行。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普澜路农行大楼。

负责人:曾永标,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联,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美丽,该行职员。

上诉人佛山市建设局因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诉该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1995年5月12日被告佛山市建设局向第三人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出具了《房产登记收件收据》,其中列明:申请书1份、墙界表1份、批文5份、建筑许可证4份、规划红线图1份、竣工验收合格证书1份、用地申请审批表1份、建筑图纸1份。

1995年11月6日被告又向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核发了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

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分别于1996年5月、1996年7月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城郊支行商业借贷,并以该房产作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佛押记字0002697和佛押记字0002710。

佛押记字0002710的抵押因已清偿了贷款,已注销。

佛押记字0002697的抵押借贷至今未清偿。

2003年11月17日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经查询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和出具的证明,获知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石湾和平路46号内A栋的产权,由被告登记在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名下。

2004年7月12日,原告以被告核发的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将属于原告所有的500.83平方米房屋产权也登记在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名下,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其行政行为在程序、事实认定上均属违法,于是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一、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核发是否合法;二、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三、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

首先,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九条“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三)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四)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的规定,被告佛山市建设局应向法院提供第三人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在1995年5月12日申请房地产权登记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批文、建筑许可证、规划红线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用地申请审批表、建筑图纸等资料。

但被告只向法院出示了佛山市商业局、佛山市财政局的联合发文佛财企发(75)052号、佛商财发(75)047号《关于石湾陶都饭店危房拆修的联合批复》,佛山地区商业局、佛山地区财政局的联合发文(80)佛地商财字第66号、(80)佛地财企字第54号《关于你市商业综合零售公司仓库修理的批复》,佛山市国土局印制的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地籍调查表》以及盖有佛山市石湾区石湾镇城市建设办公室章的市政建设专用1/500图。

经查,《关于你市商业综合零售公司仓库修理的批复》反映的是该公司仓库维修批复,与案件无关;《地籍调查表》无加盖国土部门印章,不能证明用地审批表;佛山市石湾区石湾镇城市建设办公室章的市政建设专用1/500图,不是涉案的建筑图纸。

同时,原告出示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两份证明也证实“馆藏无该房产的产权登记资料”。

显然,被告作出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相符,负有举证不能的责任,即被告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具体行政行为因没有事实依据不合法。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将石湾和平路46号内A栋属于原告所有的500.83平方米房屋产权登记在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名下,侵害了原告的利益,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也确认了原告与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对被诉房屋有产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告主体适格。

再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在2003年11月17日才知道被告作出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2004年7月9日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原告主体适格,其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作出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举证不能而主要证据不足。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佛山市建设局作出的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建设局承担。

上诉人佛山市建设局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1.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饮食服务公司,不是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加之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未对被上诉人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饮食服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产生实际影响,被上诉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上诉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起诉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本案起诉标的——涉案房屋已被(2000)越法执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羁束,原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本案诉争房屋设置有抵押权,其所有权证不宜撤销。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在二审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饮食服务公司在二审期间未进行答辩。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在二审期间未进行答辩。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城郊支行在二审期间未进行答辩。

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上诉人佛山市建设局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三)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四)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

”而上诉人向法院只提供了佛财企发(75)052号、佛商财发(75)047号《关于石湾陶都饭店危房拆修的联合批复》,(80)佛地商财字第66号、(80)佛地财企字第54号《关于你市商业综合零售公司仓库修理的批复》,佛山市国土局印制的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地籍调查表》以及盖有佛山市石湾区石湾镇城市建设办公室章的市政建设专用1/500图,且该四份证据与审查涉案房产证的合法性没有关联性,不符合《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故上诉人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被上诉人认为涉案的房屋中有500.8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被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中确认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饮食服务公司所有,这有可能直接导致被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受损,即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被上诉人产生了实际影响,被上诉人享有原告主体资格,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上诉人又主张本案诉讼标的已被法院生效裁定书所羁束,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但诉讼标的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核发房屋产权证(2000)的行为,而不是涉案房屋——石湾和平路46号A座房屋。

越法执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羁束的是涉案房屋的财产处分权,并非意味法院已对上诉人的发证行为确认合法,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上诉人还主张涉案房屋已设置抵押权,若撤销该房屋产权证,将损害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和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城郊支行的合法权益。

但房屋是否抵押与颁证行为是否合法没有关联性,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也应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少清审判员杨小芸代理审判员周刚二○○五年六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郭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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