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6日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3〕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省会战略支持长沙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22〕8号)等精神,促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化发展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进“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深入实施强省会战略,以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绿色发展为引领,以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契机,推进我市建筑业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打造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长沙模式”。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新模式。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通知-湘建办函〔2022〕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通知湘建办函〔2022〕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颁布,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实现我省建筑领域“双碳”目标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造方式、推广超低能耗建筑,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资源节约和能源利用、构建清洁高效建造方式、提高人居环境品质、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
绿色建筑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对进一步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2013年以来国家、湖南省发布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深入领会《条例》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结合本地区文化背景、风土人情、建筑特色、居住习惯、生产生活水平等实际,积极推动《条例》政策制度落地见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拓宽宣传媒介载体,有主题、有特色、分节奏的开展《条例》宣贯工作,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形成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与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相互衔接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根据《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按照《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级、基层社区级。
住宅开发项目应按《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要求,配建相关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二)本意见所称的住宅开发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和公寓式住宅项目。
其中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和41—7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户数分别按0.3、0.5的系数折算,71平方米以上的公寓式住宅按1户计算。
(三)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1.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需配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
2.原则上一个社区控制在10000—15000人(3000—5000户),对于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住宅开发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成多个社区,并按规定分别配建相应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8年1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杜远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具体工作,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拆迁范围和拆迁房屋情况、拆迁方式和实施拆迁业务人员,实施拆迁的步骤和期限,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资金和房屋的落实情况。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异地安置的房屋所交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是正本,购买的安置房屋还应交验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第四条置房建设专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长沙市实行拆迁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监控使用的暂行规定》(长政发[1997]35号)执行。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根据拆迁工作量一般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为12个月。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以及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不受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限制。
第六条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不按规定先予拆除的,发生安全事故由拆迁人负责。
长沙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初步设计装配率核算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长沙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初步设计装配率核算流程清单二0一八年度装配率核算办理流程清单一、办理要素(一)办理依据1、《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77号)》2、《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长住建发[2018]63号)(二)受理地点与项目范围1、受理地点与时间受理地点: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B2栋城科院4楼418室联系电话: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2、受理项目范围(1)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按装配式建筑进行设计和建造的项目;(2)长政办函[2017]177号文中规定按装配式建筑进行设计和建造的项目;(3)拟申请市级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补贴的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4)其他应进行装配率核算的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
(三)提交材料1、材料清单(1)规划条件书;(2)土地招拍挂条件书或土地出让合同;(3)项目效果图、初步设计说明文本(须含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初步设计图纸(须含装修图纸、装配式建筑结构平面图和构件拆分图);(4)装配率计算书;(6)其他可证明采用《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 332-2018表中技术的佐证材料。
2、资料要求:(1)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概况、设计思路、方案展示、装配率计算表、预制构件统计表、设计说明(分建筑、结构、设备)、拆分设计等。
(2)初步设计文件、装配率计算书需提供纸质与电子版,纸质版需盖章,电子版报送邮箱:其他证明材料提供盖章版复印件。
(3)上述提供的所有纸质、电子档资料均须与提供给审批部门、图纸审查机构的一致。
二、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算→出具结论(一)受理委托人提交核算资料至受理地点,受理人将报送项目纳入项目库。
时限:即时。
(二)初审1、职责:(1)核实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长县政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3日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立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长常务副组长: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县政府其他副县长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招标采购事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分管招标采购事务中心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职能职责: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相关文件精神;2.研究推进全县工程总承包项目,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决议,促进全县工程总承包工作顺利推进;3.负责制定出台工程总承包相关制度,指导全县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具体开展;4.负责对全县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进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5.负责全县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联审等其他相关工作。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0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一)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8〕216号)中规定的项目范围外,下列新建建筑项目也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并达到《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中装配率要求。
1.市州中心城市老城区居民小区新建(改扩建)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社会投资商品房项目;2.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南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10号),长沙市、株洲市、娄底市、邵阳市、吉首市、湘阴县、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等7个市、县(区)列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项目试点范围。
各试点市、县(区)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实施方案,落实一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示范项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和农村统规统建的低多层住宅项目应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一)扩大装配式建筑覆盖面。
加快推进装配式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应用,到2020年,全省市州中心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中心城区达到50%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1.尚未建成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市州中心城市(株洲、益阳、娄底、邵阳、永州)要按照《湖南省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布点规划(2015-2020年)》的要求,在2017年底前建设好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或意向性确定合理运距范围内其他城市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立合作关系。
2.各市州中心城市下列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1)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
(2)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城市地铁管片、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3)长沙市区二环线以内、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以及其他市州中心城市中心城区社会资本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
(二)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到2018年底,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储运、施工、装修、验收全过程的信息化动态监控,建立装配式建筑安全质量跟踪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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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各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长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长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7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现将《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6日
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
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7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房屋建筑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装配式建筑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应范围内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建设管理。
湘江新区、高新区以及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辖区内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立长沙市装配式建筑质量追溯体系暨大数据服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质量追溯体系平台),作为我市装配式建筑的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构件生产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将项目各个实施阶段的信息上传至质量追溯体系平台。
第二章项目设计
第四条建设单位须按照土地挂牌条件或立项批文中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在满足国家关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专篇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建筑技术、装配率、关键节点连接、新技术论证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前组织核算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装配率,并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房屋建筑项目的装配式实施面积、结构类型、装配率的要求。
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装配率依据《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32-2018)进行计算。
初步设计审查前的装配率由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负责核算。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以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完成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设计阶段装配率计算书》。
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关键节点和构件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装配式房屋建筑结构体系、装配率等说明及计算书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合格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装配式技术及装配率较大变动的,须重新报审。
变动后的装配率不得低于初步设计批复中装配率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后,须将项目情况、设计图纸等项目信息与资料上传至质量追溯体系平台。
第三章项目发包
第九条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发包。
第十条发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签订总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范围。
第四章生产运输
第十一条市住建委对我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使用的部品部件实施目录管理。
部品部件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条件、试验检验能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其构件生产过程的信息报送须达到质量追溯体系平台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装配式房屋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的相关设计文件进行部品部件的生产制作。
第十三条装配式混凝土房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湘建建〔2016〕196号)的相关要求对部品部件的生产制作过程实行驻厂监理、监造。
监理单位应将相关驻厂监督信息及时录入质量追溯体系平台。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做好部品部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成品防护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质量追溯体系平台。
第五章项目施工
第十五条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可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两型住宅产业化的意见》(长政发〔2014〕29号)的相关规定,实行资本金监管额度减半。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湘建建〔2016〕196号)等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现场施工。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设备、起重吊装、临时用电、大型构件临时支撑、高处作业等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并收集和保留施工相关资料。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施工过程的相关信息上传至质量追溯体系平台。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湘建建〔2016〕196号)等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对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相关质量追溯信息录入不全的应做退场处理。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受力结构构件现场吊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节点、工序、部位施工过程的旁站监理、检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保证措施。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信息上传至质量追溯体系平台。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装配式建筑及相关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制定监督方案,明确监督要点,加强过程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第六章项目销售
第十九条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在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第二十条装配式商品房项目全装修价格核算按照《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实施细则》(长住建发〔2018〕48号)执行。
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在进行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技术和建造成本核算时可向促进中心咨询。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须按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的施工段预制构件试拼装及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促进中心必须在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的施工段验收环节对装配率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现场的装配率实施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在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促进中心提交项目装配率评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促进中心应根据质量追溯体系平台内的项目信息及核查的情况对工程项目的装配率、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预制构件生产过程和施工现场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预制构件连接施工的影像资料应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经促进中心复核的装配率评价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望城区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