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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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食用菌菌种质量技术措施

提高食用菌菌种质量技术措施

提高食用菌菌种质量技术措施(开化县农科所郑明海)食用菌生产是我县效益农业的主导产业,2010年全县从事食用菌生产的农户达到了5600户,栽培总量达到1.56亿袋,实现销售收入5.6亿元,农民增加收入3.7亿元。

为广大菇农提供优质可靠的生产用种,对进一步稳定和发展我县食用菌产业至关重要。

菌种是食用菌生产之源,菌种质量直接影响食用菌栽培的产量和质量。

笔者通过多年生产实践,提出以下技术措施。

1.菌种生产应按照《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和《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选择生产场地,配备相应的设备。

1.1菌种场合理布局:1.1.1要远离污染源。

污染源包括:禽舍、畜厩、仓库、生活区、垃圾场、粪便场、扬尘量大的工厂等,菌种场与这些污染源的最小距离为500米以上。

1.1.2.备料、晒料、配料、装料等各带菌场所要远离冷却、接种、培养等无菌场所,这些非无菌场所应设在场下风向位置。

同时办工、出菇栽培、试验、生活等场所也应设在场下风向位置。

1.1.3.整个场区应划分非无菌区和无菌区。

无菌的各个场所要相邻,连接成群,非无菌各个场所也要靠近。

1.1.4.灭菌室、冷却室、接种室、培养室是菌种生产的核心区域,要求环境、通道、缓冲室必须处于无菌状态。

1.2.菌种生产设备:1.2.1培养基制备:试管、天平、两杯或量筒、培养基分装器具、基础设施(药品橱、玻璃器皿橱、工作台)。

1.2.2灭菌设备:手提式高压灭菌锅、立式或卧式高压灭菌锅。

1.2.3接种设备:接种室、接种超净工作台、接种工具等。

1.2.4培养设备:培养架、电热恒温、生化培养箱、空调、控温系统。

1.2.5菌种保藏设备:保藏室、电冰箱、生化培养箱、空调、制冷系统。

1.2.6原种、栽培种生产设备:室内、室外料场、晒料场、配料场、粉碎机、搅拌机、装瓶机、装袋机等。

1.2.7出菇试验场:智能出菇房、生化培养箱、空调、控温系统。

2.严把菌种生产原材料关。

原材料是菌种生产的基础,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生产的成败。

食用菌的菌种质量控制与良好培养环境技术

食用菌的菌种质量控制与良好培养环境技术

食用菌的菌种质量控制与良好培养环境技术食用菌是指能够食用并具有一定营养和药用价值的真菌。

食用菌的菌种质量控制是保证食用菌生产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同时良好的培养环境对食用菌的生长和繁殖也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菌种质量控制和良好培养环境两方面来介绍食用菌的相关技术。

一、菌种质量控制1.菌种选择:选择菌种应考虑其丰产、抗逆性和适应力等特点。

通常采用经过筛选和繁殖良好的优良品种作为菌种,以确保菌种的质量和稳定性。

2.菌种保持:菌种保持是维持菌种的纯度和活力的重要手段。

常见的菌种保持方法有冷冻保存、干燥保存和液体氮保存等。

其中,液体氮保存是最理想的菌种保持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可以在极低温下长期保存菌种并保持其活力。

3.菌种繁殖:菌种繁殖是将保持好的菌种进行大量繁殖的过程。

常见的菌种繁殖方法有液体培养和固体培养两种。

通过精心控制菌种繁殖的条件,可以获得较高的繁殖率和产量。

二、良好培养环境技术1.基质选择:食用菌的培养基质对其生长和产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选择适合不同食用菌生长的基质可以提高产量和质量。

常见的基质有麦秸、玉米秸、稻草等。

2.温度控制:不同食用菌对温度的要求不同。

在培养过程中要根据菌种的特点控制好温度,保持在适宜的生长范围内。

通常大多数食用菌的适宜生长温度为20-30摄氏度。

3.湿度控制:食用菌对湿度的要求较高,保持适宜的湿度可以提高产量和质量。

一般情况下,湿度控制在70%-80%之间为宜。

4.光照控制:食用菌对光照的要求较低,光照过强可能会抑制菌丝的生长和产孢。

通常情况下,可以适当遮光或在培养室内使用暗室进行培养。

5.通气控制:食用菌的生长需要充足的氧气供应,通气控制是保证菌丝生长和产孢的关键。

常见的通气方式有自然通气和机械通气两种。

机械通气可以通过调节风量和通气频率来满足不同菌种的通气要求。

综上所述,食用菌的菌种质量控制和良好的培养环境技术对于保证食用菌生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不仅需要选择优良的菌种和合适的菌种保持方法,还需要控制好培养环境的温度、湿度、光照和通气等因素。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 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六条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食用菌种植管理制度

食用菌种植管理制度

食用菌种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食用菌种植管理行为,保障食用菌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用菌种植企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三、管理要求1.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食用菌种植业务。

2.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食用菌生产加工质量卫生管理规范,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3.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菌质量追溯机制,完善质量档案,做好产品追溯工作。

4.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用菌生产加工操作规程,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5.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检测体系,定期对生产设施、生产环境和原材料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6.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保持生产环境的整洁卫生,做好防虫、防霉和防污染工作,确保食用菌的生长环境卫生。

7.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种生产记录和档案资料。

8.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

并将产品检验报告保存备查。

9.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包装标识和投诉处理制度,对产品进行正确包装、标识和说明,并严格执行,遇到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

10. 食用菌种植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和责任落实。

四、监管机制1. 食用菌种植企业要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2.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 食用菌种植企业发现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用菌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监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处罚及咨询一、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食用菌种植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食用菌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食用菌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食用菌生产管理制度范文食用菌生产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食用菌生产管理制度是为确保食用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提高食用菌产品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食用菌生产企业的食用菌生产过程管理,包括食用菌种植、采收、加工和包装等环节。

二、食用菌种植管理(一)种植基地的选择1. 种植基地应选择无污染、空气清新、光照充足、水源充足的地方。

2. 种植基地周边不得有重工业、化工厂等对食用菌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

3. 种植基地应严禁使用化学农药、化肥,推广有机种植方式。

(二)种植材料的选用1. 种植材料应选择无公害、无病虫害、无重金属污染的材料。

2. 种植材料应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播病虫害。

3. 种植材料的存储应注意通风、防潮,并定期检查材料是否受到了病虫害的侵蚀。

(三)种植环境的控制1. 温度控制:根据不同种植阶段的需要,调控种植环境的温度,保证食用菌的正常生长。

2. 湿度控制:根据不同种植阶段的需要,调控种植环境的湿度,保证食用菌具备良好的生长环境。

3. 光照控制:根据不同种植阶段的需要,调控种植环境的光照强度,保证食用菌健康生长。

(四)病虫害防控1. 定期进行病虫害的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不得使用禁用农药,推广无公害的生物防治方法。

3. 病虫害防控过程中,应注意对人体和环境的安全保护。

三、食用菌采收管理(一)采收时间的选择1. 根据食用菌的不同种类和生长特性,选择合适的采收时间。

2. 采收时应保证食用菌处于最佳品质的状态,减少损失。

(二)采收技术要求1. 采用清洁的工具进行采收,保证食用菌的卫生安全。

2. 采收时应小心轻放,防止食用菌的损伤。

3. 采收后及时进行分类、清洗和包装,减少污染和损失。

(三)设施设备的卫生管理1. 采收用的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卫生清洁,防止细菌和病毒的繁殖。

2. 采收用的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工作正常。

四、食用菌加工管理(一)加工场所的选择和管理1. 加工场所应选择无污染、通风良好、设备齐全的场所。

食用菌种植基地管理、管护方案

食用菌种植基地管理、管护方案

食用菌种植基地管理、管护方案
基地管理、管护方案
一、基地管理方案:
1、建立基地岗位制、岗位职责~基地管理制度。

2、基地内部采取分片区落实责任制~每月底基地负责人按照生产计划对片区责任人进行出菇量考核。

对没有达到平均出菇量的责任人给予一定程度惩罚。

3、严格落实公司考核制度~每月按时下达基地负责人工作任务~月底对各基地进行考评。

4、加强基地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学习~管护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基地负责人应定时对基地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技术技能学习。

5、部门经常对各基地进行督察~并做好督察记录~月底考核排出名次。

6、建立基地人员、物资、管护档案~基地管护人员每日填写管护日志~按时交给基地负责人~每半月由基地负责人交回部门存档。

7、严格按照公司《临时工管理制度》招用农民工~严格控制用工成本。

8、严格按照公司《物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领用物资~并由专人负责进行保管、使用~杜绝浪费、减少成本。

9、基地实行封闭式、制式化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基地。

10、对基地周边环境经常进行观察记载~一旦发现污染源即时报告处置~防止污染源对基地生产造成影响。

二、基地管护方案
1、每天填写详细管护日志~查看温度、湿度、光照、有无病虫害等。

2、熟悉掌握基地菇类生长情况~适度浇水。

3、根据天气、菇类生长适合情况~及时通风透气。

4、根据市场质量要求~适时采收产品~杜绝烂菇、死菇、和开伞等现象。

5、定时定期对菇棚内消毒、杀菌~科学合理使用杀虫剂、石灰等消毒品~从根本上预防病虫害。

基地建设部
2011年8月15日。

食用菌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用菌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食用菌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食用菌安全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三)全程控制,责任到人;(四)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四条食用菌生产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技能,取得食用菌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用菌生产者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菌种,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菌种。

第六条食用菌生产者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生产技术规程,确保食用菌生长环境、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适宜。

第七条食用菌生产者应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禁止使用禁用农药、兽药、肥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八条食用菌生产者应建立生产记录,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和投入品使用情况,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经营环节管理第九条食用菌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取得食用菌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食用菌经营者应确保所经营的食用菌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食用菌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食用菌经营者应加强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防止食用菌产品受到污染。

第四章使用环节管理第十三条食用菌使用者应遵守国家有关食用菌产品使用的法律法规,确保食用安全。

第十四条食用菌使用者在食用前应仔细检查产品,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食用。

第十五条食用菌使用者在食用过程中应遵循食品安全常识,避免食用过量。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食用菌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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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措施
一、管理范围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主体。

二、主要内容
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母种和原种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农业厅审批后,报农业部备案。

生产经营栽培种的单位和个人,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备案。

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

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

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

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三、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自治区农业厅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四、监管渠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菌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

禁止重复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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