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医院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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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模板

医院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模板

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工作制度模板为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解决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在省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救保障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发﹝20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22﹞76号)文件精神,对我院应急救助工作规范如下:一、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省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具体对象如下:1、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身份不明患者,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身份明确无力支付的患者,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二、救助基金使用范围(一)救助病种种类。

主要依据《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

(二)救助基金使用规定。

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

1、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

2、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

3、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三、疾病应急救助诊疗要求1、科室收治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后,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

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三无”病人及符合急危重症救治标准的病人。

2、科室救治过程中,应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

医院应急救援和灾害管理制度

医院应急救援和灾害管理制度

医院应急救援和祸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应急救援和祸害管理工作,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制度订立。

本制度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科室、部门和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章应急救援和祸害管理组织第三条应急救援和祸害管理领导小组医院应急救援和祸害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负组长,成员包含医务部、护理部、行政部、后勤部、安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订立应急救援和祸害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第四条应急救援和祸害管理责任人医院应急救援和祸害管理责任人由院长指定,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和祸害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急救援和祸害管理人员医院应急救援和祸害管理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和选拔,负责应急预案的订立、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六条应急预案的订立医院应急救援和祸害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订立医院的应急预案,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充分考虑医院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预案切实可行。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内容医院的应急预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祸害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3. 紧急通信和转达机制;4. 医疗救助和伤员疏散机制;5. 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6. 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 7. 应急资源调配和协调机制; 8. 灾后恢复和重修工作。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修订医院应急救援和祸害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预案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对于新显现的祸害类型或者重点事件,应及时进行预案的修订。

第四章应急演练和培训第九条应急演练医院应急救援和祸害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定期应急演练,确保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的应急反应本领和处理本领。

演练应包含不同灾情下的模拟演练、应急设备使用演练等环节,演练结果应进行评估和总结,不足之处应及时改进。

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与流程-详细全面

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与流程-详细全面

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与流程-详细全面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XXXXX院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为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解决身份不明或无能力负担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暂行办法》和南财社【2014】30号文精神指示,对我院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定如下:一、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南充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无法查明身份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对象如下: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

2.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等,且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符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急救医疗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解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历史上未足额收到的医疗欠费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紧急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疾病应急救助处理细则1、医院收治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后,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

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三无”病人及符合急危重症救助标准的病人。

2、急重危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按照国家卫计委《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执行,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进行救治和用药。

3、科室和医务人员在应急救助过程中,应尽量收集患者基本信息,填报《南充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医务科领取),在应急救助结束后,按规定填写《南充市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医务科领取)。

4、医院在接收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时,须请送达者在病历上签字,“120”接诊的救护人员到现场救治时,应请现场群众签字证明,现场没有群众的,救护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

疾病应急救助监督制度范本

疾病应急救助监督制度范本

疾病应急救助监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疾病应急救助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疾病应急救助,是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疾病疫情等情况下,对医疗机构收治的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给予紧急医疗救助。

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疾病应急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疾病应急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条件第五条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第六条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突发的、紧急的、严重的疾病,需要立即进行医疗救治;(二)患者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接受治疗。

第七条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具体病种和救治范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三章疾病应急救助程序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明确疾病应急救助的程序、职责和流程。

第九条医疗机构在接收到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时,应当立即进行救治,并核实患者身份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救治过程中,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疾病应急救助情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十一条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后,及时审核疾病应急救助情况,并根据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

第四章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第十二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应当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十四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收治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疾病应急救助情况;(三)未按照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与流程详细全面

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与流程详细全面

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与流程详细全面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及流程1.制度概述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是为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规范疾病应急救助的工作流程、责任分工、人员配备、技术保障、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制度,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并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2.管理流程(1)发现疑似病例:医务人员、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机构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接受群众咨询,当发现病例可疑时,负责人应立即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并派遣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2)病例确认: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需要核实疑似病例情况,根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等因素,评估病例的风险等级,并做好相应隔离、监测、采样等工作。

(3)立即隔离:对于确诊病例,要及时隔离,并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管控。

同时加强对重点单位、场所的消毒和卫生管理,避免疫情扩散。

(4)报告上报:对已确认的疫情病例必须及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疫情信息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医疗救治:对于确诊病例,要及时安排入院治疗,并根据病情随时调整治疗方案,并提供相应疾病防治知识,指导病人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6)疫情调查:市级以上疾控中心掌握较高的疫情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加强联防联控,对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防止疫情蔓延。

(7)科学防治:对于防治疫情要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病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政策和措施,善于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实行国际合作与交流。

3.管理原则(1)迅速反应:发现疑似病例,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并派遣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确保疾病救助工作的及时、有序进行。

(2)科学判断:针对疑似病例,专业人员必须做好科学判断,根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等因素,评估病例的风险等级,做好相应隔离、监测、采样等工作。

(3)全面统筹:疾病应急救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统筹,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协调机制和资源优势,确保救助工作的高效进行。

紧急医疗救护行动管理制度

紧急医疗救护行动管理制度

紧急医疗救助行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内的紧急医疗救助行动的高效运作并确保患者的安全与生命健康,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紧急医疗救助行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紧急医疗救助行动是指对突发性生命威逼的情况进行高效、快速的医疗救治行动,包含急救、院内事故应急救援等。

第二章紧急医疗救助组织及职责第四条为了有效组织和协调紧急医疗救助行动,设立紧急医疗救助指挥部,由院长或其指定高级主管担负指挥部指挥长,直接负责指挥、协调、决策紧急医疗救助行动。

第五条紧急医疗救助指挥部设立紧急医疗救助组,由院内各科室专家构成,依据紧急医疗救助行动的需要进行调配。

紧急医疗救助构成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院内全部员工应熟识紧急医疗救助制度,并定期参加紧急医疗救助培训,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三章救助设备与药品的配备与管理第七条医院应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和急救药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供应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服务。

第八条应急救援设备和急救药品的配备应依据医院规模、科室设置、职能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购置和使用。

第九条医院应订立设备和药品的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使用规范、保养维护、定期检查和更新换代等事项,确保紧急救援设备和急救药品的可靠性和完好性。

第十条医院应定期进行设备和药品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设备完好可用,药品保持有效期内。

第四章紧急医疗救助程序第十一条紧急医疗救助行动应遵从以下程序:1.接到紧急医疗救助恳求后,医院应立刻启动紧急医疗救助指挥系统;2.指挥部指挥长依据情况做出快速决策,确定救援的具体方案;3.指挥长指派紧急医疗救助构成员,协调各科室参加救援行动;4.各科室依据指示快速调集人员、设备、药品等资源,组织救援行动;5.救援行动完成后,指挥上进行总结评估,并进行事故追溯、后续处理。

第十二条在紧急医疗救助行动中,应优先保障患者的安全与起死回生的急救措施。

急诊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急诊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急诊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急诊医疗救助工作,规范急诊医疗救助流程,保障患者的急诊治疗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急诊医疗工作,包含急诊接诊、急诊就诊流程、急诊抢救、急诊医疗费用结算等方面。

第三条医院急诊医疗救助工作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医院相关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急诊接诊管理第四条急诊接诊台设立特地的急诊接诊人员,接收患者的急诊求助信息,如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病情描述等。

第五条接诊人员应及时向患者供应基本的急救引导,包含掌控出血、保持呼吸道通畅等紧急处理方法,引导患者进行自救。

第六条患者应如实供应个人身份信息及病情描述,如患者没有有效身份证件,也应尽可能供应有效个人信息,并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接诊人员应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依据病情紧急程度及医院资源情况,合理布置患者就诊次序。

重症患者应优先布置就诊。

第三章急诊就诊流程管理第八条急诊患者到达后,应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患者病情、体征、病史、过敏史等。

第九条患者应依照医院的指引进行相关检查、检验,并依次等待相关医师的进一步诊断和处理。

第十条急诊医师应及时诊断患者病情,并订立有效的治疗方案,必需时可以联系其他科室的医生进行会诊。

第十一条医师应以患者的病情为重要依据,依据医疗保险政策、医院流程和医师经验,合理开具药物处方。

第十二条医师应与患者或其家属有效沟通,告知患者病情、治疗计划和医疗费用情况,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

第四章急诊抢救管理第十三条医院应设立急诊抢救室,配置相应的抢救设备和药品,并设立专业的抢救团队,确保急诊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急诊抢救室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的工作状态,急诊医生和护士应按需随时配备,以应对突发病情随时发生的情况。

第十五条在抢救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依照急救指南进行操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并尽量减少因操作欠妥导致的不良后果。

应急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应急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应急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医院应对突发事件、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本领,保障患者的安全与健康,订立本应急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院应急医疗救助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科室和工作人员,包含临床部门、行政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

第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协调合作、受理急救、应对突发事件、灾难与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章急救预案第四条医院应订立健全应急医疗救助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包含但不限于应对突发事件、灾难与公共卫生事件的要求与流程、人员布置、物资准备等。

第五条应急医疗救助预案应定期进行修订和演练,确保预案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医院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不同类型、规模的突发事件、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具体引导医务人员的行动。

第三章紧急受理与救治第七条医院应在应急医疗救助中设立特地紧急受理岗位,确保突发事件、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下患者的及时救治。

第八条紧急受理岗位应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并参加定期的连续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紧急受理岗位配备的设备和物资应检查并保持完好,确保能够满足救治突发事件、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患者的需求。

第十条医院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救援机构、社区等建立协作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患者的快速转运和救治。

第四章应急物资准备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包含但不限于防护用品、急救药品、救治设备、消毒器具等,并定期检查和更新储备物资。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储备的物资应有明确的保管人员,确保物资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应急物资使用制度,规定各部门应急物资的使用程序、归还程序、更新程序等,确保物资的合理利用和及时增补。

第五章信息报告与记录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和记录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医院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确保与政府和救援组织的信息沟通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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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煤总医院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
为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解决身份不明或无能力负担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以及《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经研究对我院疾病应急救助规定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身份界定
救助对象:全省行政区域内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急救病人。

即“三无“病人主要指接受抢救治疗时,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等符合急危重症抢救标准的病人。

二、处理原则与制度
1、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三无”病人及符合急危重症抢救标准的病人。

接收“三无”病人后,科室应积极救治,救治程序按照国家卫计委《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进行。

2、首诊负责与专科收治原则。

3、人文关怀原则。

“三无”病人清醒稳定后,相关科室应积极帮助病人确认身份,联系家人。

对于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病人,相关科室应协调人力做好生活护理工作。

4、登记报告制度。

“三无”病人来院、转科时,相关科室务必做好登记工作并认真填写《河南省应急救助病人审核登记表》(到医
务科领取),表内各项不能遗漏。

未填写或填写不清楚而造成无法核实身份、漏费、欠费的,责任由该科室自负。

并于当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汇总上半年及下半年收治资料报医务科,门诊号及住院号或身份证号作为患者身份识别唯一信息。

诊疗须按照国家卫计委《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进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鹤煤总院应急救助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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