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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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何为优先权,我国民法中应否及如何规定优先权?这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立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我国制定《物权法》时,有人曾主张将优先权纳入物权体系,在该法第二编“所有权”中规定优先购买权,在第四编“担保物权”中规定优先受偿权。

?有人则认为,应按照德国立法例,“物权法不规定优先权,而使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飞行器优先权,仍作为特别法物权”?。

还有人提出,优先权是“我国法律移植中的败笔”,应当以法定担保权取而代之。

@在民法典被纳人立法规划的背景下,说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和立法定位问题,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立法问题。

本文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试作探讨。

一、优先权存废的争议焦点自罗马法开启优先权立法的先河以来,各国民事立法对优先权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态度。

法国全盘继受了罗马法传统,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全面、系统的优先权制度。

2006年《法国民法典》由三卷改为五卷,优先权从第三卷中分出,规定在第四卷“担保”的第二编“物的担保”中。

④《日本民法典》虽然依照德国民法体例编纂,但其优先权制度深受法国法影响,将优先权规定在第二编“物权”的第八章“先取特权”中,与第七章“留置权”、第九章“质权”和第十章“抵押权”相并列。

?《意大利民法典》也规定了优先权,但既未规定在物权法中,亦未规定在债权法中,而是规定在第六编“权利的保护”的第三章“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中。

@与上述国家不同,《德国民法典》仅在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的第八章规定了债权性先买权,在第三编“物权法”的第五章规定了物权性先买权。

@对于法、日民法中的其他优先权,德国民法中并无规定,而是以相应的担保物权取而代之。

我国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海商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分散性地规定了各种优先权。

从以上立法例可以看出,各国因历史传统、法律资源和立法政策不同,在优先权问题上采取了不尽相同的立法态度。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在商业活动和法律事务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和义务得以明确和保障的重要工具。

而在合同的众多规则中,优先权规则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优先权规则的存在,影响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对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优先权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些当事人在权利的实现上具有优先于其他当事人的地位。

这种优先地位可能基于多种因素而产生,比如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特别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某些领域的法律明确赋予了特定主体在合同中的优先权。

例如,在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工资债权往往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基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法律给予了这一特殊的优先权。

这种法定优先权的存在,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以及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而在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设定优先权。

比如,在一份合作开发合同中,双方可能约定,当合作成果产生收益时,一方基于其在项目中的特殊贡献,享有优先分配收益的权利。

这种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的优先权,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他们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权利的分配进行个性化的安排。

此外,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也可能导致优先权的产生。

比如,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同中,由于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给予关联方一定的优先权。

优先权规则在合同中的应用具有广泛的场景。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如果多个潜在购买方对同一股权表示兴趣,合同中可能约定原股东或者特定的第三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这种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既可以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也有助于保护原股东或者特定第三方的利益。

在租赁合同中,当租赁期满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这对于稳定租赁关系,保障承租人的经营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在借贷合同中,如果借款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某些特定的债权人可能因为抵押物的设定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的放弃法律规定(3篇)

优先权的放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优先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权利人享有的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权利时,可以享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申请该项权利的申请日或创作日的优先权。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会选择放弃其优先权。

本文将详细探讨优先权放弃的法律规定。

一、优先权的基本概念优先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某一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权利时,可以享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申请该项权利的申请日或创作日的优先权。

这种优先权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申请权利时因时间差而导致的权利丧失。

二、优先权放弃的法律依据1. 国际条约在国际层面,最著名的优先权规定是《巴黎公约》。

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任何在公约成员国之一提出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人,或者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内容的申请,并享有优先权。

2. 国内法律在国内层面,各国的专利法、商标法或著作权法都对优先权的放弃做出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 商标法: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 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的副本。

三、优先权放弃的条件1. 时间条件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优先权的放弃期限为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在我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优先权放弃期限均为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

2. 程序条件权利人要求放弃优先权,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相关机构提出书面声明。

试论民事优先权的性质

试论民事优先权的性质

这类观点虽然各 自差异很 大, 但都认 为, 先 优 权 已经从某种权利的效力脱离出来 , 成为一项独立 的权利 。优先权 是否是一项独立 的权利 呢?笔者 认为优先权并不是独立 的权利 。因此 , 也就不可能
是物权 、 债权或是其他特殊 的权利 。
第一种观 点认 为 , 先 权 指物 权 间 的效 力。 优 “ 在同一物上 , 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权利 , 有担保 的权利优先于无 担保 的权利 。 …‘ ’ ” 这种 观点未能涵盖债权领域特殊债权的优先效力 , 仅仅 将优先效力局限于物权领域 , 失之过窄。同时先设 立的权利并不一定优先于后设立的权利 , 有担保 的
( 即权 能 ) ?
可分性等担保物权 的性质 , 因此是一种传统 的担保 物权” _ 王利明教授主持 的《 。 5 中国物权法草案 建 议稿及说明》 在第 四章“ 担保物权 ” 也将“ 中, 优先
权” 与抵 押权 、 权 、 质 留置 权 三 者并 列 为担 保 物 权 。
同时认为担保权属于物权 , 进而在民法典的物权 编
认为 日 民法典规定 的先取特权继承并发 展 了法 本 国民法典 的优先权制度。所谓“ 先取特权是法律所 规定的特殊债权人 , 可以以债务人的一定财产得到
权。“ 物权 优先 于债权 , 以及 物 权之 间的优 先效
[ 收稿 日期] 0 5 2 2 20 —1 — 5
[ 作者简介]陈熄如(9 1 )女 , 18 一 , 壮族 , 广西南宁人 , 广西 大学法学院 20 0 4级 民商法硕士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 : 民商法 学 。
( ) 一 优先 权是 权能 而不 是权 利
关于优先权的内涵 , 学术界一直都没有定论 , 但总结之后可发现 主要 分为两 种观点 : 效力说 ” “

优先权基本理论新探

优先权基本理论新探

审议 ,05 7月 8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发 述定义混淆了物权与债权的根本 区别 , 20 年 作为一种法
布《 关于公布( 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 ( 草案 ) 征 定担保物权其本质在于优先性而不是优先受偿。 ) 求意见的通知》 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0 年 1 2 5 0 0 第一 、 先 权 不 是 “ 先 受偿 权” 物权 是 支 优 优 。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 了第 四次审议。以上表 明 配权 , 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物权人不依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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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国学说 及 立 法 , 别探 本 溯 源, 以优 劣 , 以我 国 国情 与需要 而 定取 舍 与 变通 , 造优 先权 分 权 衡 创
制度的中国化模式; 最后 , 从体 系 化的视 角完善优 先权本身的内部 结构 , 协调优 先权与相关制
度 的冲 突, 实现 优 先权 制度功 能 的最大化 。
三优先权制度的体系效应任何一个从本地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民事法律继受的国家和地区在进行法律继受的过程中以及完成法律继受之后运用体系化的思考方式对将要继受的或者已经继受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进行整理和协调以保持法律原则与法律原则之间法律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之间域外经验与本土资源之间的和谐乃是民法得以成为社会交往中具有权威性的说服工具的重要一环

民事诉讼的优先权问题解析

民事诉讼的优先权问题解析

民事诉讼的优先权问题解析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涉及到的案件可能存在多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其中优先权问题是一个重要且长期存在的议题。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优先权问题展开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此类问题。

二、确定优先权的意义和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确定案件之间的优先顺序对于保障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确定优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先立法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经明确规定的优先权问题,应依法予以保护和落实。

比如,在婚姻法中规定,未办理离婚手续的配偶可以享受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优先权。

2. 先申请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优先权会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

比如,为了顺利解决婚姻等家事纠纷,申请人可以提前向法院提交申请,并以此来确定诉讼的优先权。

3. 先发生原则:在一些紧急或重要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优先权。

例如,在财产保全诉讼中,先申请保全的一方可以获得先执行的优先权。

三、优先权问题的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优先权问题,以下将介绍两个常见的实例,并分析其解决方法。

1. 优先权分配问题某甲、乙为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两人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此时,甲方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申请。

而乙方在受伤后立即前往医院就医,并要求保留了医疗证明作为诉讼证据。

针对上述案例,根据优先权的原则,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根据先立法原则,公安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有优先处理权,因此甲方的诉讼案件应当暂缓处理,待公安机关完结后再进行审理。

- 根据先发生原则,乙方的伤情及医疗证明是优先权的重要依据,法院应当在乙方的医疗证明齐全后立即安排诉讼审理。

2. 优先权与财产保全问题某甲、乙、丙为一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其中甲与丙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并已经通过法院取得了公证债权文书。

乙方察觉到甲方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因此提起财产保全诉讼。

浅论优先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

浅论优先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

优先权产生的方式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两种方式。

法定优先权不论当事人从事民事行为时是否约定,均不受影响。

浅论优先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约定优先权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的约定,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一方就享有优先权。

■罗爱玲阮敏(裹樊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襄阳441050)如甲同时向五个人发出要约,只要哪个人◆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最先承诺,就把该货品卖给谁,这时,最先承诺的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权是质特征。

但是优先权的定义应该说明优先一个属概念,其种概念有特种债权优先内容擒要:优先权的中心效力是优先权的性质。

因此,以优先权的效力去代替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受偿,同时表现在物上代位效力、与其或包含优先权的全部含义是不全面的。

四优先承租权及优先承包经营权等。

优先权它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

优先权的法是认为:优先权分为广义上的优先权和狭根据其性质,由于其效力强于其它民事权律保护实践中存在不足,需从制度层义上的优先权,狭义上的优先权就是优先利的效力,因此优先权是一种具有比其它面加以完善。

受偿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人民事权利先于实现的权利。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优先权的保护就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优先权的效力表现保物权。

广义上的优先权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等。

这币中定义对(一)优先受偿效力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所包括的种类有所揭示并把优先权优先受偿权是优先权的中心效力。

法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优先权的专章界定为担保物权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把优律设立优先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优先权人或专节的规定,因而没有优先权的定义。

民先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笔者不能苟同。

能够从标的物价值中优先得到清偿。

无论法学界对优先权所下的定义,绝大多数是我国民法学界对优先权的定义都是从某一是一般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其他围绕着物权,尤其是围绕担保物权的优先方面下的,都没有反应优先权的内容、特担保物权人为实行担保而进行拍卖的场合,权所下的定义。

浅议优先权制度

浅议优先权制度

务人的财产 , 而不能是第三人的财产。同时债务人 的财产并不 移转 占有 , 这一点 不同于质权而类似于抵押权 , 当然需要 明确
抵 押 权 、 质权 的 标 的物 既可 以是 债务 人 的 财 产 也 可以是 第 三 人 的财产 。 +
利人实现 的民事权利 。 换言之 , 凡是涉及“ 优先 ” 二字的权利都 归属于优 先权 。地 有观点认 为优先权是指特殊债权优先于一 般 债权 。 或者特殊 债权 优先 于一般债权甚至 于担 保物权 , 即优 先权是指特殊债权 的一种效力 。0 近来还有观点认为优先权 可
定来 赋予 , 而不能望 文生义 , 仅仅根据 术语字面能否涵盖其 涵 义作 为取 舍的标准 。 考虑到优先权概念发展 的历史轨迹 、 法律 发展 的基 本要 求 、优先权存在 的制度 价值和已有概念体 系 的和谐 ,笔者 同意优先权是指特定债 权人基于法律 的直接规 定 而享有 的就 债务 人的总财产或特定 财产 、不动产 的价 值优


优 先 权 的 含 义
现, 最终 实现 时可 能是针对某个具体动产 , 也可能是针对另一 个具体动产 , 终局很可能完全是随机的。而这也 刚刚从 反面论 证 了优先 权 的作 用是 对个 别的特 殊种 类的 债权 予 以特 别保 护, 维护 社会公平和社 会秩序。最后优先权 以债务人的全部或 者特定财产来 担保特种 债权 。优先权 的标 的为法律规定 的债
客 体 是 债 务 人 不 特定 的 总 财 产 ;而 特 别 优 先 权 的 客 体 为 债 务
人 特定的财产包括动产 、 动产 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 。 不 主要表
值, 债权不能实现时 , 在 权利人有权独 立请 求法院将债务人 的 特定财产或~般 财产变 价 , 就其价款优先受偿 , 并 这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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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初探作者:杨金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在我国,要达到追求实质公平的效果,民事优先权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随着社会法律问题的日渐复杂变化,必然昭示着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们并不能忽视其立法价值,对于特种债权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纷争入手,对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优先权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给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道路,以便于优先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民事优先权属性定位模式选择作者简介:杨金川,贵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11-02一、民事优先权概念综述对于优先权概念的辨析是关乎优先权适用的一个基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

而对于概念的揭示无非是两种倾向:一种是倾向于概念的抽象、规范、全面;一种是倾向于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等方面来规范事物的含义。

我国民事优先权的概念复杂多样,到目前为止主要有四种:特定债权人优先受偿说,认为这是特种债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权,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所谓民事优先权,是指某些特殊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债务人的标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这种说法首先肯定了民事优先权的法定性,但是仅仅把优先权视为优先受偿权是不完善的,在社会实践中,民事优先权也包括着优先购买权等一系列的权利。

特殊效力说,此说认为民事优先权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特殊债权的共同效力。

包括先物权优于后物权,物权优于债权。

如梁慧星教授认为,民事优先权指向的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当性质或内容不同的两个甚至是两个以上物权共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或者说物权与债权共存于某项债务人标的物之上时,那么先物权将优于后物权,共存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这种学说,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解决同一债务人标的物之上物权与物权、债权与物权的先后行使顺位问题,但同时也混淆了民事优先权的属性。

效力强弱说,这种观点认为,我们所关注的民事优先权其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而仅仅是权利所产生的一种效力后果。

如钱明星教授认为“我们所知的物权的优先权,它的本质是指权利效力的一种强弱。

” 这种理论视民事权利具有优先性是权利强弱问题,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简单而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这与法律的价值取向相互矛盾。

特定权利优先说,认为优先权是一种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民事权利,例如,蔡福华认为:“当当事人对同一标的物之上性质不同的几种民事权利产生纠纷之时,我们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的特殊规定或是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来运用优先权制度保障特殊权利人权利的优先实现。

” 应当肯定的是,这种学说把民事优先权作为是一项独立完整的权利且在某种程度上是有一定从属性的。

但是,另一方面该学说认为,当事人可以仅仅依照诚实自愿的原则对民事优先权的内容和行使等一系列问题加以自由约定,这点肯定是不可取的。

如果民事优先权能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而任意设置,则就违背了其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立法初衷。

综合以上各种学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优先权作出界定:1.民事优先权不是一项从属性的权利,而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

2.民事优先权的主体所指向的是特定债权人,且一般是弱势群体的债权人并不是任何当事人都享有的,优先权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独立的实体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主体。

3.民事优先权的客体指向的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或特定财产,其客体是有相对特定性的。

4.民事优先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成立优先权,也不得约定排除优先权。

我们认为,民事优先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是民事优先权的上位概念,民事优先权是指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共存于某一特定标的物之上时,则依照法律规定,某一权利人可以优先行使其在标的物之上的权利。

二、民事优先权的属性辨析(一)民事优先权的物权属性1.民事优先权具有法定性。

由于民事优先权是对个人利益的一种保护且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所以民事优先权需由法律的直接规定,民事优先权的性质、内容、种类、适用条件及顺位都由法律所直接规定,完全符合物权法定的法律规则。

2.民事优先权具有支配性。

物权的根本属性即在于其支配性。

在特别优先权之中,优先权人是对债务人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所得的利益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一般优先权来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都享有民事优先权,在法律上,此二者都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支配物的权利,即享有物权的支配权。

此外,民事优先权的实现不需借助外力行为,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一个显著特征,由此看来,民事优先权便具备着物权性质。

3.民事优先权具有排他性质。

其具有排除他力干涉、独立存在的属性,包括位序性和特定性。

位序性主要指实现权利的优先顺序性;特定性指的是权力行使指向的是特定标的物。

当多个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同时存在于债务人的同一标的物上时,债权人可有有效的排除其他权利优先行使,此为位序性。

特定性主要表现在,无论特别优先权还是一般优先权,其客体都是债务人所固有的、特定的财产。

4.民事优先权具有优先性。

于外部而言,有优先权的民事权利其效力必然优于没有优先权的民事权利;于内部而言,具有较强效力的民事优先权利必然优于较弱的民事优先权。

(二)民事优先权的担保属性1.民事优先权具有价值性。

民事优先权是对债务人标的物价值实现的优先受偿并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占有,而此种变价受偿的属性本质上正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这样看来,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是通过获得债务人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来实现其自身价值。

2.民事优先权具有担保性。

担保物权设立的初衷便是为保证标的物所担保的债权能够得愿以偿,可以看出担保性是其根本价值所在。

在担保性中,主要包括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三种性质特点。

民事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主要指若担保标的物被损毁灭失,那么对于债务人提供的标的物的代替物债权人有权及于。

民事优先权所关注的并不是物本身的使用价值,而是权利能否得到优先实现,因此,民事优先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民事优先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全部获得清偿之前,其权利可及于债务人标的物的全部,对于债务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同时也享有全部权利。

民事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其必须以特定债权的成立和存在为前提,由此看出优先权不能独立存在,此便为从属性。

这使得优先权无论何种情况都不可能脱离债权人而单独存在。

它会因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三、民事优先权的现状分析最早提出优先权制度要援引到《海商法》之中,其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是最早彰显民事优先权制度的。

之后,我国在《民用航空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合同法》等中,陆续在各领域中提出了优先权的规定。

但在《民法通则》中却没有对优先权做出一个系统的规定。

仅仅在某些领域的部门法中简单的设置了有关优先权的概括性规定,尚未全面的对民事优先权制度作出一个详细的规制。

我国当前的法律对优先权的规定还不完善,体系也较为分散。

此外,由于基础理论存在认知上的差异,导致优先权没有一个宏观上认定的概念。

首先,从立法体系上来看,我国目前尚未把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分类的一种,还没有形成体系化的立法模式,实体法尚无有效规制,程序法和实体法运行起来不匹配,现实中大多是通过程序法或是特别法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

其次,《物权法》中没有对优先权的总体架构和规定,仅仅在债权受偿顺位方面有所提及,致使民事优先权性质无法判明,易与优先受偿权相混淆。

再次,民事优先权种类欠缺,且效力层次较低,保护的范围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使许多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得到特殊照顾。

最后,民事优先权的适用性不强。

目前,有关优先权的立法规定较为混乱,特别法和程序法规定虽不少,但很多规定无法达成统一,在实际操作中造成诸多争议,致使有些规定形同虚设。

四、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首先,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

民事优先权制度的雏形形成于罗马法时期,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对比各国的民事优先权立法规定来看,均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于我国,弱势群体的问题仍然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仍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民事优先权允许某些债权得以优先受偿,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权的平等性。

这并没有打破公平正义的实质,与此相反,法律对优先权的规定是对特殊社会关系下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的一种保护,而这种保护正是对实质公平正义的彰显。

因此,优先权并不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打破,而是对实质公平正义的追求。

五、我国民事优先权的立法选择纵观各国,民事优先权的立法主要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法国——日本的立法模式”:将民事优先权的概述性问题规定于民法物权法总论之中,而将其有关的详细规制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加以规定;第二种是“德国——台湾立法模式”:在民法中不对优先权作出统一法律规定,而是在遇到特殊债权时以特别法的形式进行例外规定。

根据我国的当前社会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法国——日本的立法模式,采用“总分式”的立法体系。

因为,我国优先权的种类繁多且权利产生基础不尽相同,假若将此都在民法中予以详细规定必会致使民法的冗长、结构混乱。

所以,我们可以在考察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同时吸取各国经验,采用“总分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在民法总论中,对优先权的概述性问题加以规定,例如: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等一系列问题。

民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首先是保障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其次是弱小债权人基本生存利益的费用,最后,因特殊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债权,此条款可作为一种兜底性条款在特别法中加以特殊规定,在具体案例中分情况适用。

优先权的对象应当明确是债务人所有物或财产权利。

在民法典中还应当明确优先权的顺位,从相同类型的优先权到不同类型优先权的效力问题以及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的顺位履行问题都要做出相应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将民事优先权的性质、种类、原则等概括性问题作出一个总括性的法律规定,而对于每项具体的民事优先权的具体运用问题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特殊法的形式来加以具体规定。

这样,民法典中的总括性规定可以起到补充特别法不足的作用,而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又可以作为一般性的指导意见,这样总分相结合来对民事优先权制度加以完善。

注释: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蔡福华.民事优先权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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