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责活动工作方案

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责活动工作方案引言:懒政怠政是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表现出马虎敷衍、拖延推委等不负责任的态度,给群众工作和生活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效率,我们制定了《》。
一、方案目标:该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套能有效问责懒政怠政现象并激励政府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的机制,使政府工作更加质量和效益。
二、主要任务:1. 制定和完善问责制度通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惩戒性的问责制度,明确懒政怠政行为的界限和相应的处理方式,并确保问责机制的公正和透亮。
2. 建立举报投诉渠道设立权威可信的举报投诉渠道,便利群众向政府监督部门举报懒政怠政行为,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 加强监督和督导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督导机制,确保政府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懒政怠政,对监督部门也要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工作的实质性检查,消除形式主义。
4. 开展培训和教育通过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加强法律法规和道德操守教育,使其不敢、不愿、不会懒政怠政。
5. 加强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既体现对工作突出的表彰嘉奖,也重视对懒政怠政行为的惩罚,使政府工作人员明确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
三、实施措施:1. 制定问责方法制定详尽的问责方法,明确懒政怠政行为的标准和问责程度,包括纪律处分、行政惩罚、岗位调整等措施。
2. 完善举报投诉渠道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和网上举报平台,确保举报投诉信息的准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对举报违法懒政怠政行为的举报人予以保卫,并向举报人提供嘉奖。
3. 加强监督和督导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督导,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对工作优秀的赐予表彰和嘉奖,对懒政怠政行为的惩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 开展培训和教育组织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参与法律法规和道德操守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宁综合素养,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
5. 建立激励机制制定奖惩方法,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政府工作人员赐予嘉奖和晋升,对懒政怠政行为的将进行相应的惩罚和降级处理。
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责任追究暂行办法_办法_

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等庸懒散问题,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号)、《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xx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在编干部职工。
第三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违纪必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包括值班等)有下列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的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从事上网聊天、看影视、玩游戏、炒股、网购、打牌下棋等活动的;(二)到茶楼、宾馆、酒店、商场等场所休闲娱乐或消费购物的;(三)从事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唱歌跳舞等活动的;(四)从事球类、游泳、钓鱼等健身活动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建议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其他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视其情节轻重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一)领导干部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的;(二)借事假、病假等名义从事休闲娱乐活动的;(三)一年内两次被追究责任的;(四)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五)拒不改正,致使损失或不良影响扩大的;(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七)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七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机构、纪检员)负监督责任。
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对责任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采取提醒谈话、组织学习有关规定等方式,督促责任对象自觉遵守作风建设纪律规定,并将履行职责的有关工作资料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和本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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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干部打骂体罚处理篇一:干部带兵“十不准”干部带兵“十不准”不准打骂体罚士兵;不准收受部属、士兵的钱物和接收吃请;不准侵占士兵利益;不准对士兵进行罚款;不准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不准在士兵中拉帮结伙,搞亲疏关系;不准讽刺、挖苦士兵和侮辱士兵人格;不准指使部属、士兵为自己干私活和办违纪事项;不准擅离职守,离兵离营;不准亲友、家属子女在士兵食堂招待就餐。
篇二:违反工作纪律的案件违反工作纪律的案件工作时间带彩娱乐问题201X年8月12日下午5点10分,府河镇农技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何朝国、涢潭铺村党支部书记张永安、党支部委员喻有全在该镇某山庄带彩打麻将。
府河镇纪委给予何朝国、张永安、喻有全三人党内警告处分。
201X年8月12日下午4点50分,府河镇中心学校会计包世华与其他三位当地居民在府河镇某酒店带彩打麻将。
府河镇纪委给予包世华党内警告处分。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今年以来,仙桃市加大整治力度,修订出台了“最严禁令”,向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出重拳。
截至目前,已有1名校长被免职,17名教师停职待岗,其中8名城区教师调至乡镇。
今年6月,仙桃市纪委督导市教育局重新修订和出台了《市教育局关于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明确提出了对违规违纪教师的五条处理意见,即责令其对违规所得进行清退,责成学校同时给与其停职待岗半年,取消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五年内不得晋职晋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等。
仙桃市成立了工作专班,1至6月,查处乱办班、乱补课5起:仙桃九中初三年级提前违规到校补课,该校校长被免职;实验小学、二中、三中、四中共9名教师因参与有偿家教被停职待岗。
7月份,实验初中、仙桃一中共有8名教师违规开展暑期有偿家教被查处,取消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调至乡镇学校工作。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范文最新推荐------------------------------------------------------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年8月21日,区委召开全区党员干部(扩大)会议,集中学习人民日报8月19日头版文章《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武汉不容庸懒散》。
此次学习,是我强化了责任意识,也使我认识到加大治庸治懒治散力度是加强广大干部作风建设的重大举措,通过学习,我感触颇深,现就学习谈一点认识及体会。
武汉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已持续4个多月,席卷到全市上上下下的每一个层次、每一个角落、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干部。
其目的都是为了大力整治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慵、懒、散”问题,都是为了增强干部责任意识,切实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为经济社会不断前进提供坚强保障。
庸、懒、散行为,在武汉被归纳为10种表现: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远城区干部“走读”现象严重。
庸、懒、散,小则碍事,大则碍政。
现实中,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是常见病,也是慢病和顽症,须长期用“药”。
当大部分政府官员都处于庸、懒、散的状态时,最受摧残、最为悲哀的是人民群众。
作为一名年轻干部,要引以为戒,时刻提醒自己杜绝庸、懒、散行为。
坚决杜绝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1 / 18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
一是“庸政”“懒政”现象正成为中国各地政府着力破解的难题,特别是今年以来,多个省区和城市相继掀起一场“治庸”“治懒”“治散”的官场整肃风暴,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抱定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越来越行不通了。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部局纪委: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本精神和有关要求。
《暂行规定》文件颁布后,我局党组、纪检组高度重视,及时转发并提出明确要求;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对《暂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方式、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等进行学习、讨论和解读,局内各级党组织也将《暂行规定》列入学习内容,让全局党员干部全面领会问责制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实行问责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深刻内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
一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逐项进行细化和分解,每年年初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管辖的单位、处室主要领导郑重签订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率100%;局属各单位也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解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量化到岗,细化到人。
二是强化程序监督,规范领导责任。
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形成了包括重大问题或事项决策等监督内容在内的16项易于操作的权力运行监督程序,使权力运行按照廉政制度“格式化”,按照工作流程“程序化”,起到了防范于前、制约于中、惩治于后。
三是积极探索风险防控。
2011年,编制《廉政风险防控手册》,2012年,根据局党组的安排,将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三、结合实际,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
一是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
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认真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
2011年,纪检监察处收到上级转来匿名信1件,按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结。
同时,根据局党组的部署,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查办。
二是强化考核。
每年廉政教育学习月期间,局纪检组深入局属二级单位和船舶就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研、检查、督导。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2012)-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2012)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2012年11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一条中增加《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立法依据。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里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城管、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武汉市治庸问责条例

武汉市治庸问责条例武汉市治庸问责条例是为了惩治“庸,懒,散”的行为,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武汉市治庸问责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深入开展治庸问责活动,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畅通治庸问责投诉渠道,完善治庸问责工作机制,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受理投诉原则围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全市统计系统依法统计,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工作目标,认真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局机关和具有委托履行统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的行为和工作中“庸、懒、散”现象的投诉。
并本着有错必纠、以纠促建的原则,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受理投诉部门局监察室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本局系统的有关投诉,接受市行政投诉中心转办、督办的投诉和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开展对有关投诉的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投诉范围(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四)损害投资和发展环境的行政行为;(五)“庸懒散”现象和其它属于投诉的行政行为。
四、受理投诉程序(一)投诉人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采用信函、电话方式投诉的,应当告知真实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符合以上范围内的投诉,要认真进行详细登记,准确分类,在接到投诉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
对决定受理的投诉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对市行政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办结时限同上。
治“庸懒散奢”塑清风正气

治“庸懒散奢”塑清风正气作者:刘向东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6年第10期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出重拳下猛药”,下大力气整治机关作风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一些地方、个别部门“庸懒散奢”等不良作风仍一定程度地存在,一些干部“不敢为不会为不愿为”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顽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阻碍了改革进程。
因此,整治“庸懒散奢”问题仍是当前加强机关建设的重要任务,需加大力度重点治理。
一、“慵懒散奢”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庸”就是平庸、平常,墨守成规,追求平稳,不敢改革不愿创新,得过且过,满足于当“太平官”,心中没理想,干事没激情,碌碌无为。
具体表现为:学习时主动意识不够,满足于被动灌输,一知半解,缺乏系统性;工作责任感不强,缺乏担当精神,存在“差不多就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开拓创新不足,“新瓶装旧酒”、“穿新鞋走老路”,尸位素餐地“撞钟”、机械重复地“推磨”,解决新常态新形势下复杂问题思路不清、能力不足、办法不多。
“懒”就是懒惰、懈怠,疏于思考,懒于学习,疲于做事,甘做“南郭先生”,滥竽充数,碰到问题绕道走、遇到矛盾往上交,在其位不谋其政。
具体表现为:遇事不动脑筋,不主动作为,习惯于当“收发室”、“二传手”、踢皮球,亲力亲为不够,缺乏担当精神,“软抵抗”、“绕道走”、“磨洋工”;有“冷面衙门”现象,干事不尽心,工作标准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拖拉疲沓,慢作为或不作为,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打一鞭子挪一步”、“混日子”等消极态度。
“散”就是闲散、散漫,政治上无定力,纪律意识淡薄,自由散漫,热衷搞形式、走过场,作风漂浮。
具体表现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党章党性意识不强,对上级决策阳奉阴违,打折扣搞变通;“神龙见首不见尾”,在编不在岗,迟到早退、擅自脱岗;“身在曹营心在汉”,开会无故缺席、会上打瞌睡、看报刊、玩手机,纪律松弛,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逛淘宝;“口无遮拦信口雌黄”,会风会纪不正,保密意识差,乱说乱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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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
“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党政机关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主要是指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以及干部“走读”现象严重等。
第五条在党政机关干部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出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
责:
(一)因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
(三)在年度考评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
(四)不从实际出发、不顾地方财力、违背群众意愿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六)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对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庸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而被上级机关发现问责的;
(八)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
(九)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
(十)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工作中搞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的;
(十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办事拖拉或者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十三)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或者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十五)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擅自脱岗的;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基金)或者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十六)在工作人员招考、招聘、录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导致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七)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八)违反政策规定,拉关系、走门子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
(十九)在年底考评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庸懒散”行为中,被评定为B、C、D等次的;
(二十)散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信息的;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职业行为规范,损害职业形象的;
(二十一)用公款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在外地工作学习中擅自延长停留时间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违反公务回避、信息公开、宣传、保密等规定的;
(二十三)违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禁止远城区市管领导干部“走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武纪发[2011]4号)的;
(二十四)对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说情,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的;
(二十五)党政机关干部存在“庸懒散”行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七)项所列情形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具有本办法第六条(八)至(二十五)项所列情形的,追究单位领导或者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八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十条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办案人员、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二条受到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处理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交流,并取消当年年度考评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
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
定机关决定。
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对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对下列反映本办法第六条所述问责情形的线索,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二)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
(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审计、信访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六)年度考评和民主测评结果;
(七)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四条对党政机关干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问
责程序启动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l5个工作日。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被问责人的有关责任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采用本办法第八条(五)至(八)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受理机关在接到问责对象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全市各级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