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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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业经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包括本市陆域空间和管理的海域空间。

第三条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以全面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为指导,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完善配套法规政策,执行统一技术标准,实现建设亚太对流枢纽、环渤海创新策源中心,打造魅力宜居城市,以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放创新之都、浪漫海湾名城为总目标。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以《大连2049城市愿景规划》为统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坚持陆海统筹、城乡融合、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实施,实施规划全周期管理;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坚持地域特色,强化风貌管理,延续历史文脉;坚持规划管控,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规划的可操作性。

0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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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大连是全国海洋大市,东北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改革开放以来,大连海洋经济发展迅速。

但随着海洋开发的不断深入,也给海洋资源环境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了贯彻国家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海洋自然生态和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率,实现海域有序、有度、有偿使用,遵循海洋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定和标准,编制《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划定海洋功能,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对海域按海洋功能区进行开发与保护,促进全市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区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02年8月22日,国函[2002]77号)、《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04年3月16日)、《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组织开展沿海省、市、自治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总体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发[1998]227号)、《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国家技术监督局GB17108-1997)、《关于开展全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传[1998]128号)、《关于审批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辽政[2002]233号)、《关于开展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和大连市海洋开发与建设“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工作的意见》(大政发[1997]89号)、《关于尽快落实海洋“两划”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8]102号)、《大连市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实施方案》(1998年8月30日通过)等。

第三条【区划目标】为实现建设“海上大连”发展战略,建立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要求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提供用海保障,为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一、引言海域资源是辽宁省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辽宁省海域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辽宁省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二、海域的范围根据辽宁省的实际情况,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包括领海、内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等。

不同区域根据其特点和用途确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限制条件。

三、海域使用的类型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方式,包括海洋开发利用、海域勘测与监测、海上交通运输、港口建设与管理等。

每一种使用类型都有相应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

四、海域使用申请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使用海域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在开始海域使用之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必须包括使用计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安全保障措施等。

五、海域使用审批根据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主管部门将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依据海域资源的分布情况、环境保护要求、海洋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经审批批准的使用申请,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使用证书。

六、海域使用管理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设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巡查监测、日常巡逻、例行检查等。

同时,对于违反海域使用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管理措施。

七、海域环境保护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将海域环境保护纳入到管理范围之内。

对于使用过程中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主管部门要求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八、监督与评估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定期监督和评估的要求,以确保海域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主管部门将定期对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九、法律责任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使用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8号)沿海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和国家海洋局的意见,为了合理划分我省各级政府海域使用项目审批权限,全面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各级政府的海域使用项目审批权限划分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造地、码头、堤坝等填海型项目用海,由省政府审批。

二、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港池、盐池、鱼池等围海型项目用海,按使用海域面积分级审批。

(一)使用海域在30公顷以下的,由县政府审批。

(二)使用海域在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审批。

(三)大连市政府使用海域审批权限为3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

(四)以上规定之外的,由省政府审批。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海水增养殖、旅游(浴场、游乐场等)等用海项目,按使用海域面积分级审批。

(一)使用海域在60公顷以下的,由县政府审批。

(二)使用海域在60公顷以上,12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审批。

(三)大连市政府使用海域审批权限为60公顷以上330公顷以下。

(四)以上规定之外的,由省政府审批。

四、跨地区使用海域的,报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审批。

五、同一项目使用海域,必须一次性申请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和审核工作,加强对海域使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二日——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5]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沿海海域的综合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海岸线以下的海域,包括我国内海、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规定所称海域使用包括下列项目:(一)海岸工程;(二)海水增养殖;(三)滨海旅游;(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五)海上人工构造物及安全保护区;(六)其他开发利用海域项目。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本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进行海域开发利用活动。

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和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海域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使用海域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事业和建设公共设施、国防设施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和无偿使用制度;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六条有偿使用海域的,均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出让,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进行。

围海造地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海域,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市海洋、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大连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海洋政策、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海域的功能区划和开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部海域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部海域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部海域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大政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部海域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7] 9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南部海域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部海域养殖物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8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部海域养殖用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42号)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南部海域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明确用于旅游或航道建设的南部海域,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面养殖由每年每亩200元提高到500元,海底养殖由每年每亩100元提高到200元。

其他海域使用金标准,仍按照《大连市贯彻〈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大财非〔2007〕1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清理整治的南部海域范围东起开发区金石滩清云河口、西至旅顺口区塔河湾。

包括金石滩-小窑湾-大窑湾-大孤山-大连湾、黄白咀-棒棰岛-老虎滩-付家庄-星海湾-黑石礁-凌水湾-小平岛-塔河湾。

三、本通知下发后,市海洋渔业局要在1个月之内,对尚未清理整治的南部海域,核实养殖品种与用海面积,并将情况提供市财政局,由市海洋渔业局、财政局共同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确权发证。

市海洋渔业局要加大对海上非法养殖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本通知下发后如有继续非法养殖的,一经发现,由市海洋渔业局予以无偿清除。

四、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整治海域使用金的征管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大连市政府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连市政府令第49号)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省政府要求,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等84件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4件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七月一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4件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1、大连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2、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告(大政发[1982]155号)3、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加强防空警报管理的报告》(大政办康字[1984]111号)4、公路义务建勤暂行规定(大政发[1986]25号)5、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财物安全管理规则(大政发[1986]56号)6、关于事业单位办企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大政发[1986]166号)7、大连港港口管理暂行条例(大政发[1987]12号)8、大连市派出国进修人员工作管理办法(大政发[1987]36号)9、大连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大政发[1987]94号)10、关于加强对增殖对虾的保护和管理的通告(大政发[1987]105号)11、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大政发[1987]179号)12、大连市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安全管理规定(大政发[1988]216号)13、大连市人才流动管理办法(大政发[1988]234号)14、大连市地名管理规定(大政发[1988]241号)15、大连市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大政发[1988]244号)16、大连市城镇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大政发[1989]89号)17、大连市公路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99号)18、大连市农村企业用地调节费征收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113号)19、大连市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137号)20、大连市海上直接出口活、鲜水产品管理规定(大政发[1989]155号)21、批转市战备办公室关于加强三线战备设施维护管理报告的通知(大政发[1991]3号)22、大连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1]28号)23、大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办法(大政发[1992]17号)24、大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大政发[1992]19号)25、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大政发[1992]73号)26、大连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大政办发[1992]99号)27、关于发布大连市主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发[1993]9号)28、大连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规定(大政发[1993]13号)29、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有线电视设施安全的通告(大政发[1993]43号)30、大连市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大政发[1993]46号)31、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大政发[1993]55号)32、大连市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大政发[1993]62号)33、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大连地图编制出版中地名管理报告的通知(大政办发[1993]72号)34、大连市渔港卫生监督检疫管理办法(大政发[1994]6号)3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4]7号)36、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大政发[1994]28号)37、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43号)38、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大政发[1994]51号)39、批转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发[1995]20号)40、大连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5]33号)41、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5]36号)42、大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46号)43、大连市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大政发[1995]77号)44、大连市价格违法案件审理程序有关规定(大政发[1995]33号)45、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方案(大政发[1995]93号)46、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137号)47、大连市市区试行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规定(大政发[1996]39号)48、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6]60号)49、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大政发[1996]69号)50、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大政发[1996]80号)51、关于开展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第二战役的通知(大政发[1996]111号)52、关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安排统一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7]60号)53、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收费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69号)54、大连市市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7]73号)55、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大政发[1997]79号)56、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通知(大政发[1997]80号)5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助力车管理的通告(大政发[1997]99号)58、大连市促进下岗和失业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大政发[1998]33号)59、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8]63号)60、大连市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规定(大政发[1998]77号)6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8]94号)6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8]100号)63、大连市人才流动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234号)64、大连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47号)6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外省市公民来我市购房政策的通知(大政发[1999]52号)66、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58号)67、大连市金融机构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69号)68、转发市房产局、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进一步放开外省市公民来我市购房落户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1999]94号)69、大连市熟肉制品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122号)70、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63号)7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大政发[1999]164号)72、大连市招商代理暂行规定(大政发[2000]12号)73、大连市住宅小区达标工作方案(大政发[2000]18号)74、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大政发[2000]20号)75、大连市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大政发[2000]29号)76、关于加强殡葬用品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00]37号)7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大政发[2000]55号)78、《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大政发[2000]63号)79、大连市浅海、滩涂增养殖看护管理规定(大政发[2000]72号)80、大连市黄条鰤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75号)8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1]126号)8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2]68号)83、关于禁止擅自开展房地产开发评比活动的通知(大政发[2003]40号)84、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展销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03]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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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批准部门】8;806;80601;
【批准日期】2007.05.25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6.12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业经2007年3月22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12日
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7年3月22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秩序,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由本市管理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在本市管理海域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市)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殖用海进行监督管理、调解养殖用海纠纷。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管理范围内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由市及区(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海洋功能区划。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

第六条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原则,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港口运输、临港工业、旅游和渔业等海洋产业用海。

第七条港口、养殖、盐业、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域使用的行业规划,按照管理权限,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管理该海域的区(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区(市)县的项目用海,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用海项目、起止时间、位置、面积、坐标、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
(二)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和资金证明;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四)属于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的项目用海,提交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未利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主导功能的项目用海;
(二)用海范围涉及军事用海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生物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等特殊海域的项目用海;
(三)填海、围海项目用海;
(四)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其他项目用海,可以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第十一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二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区(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或者组织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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