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的审批审批机关,权限,审批内容
城市规划各阶段编制审批机关列表

审议/审查
审批
备案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
国务院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省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
城市 总体规划
直辖市
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
城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
其他城市
城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
镇 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县人民政府
县人大常委会
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
其他镇
镇人民政府
镇人大审议
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详细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
城市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城市人民政府
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镇 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县人民政府
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其他镇
镇人民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乡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
—
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文章来源:湘建[1997]规字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编制、审批和变更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有关可行研究的工程项目选址论证等。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
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和成果应达到有关规定要求,成果应包括规划文字、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相应的图纸。
其中,现状非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或者规划人口规模在20万人以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应达到分区规划的深度;现状非农人口5000人以下或者规划人口规模在1万人以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可以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次性完成。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对城市及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具备必要的勘察、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具备必要的勘察、测绘和其它基础资料,使用统一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
第五条城市规划在报请审批前,必须由审批机关的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审查报告。
省建委批准的单项城市规划设计,必须经省建委组织技术审查后,方能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不按城市规划审批或者进行不合理的规划变更的,根据《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批无效,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责令改正。
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体系规划,以指导区域城镇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88年4月23日郑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督检查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或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包括:(一)市属各区所辖范围;(二)建制镇的规划发展区;(三)铁路及市级以上(含市级)公路的两侧各三十米以内的地带;(四)上述区域外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点)、文物保护区、飞机场及其控制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系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防空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各类管线、园林绿地等建(构)筑物工程和沙、石、土、矿藏的开采,水源井的开挖,河湖水系的治理,行道树的种植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一)控制市区发展规模,积极发展卫星城镇,严格控制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促进人口的合理分XXX 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二)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劣地。
(三)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一、任务背景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是指对城市、区域、项目等规划设计条件以及规划方案进行审批和批准的过程。
审批的目的是确保规划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保障城市发展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二、审批程序1. 提交申请:规划设计单位或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2. 受理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3. 技术评审: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进行技术评审,评估其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4. 公示告知:对通过技术评审的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告知,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 审定批准: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评审和公众意见,对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进行审定批准,并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
6. 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和质量。
三、审批内容1. 规划设计条件审批:主要针对城市、区域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和修订进行审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
示例:某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申请,包括城市发展战略、土地利用结构、交通网络规划等内容,经审批后批准实施。
2. 规划方案审批:主要针对具体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规划方案等。
示例:某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申请,包括建筑布局、外立面设计、景观规划等内容,经审批后批准实施。
四、审批标准1. 法律法规标准: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
示例: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规范标准: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标准,如建筑设计规范、交通规划标准等。
示例: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城市交通规划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城市规划的审批制度相关知识复习

城市规划的审批制度相关知识复习城市规划的主要成果及审批制度主要成果: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审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3)上述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6分左右重讲了一下)(4)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级政府审批。
(5)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6)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7)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9)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
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1)城市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拟定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经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制定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引言概述: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是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制定规划设计条件和审批规划方案,可以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的相关内容,包括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规划方案的编制、规划方案的审批程序、规划方案的评估和规划方案的调整。
正文内容:1. 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1.1 制定背景和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应该明确制定的背景和目的,包括城市发展的需求、规划目标和政策导向等。
1.2 确定规划范围和内容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需要明确规划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土地利用、建造高度、绿化率、交通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1.3 基础数据采集和分析制定规划设计条件需要采集和分析相关的基础数据,包括人口分布、交通流量、环境状况等,以便为规划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1.4 制定具体要求和指标规划设计条件应该制定具体的要求和指标,包括建造物的高度限制、道路的宽度要求、绿化的比例等。
2. 规划方案的编制2.1 规划方案的目标和原则规划方案的编制需要明确规划的目标和原则,包括城市发展的方向、生态环境的保护等。
2.2 规划方案的内容和布局规划方案的编制需要确定规划的内容和布局,包括土地利用的布局、建造物的分布、交通网络的规划等。
2.3 规划方案的技术可行性规划方案的编制需要考虑技术可行性,包括交通规划的合理性、供水供电的可行性等。
2.4 规划方案的可持续性规划方案的编制需要考虑可持续性,包括生态环境的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等。
3. 规划方案的审批程序3.1 提交审批申请规划方案的编制完成后,需要提交审批申请,包括编制的规划方案、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报告等。
3.2 审查和评估审批机关会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对规划方案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3.3 公示和听证审批机关会对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和听证,以便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4 审批和批复审批机关会根据审查和评估的结果,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批和批复,确定是否通过并赋予批复。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正文:----------------------------------------------------------------------------------------------------------------------------------------------------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8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而提出具体规划要求的地区性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各层次总体规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建设的目标,对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控制性规定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实施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建筑空间、绿化配置、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建筑保护等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
第四条(作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和审批的原则)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景观,改善城市交通,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历史风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是每个国家必不可少的,它一每个城市的经济相关联,而在中国生活的你,知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1]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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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的审批审批机关,权限,审批内容
1.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及权限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审批实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审查制度和政府分级审批制度。
具体规定包括:
(1)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4)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制镇的详细规划报建制镇的人民政府审批,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详细规划除外。
2.城市规划的审批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城市规划时,应特别注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审查城市规划中涉及安全事项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津、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批准;
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范地质灾害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进行审查;
③审查城市规划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④审查城市规划是否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是否有利于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⑤审查城市规划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利于保持民族与地方特色;
⑥审查城市规划是否做到了合理利用与节约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本文转自:园林吧/zonghe/text/26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