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妇司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妇幼项目质量控制方案

基本公共卫生妇幼项目质量控制方案为切实推进我县基本公共卫生妇幼项目实施,有效落实项目任务,按时完成各项工作指标,提高孕产妇、儿童健康水平及群众对健康知识知晓率,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质控评估内容(一)组织管理各镇要按照县级项目方案要求,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制定适合本镇的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绩效考核方案,及时召开项目年度会议,每季度进行项目工作督导,每半年、年终进行绩效考核,确保项目工作稳步推进。
(二)宣传动员每季度利用宣传媒体、健康教育课堂、义诊咨询或村组会议开展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印制宣传材料并发放给服务对象,每村至少刷写固定标语三条,每季度进行黑板报宣传一次并保留板报底稿。
所有活动均须保留影像资料。
(三)人员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两期村级保健人员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项目服务内容和方法、服务流程、产儿科适宜技术、健康骨干如何在村级开展工作等。
培训有计划、通知、课程表、教案、试卷、成绩、总结。
要求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医务人员知识掌握程度达到90%以上。
(四)项目公示制定项目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
各镇要长期向社会公示可以免费享受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流程,每季度公示享受免费服务对象的姓名和次数,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村级要加强对孕产妇和0-6岁儿童的摸底,为每名孕产妇和儿童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和《儿童保健手册》,督促孕产妇和儿童携带保健手册按时到服务机构接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每次服务结束后由提供服务的保健医师填写保健服务记录表和保健手册,并由孕产妇或儿童家长签字确认。
(六)健康教育管理镇村级要加强对居民健康素养66条的培训和基本均等化项目的健康教育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2次。
使所有的群众健康教育知晓率能达到8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65%。
(七)信息资料管理镇村级要为每名孕产妇和儿童建立一套健康档案,在做完每次服务后详细记录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信息,并按照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4•【文号】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 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 图分类号 】 R7 中 I
[ 献标识码 ] A 文
[ 章 编 号 ] 10 — 6 (0 8 1 健 机 构 作 为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体 期 妇 幼 卫 生 经 费 占 卫 生 总 经 费 的 比 例 仅 失 , 有 人 员 难 以承 担 保 健 与 临 床 相 结 合 现
近 两 年 组 织 的 调 研 发 现 , 些 地 方 为 以保 证 , 一 步 影 响 到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的健 某 进
11 部 分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价 值 取 向 偏 离 , 解 决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的 生存 问题 , 部 分 机 康 持 续 发 展 。 . 将
妇 幼 卫 生 服 务 公 益 性 弱 化
构 合 并 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或 医 疗 机 构 。 由 14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人 力 资 源不 足 .
. %上 升 到 4 5 2 现 有 的 投 入 水 的 常 规 工 作 , 以对 下 级 机 构 和 基 层 进 行 . %l 。 J 系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国家 保 护 和 促 进 妇 从 4 3 是 难
女 儿 童 健 康 、 高 出生 人 口素 质 的 公 共 卫 平 不 足 以 支 持 妇 幼 卫 生 基 本 服 务 。2 0 业务 指 导 , 体 业 务 萎 缩 。有 的 地 方 将 县 提 06 总
系 的建 设 亟 待 加 强 。 1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现 存 的 主要 问题
乏 且 相 对 落 后 , 致 相 关 保 健 业 务 无 法 开 导
12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的 稳 定 发 展 受 到 冲 击 展 , 有 的保 健 服 务 项 目的 服 务 质 量 也 难 . 现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 年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 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 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 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第 2 号文确定。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
第三章选址第八条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
— 70 —第九条 妇幼保健院、所地址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远离居民区;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干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源和高压线路。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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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7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职能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
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 2015-12-28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按照《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工作落实。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县妇幼保健院现承担了孕产妇健康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四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2016年,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下,以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县妇幼卫生工作要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经费管理,健立长效机制,强化项目宣传与培训,狠抓督导检查,提高了我县基本公共卫生妇幼服务质量与管理能力,切实改善了广大居民保健水平。
现将工作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项目组织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一是健全组织。
县卫计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基本公共卫生妇幼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中存在问题。
医院设立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卫生妇幼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是完善方案。
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印发了《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实施方案》、《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绩效管理考核标准》、《县妇幼项目督导质控方案》等5个配套文件。
三是落实责任。
年初,县卫计局与各医疗机构负责人签订了年度妇幼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医疗机构与妇幼专干、村医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工作层层落实。
县妇幼保健院和各镇(办)卫生院积极推行了院长负责制,妇幼保健院保健科继续落实分片包抓责任制,实行院、科、片同步考核,包片人员每月下乡督导指导不少于6天,对新专干及时进行培训,确保妇幼项目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强化考核。
县妇幼项目办公室加强对镇级日常考核工作,对年度镇(办)卫生院妇幼卫生及项目管理中先进集体给予了表彰奖励。
各镇(办)卫生院对工作突出的村卫生室和先进个人也进行了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扣减了部分服务经费,进一步提高了妇幼保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的落实。
卫生与妇幼保健基妇科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妇幼保健工作计划

卫生与妇幼保健基妇科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妇幼保健工作计划基妇科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xx年我县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在市卫生局及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局领导班子加大工作力度,紧紧围绕xx年基妇工作要点,统领工作全局,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项工作稳步发展,重点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
现将我县xx年上半年基妇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公共卫生工作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自xx年启动以来,在市卫生局及县卫生局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各项工作稳步发展,截止目前农村居民健康档案576245份,城市社区健康档案166876份;城乡电子档案464031人,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料175000余份; 6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52404人;孕产妇系统管理3745人; 65岁以上老年人登记管理94752人。
xx年6月26日基妇科对全县公共卫生查体情况进行可汇总。
截止到6月25日各中心、乡镇卫生院共查体65岁以上老年人31661人,0-6岁儿童37176人,孕产妇3652人,35岁以上高血压17560人; 35岁以上糖尿病3729人;重性精神病640人。
发放印刷材料120种;宣传栏更新63次,播放影音材料58 次;举办健康教育咨询活动88次,举办健康教育知识讲座 120次。
xx年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也比较重视,比往年有了比较大的进步。
各单位均成立了公共卫生科,基层妇幼保健科,健康教育科,均设立了科长,专人专管负责各项工作。
3月份、5月份县卫生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了2次督导、考核,考核结果均在会议中通报。
二、农村卫生工作 5月份对全县212所开通基本药物制度的标准化卫生室进行全面督导,为下一步实行农合报销奠定基础。
为全县217所标准化卫生室统一定做了各种规章制度,并发放上墙。
三、城市社区工作 4月份局分管领导带队对我县12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了暗访,对暗访结果进行了通报批评,并从新划分了服务片区,其中其侨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谷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曙光社区卫生服务站、振华社区卫生服务站、顺达社区卫生服务站;狮子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育才社区卫生服务站、会盟社区卫生服务站、顺发社区卫生服务站、金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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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妇司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项目简介
妇幼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国五十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和重视下,我国的妇幼卫生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妇幼保健机构是承担妇幼保健服务的主要载体,几十年来,一方面随着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也经历一些曲折。
1949年,我国只有9家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专门机构。
在当时高孕产妇死亡和高婴儿死亡的状况下,我国政府认识到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的重要措施,在全国逐步建立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特殊职责。
据统计,至2001年,全国有县及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3132家,其中妇幼保健院584家,妇幼保健所(站)2548家,占妇幼保健机构的81.4%。
妇幼保健院平均床位数为70.9张,妇幼保健所(站)平均床位数为12.8张。
由于妇幼保健机构在不同历史时期承担不同的任务,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和规范也在发展中不断完善,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
监测和技术指导。
”根据这一规定,妇幼保健机构承担起对辖区内妇幼保健工作进行监测和技术指导的法定职责。
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妇幼保健工作方针是“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
向基层和预防为主”。
这一方针为今后我国母婴保健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发展要始终坚持的方向。
但是,在不同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的发展模式和规模各异,承担的职能与《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1、没有认识到母婴保健工作的特殊社会地位及其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放在可有可无、任其自流或者干脆取消的位置;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预防为主、以保健为中心的工作方针受到冲击和动摇;3、重自我建设,重经济效益,深入基层、面向群体、全面管理有所放松;
4、按行政区域构建妇幼保健机构,资源重叠与贫乏并存;
5、人员业务素质单一,整体学历偏低,水平急待提高;
6、工作任务不饱和,工作人浮于事,缺乏指导和监督,在基层得不到落实。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政府、公众对公共卫生认识水平的提高,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是政府卫生改革的应有之义。
通过改革,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够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加强内涵建设,探索建立起科学、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保证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为此,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拟制定“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保证“一法两纲”的贯彻落实。
为了对制定“妇幼保健机构规
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提供依据,对妇幼保健机构的发展进行评估与监测,有必要对妇幼保健机构各方面的发展现状、职能和完成任务情况以及社会对妇幼保健服务的需求等进行全面调查。
本次调查通过对妇幼保健机构发展规模和提供服务现状的了解,分析不同社会经济状况下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以及对妇幼保健服务的需求,为制定“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提供依据;为全面监测妇幼保健机构各项服务、管理指标提供基础资料。
本调查将采取问卷调查和典型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问卷调查在全国各省、地区、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普遍填写调查问卷的基础上,抽取31个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每省2个地市级机构,每个地区抽取2个区县机构作为重点调查对象。
在此基础上,抽取五分之一省作为典型现场调查点。
现场典型调查将对问卷调查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不同人群进行访谈,并对妇幼保健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在汇总问卷调查和典型现场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完成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报告和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目前各种调查表已经设计完成,正在进行专家论证和现场预实验,预计在七月份开始全国性的问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