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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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员大会上的讲话3篇

村党员大会上的讲话3篇

村党员大会上的讲话3篇为了进一步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村务管理, 提高村务公开的透明度,织金县委在八步镇开展了“村两会评议制度”的试点工作。

村“两会”即村党员大会和村群众代表大会。

每季度末由联系各村的乡镇党政领导组织各村党员和群众代表分别参加村党员大会和群众代表大会。

*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党员大会上的讲话,仅供参考。

村党员大会上的讲话一:现在开始开会了,请大家安静。

今天我们支部会议的主题是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

主要有3项议程:第一项议程是我带领大家共同学习我们村的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第二项议程是我向大家汇报我到村工作情况及下一步打算;第三项议程是请大家对我们村两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集中大家的智慧,把我们村的工作做得更好。

下面,首先由我宣读《保婴村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我到村工作情况和村两委下一步的主要打算。

我是6月9日到村任职,到现在也有3个多月。

在这期间,我走访了绝大部分党员,还有一些人家,对村里的情况应该说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客观地讲,我们保婴村地理位置不优越,自然资源不丰富,经济发展比较缓慢。

但是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村还是做了不少事情,甚至有些是很有难度的事情。

比如我们村部做起来了,而且是全市档次比较高的标准化村部;我们修了一条民族团结路,修了一条抗旱渠,虽然两个工程还有欠债,但我们没有从村民家里收取一分钱,这在其他地方是不多见的。

为什么我们能够做成这些事情?从外在原因来讲,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得益于政策支持。

保婴村是少数民族村,从中央到地方对民族工作都非常重视。

今年5月份,省里出台《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把促进民族村的发展摆上重要位置,把对民族村的扶持工作制度化,形成了长效机制。

另一方面,也是更关键的,得益于各个市直单位的帮扶。

市委组织部、财政局、水利局、公安局一直是我们保婴村联系帮扶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10•【字号】皖政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宗教信仰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场所登记编号第四章民主管理组织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六章活动管理第七章建设管理第八章发挥作用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间信仰事务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具有民俗性、自发性、分散性、地域性和历史传承性等特点,主要包括自然崇拜,神话传说和佛道教神灵、历史人物、行业神崇拜,祖先崇拜,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具有一定规模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建筑物,不包括文庙和宗族祠堂。

第五条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尊重现实、把握特点、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的基本原则,尊重信众的信仰和风俗习惯,引导民间信仰与社会其他方面和谐共存,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活动有序、安全和谐。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六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在当地有一定历史文化积淀、信众较为广泛、主体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次以上的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编号管理。

统战工作条例

统战工作条例

统战工作条例第五章民族工作第十九条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

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宗教工作第二十二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

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明确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一)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二)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三)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的企业。

按照这项规定,我市共有x家企业享有以上政策扶持。

分别是现将xx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作如下汇报:一、基本情况总的来看,我市民族发展经济,总注册资金1.2亿。

自有资金4600万。

年产值1.7个亿,年利润1290万,年税金590万。

解决就业人数近600人。

其中少数民族群众达到100多人。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以民族聚居村为中心分布。

六个企业,有四个建在民族村。

一个距民族村只有几公里,还有个企业在xx。

二是产业分布。

3家是以光电、电线、电缆为主的企业。

1家以民族特需商品服装为主业。

1家是化工企业。

1家是木业。

三是企业主大都是少数民族,或者是与少数民族群众有亲缘关系的群众。

xx老板是回乡创业的招商引资企业,以前在xx发展,为了支援家乡的经济发展,回乡建立了光电公司,也是我市民族企业中的佼佼者。

四是企业都是正处于发展初步阶段。

少数民族企业大都建立于2000年后,基本处于发展阶段。

规模最大的是xx光电公司,注册资本1.05亿,年产值7000多万,税金300万。

其它企业规模注册资本都在500万左右。

二、服务情况一是帮助营造氛围。

近年来,在市委统战部门和民委的努力下,我市对民族工作比较重视,对民族企业主也在参政议政等方面注意倾听他们的声音。

几届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都有他们的身影,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的作用。

去年,市民委还帮助xx公司成功申报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扩大企业的影响,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帮助申报有关项目。

每年帮助民族村申报项目,近两年都得到了xx市的大力支持。

帮助xx有限公司成功申报国家十二五规划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

安徽省宗教局关于印发《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5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宗教局关于印发《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5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宗教局关于印发《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5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宗教局关于印发《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5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联络与舆情中心:《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复议办法》《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和《省民委(省宗教局)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已经2月3日委局主任(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民委(省宗教局)办公室2021年3月1日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民族宗教事务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05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精神,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结合委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一)委局代拟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或者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发的的规范性文件,委局拟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二)委局拟报请省政府批复的重大事项;(三)委局制发或者牵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四)以委局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重大事项的协议;(五)以委局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六)委局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关于修改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

《关于修改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帮助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加强能源、交通、通讯、农田、水利、林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要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帮助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开发资源,搞活流通,发展经济。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帮助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加强能源、交通、通讯、农田、水利、林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饮水、流域治理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当地配套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帮助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合理开发资源,发展特色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旅游资源较为丰富的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制定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
1、《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9号)第十一条:“实施财税倾斜政策。……国家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安全饮水、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市州级配套资金。”
1.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应”改为“应当”,“或”改为“或者”。
2.目前,我省所有设区的市和县(市、区)都有少数民族分布,明确有管理民族工作的机构、配备有民族工作干部。原条例中“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改为“设区的市”。
第五条辖有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条删除原第一款
第一款同左第二款
第五条同左
省政府已经明确不再批准民族乡。
第四条省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辖有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应确定管理民族工作的机构或配备民族工作干部。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总页数】7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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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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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2022年1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持续营造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法治环境,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拒绝核验的,购买人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责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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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已经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20日
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
(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禁止制造民族分裂和损害民族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四条省财政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设区的市、县级财政根据本行政区域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省及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多的设区的市、县级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
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障少数民族权利
第八条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百分之三十的乡,可以建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百分之三十。

民族乡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民族乡的建立,由该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乡一经建立,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撤销。

民族乡区划范围需要变动的,报批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人民政府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和有少数民族人口的县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有少数民族代表。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

在制定涉及少数民族重要政策、决定时,应当听取少数民族公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规划,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队伍建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少数民族公民的优惠政策,并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禁止以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二条公民的民族成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
成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分。

公民不得采取谎报、伪造等欺骗手段变更民族成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帮助。

第三章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因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享有优惠政策而削减对其正常安排的资金和应当享受的其他政策性资金。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培育特色明显、带动力强的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贫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纳入扶贫开发规划。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辖有民族乡和少数民
族人口相对较多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帮扶机制,落实对口扶持项目,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完善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经济。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科技兴农工作,组织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活动,加强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农业技术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对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
(二)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
(三)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的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信息咨询、人才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服务、项目建设等方面为前款规定的企业提供扶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鼓励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带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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