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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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现将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部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除外)划分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适用简易办法征税货物与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设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二、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划分问题。

(一)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与其它增值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收入或实际成本的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三、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能明确划分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核定问题。

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其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四、关于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以下两种情况的:(一)安置的残疾人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二)安置的残疾人已由原企业购买了若干年保险,企业无法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否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的问题。

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上述两种情况,只要社保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允许其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

五、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的问题。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有证或无证的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可自己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向城乡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发票。

六、关于纳税人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银行刷卡手续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2]2569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2]2569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1993年2年2日计投资[1993]116号)我委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1993年12月24日计投资[1992]2569号)自1984年国家批准对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以来,供电工程贴费在弥补110千伏以下电网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城乡电网发展、改善用户电压质量以及降低电能损耗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截止到1991年底,累计收取各项工程贴费91亿元,先后建成投产35——110千伏供电线路1.35万公里,变电容量3200万千伏安,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29.5万公里,公用配电变压器980万千伏安。

但是,由于原贴费标准是以七十年代实际工程决算为基础测算的,自1984年执行以来一直未做调整;且由于当时测算贴费标准时,涉及修改1963年发布的《关于协作配合工程投资划分的规定》,问题比较复杂,故经反复研究,决定暂不考虑对110千伏电压等级的供电工程收取贴费。

因此,收取贴费的范围未包括这部分供电工程。

近几年,随着物价、设备、材料、各种取费标准以及工程技术要求的提高,工程造价大幅度增长,原有贴费标准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

同时由于国家和地方办电资金紧张,在安排大中型电站和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上,尚有较大缺口,无力安排110千伏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以致出现110千伏建设投资的“空档”。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383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38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转发你们,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措施,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贯彻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文件,作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查实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确保相关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用电企业广泛知晓完善后的基本电价执行方式,主动为用电企业申请办理调整计费方式、减容、暂停手续提供便利。

三、各地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8月8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增值税预征定额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增值税预征定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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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增值税预征定额的通知
【标 签】调整,调整电力增值税,增值税预征定额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1997﹞5号
【发文日期】1997-01-10
【实施时间】1997-0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我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传[1993]75号)对四川省电力公司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发电厂、供电局所在地预征,核算地清结算的办法征收,对发电厂、供电局的预征定额(率)分别确定为4元/千度、3%。

运行情况表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预征定额较低。

经我局测算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的预征定额统一调整为7元/千度,供电分局的预征率仍按3%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272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27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优惠电价。

四川电网直管直供区化肥生产用电(含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相同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的大工业或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2016年6月1日起,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87分钱,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调整,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四川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趸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2。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利用本次趸售工商业用电降价空间,相应制定落实当地地方电网工商业电价调整具体方案。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并做好舆情监测、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供电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四川省电网趸售电价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16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精神,为促进减轻企业负担、节能减排和工业结构调整,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9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为每千瓦时0.4012元。

四川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6分钱(直供区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调整,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次趸售工商业降价空间,相应制定落实当地地方电网工商业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

调整后的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趸售电价表详见附件2、3。

三、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每千瓦时提高4厘钱。

直购电量、留存电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均按每千瓦时1.9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区按每千瓦时1.8分钱)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企业转供水电应缴纳增值税

企业转供水电应缴纳增值税

企业转供水电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常常需要将购买的水电资源转供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

这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企业转供水电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在中国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中,关于企业转供水电是否应缴纳增值税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转供水电。

转供水电指的是企业将自己购买的水电资源转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获取利润。

在这个过程中,转供水电的企业充当了资源中介的角色,并向转购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转售商品(包括水电资源)的销售额,应当作为应税销售额计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这意味着企业转供水电的行为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此外,关于企业转供水电的纳税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企业转供水、电、热销售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明确规定,企业转供水电的销售额,应按照10%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但对于购买的水电成本,允许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扣除,在计税过程中享受扣除政策。

此外,如果企业在转供水电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加工、改造、加工修复等服务,这些服务属于独立增值的情况,可以按照当地增值税政策进行征税。

那么,为什么企业转供水电应该缴纳增值税呢?首先,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间接税之一,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

通过征收增值税,能够为国家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其次,企业转供水电实际上是一种商业行为,通过购买资源再转售,获取差价从而获利。

这种行为具有经济性质,应当适用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规则,完成纳税义务。

然而,有时企业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困惑和疑问。

在购买水电资源时,本身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然后再转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时,是否需要再次缴纳增值税?实际上,这里存在着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

一方面,企业在购买水电时作为购买者需要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企业作为转供水电的销售方,需要按照公告中规定的税率对转售的水电金额进行征税。

这种双重纳税的情况在税收政策中是允许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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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
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标 签】四川省,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率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14﹞320号
【发文日期】2014-12-26
【实施时间】2014-1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2014年预征、清结算环节的增值税分配比例已超出规定的合理分配比例,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增值税预征率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23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15年1月1日起(税款征收期)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按2.2%执行。

附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川国税函〔2014〕32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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