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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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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LX-FS-A44827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标准范本The Stage T asks Completed According T o The Plan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In The Work And The Lessons Learned In The Work, So As T o Obtain Further Guidance From The Superior.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报告资料适用于按计划完成的阶段任务而进行的,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的汇报,以取得上级的进一步指导作用。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20xx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纪检组长袁春桔为团长一行8人组成司法考察团,对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进行了为期12天的考察访问。

考察团先后拜访了法国司法部、德国科布伦茨州法院检察院等单位,通过与其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进行座谈、参观等活动形式,对法、德两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学术考察,对其检察制度,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体系设置、基本职能、检察官的选拔任免以及司法保障制度等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本次考察访问活动,增进了我院与法、德两国相关机构及检察系统的联系与交流,使我们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启发了思维,促使我们在比较中认清了本国和他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之长短,可谓是收获颇丰。

现就考察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法院系统内,按照法院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份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份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一)份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1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__系统内,按照__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

如法国有最高__检察院、上诉__检察院、初级__检察院等。

德国有联邦__检察院、州__检察院、地方__检察院等。

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取决于其所配合工作的__的管辖范围。

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较广,且呈进一步扩展趋势。

法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较多,主要有:1、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__,并且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检察官指挥司__察进行初步调查,并且决定是否移送预审法官进行侦查。

法国实行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采取以公诉为主,自诉例外的诉讼原则,除少数轻微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其余的均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

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

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传唤证人,调取证据,有权直接对被告人、证人提出任何问题;有权对证人证言失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复审或者对某些违背法律的判决宣布无效。

法国检察官还执行某些司法监督职能,如:有权审查初级__的案件、参加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会议、对法官进行考核和监督,发现问题记入考勤簿,并向司法部长报告。

3、监督判决的执行,并且可以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对无法执行的判决,可以要求停止执行。

4、以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对于__受理的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调阅其卷宗,可以书面形式向__提出意见,也可以附属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此外,检察机关还对经纪人、公诉人、律师等职业人员以及户籍管理等人员的活动予以法律监督。

在与法国检察官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法国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唯一介入全部司法程序的司法__。

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为检察官决定不__的范围扩大,拥有越来越多的刑罚权,在当事人承认有罪且所犯罪行可能判五年以下__时,检察官可与被告人协商对其的惩罚,但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上__的犯罪则不能协商;检察官可以选择让被告人做公益劳动作为替代性刑罚,如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书面意见,由法官决定,在司法档案上予以记录。

大学德法社会实践报告

大学德法社会实践报告

一、前言为了更好地了解德国和法国的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提高自身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和法治素养,我校组织了一支德法社会实践团队,于2023年在德国和法国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活动。

本次实践旨在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交流、文化体验等方式,深入了解德国和法国的社会状况,为我国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以下是本次社会实践的报告。

二、实践内容1. 德国部分(1)参观德国联邦议院和宪法法院在德国期间,我们参观了德国联邦议院和宪法法院,了解了德国的议会制度和法治体系。

通过实地考察,我们深刻认识到德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严谨性。

(2)参观德国企业我们参观了德国的知名企业,如西门子、宝马等,了解了德国企业的管理模式、创新能力和企业文化。

通过与企业管理人员的交流,我们学习到了德国企业的成功经验。

(3)文化体验我们参观了德国的博物馆、教堂等文化遗址,体验了德国的传统文化和现代艺术。

此外,我们还参加了德国的传统节日庆典,感受了德国人民的热情和友好。

2. 法国部分(1)参观法国国民议会和宪法委员会在法国,我们参观了法国国民议会和宪法委员会,了解了法国的议会制度和法治体系。

通过与法国议员的交流,我们学习到了法国的民主制度和法治精神。

(2)参观法国企业我们参观了法国的知名企业,如雷诺、欧莱雅等,了解了法国企业的管理模式、创新能力和企业文化。

通过与企业管理人员的交流,我们学习到了法国企业的成功经验。

(3)文化体验我们参观了法国的博物馆、教堂等文化遗址,体验了法国的传统文化和现代艺术。

此外,我们还参加了法国的传统节日庆典,感受了法国人民的浪漫和热情。

三、实践成果1. 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通过本次实践,团队成员在与德国和法国人民交流的过程中,学会了如何尊重和理解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提高了跨文化交际能力。

2. 增强法治素养通过参观德国和法国的议会制度和法治体系,团队成员对法治建设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增强了法治素养。

3. 丰富人生阅历本次实践使团队成员在短时间内领略了德国和法国的风土人情,丰富了人生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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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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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实践参观报告总结与反思

德法实践参观报告总结与反思

德法实践参观报告总结与反思一、参观背景介绍最近,我们班在学校的组织下,进行了一次德法实践参观活动。

该活动旨在提高学生对德法两国文化及教育体系的认识,促进跨文化交流与合作。

在活动中,我们参观了德国大使馆和法国文化中心,并与德法留学生进行了交流。

二、参观过程和感受1. 参观德国大使馆在德国大使馆,我们了解了德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大使馆的职责与工作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参观,我们深刻感受到了德国注重法治、高效和规范的行政管理方式。

在与使馆工作人员的交流中,我们还了解到德国在教育、科技和文化等领域取得的成就,深受启发。

2. 参观法国文化中心在法国文化中心,我们了解了法国的语言、文化及艺术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参观,我们感受到了法国浓厚的文化氛围和对艺术的推崇。

在与法国文化中心工作人员的互动中,我们不仅学到了一些法语的基本用法,还了解到了法国的教育制度和学术传统。

3. 与德法留学生交流与德国和法国的留学生交流是本次参观活动的重头戏。

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德国和法国的教育体系和学术环境。

他们向我们介绍了德法两国的大学生活、课程设置和实习机会等,并分享了他们在德法留学的体验和感悟。

他们的经历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实用的建议和启示,也激发了我们对德法留学的兴趣。

三、收获和反思通过这次德法实践参观活动,我深刻认识到跨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

通过与德国大使馆和法国文化中心的参观交流,我对德国和法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教育等方面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通过与德法留学生的交流,我不仅了解到了他们的学术经验和留学生活,也积累了一些关于德法留学的宝贵信息。

在反思中,我发现自己还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我的德语和法语水平仍然有所欠缺,这影响了我与德法留学生的交流。

因此,我需要下定决心,更加努力地学习这两门语言。

其次,我在与德法留学生交流时有时显得羞涩,不够主动和开放。

我应该改变这种态度,敢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问题,并主动与他们进行更深入的交流。

关于赴德国、瑞典、法国考察的情况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赴德国、瑞典、法国考察的情况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赴德国、瑞典、法国考察的情况报告关于赴德国、瑞典、法国考察的情况报告关于赴德国、瑞典、法国考察的情况报告在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德国ICON咨询公司的协调下,2016年4月18日至5月2日,民政部组团赴德国、瑞典和法国进行了考察。

这次考察是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活动的组成部分,也是自该项目执行近3年来,中国派出的第一个赴欧洲考察的团(组)。

代表团成员的选定是民政部与项目办公室协商进行的,具有多样性。

民政部内既有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的代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也有教育培训业务主管部门的代表(人事教育司),还有具体实施项目单位的代表(民政部培训中心);地方上既有试点省的代表(辽宁、云南),也有非试点省的代表(贵州、青海)。

项目办公室对这次考察活动,给予了应有的重视。

代表团启程前,项目办公室专门安排一天会议时间(4月16日),介绍欧共体、欧洲联盟等国际组织的有关知识;介绍德国地方政府的体制及其运作程序,向代表团成员提供了一些介绍法国、瑞典国情的中文材料,从而为在欧洲考察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帮助。

在欧洲期间,除了旅途时间外,我们先后在德国工作了3天,在瑞典工作了5天,在法国工作了3天,最后又从法国返回德国进行总结和评估。

在德国,我们参观了波恩附近的Swistal-Miel农场,向农场主详细了解他参与社区事务及其农业生产的情况;观摩了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所属波恩市的社会民主党党内提名波恩市市长候选人的提名大会;访问了座落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布吕尔市的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学校,了解了德国公务员的培训情况;访问了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内政部,听取有关德国联邦制、地方自治运作情况的介绍;访问了特罗斯多夫市,与市长候选人、党派领袖等见面,了解该市即将开始的选举程序、选举组织管理等情况。

在瑞典,我们听取了瑞典地方政府联合会国际发展部负责人关于“瑞典基层治理体制”的介绍;听取了中央政府前文化部长关于“瑞典民主”理念的讲演;参观了瑞典议会大厅,并听取议会运作规则介绍;拜访了瑞典选举事务局,听取关于选举制度、选举方法、选举管理等情况的介绍;参观了斯德哥尔摩市政会议大厅,并了解议会运作情况;听取瑞典地方政府联合会高级官员关于地方政府联合会演变发展历史及其地位作用的情况介绍;听取中央政府公共调查官制度的介绍;到乌浦索拉市(Uppsala)听取该市市政会议组织结构、具体运作以及城市规划情况介绍;旁听乌浦索拉市市政会议有关问题的讨论;实地考察乌浦索拉市一所社会福利院,听取他们关于老人、残疾人照料情况的介绍;参观乌浦索拉市市政会议自己决定上马的垃圾转化为沼气的工厂。

德法调研报告概要模板(3篇)

德法调研报告概要模板(3篇)

第1篇一、报告背景1. 研究目的简要阐述本次调研的目的,如了解德国和法国在某一领域的现状、发展趋势、合作机遇等。

2. 研究意义说明本次调研对我国相关领域、企业和政策制定等方面的意义。

3. 研究方法介绍本次调研采用的研究方法,如文献研究、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访谈等。

二、德法两国概况1. 德法两国基本国情简要介绍德国和法国的地理位置、人口、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状况等基本情况。

2. 德法两国文化特色概述德国和法国的文化特点、历史传统、价值观念等。

三、德法两国某一领域现状分析1. 德法两国在某一领域的整体状况从政策、产业、市场等方面概述德法两国在该领域的现状。

2. 德法两国在某一领域的优势与不足分析德法两国在某一领域的优势与不足,如技术、人才、政策等。

四、德法两国某一领域发展趋势1. 德法两国在某一领域的发展趋势预测德法两国在某一领域的发展趋势,如技术创新、市场需求、政策导向等。

2. 德法两国在某一领域的合作机遇分析德法两国在某一领域的合作机遇,如产业互补、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

五、德法两国某一领域合作案例1. 德法两国在某一领域的合作项目列举德法两国在某一领域的合作项目,如企业合作、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

2. 合作案例的成功经验与启示总结德法两国在某一领域合作案例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相关领域提供借鉴。

六、我国在某一领域的机遇与挑战1. 我国在某一领域的机遇分析我国在某一领域的机遇,如市场需求、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等。

2. 我国在某一领域的挑战探讨我国在某一领域的挑战,如产业竞争、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

七、政策建议1. 加强德法两国在某一领域的合作提出加强德法两国在某一领域合作的建议,如政策支持、产业对接、人才培养等。

2. 推动我国在某一领域的发展针对我国在某一领域的机遇与挑战,提出推动我国在某一领域发展的建议,如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政策支持等。

八、结论总结本次调研的主要发现,强调德法两国在某一领域的合作对我国相关领域的重要意义,并对我国在某一领域的发展提出展望。

德法课社会实践报告

德法课社会实践报告

一、前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德法两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更好地了解德国和法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我们班级组织了一次德法课的社会实践活动。

本次实践旨在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方式,深入了解德法两国的国情,增强学生的国际视野,培养跨文化交流能力。

二、实践目的1. 了解德法两国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情况;2. 增强学生的国际视野,培养跨文化交流能力;3. 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基础;4. 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增强班级凝聚力。

三、实践内容1. 德法两国历史文化考察在德国和法国,我们参观了当地的历史文化名胜,如德国的科隆大教堂、巴黎圣母院等。

通过实地考察,我们了解到德法两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感受到了两国人民的智慧与创造力。

2. 德法两国政治制度考察我们参加了德国和法国的政治讲座,了解了两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运作方式以及政治理念。

通过讲座,我们认识到德法两国在政治制度上的异同,为今后在政治领域的学习和研究奠定了基础。

3. 德法两国经济状况考察在德国和法国,我们参观了当地的企业,了解了两国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通过实地考察,我们认识到德法两国在经济领域的优势与挑战,为今后在经济领域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4. 德法两国教育体系考察我们参观了德国和法国的学校,了解了两国教育体系的特点和优势。

通过座谈交流,我们认识到德法两国在教育领域的差异,为今后在教育领域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参考。

5. 德法两国社会生活考察在德国和法国,我们体验了当地的社会生活,了解了两国人民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

通过亲身感受,我们认识到德法两国在社会生活方面的异同,为今后在社会领域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启示。

四、实践成果1. 提高了学生的国际视野,培养了跨文化交流能力;2. 增强了学生对德法两国国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了解;3. 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了基础;4. 增进了同学之间的友谊,增强了班级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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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纪检组长袁春桔为团长一行8人组成司法考察团,对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进行了为期12天的考察访问。

考察团先后拜访了法国司法部、德国科布伦茨州法院检察院等单位,通过与其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进行座谈、参观等活动形式,对法、德两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学术考察,对其检察制度,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体系设置、基本职能、检察官的选拔任免以及司法保障制度等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本次考察访问活动,增进了我院与法、德两国相关机构及检察系统的联系与交流,使我们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启发了思维,促使我们在比较中认清了本国和他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之长短,可谓是收获颇丰。

现就考察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法院系统内,按照法院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

如法国有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初级法院检察院等。

德国有联邦法院检察院、州法院检察院、地方法院检察院等。

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取决于其所配合工作的法院的管辖范围。

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较广,且呈进一步扩展趋势。

法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较多,主要有:1、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并且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初步调查,并且决定是否移送预审法官进行侦查。

法国实行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采取以公诉为主,自诉例外的诉讼原则,除少数轻微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其余的均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

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

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传唤证人,调取证据,有权直接对被告人、证人提出任何问题;有权对证人证言失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复审或者对某些违背法律的判决宣布无效。

法国检察官还执行某些司法监督职能,如:有权审查初级法院的案件、参加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会议、对法官进行考核和监督,发现问题记入考勤簿,并向司法部长报告。

3、监督判决的执行,并且可以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对无法执行的判决,可以要求停止执行。

4、以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对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调阅其卷宗,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意见,也可以附属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此外,检察机关还对经纪人、公诉人、律师等职业人员以及户籍管理等人员的活动予以法律监督。

在与法国检察官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法国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唯一介入全部司法程序的司法官员。

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为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范围扩大,拥有越来越多的刑罚权,在当事人承认有罪且所犯罪行可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检察官可与被告人协商对其的惩罚,但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则不能协商;检察官可以选择让被告人做公益劳动作为替代性刑罚,如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书面意见,由法官决定,在司法档案上予以记录。

法国的这一做法比英美国家的辩诉交易更进一步,其实质是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

此外,法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还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它方面,如城市安全问题,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经常吸收检察官参加。

检察官除了办案,还经常向有关方面提供法律咨询,与有关部门签订预防犯罪、社会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协议。

德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职权主要有:1、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司法警察;2、决定是否提起公诉;3、在法庭审理阶段,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4、在认为必要时提出抗诉;5、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

因德国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因此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诉讼。

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政府利益,不仅有权提起公诉,参与诉讼全过程包括负责刑罚的执行,而且有责任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在参与民事诉讼方面,德国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对婚姻无效、雇佣劳动、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权利纠纷案件以及生产企业疏忽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重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并对不符合法律的判决提出抗诉。

(二)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接受并服从其上级的领导。

法、德两国检察机关虽然都附设在法院系统内,但检察官和法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列。

检察官是司法部的代表,接受司法部长的指挥和领导。

如法国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检察院总检察长处于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不从属于司法部长,他与最高法院院长同为国家最高司法官,是国家司法的总代表,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官承办案件时享有独立的公开指示权、表明个人态度权和拒绝停止追究指令权。

在法、德两国,下级检察官必须服从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全国各级检察官必须服从总检察长的命令,总检察长必须服从司法部长。

这一点使检察官的身份更类似行政官员。

但是,检察官也有一定的独立性,一般工作不用向上级请示汇报,除非案件十分疑难复杂,以至于超出了自己的能力。

两国检察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在于,检察长能指挥检察官怎么做,而法院院长不能要求法官怎么判。

两国的司法部只负责司法政策的制定和司法人员的行政管理,一般不过问具体案件。

与此同时,作为政府的代表,为了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执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检察官都应及时向司法部长报告。

此外,为了保证执法上的总体平衡,司法部长对个别特殊情况也作一些具体指示。

如发现检察官对罪该起诉而没有起诉的,他可以指示检察官起诉;但凡属检察官决定起诉的案件,他不能指示检察官不起诉。

两国检察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关系,上级可以向下级发布有约束力的指示,如接收案件或指定移送案件。

在德国,由于实行联邦制,所以州检察机构不受联邦检察机构的直接领导,他们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协调关系。

法国国家上诉法院检察院作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上级,也是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之间起一种纽带和桥梁作用,以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并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监督司法警察的行为。

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检察院和警察机关都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但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两者配合得十分密切,实行“检警一体化”的侦查模式,由检察官控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

在法国,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官的一切活动,诸如要求他们按照检察官指定的方式、地点和期限检查被追诉人的身份等等。

检察官享有法律授予司法警官的一切权力和特权。

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检察官还有权监督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的行为。

如果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在侦查过程中有不当或违法行为,除各级监督者进行的内部纪律检查并给予纪律处分,如批评或短期停职外,总检察长有权对其实施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检察官可以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德国,检察官被称作“司法界的国王”,警察在侦查中扮演着检察官助手的角色。

检察官有权要求警察对某起违法犯罪事件进行侦查,同时作为侦查工作的主体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治原则。

检察官对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直接进行侦查,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和搜查,对证人进行保护和传唤,其在侦查中具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并有权要求警察对其侦查活动进行配合。

从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理论角度来看,德国检察官虽然享有侦查权,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员、专门的侦查设备和技术,除某些特别重大的案件以外,检察官自己很少直接进行侦查,往往委托或授权警察进行大部分侦查工作。

司法实践中,公众主要向警察报案,警察接受报案后,通常会立即通知检察官该案件的存在,通知的形式可以是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进行。

如果不涉及有关强制措施的令状申请问题,检察官一般不会干涉警察的调查活动。

直至侦查结束,警察才将案件移送给检察官,警察不具有终结侦查的权力。

法国检察官与德国检察官在侦查中的权限有所不同的是,当检察官将案件侦查终结决定起诉时,必须将案件交付预审法官进行预审。

预审法官制度是法国的司法传统之一,预审法官只能在收到检察官的起诉书或者民事原告人的申诉书后方得进行侦查。

预审法官亲临犯罪现场时,检察官和司法警官即卸去职责,由预审法官负责完成侦查行动。

预审法官也可以指派司法警官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预审法官应将侦查材料移交检察官使用。

在预审过程中,检察官可以要求预审法官进行一切他认为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行动;对于预审法官在预审活动中所采取的搜查、扣押、讯问,签发逮捕证等所有行为,他们都有权进行法律监督,而德国刑事诉讼则没有这一环节。

(四)检察官的选任、晋升程序严格,检察队伍素质较高。

法国和德国在选任检察官方面有三个特点:1、对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要求较高。

法国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是,在大学学习四年,毕业后通过国家司法官考试,再到西部波耳多市所在的国家司法官学院学习两年半,经过实习办案,考试合格后,其中优秀的才有资格担任检察官或是法官。

德国法律对所有司法职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要求相同,即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

第一次考试是在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之后;第二次考试是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政府部门实践至少两年之后。

只有通过以上两次国家考试才有资格担任法官或检察官。

在德国,由于担任检察官与担任法官的司法资格相同,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人员流动也比较频繁,无论是联邦还是洲,均鼓励这种身份的转变,以防止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过于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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