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城市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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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城市规划控制体系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德国考察学习报告

德国的城市规划控制体系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德国考察学习报告

德国的城市规划控制体系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德国考察学
习报告
余安兴
【期刊名称】《上海土地》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城市规划实质上是对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各类用地需求在空间上的布局和
时间上的安排,城市规划服务于城市的发展目标,在这一点上.中德对于城市发展目标的表述是基本一致的。

德国的《建筑基本法》规定,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满足城市发展的文化、社会、生态和经济发展各方面的要求,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我国的城乡规划,需要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总页数】4页(P28-31)
【作者】余安兴
【作者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借鉴意义--赴德国考察的思考与体会 [J], 彭湘福
2.赴德国农机化体系现状考察系列报道之一德国农业和农机管理服务机构 [J], 祝
培礼
3.赴德国农机化体系现状考察系列报道之二德国的农机检测工作 [J], 祝培礼
4.赴德国农机化体系现状考察系列报道之三德国的农机职业培训 [J], 祝培礼
5.德国NGO生存与发展动因分析——赴德国考察学习报告 [J], 任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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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城市管理体制介绍及改革借鉴

德国城市管理体制介绍及改革借鉴

德国城市管理体制介绍及改革借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范围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

城市管理己成为世界性问题,所有的城市都面临着一个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课题。

德国城市管理体制在世界范围内属于领先水平,学习借鉴德国城市管理的经验,对于我们研究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道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通过对德国城市管理体制的介绍,从德国城市管理机构和监管机制两个方面进行解析,提出了我国在城市管理体制方面可以借鉴的经验方法,为我国城市的建设发展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方法。

标签:城市管理体制;监管机制;行政执法权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society,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s speeding up all over the world. The urban management has become a worldwide problem;all cities are facing an important subject of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German has an advanced urban management system. Learning from the experience of German urban management,it is helpful for exploring a way to build urbaniz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paper indicates urban management system in Germany,analyzes urban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and oversight mechanisms,points out some referable experience methods for China at the aspect of the urban digitalized management method,and provides some new ideas and method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urban in China.Keywords:Urban management system,oversight mechanisms,administration enforcement1、德国行政执法体制总体介绍德国是一个由16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这次赴欧考察,德国、瑞典、法国的有关专家学者给我们介绍了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大量关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信息。

在听取介绍和实地考察过程中,由于国内所从事工作的原因,我们对上述三个国家基层治理体制格外关注。

它们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形式多样的市镇自治组织体制,较为明确的权力职责,有保障的经费来源,以及令人瞩目的发展新动向,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

如同欧美其它发达国家一样,德国、瑞典、法国在中央联合体的办法,来解决单个市镇无力解决或解决起来不经济的问题。

城市(市镇)联合体,是由早期的市镇工会演变而来,起初是市镇之间就某一个和几个问题进行合作,经费由合作的市镇交纳,后来合作的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宽,合作市镇不再直接交纳,而由市镇联合体征税来解决经费。

在我们访问的奥尔良市镇联合体和圣德尼(Saint-Denis)市镇联合体,前者有22个市镇组成,后者有6个(20xx年将达到8个)组成,它们分别有自己的议会,有自己的年度预算,有为数不少的工作人员。

每年都直接征收一定数量的税。

现在,各个加入市镇联合体的成员,都把垃圾收集与处理、水的净化、道路建设与维护、绿地保护等事权移交给了联合体。

从20xx年6月起,圣德尼市镇联合体成员还将就业、土地整治与规划等事权交给联合体行使。

在法国中央*积极推选权力下放的背景下,市镇自己又愿意把权力交给市镇联合体去行使,这是十分有意思的现象。

对此,圣德尼市市长解释说,保留市镇非常重要,但现在的市镇治理越来越复杂,市镇的负担也越来越重,一些小的市镇没有实力去谈发展,办教育、办基础设施。

市镇联合体的产生,既保留了市镇这个基础,又把有关事权收集起来,解决了市镇想办而办不到的问题。

在瑞典,全国地方*联合会把全国290个市镇*组织起来,发展地方自治,推动合作,提供服务,提高市镇*的效率和质量,走出了自己的联合与合作之路。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近年来,基层自治已成为全球热议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基层自治体制,我们前往德国、瑞典、法国进行实地考察与研究。

本文将对我们的调研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

德国基层自治体制德国在基层自治方面已拥有数百年的历史和经验。

在德国,基层自治体国际通常被称为”Gemeinde“。

德国基层自治体制实行三级机构体系,分别是城市市长、区长和乡镇长。

城市市长是最高级别的机构,负责整个城市范围内的政府管理。

区长则负责各个小区的管理和政策实施。

而乡镇长则是基层自治的最末端,管辖的区域较小,但是数量众多。

德国基层自治体制非常完善和民主,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非常频繁。

在整个基层自治体系中,居民委员会就像一个桥梁一样起到了沟通城镇居民和政府的作用。

除此之外,德国还有一个非常独特的基层自治体制——砖墙 (Mauer)。

德国砖墙是意识形态上和人口上的边界,是一种基于习俗和传统的自治组织形式。

在德国的许多中小城镇里,砖墙仍然是基层自治体制的主要依托,为当地的政治与文化活动提供了支持和保护。

瑞典基层自治体制瑞典是一个非常重视基层自治的国家,基层自治的地位与权利在国家政治制度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瑞典的基层自治体制实行了和德国相同的三级体系,分别是市、县和乡村。

行政机构和政策工作主要由当地民选政府来处理。

瑞典的基层自治体制非常民主和开放,民主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也非常频繁。

在瑞典的基层自治体制中,民主参与程序非常复杂。

一般来说,在决策前,当地政府会开展多次公民咨询会议,让平民百姓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尊重和听取。

这样,瑞典的基层自治体制就增强了平民百姓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法国基层自治体制与德国和瑞典不同,法国的基层自治体制属于相对较新的体制,发展至今只有不过几十年时间。

法国地方政府的层级非常复杂,共有三级——大区、省和市镇,而二战后进行了大规模的行政区划调整,使得地方政府权力更加分散化。

在法国,基层自治有着重要而特殊的身份。

浅谈德国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及启示

浅谈德国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及启示

浅谈德国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及启示摘要:德国的城市规划管理和法规体系秉持了德国一贯的严谨作风,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健全的法规体制。

本文从欧洲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发展背景入手,着重研究了德国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的历史沿革和主题内容,最后比较了德国同我国规划管理法规体系的异同,并提出借鉴意见。

关键词:主干法可操作性法律监督欧洲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发展背景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发轫于欧洲,最先出现在英国。

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宣言法阶段和主干法阶段。

所有早期进入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一部国家级城市规划专门法律, 都带有明显的宣言性倾向,并以此作为一个国家统一的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体系的初步基础。

1848年英国诞生了一部《公共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 )》,从此,现代城市建设拉开了法制化发展的序幕。

各国在本国的城市规划宣言法诞生之后, 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和修订阶段, 使城市规划法的可操作性得到了不断的加强, 城市规划法的涵盖面得到了不断的补充。

城市规划法系的建设从宣言法阶段进入主干法与辅助法相结合的阶段。

德国在1987 年编制了《建设法典》就是主干法阶段的代表。

德国城市法规体系历史沿革德国在20世纪之前只有一部《城市公共建设法》。

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规划法。

1868年以及1875年,巴登和普鲁士分别颁布了《建筑红线法》,标志着德国城市规划法的诞生。

直到1960年颁布的《联邦建设法》,这才是德国的第一部全国性的城市规划法。

1970年后,德国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有了重大发展,由于城市建设的兴盛,颁布了众多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完备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

针对德国城市的快速发展,部分城市的旧城区面临大量拆建,1970年德国颁布了《城市建设促进法》,制订了特殊的规划措施和财政资助等条款。

1976年,为适应石油危机造成的城市产业结构变化,保护和更新现有城市结构,颁布了《联邦建设法补充条例》。

1980年代起,德国改变了60、70年代大面积、推平头式的旧城改造,转向小步骤、谨慎的城市更新,这一条例简化了旧区改造的法律程序。

德国统一之后地方管理制度

德国统一之后地方管理制度

德国统一之后地方管理制度德国的地方管理体制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当时的德国是一个由各个小国家组成的联邦国家,每个小国家有各自的政府和行政体制。

在统一后,德国政府面临着如何统一和管理各个地方行政单位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德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最终形成了今天的地方管理制度。

在德国的地方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是联邦制和地方自治制度。

在联邦制中,德国被分为16个联邦州,每个联邦州都有自己的政府和行政体系,州政府在联邦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州的行政事务。

而在地方自治制度中,各个联邦州内部又分为若干地方行政单位,如县和市,这些地方行政单位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自行管理本地的事务。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地方管理制度中,地方自治权享有很高的地位。

自从德国联邦宪法颁布后,地方自治权就成为了德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政府对地方自治制度进行了大力保护和支持。

地方自治权的实施,使得地方行政单位可以更好地满足本地居民的需要,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效率。

此外,德国的地方管理制度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地方政府组织和机构。

在每个联邦州中,都设立了州议会和州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州的行政事务。

而在地方行政单位内部,也设立了一系列的地方政府机构,如地方议会、市政府等,这些机构都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自行管理本地的事务。

总的来说,德国的地方管理制度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完善的体系。

在此过程中,德国政府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和调整,使得地方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和民主。

然而,也需要指出的是,德国的地方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地区发展不平衡、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等,这些问题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改革。

总的来说,德国统一以来的地方管理制度经历了从独联体制到联邦制的转变,使得地方管理更加民主和健全。

在未来,我们期待德国政府能够继续推进地方管理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增强地方自治权,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以更好地满足公民的需求,推动地方发展和经济繁荣。

德国行政管理制度

德国行政管理制度

德国行政管理制度
德国是一个联邦共和国,根据其基本法(Grundgesetz)设立了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

德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现了高度的专业性、透明度和效率,得到了广泛认可。

德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主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组成。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全国性
的政策和法律,而地方政府负责贯彻执行这些政策和法律。

德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现了联
邦制度的特点,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有着明确的分工和协作关系。

在德国,行政管理机构主要包括行政部门(Verwaltung)和行政机构(Behörden)。

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决策和政策,而行政机构则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

德国的行政管
理机构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进行运作,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

德国的行政管理制度还注重公民参与和监督。

德国政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府的决策和管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德国还设立了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政府机
构的行政行为,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德国的行政管理制度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效率。

德国政府在选拔和培训行政官员时非常
严格,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德国政府还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利用科技手段
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的来说,德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现了法治精神、专业化和公民参与的特点。

在未来,德
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提升行政管理制度的效率和透明度,增强公民的信任和参与感,推动
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德国城市治理模式与城市发展研究

德国城市治理模式与城市发展研究

德国城市治理模式与城市发展研究德国作为欧洲国家中的经济大国和科技创新先驱,一直以来都备受世界瞩目。

其中德国的城市治理模式与城市发展研究备受关注,成为了许多国家学习的对象。

本文将对德国城市治理模式与城市发展进行探讨,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成功之处。

一、德国城市治理模式1. 分权与市民参与德国的城市治理模式倡导分权原则,政府与市民之间存在着协同合作的关系。

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市民团体等相互合作,共同参与城市规划和决策过程。

这种分权与市民参与的模式,使得城市更加民主和包容,市民对城市事务有更强的参与感和责任意识。

2. 长期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德国的城市治理注重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不仅仅着眼于目前的需求,而是更注重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

在城市发展中,注重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绿色发展,既满足了市民的需求,又保护了自然环境,实现了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德国城市发展研究1. 城市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德国的城市发展研究主要关注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

德国作为技术领先的国家,各个城市都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建立科研机构和科技园区,吸引国内外企业和人才投资和创业。

城市发展研究不仅关注科技创新本身,还探讨了城市如何提供优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2. 社会和文化发展德国的城市发展研究不仅仅关注经济和科技领域,还注重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德国的城市文化多元化,每个城市都有独特的历史和文化资源。

城市发展研究探讨了如何保护和传承城市的文化遗产,如何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以及如何建设包容和多元化的城市社会。

三、德国城市治理模式与城市发展研究的成功之处1. 平衡发展和社会公平德国城市治理模式与城市发展研究的成功之处在于其平衡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德国的城市发展着重于满足市民的需求,注重人民的福祉,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关注社会公正和平等。

这种平衡发展和社会公平的理念,使得德国的城市在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保持了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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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城市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考察报告发布日期:2012-05-04 浏览次数:299字号:[ 大中小]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编2011年12月22日编者按:2011年9月25日至29日,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刘华主任为团长,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奉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的城市管理法制考察团一行6人,应德国艾伯特基金会的邀请,围绕德国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基本情况等内容,赴德国进行了为期5天的学习考察。

本期刊载的是此次德国之行的考察报告,供各区县、各部门法制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参考。

德国城市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考察报告一、基本情况德国考察期间,因艾伯特基金会的精心安排,考察团先后到访了汉堡、柏林两个城市的部分区政府。

到访的区政府部门对考察团的到来高度重视,区长亲自接待、陪同。

同时精心策划、组织了10多场专题报告和经验介绍会,安排了4项现场案例参观活动,来介绍德国在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方面的做法、经验及思考,内容丰富而广泛,介绍生动而详实,安排紧凑而多样。

通过学习考察,考察团对德国汉堡、柏林两个城市地方政府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以及建筑物管理、街头摊贩管理、街面市容环境管理等诸多方面有了一定了解。

同时,德国的行政官员和工作人员认真、严谨、坦诚、热情的工作作风也给考察团留下了深刻印象。

二、城市管理的主要做法(一)政府间权力边界清晰、责任明确1、政府治理结构。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其中包括3个城市州,即汉堡、柏林、不莱梅。

德国国家面积35.7万平方公里,人口大约8000多万。

政府机构分为三级: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

根据德国基本法,各州政府有权自行制定基层组织法,但都必须遵循共和、民主、社会福利和法治国家的原则。

2、政府治理原则。

通过考察看出,德国地方治理遵循着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各级政府都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二是民生,各级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三是基层化,政府的各项职能尽可能多地由地方政府层面承担,而不是转移给上级政府;四是分权,即各级政府间的权力分配明确、划分清楚,且同层级管理部门的权力分配、划分也尽可能清晰、明确;五是财政转移支付,联邦和州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保持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支持地方政府对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六是加强监督,上级政府部门加强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以使其管理符合法律规定。

3、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责。

由于德国地方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州法律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承担大量的地方性活动和公共服务事务,以适应当地人民的生活需要,为此,地方政府(市、区)会设置不同的管理部门来承担相应的职责。

以汉堡市为例, 汉堡市设7个区,市政府主要负责教育、地方治安、警察和法律保护等职责, 区政府具体负责地方公共事务管理,包括承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地方公共事业服务、社会福利、环境卫生、污水处理等事项。

区政府设置7个部门,具体包括公共秩序管理部门、兽医业管理部门、居住空间管理部门、技术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等。

由于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划分明确,区政府地方管理的自主性、能动性很强,能够积极完成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任务。

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可以依据职权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规划编制科学、严谨,注重延续性汉堡、柏林两座城市给人的印象是井然有序、空间布局合理、建筑风格和谐、生态环境良好、市容环境整洁,无论是古典建筑还是现代建筑,都能互相辉映,美轮美奂,这源于德国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有一套科学而严谨的规划编制机制。

德国实行联邦-州-地方政府三级规划,联邦政府只负责规划政策的引导以及法律的颁布与修订,是原则性、指导性的工作。

州、地方政府遵照相关法律和各自职责,从实际出发制定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控制规划或者详细规划。

越是下一层级的规划,越是具体,具有可操性。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以解决预见性问题为出发点,至少要考虑50年以上,同时注重规划编制后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轻易推翻。

以汉堡市为例,其城市规划就是上世纪50年代编制的,至今还有效。

规划的制定程序往往包括调查、汇总、公开征求意见、审批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步,征求公众意见,将各种意见汇总整理后,由专业规划人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订规划;第二步,规划公示,再次征求公众意见,并协调各方意见,作进一步修订;第三步,将修订后的规划草案送议会审议通过,赋予法律效力。

规划一经出台,即具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严格执行,以此确保城市或者建筑物一朝建设,百年受益。

(三)依法管理建筑物、构筑物1、管理规定明确、详细。

在德国,由于建筑管理属于地方事务,联邦政府往往通过制定建筑法规和技术规则来明确建筑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既涉及对已建地区具有历史性建筑的保护规定,也涉及对未建地区建筑的建造要求,管理对象覆盖十分全面。

同时,法规和技术规则中提出的管理要求非常明确,具体包括:一是有关建筑物外部形式的要求,如最高或者最低楼层,墙面装饰、广告物管理等;二是有关相邻未建建筑土地之形成与利用,及围墙种类、形式及高度限定等;三是有关外部天线的使用限制或者禁止;四是有关地下管线铺设禁止等;五是安全设备安装的技术规范等。

这些规定的管理要求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非常注重区分公共安全和私人性事务,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事项,往往作强制性规范;对涉及私人事项的,一般作引导、提示性规范要求。

2、行政审批合法、规范。

由于建造建筑物属于公共秩序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德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必须取得地方政府的建筑许可,但小规模建筑物的建造则无须取得。

地方政府在对建筑申请进行审查时,依据的是地方法规、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等, 由于管理审核的对象、事项、要求、规则等内容都已由法律规范作了明确,而且各项要求具体、细致,为此地方政府在建筑物建造审批时的随意性很小,只能严格依照明示的要求来审批,或同意,或不同意。

此外,对政府权力控制也十分严厉。

根据法规规定,政府对建筑物建造的审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若超过规定的审批期限,政府仍未提出审批意见的,业主就可以施工。

3、对实质性违法搭建,依法予以拆除。

若发生未经批准或者不按审批而建造建筑物的,德国地方政府一般会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种情况是该违法建筑属于法律规定的尚可存在范围,只是业主建造前未办理审批手续。

对此类情况,政府往往要求业主补办手续,颁发建设许可,然后对业主违法建设的行为给予一定数额行政罚款。

由于这些建筑违法的性质都不严重,因此,多数情况下都是以这种方式处理的;另一种情况是违法建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属于不允许存在范围,即违法性质严重的,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会责令业主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若业主不拆除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队伍予以强制拆除。

属于这种情况的是极少数,如柏林市一个区每年只发生1-2起强制拆除案件。

(四)设置形式多样的露天临时集市长期以来,德国地方政府有在露天场所开设临时集市的传统,供商贩、市民自由买卖。

这样既方便了市民生活,也为很多商贩谋得生计,因此深受市民和商贩的欢迎。

有些集市由于开设时间较长,名气较响,已经成为了城市的一道风景。

1、集市形式多样。

临时集市设置形式多样,时间灵活,有定期的周末集市、隔天集市,也有定时的钟点市场等,经营的种类主要有食品类、日常生活用品类。

商贩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需要灵活安排。

在汉堡市,考察团参观了一个集市,其经营以食品类为主,有熟食类的面包、香肠、奶酪等产品,也有生食类的肉类、蛋类等,还有少量经营衣物类、花草类、日用品类等。

经营的品种琳琅满目,丰富多彩,令人流连忘返、“淘”乐无穷。

2、设摊者需登记。

所有要在集市经营的商贩,需要事先向经营地的政府提出申请,由地方政府签发“许可证”后才可以进入集中摆摊,出卖物品。

许可证上登记有经营者姓名、许可证号码、经营项目、签发部门等事项,作为准予经营及经营信息公布的凭证。

经营者申请时只要提供个人证件、联系地址、电话、货物的合法来源等文件,填写申请表,由政府登记信息即可,只需数日到数周就可以得到批准。

对设摊者收取一定管理费,而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市政管理保洁、维护,以及市场清洁保洁费,市政设施维护花费以及相关管理费等。

3、实行严格管理。

政府会派专人管理集市的市场秩序,一方面监督经营者标明价格,以及根据市场经营管理规则合法经营;另一方面维持集市正常秩序,拒绝一些未经登记的摊贩进入集市经营,并制定专门规章,明确集市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规范,包括酒类不得在集市销售,市民进入集市不得带狗,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等;对违法经营者将取消其设摊经营资格。

同时,政府在设置集市场所时,会一并配备电源、水源、公共厕所等设施。

(五)妥善处理街面市容环境问题汉堡、柏林的城市道路总体给人以整洁、有序的感觉,但一些地区也存在跨门经营、自行车乱停放、彩旗广告乱悬挂等现象,特别是涂写现象严重,但德国地方政府在治理这些现象方面有着独到之处。

1、跨门经营问题。

针对一些小商店总是将物品摆放到人行道上经营的情况,在确保人行道通行顺畅的前提下,政府在商店外墙至人行道一米处划了一条线,名曰“一米线”,允许店主将经营的商品摆放在“一米线”以内,同时要求商品必须摆设整齐、有序,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如果发现跨门经营情况影响行人通行的,行政执法人员先予教育,令其改正,其中屡教不改者,才作出行政处罚。

2、乱张贴、悬挂问题。

由于乱张贴、乱悬挂广告宣传物品的行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有些甚至还影响行人通行安全,为此,德国地方政府对随意张贴、悬挂广告宣传物(彩旗)的行为明确禁止,但对一些因演出、表演等活动需要进行的临时性广告宣传,政府一般比较宽容,允许其存在一定时期,也不需要申请批准,但要求设置者必须到期自行清除。

若在一定期限内未清除,政府部门会对设置者给予一定处理。

3、乱涂写问题。

在汉堡等城市,一些年青人热衷于在建筑物外墙上作画、涂写,作为一种艺术手法来表现。

对此类现象,目前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所以某些地区乱涂写现象也比较严重,但社会公众比较包容、坦然。

4、社区公共环境问题。

德国城市居住区的公共空间较大,公共绿地面积较大,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如除草、拾垃圾等,往往由一些社区居民义务性来承担。

一些居住小区的绿化环境呈现出自然的生态环境。

(六)设立“一门式”市民服务中心1、设立市民服务中心。

德国地方政府十分重视为市民服务,在社区开办市民事务服务中心,将一些涉及市民、企业的事务,如出生登记、结婚登记、社会福利提供、企业开店、建筑申请等事项集中在市民服务中心办理,以方便市民。

在汉堡市,有6个区政府在政府办公楼开设了市民事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有关事务。

服务中心里设有不同等级的接待(咨询)人员,包括一般接待人员、专属接待人员等,他们会根据市民的不同需要提供不同的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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