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干部调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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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写作 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

文秘写作 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

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为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聘干计划内从本单位在职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局属各单位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定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人员的聘用。

三、聘用干部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四、聘用制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诚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勇于奉献;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4、具有三年以上工龄;5、具有胜任聘用岗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6、初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7、身体健康。

五、聘用程序1、上年末用人单位应提出聘干申请,局人事处汇总平衡拟定聘干计划,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上报省人事厅;2、用人单位公布聘用岗位、职务、条件和聘用方法;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公布结果;4、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填写考核意见并签章后,连同学历证明、定职定岗证明等一并报局人事处,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5、首次聘用的,其试用期为半年,期满后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四份),批准机关、聘用单位、局人事处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六、聘用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如工作需要,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本人申请续聘,履行有关聘用程序,并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方可继续聘用。

七、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可按所聘职务套改工资,执行同岗位、同职务干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人员调动管理规定

人员调动管理规定

人员调动管理规定一、导言人员调动是企业管理的常规操作之一,也是实现组织结构调整、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人员调动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提高组织运作的效率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人员调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人员调动事项。

三、调动原则1. 公平原则人员调动应基于公平原则,不以个人关系、特殊身份或个人需求为依据。

所有人员调动都必须公开、透明,并充分考虑员工的业绩、能力、岗位需求以及个人发展规划。

2. 知情权原则在进行人员调动前,应向受影响的员工提供足够的信息,包括调动的原因、调动后的岗位要求以及培训支持等,确保员工对调动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

3. 岗位匹配原则人员调动要基于员工的能力、经验和适应性,确保员工的岗位与其个人素质和发展目标相匹配。

同时,调动后的岗位应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使员工能够发挥其最大的潜力。

4. 转岗许可原则任何人员调动都需要事先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获得转岗许可。

审批流程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进行,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四、调动程序1. 调动申请员工或部门经理可以提出人员调动申请,申请中需包括调动的理由、调动后的岗位要求、员工个人背景等信息。

2. 部门审批调动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批。

审批时应综合考虑员工个人能力、岗位需求和团队利益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决策。

3. 个人沟通经过部门审批通过的调动申请,需要与受调动员工进行面谈,详细说明调动原因、调动后的岗位要求以及培训支持等,并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 转岗确认在员工确认接受调动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确认转岗,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五、调动效果评估人员调动后,应进行一定时期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员工在新岗位的表现、团队协作情况、工作效率等。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的依据。

六、工资待遇保障人员调动不影响员工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仍按照原有的薪酬政策执行。

如果调动后的岗位有变动,相应的薪酬调整将按照公司的薪酬管理政策进行。

聘用制干部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聘用制干部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聘用制干部管理办法聘用制干部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了规范聘用制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专业素养和组织效能,制定本聘用制干部管理办法。

二、聘用范围和条件1. 聘用范围:本聘用制干部管理办法适用于聘用制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

2. 聘用条件:符合聘用标准,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被聘用为聘用制干部:-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具备优秀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具备较强的学习和适应能力。

三、聘用程序1. 发布聘用需求: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发布聘用需求公告,明确聘用岗位、条件和薪资待遇等信息。

2. 简历筛选: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聘用需求,对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确定符合条件者进入面试环节。

3. 面试评估:人力资源部门进行面试,并根据面试表现以及相关评估指标,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估。

4. 终审和确定聘用:将综合评估的结果提交最终决策者,由决策者进行最终审批并确定聘用。

5. 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聘用者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薪资待遇、工作职责等内容。

6. 培训和适应:新聘用的干部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并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岗位职责。

四、聘用期限和考核1. 聘用期限:聘用制干部的聘用期限根据具体岗位和需求确定,一般为一年或以上。

2. 聘用期限结束前进行考核: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限结束前,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综合考核。

3. 考核方式:综合考核包括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4. 考核结果:根据综合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可以决定是否续聘、晋升或解聘聘用制干部。

五、聘用制干部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 获得良好的薪资待遇;- 获得公平、公正的晋升机会;- 获得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获得应有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 义务:- 忠诚于用人单位,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遵守聘用合同、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不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商业秘密;- 积极配合团队合作,共同完成团队目标。

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改革

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改革

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事业单位改革精品文档,仅供参考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事业单位改革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聘用制干部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是中国文库-教育资源网为大家整理的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为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聘干计划内从本单位在职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局属各单位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定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人员的聘用。

三、聘用干部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四、聘用制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诚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勇于奉献;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4、具有三年以上工龄;5、具有胜任聘用岗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6、初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7、身体健康。

五、聘用程序1、上年末用人单位应提出聘干申请,局人事处汇总平衡拟定聘干计划,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上报省人事厅;2、用人单位公布聘用岗位、职务、条件和聘用方法;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公布结果;4、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填写考核意见并签章后,连同学历证明、定职定岗证明等一并报局人事处,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5、首次聘用的,其试用期为半年,期满后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四份),批准机关、聘用单位、局人事处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六、聘用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时间:2009-01-01 00:00:00 来源:廊坊市体育局作者:市体育局点击数:90 为保证国家机关的干部素质和干部队伍的合理结构,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对干部调配工作暂做如下规定:一、调配原则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调配国家干部。

调配原则是:1、根据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调整干部结构的要求,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部门、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监督、调节部门对各类干部的需求。

在保证重点的同时,对其它需要调整补充干部的部门和单位,统筹安排解决。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干部,必须严格控制在单位人员编制数和计划指标之内。

凡实有人数满编和无计划指标的单位,不得调入干部。

调入领导干部,还必须控制在领导职数之内,领导职数满额的单位,一般不得调入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3、县及县以上国家机关因缺编需补充干部,原则上要在同级机关现有干部中调剂。

同级机关内调剂有困难的,按吉人计字[1989]2号文件规定执行。

补充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组织公开考试、考核,在合格人员中择优选调。

4、调配干部要注意合理流向,调剂余缺。

鼓励支持干部从人才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向人才力量薄弱的单位和部门流动;鼓励和支持干部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工作。

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凡从农村乡镇调入县城,从外县调入市区,特别是调入长、吉两市的,要从严控制。

同时要关心干部疾苦,注意解决干部的实际困难。

5、调配工作要贯彻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做到量才使用,用其所长,专业对口,调配得当。

同时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将有血亲、姻亲关系的干部调配到同一单位、部门工作。

6、调配工作要实行调配原则、调配条件和调配程序三个公开,破除神秘化,切实加强干部调配工作的群众监督。

二、调配条件1、省、市、地、州直属的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入干部,应首先在当地公开招聘。

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0.24•【字号】鄂人[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03]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

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指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党群组织的专职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岗位应严格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设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应按精于、高效的原则,科学设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一般应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也可实行委任制。

具体实行何种任用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委任制,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直接任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制度。

实行委任制,一般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一般不实行委任制。

聘任制,是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领导职务实行契约管理的任用制度。

聘任制不改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聘任关系可以通过合同、聘书或文件确定。

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制度,要大力推行聘任制,并积极试行聘用制。

有关聘用制的问题,按国办发[2002]35号和鄂办发[200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聘用制干部调动管理规定

聘用制干部调动管理规定

聘用制干部调动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1992年10月8日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完善聘用制干部管理制度,保证聘用制干部的合理调动,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聘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以及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聘用制干部。

第三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调动,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因工作需要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乡(镇)聘用制干部调动,应在乡(镇)之间进行。

担任三年以上乡(镇)领导职务的聘用制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须选调到县级以上军家机关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聘用制干部聘用时间已满三年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调动:(一)工作需要;(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三)政策规定需要随调随迁的;(四)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动的。

第六条聘用制干部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在聘期内个人要求并确需调动的,应由本人提前二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

第七条调出单位审核同意聘用制干部的调动申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商调手续,并注明是聘用制干部。

第八条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出具中组部、人事部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接收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调动的聘用制干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办理调动及有关手续。

第九条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新的聘用合同由当事人与接收单位协商订立,其聘用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条跨地区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是城镇户口的,应持审批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

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

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

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0.08•【文号】•【施行日期】1992.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1992年10月8日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完善聘用制干部管理制度,保证聘用制干部的合理调动,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聘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以及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聘用制干部。

第三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调动,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因工作需要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乡(镇)聘用制干部调动,应在乡(镇)之间进行。

担任三年以上乡(镇)领导职务的聘用制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须选调到县级以上军家机关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聘用制干部聘用时间已满三年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调动:(一)工作需要;(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三)政策规定需要随调随迁的;(四)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动的。

第六条聘用制干部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在聘期内个人要求并确需调动的,应由本人提前二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

第七条调出单位审核同意聘用制干部的调动申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商调手续,并注明是聘用制干部。

第八条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出具中组部、人事部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接收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调动的聘用制干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办理调动及有关手续。

第九条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新的聘用合同由当事人与接收单位协商订立,其聘用年限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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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8日人事部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完善聘用制干部管理制度,保证聘用制干部的合理调动,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聘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以及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聘用制干部。

第三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调动,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因工作需要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乡(镇)聘用制干部调动,应在乡(镇)之间进行。

担任三年以上乡(镇)领导职务的聘用制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须选调到县级以上军家机关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聘用制干部聘用时间已满三年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调动:(一)工作需要;
(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
(三)政策规定需要随调随迁的;
(四)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动的。

第六条聘用制干部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在聘期内个人要求并确需调动的,应由本人提前二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

第七条调出单位审核同意聘用制干部的调动申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商调手续,并注明是聘用制干部。

第八条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出具中组部、人事部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接收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调动的聘用制干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办理调动及有关手续。

第九条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新的聘用合同由当事人与接收单位协商订立,其聘用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条跨地区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是城镇户口的,应持审批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

第十一条聘用制干部在调动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到当地人事(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十二条在聘用制干部调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调配纪律,禁止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对违反政策法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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