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
合同对价

对价制度的构成要件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而不要求充足 4. 4.已经存在的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对 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对价制度的例外情形
1.变更已经存在的合同 2.允诺禁反言 3. 3.对慈善机构的捐赠和婚姻上财产的赠与 4.约定偿还超过时效的债务 5.因对过去得到利益而进行支付的允诺
谢谢大家! 谢谢大家!
合同对价理论研究
刘希络
整体内容
英美合同法中对价制度的内涵 对价制度的构成要件 对价制度的例外情形 从对价制度看我国合同法
英美合同法中对价制度的内涵
“对价”也称“约因“,为英美合同法所 特有,没有对价的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只有少数所谓“要式契约”除外。 所谓对价,一般的通俗解释是一方当事人 提出要约,企图从对方获取某种东西,同 时,相应的做出允诺,即提出自己交易筹 码或交换条件。
从对价制度看我国合同法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明确使用“ 对价”一词,在我国建立对价制度也的确 不太现实,但是我们也决不能说对价制度 对我们毫无用武之地。
从对价制度看我国合同法
王家福先生认为,“等价”一词即含有 “对价”之意,所谓“等价有偿”就是说 民事活动所涉及的商品交换应该符合价值 规律的要求。
简论英美法上的对价

简论英美法上的对价作者:廖新仲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对价理论始于英美法上的赠与合同,但对价明显不同于赠与,也有别于中国传统法律理念中与交易密切联系的对等偿付。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对价理论的历史渊源和具体构成。
关键词对价赠与交易条件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46-01一、对价的历史沿革及概念从历史渊源上看,英美法上的对价(consideration)是从赠与合同中脱胎出来。
通说认为,对价系由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发展而来的。
在15、16世纪,英国的普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一个原则,即,一项单纯由承诺人对受诺人承担义务的恩惠性或赠予性的诺言,不能由受诺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使这项承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诺人也必须对承诺人提供某种回报,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
这种由受诺人对承诺人提供的回报就是对价。
在已经存在对价的情况下,承诺人如果不履行诺言,受诺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获得适当的救济。
美国合同法在解决对价纠纷时通常并不关心许诺本身的真正动机或诱引作用。
因此,美国的对价制度一方面承继了英国合同法的基本观念,另一方面更强调对价必须经过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以便使纯粹的赠与区别于一般的合同。
这里的讨价还价是指诺言人将其许诺与受诺人的履约行为(performance)或回报许诺(return promise)进行交换。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亦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可见,我国票据的取得也是以支付对价为原则,以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为例外的。
从以上关于对价制度历史沿革的检讨过程中可以看出,所谓对价,就是相对人做出的能够使承诺人因其承诺受到法律拘束的某种代价。
这种代价即对价的内容并不限于金钱。
依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的解释,对价可以是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英美法中的对价问题研究

Hartley v.Ponsonby(1885)
• 【案情】
• 原告是一艘船上的一名船员,这艘船在从伦敦到 苏联波罗的海,然后返回伦敦的航行过程中, 2名船 员擅自离船出走,船长一时找不到可以替代的海员, 便许诺将那出走的2名船员的工资分给其余的9名 船员,只要他们在缺员的情况下将船开回伦敦。船 员们表示同意,并将船顺利开回伦敦,原告要求得到 出走船员的工资的一个份额,但被船长拒绝。原告 于是起诉。
• 【判决】
• 法院判决给付装修费的请求不能成立,因为 McArdle先生的子女们补偿儿媳装修费用的允诺,是 在装修工作完成之后作出的,属于过去的对价,因而 没有约束力。
• 履行既存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 ①履行既存的法定义务 • ②是履行既存的合同义务
Collins v.Godefroy(1831)
约因和对价的不同之处
Products Service
衡量的标准不同 约因:目的与动机 对价:外部因素 范围不同 约因的范围更大
着眼点不同 约因:当事人的思想活动 对价:当事人的外部状态
不同 之处
地位不同 约因:大陆法系 对价:英美法
Market
二.对价的概念
• 在英国,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一个允 诺将不会约束允诺人并被法律强制保护,除 非它被盖印或者有对价支持。
Re McArdle(1951)
• 【案情】
• 英国有这么一个案例, McArdle先生在世时留下 遗嘱,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妻子终身占用,妻子去世后 再归他们的子女所有。McArdle先生去世后不久,他 的一个儿子和儿媳就搬进来与母亲一起居住。儿 媳花费488英镑对房屋进行了一些装修。装修工作 完成后, McArdle先生的所有子女一致同意,在母亲 去世后子女们分配房产时,由遗嘱执行人从财产中 提出488英镑,用以补偿儿媳装修房屋的费用。但后 来有的子女改变了主意,于是儿媳请求法院判令遗 嘱执行人支付装修费。
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合同对价在英美法律体系中是合同成立的重要要素之一,其有效性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判例的约束。
英美合同法论文

英美合同法论文篇一: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docx莎锅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摘要:合同在世界各国的社会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经济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也正如此,有的学者称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
正处于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我国,了解别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尤其是与我国的合同法存在着显著不同的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就英美合同法律中的对价制度作以分析,以使我国外贸人员与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合同这种形式交往的时候更好地利用好这一英美合同法特有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英美合同法;对价制度;合同;一,对价的概念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这样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对价的概念做如下解释:对价就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对价最初是一个英美法上的概念。
按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下的定义,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这句话对于不熟悉英美法历史的普通法律人士来说也是如在云里雾里,所以我们就有必要回到英美法的历史环境中去认识它的真面目。
英美合同法是由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发展而来的。
在15和16世纪,英国普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一项原则:一项单纯由承诺人对受诺人承担义务的恩惠性或赠予性的诺言不能由受诺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使一项承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诺人也必须对承诺人提供某种回报,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
这种由受诺人对承诺人提供的回报就是对价。
已经存在对价的情况下,承诺人如果不履行诺言,受诺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获得适当的救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总结出,对价就是相对人作出的某种能使承诺人的承诺对其自身产生拘束力的回报二:按照英美合同法的要求,对价须具备的条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主课件 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原则

三、对价的古典理论与功能
• 关于对价的两种理论 1 "获益—受损"理论:重实体轻形式
2 对价交易理论:极端形式主义
四、对价原则的具体内容
对价的基本要求
1 既存义务的履行不能视为对价(73条、法定、约定) 2 名义上的对价 3 对价充分但不需对等(79条) 4 已发生的行为不能成为对价 5 义务的相互性
英美有关对价的存废态度与修改意见
• 英国 存:对价有利于当事人谨慎,防权利受不当侵害 是探讨当事人间是否有真意的证据 废:太技术化,无意义无对价的国家合同同样运行 • 美国:对价有必要保留,特别是在非正式契约方面,某些 书面、商事合同可免对价 英国法对对价的修改意见:
1 2 3 4 5 6 7
过去的对价视为有效对价 自由状态下既存义务的允诺视为对价 废除对价理论中须由受诺人转移到允诺的的规定 要约在约定有效期内有效,虽无对价但不得随意撤回 单方契约中,受诺人在开始履行允诺内容是起,不准撤回允诺 约定部分给付代替全部债务的合同,应视为有效 允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允诺会引起信赖利益损失,如真造成损失则, 允诺受约束
信赖学派&预期利益学派
• 而救济性质的不同又导致对允诺禁反言原 则的不同定位威林斯顿将允诺禁反言称之为“约因的替代“
预期利益说
认为允诺禁反言原则属于契约法领域,所以该原 则是与约因、盖印并列的契约成立的方式。
信赖利益说
认为允诺禁反言原则属于民事侵权法原则,被告 在不正当地做了让原告信赖的允诺的行为中有过错,所以对信赖 的保护也与侵权领域的大多数救济一样 (阿提亚)
3公平原则
美国两次合同法重述关于允诺禁反言适用条件的变化
英、美法中对允诺禁反言适用之异同
对价与允诺禁反言
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

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在英美合同法里,提到“合同对价”,就是在说合同双方所交换的东西,不管是金钱、服务还是承诺,大家必须都拿出点什么,才算正式达成协议。
换句话说,就是你给我一点,我给你一点。
不是空口白话,也不是自愿赠送,不然就成了单方面的行为,根本算不上合同。
所以,所谓的“对价有效”这一点,其实就是在讲,合同的交换一定要是有实质内容的,双方都有得到有价值的东西。
要不然,光说好话,根本成立不了合同。
想象一下,咱俩达成了某种约定,譬如你答应给我100块,我帮你搬家。
那100块,就是对价,而我帮你搬家这个服务,也是对价。
你给我钱,我给你服务。
这种交换就是公平的,有了对价,才算得上是一个有效的合同。
说白了,不是你给我10块我给你一瓶空气,就算合同达成了。
英美合同法告诉我们,双方必须各自付出点什么,才有意义。
这一点,看似简单,其实大有学问。
“对价有效”的基本规则就是,两边的交换必须是真实的、有价值的,而且双方自愿。
别想着靠空头承诺敷衍了事。
比如说,你跟我说“我答应给你1000块,但前提是你帮我做个小小的事”,然后你什么都没给我,那你说的这事,根本不是合同。
因为你的“对价”不值一提。
这种情况就像是咱们说的,“不劳而获”是没有道理的,只有公平交换,才会有人相信你的承诺。
你可能会想,什么叫“有价值”?是不是一定要大笔的交易?其实不然,英美法里对“有价值”的要求并不复杂,简单来说,任何有法律意义的交换就可以算对价。
比如,你答应给我100块,我答应在一周内帮你买个包,你不一定非得给我什么昂贵的物品,只要双方的交换是合理的,有意义的,这个对价就有效了。
就像是你答应给我一个微笑,我给你一块巧克力,这个也是对价,虽然它不值很多钱,但它还是一个交换。
不过,英美合同法也有些规定是要注意的。
对价不能是已经做过的事。
这点很关键。
你不能拿你已经做过的事情作为交换条件。
比如说,我去年帮你搬家,结果你今年跟我说,“哎呀,去年你帮我搬家,我应该给你点报酬”——不行!这个“对价”在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早已不存在“交换”的问题了。
英美法系中的对价制度

英美法系中的对价制度[摘要]对价制度在英美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价不仅仅是合同法的强制执行效力的要件之一,而且是整个英美合同法的基石。
作为英美法律传统的标志性符号,其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并经历了时间的检验。
因此,文章将以时间为卷轴展示英美法系中对价制度演进的图幅,并对对价制度在发展历程中产生的规则以案例的形式加以说明和概括。
[关键词]对价;契约;英美法系;合同对价制度,又称为约因制度,是英美合同法中最引人注目的独特制度,它是盖印合同以外各类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要素。
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使诺言人不能收回已经做出的许诺。
在已经存在对价的情况下,诺言人如果不履行其诺言,受诺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获得适当的救济。
一、对价制度的理论渊源任何法律现象都是多种力量加压的结果,商业经济的发展无疑是对价制度生成的外部动力,繁琐的诉讼程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例法传统等应该是对价规则生成的制度基础。
除此之外,对价的生成还离不开理论源泉的滋养,对价的理论渊源主要有信赖利益保护思想、民法法系原因理论以及合同互惠理论。
二、对价制度中相关原则的历史进程在对价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人们探讨问题的成果逐步演变为对价制度的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为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一些原则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一)对价无需等价其基本含义是:对价只需具备与相应允诺的交换关系,具有法律上的充分性,而无需在金钱价值上与允诺的内容等值。
其理论背景在于普通法院想对更多的允诺实施强制力,包括三方交易,甚至无明显交换要素的协议,于是竭力通过类推等灵活方式判决对价的存在,脱离了一般意义上的对等回报。
所以,此规则符合普通法院扩大合同管辖权的需求,客观上促进了英国合同法在中世纪的成长。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胡椒粒”规则,它主要来源于Chappell & Co v. Nestle Co.Ltd案。
原告是某音乐曲目的版权人。
X录制了该音乐,然后转卖给被告,单价为4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