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难弄清补偿 资金 的具体数额和分配情况 , 只能是 听从集体 的分配 , 很难 对征地补偿金管理 和使用进行有效 的监督 , 给集体截 留、 占和挪用征 侵 地补偿 金提供 了条件 。笔者认 为应该从 以下几个方 面扩大农 民的知情 权和参与权 , 维护农 民的权益 , 具体来说包括 : ( )征地 部门机构 在接到用 地单位 的用地 申请后应 对其用 地 目 1 的、 范围 、 用途 、 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 , 集体 和农 民可 以对征 收目的的合 法性 、 可行性 、 征地的范围 、 用途 、 面积等提出 自己的意见 , 通过递交书 面意见等方式参 与。 相关征地执法机关 在对征地文件批准前, 应对征地 的 目的 、 范围 、 期限 、 面积 等进 行严格审核 , 并在此过 程中做到公开 、 公 正、 公平 、 透明, 必须保障集体和农 民参与审核的权利 , 允许他们与开发 方直接对话, 使双方 的利益在公平 的情况下达成一致 。公告 、 通告应具 备合理 、 及时原 则 , 使被征地人在接 到通 知时有充足 的准备 时间 , 能够
21完 善集 { 产 权 制 度 . 搴
提 供 可 靠 的 原 始 依据 。 22完善 征 地 补 偿 程 序 .
根据《 土地管理 法》 4 第 8条规定 , 政府确 定 了征 地补偿安 置方案 后, 然后土地行政 主管部 门应 当进行公告 , 听取被征土地 的农村集体 并 经济组织和农 民的意见 。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 , 这种政府先确定补 偿安置方案再 昕取意见 只能流于形式 , 没有实效。而且现在进行土地 并 征收时 , 国家直接面对 的是土地 的所有者——集体 , 而不是农 户 , 以 所 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只有集体 , 农户基 本不参 与征地补偿谈判 。参与谈 判的集体常常是乡村 的权力人物 ,能否顺利完成征地任务将影响到乡 村权力人物能不能继续 留在权力位置 , 以在谈 判时就会影 响公正性 。 所
土地征收引发的经济纠纷解决方法探讨

土地征收引发的经济纠纷解决方法探讨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常常成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必要手段。
然而,土地征收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经济纠纷。
本文将探讨土地征收引发的经济纠纷,并提出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
一、土地征收引发的经济纠纷1.赔偿标准纠纷:土地征收后,对于被征收人的合理补偿问题是最常见并引发争议的一类经济纠纷。
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的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差异较大,容易引发被征收人不满。
2.土地价格评估纠纷: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价格的评估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评估方式不统一、价格偏低,都会引发被征收人对赔偿金额的不满,甚至提起诉讼。
3.安置补偿纠纷:土地征收后需要对被征收农民进行合理安置和补偿,然而不同地区在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上存在差异,导致安置补偿纠纷时有发生。
二、解决土地征收引发的经济纠纷的方法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土地征收和补偿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建立一个合理、透明的规范体系,有效维护各利益主体的权益。
2.强化政府监管:加强对土地征收和赔偿实施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
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有效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
3.实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4.加强信息公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加强对政府政策的信息公开,提高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的了解程度。
公开征收公告、补偿标准、安置政策等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避免产生纠纷。
5.培养征收人员素质:加强对土地征收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沟通技巧。
征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到征收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效果。
三、建立健全的土地征收纠纷处理机构1.设立专门的机构:建立土地征收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土地征收引发的各类经济纠纷。
该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通过妥善处理纠纷,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如下:
1.借鉴国外经验,制定详细具体的征收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
务,限制政府的征收行政行为,使土地征收程序明晰化。
2.增加完善保护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
首先,设立征收土地的公告
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其次,举行听证制度,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权、异议权。
最后,增加对被征收者的救济措施。
3.设立被征收土地买回权(返还请求权)制度。
对征收土地的利用
一旦发现问题,如未按照约定、承诺的使用用途利用时,应及时收回并返还被征收人。
4.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
对于落实不到位、事后查处属实的,给予
惩罚性的加收赔偿费。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已成为日益严峻的问题。
在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是一个重要环节,对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重要影响。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本文将从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进行探讨。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地方政府因为部分地方政府因为程序的不规范,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征收工作,导致征收程序不规范,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征收补偿不公平。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地方政府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对房屋的价值评估不准确,导致征收补偿不公平,给被征收人带来不公平的损失。
三、征收后的土地利用问题。
在一些地方,在征收房屋后,土地的利用并不合理,往往导致土地浪费、空置等问题,影响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对被征收群体的安置不到位。
在征收工作中,对于被征收群体的安置工作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一些被征收群体的生活条件并未得到合理的改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一、建立规范的征收程序。
地方政府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征收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征收。
二、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式。
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研究和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想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加强对征收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征收制度和补偿方案,以及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被征收群体的合理安置。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工程项目征地纠纷解决方案

工程项目征地纠纷解决方案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工程项目的建设越来越需求大量的土地资源。
而土地的征收和使用往往伴随着许多纠纷和争议。
尤其在农村地区,由于土地利益关系较为复杂,征地纠纷更是时有发生。
因此,如何解决工程项目征地纠纷,保障国家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工程项目征地纠纷的产生原因1. 土地利益分配不合理。
在征地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和征地发展公司会通过政府征收价格等方式低价征地,导致征地补偿不公平。
2. 农民土地权益意识弱。
部分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而且缺乏对土地价值的认识,容易受到征地商人的欺骗。
3. 征地程序不规范。
一些地方政府和征地发展公司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全的情况,给农民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4. 缺乏合理的补偿机制。
目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了许多纠纷。
5. 缺乏征地信息公开。
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信息不透明,缺乏对农民的有效沟通和解释。
三、工程项目征地纠纷解决方案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明确规范征地程序、确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等。
2. 加强政府监管。
建立健全政府监管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征地发展公司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地程序的规范和合法性。
3. 提升农民权益保护意识。
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和保护意识的培养,提高他们的维权能力。
4. 完善补偿机制。
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机制,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经济利益补偿。
5. 加强征地信息公开。
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应主动向农民公开征地相关信息、程序和补偿标准等,确保征地过程的公开透明。
6. 加强农民权益维护机构建设。
加大对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提高其对农民权益维护的能力和水平。
7. 多方协调解决纠纷。
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征地发展公司和农民应加强沟通和协调,重视农民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征地纠纷。
如何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

如何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近年来,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成为一个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
土地征用补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牵涉到土地使用权、财产权以及民众的利益,因此有效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应对策略进行探讨,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1. 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时,首先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解决依靠的是法律的支撑,只有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熟悉土地法、拆迁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行的维权途径。
2. 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面对复杂的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单靠个人力量难以胜任。
因此,在遇到纠纷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是明智之举。
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并代表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律师团队,能够更好地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程序。
3. 建立合理的要求和诉求在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时,建立合理的要求和诉求是必不可少的。
要通过合法途径,明确自身权益,并将其具象化为合理的诉求,为争取合理的补偿提供依据。
主张合理、公正、公平的要求,使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易接受,并提高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4. 寻求和解与调解在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中,采取和解与调解的方法可以有效减少成本,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
寻求与相关部门或当事人进行平等、诚信的协商,争取达成妥善解决的结果,避免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的增加。
同时,调解机构的介入有助于中立化纠纷解决过程,使纠纷双方更易达成妥协。
5. 提起诉讼时要做好准备当和解与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诉讼是解决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另一种方式。
在提起诉讼时,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收集好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准备充分的案情陈述和法律观点,以提高诉讼胜诉的可能性。
同时,要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法院,以及有经验的律师代理,为最终胜诉奠定基础。
6. 关注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舆论压力在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中,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舆论压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用、征收、征用补偿、征收补偿等法律程序的过程。
在城市化进程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城市规划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种种原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强制征收、补偿不合理等,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强制征收”的情况。
对于一些房屋所有人,他们可能并不愿意将自己的房屋拆迁,但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却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征收,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导致社会不稳定,与民众发生矛盾。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征收房屋时,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够公正合理,有些拆迁户得到的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值,导致民众满腹怨言,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由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繁杂、征收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往往会导致一些官员贪污受贿,损害政府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对于强制征收问题,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应该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并严格限制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应该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制度,将市场价值作为补偿标准,避免因为政府官员或企事业单位的腐败行为导致的不公正补偿,确保拆迁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应该加强对于征收程序的监督,严格规范征收程序,规范政府官员的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于征收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参与性,促进政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也关系到千千万万民众的利益。
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必须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当政府需要动用土地资源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和改善。
下面将针对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补偿标准不够合理。
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大多以土地征用的类型、地理位置以及土地肥沃程度为依据,这种补偿方式对农民的劳动力、资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没有考虑进去,导致农民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建议将补偿标准调整为综合考虑土地价值、农民劳动力、资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因素的综合评估模式,以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公平性不足。
在征地安置补偿中,一些农民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导致在协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补偿金额不合理,无力维护个人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补偿中增加政府公益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并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同时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农民在补偿协商中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补偿的公正和合理。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缺乏透明度。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多的信息不对称和决策不透明现象,农民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应该积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及时向农民解释有关补偿政策和安置方案的相关细节,并提供农民参与决策的机会,确保征地安置补偿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四是安置环境差。
在征地后的安置过程中,农民往往需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生产方式,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医疗、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农民的生活质量下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过程中要重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前规划和布局好医疗、教育、就业等配套设施,使农民能够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空间。
征地安置补偿问题的解决需要从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透明度以及安置环境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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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问题及对策一、征地费用分配混乱,矛盾迭出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
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不易发生纠纷,容易引起纠纷的通常是土地补偿费的归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土地补偿金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土地补偿金的纠纷是否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同时,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辖区七县一市一区9个基层法院办理的该类案件调研情况表明,农村村民小组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同的分配形式:(1)抛负担式:村民小组在上述费用到位后,直接将全部费用发放给村民成为时下一种最主要的分配方式,该分配形式占总调研案件的80%。
该方式对于部分不懂经营和管理的村民来说,危害十分严重,迅速支付完毕补偿后导致新的社会问题的发生。
(2)转化为不动产的分配方式。
将青苗费、土地附着物费分配后,又将其余费用建成房屋后分配房屋(将土地补偿费用套入安置补助费),占10%。
(3)出借式。
以出借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代替发放,名为出借,实为发放,占5%。
(4)实体收益式。
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用来办实体,分配所收益或者存入银行分配利息,占5%。
上述四种分配形式,除第四种分配形式符合相关法律外,其余三种分配形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分配纠纷发生种类和原因探悉(1)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
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不易发生纠纷,容易引起纠纷的通常是土地补偿费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如果村内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则它们之间就可能因征收补偿费的归属发生争议。
对于此种争议应如何解决,《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土地补偿金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土地补偿金的纠纷是否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对此问题的复函、答复及立案庭意见也颇不一致。
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中认为,“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而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认为,对此类案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法研[2001]51号和[2001]116号的上述司法解释,一些地方法院受理了多起此类案件,为缓解矛盾激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农村稳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在司法为民、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2003年2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由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这一会议精神又使许多法院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
而案件的当事人则因告状无门,只好到省市政府、人大、妇联上访,到法院缠讼。
(2)传统观念影响导致的分配权纠纷。
调查显示:当前征地补偿费标准偏低,非常有限的补偿费用成为村民争夺的目标,每个人都想争得更多的补偿金,而排除他人参与分配,于是,借村民自治权利而剥夺他人的利益享有成为村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剧增的主要原因。
对于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各地各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行使自治权中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有的明确不能享有,有的限定满足一定条件才享有分配权,也有少数就给予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的多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在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往往导致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户主变更。
在家庭成员中,“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为户主的父母到“第二轮”承包时大部分户主变更为子女,土地补偿费分配时又由户主到村民小组领取,这样部分子女与父母在赡养问题上发生纠纷,以致父母向子女追索土地补偿费。
(3)未被征用土地的户主争益。
部分农户的土地未被征用,至村(居)民小组分配土地补偿费、房屋、土地补偿费的再生利益或利息时,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向村(居)民小组索取该利益,村(居)民小组实行差别待遇。
(4)其他:当事人认为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却被排除于分配范围之外而产生的纠纷。
三、分配纠纷远离诉讼还是要靠两种救济“村民”是个法律概念,“农民”则是对职业的描述。
拥有了村民资格是否就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却不能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民主选举产生,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中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但同时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因为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
因此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
鉴于此,在处理这类纠纷中,不外乎采取两种救济方式:行政救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所以,当村民与村委会因征收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乡(镇)政府应当协调解决。
同时采取如下措施:探索多种安置方式,拓宽就业门路。
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
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
对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
被征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工商、城建、税务、金融、卫生、消防等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提供小额贷款及税费优惠照顾。
(1)积极提倡按一定比例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
各级规划部门要搞好被征地农村留地的规划。
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市、县政府给予免收出让收入和配套费用等扶持。
(2)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赢利性水电、交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企业以这种形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以使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3)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当地实际和政策衔接的需要,本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要求,妥善处理好过去被征地农民的有关问题。
司法救济:村委会是自治组织而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其内部成员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所作出的决定也不是行政决定,所以因征收补偿费引起的争议不是行政争议,只能属于民事争议。
因此,人民法院应将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引起的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且行政协调不是诉讼程序的必经前置程序。
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质上是一定范围的全体农民集体直接享有的所有权,是把集体利益与意志与集体成员的利益与意志有机统一的所有权。
因此,所有村民均应享有同等待遇。
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通常的做法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尊重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即以村民委员会议定的分配原则、办法为依据,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过讨论作出的分配原则、办法,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不相抵触,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反之,不应支持。
在案件办理中实践中应遵循三条原则:民主议定和合法性原则。
就是说,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既要充分发挥民主意见又要遵守法律。
集体、个人利益相均衡原则。
在处理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又不能损害集体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的实现也要考虑成员个人利益的获得。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审判活动中还应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和其子女在划分责任田、土地补偿、土地分配款等方面的权益。
二是关于入赘问题。
女婿落户后,必须保证其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三是关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及入赘女婿所生子女的问题。
只要上述子女的户籍在当地,在居住地应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相同的待遇。
四是关于外嫁女子的所谓婚出人口问题。
对于外嫁女子,如其户口因故未有落户到男方,仍保留在原所在居委会的,该居委会应当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不得加以歧视或区别对待,否则即构成对她们合法权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