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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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重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重构
三 、农 村集体 土地 征 收补 偿款分 配 纠纷 产 生的
原 因
四、农 村集体 土 地征 收补 偿款 分 配纠 纷 中存 在
的 问题
1 . 补偿 费用 分 配纠纷 可诉性 规 定 不 明确 。一 种 观 点认 为 适用 最 高 人 民法 院 2 0 0 5年 《 关 于 审理 涉
及 农村 土地承包 纠纷 案件适 用法律 问题 的解 释》
有 必要 对承 载 着保 民生 、促发 展 、利 和谐 之 期 盼 的 集体 土地 征 收 制度 ,进行 法理 反 思 与制 度 重
构 。本 文强调从 立 法和 司法实践 两个视 角 ,重新 审视农 民集体 的土地补 偿款 分 配机制 ,重构 土地 补 偿 款分 配机 制和 纠纷 的救 济机制 ,切 实维护集 体土地 所有 权人 和 用益物权 人 的征收 利益 。 [ 关键词]集体 土地 ;分 配机 制 ;司法救 济
( 简称 《 土地 承包 纠纷 的解 释》 ) 第一 条第 3款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 费数额
提起 民 事 诉 讼 的 ,人 民法 院不 予 受 理 ” 的规 定 驳
1 . 经济利益的冲突。受益主体不 明确 ,补偿金 分 配不 合理 。 目前从 灶 地管理’ 法》 的实施 细则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 0 1 3 年第 1 期( 总第 7 9 期)
农t - . j -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款 分 配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制 度 重 构
刘 斌
(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 3 0 6 0 1 )
[ 摘要]土地是 农 民的衣食 之 源 、生存之 本 ,农 村征 地补 偿 与被 征地 农 民利 益 息息相 关 。 因此

土地征收补偿经济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土地征收补偿经济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土地征收补偿经济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土地征收工作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经济纠纷也屡见不鲜。

当冲突发生时,受损方通常需要追求法律救济途径,以保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就土地征收补偿经济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探讨。

一、行政救济途径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经济纠纷,最直接的途径便是通过行政救济手段来解决。

行政救济途径具有程序简便、操作容易的特点,而且在解决部分问题时效果显著。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上访上访是指受损方向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政府反映问题的行为。

通过上访,受损方可以向政府部门直接反映问题,并希望得到妥善解决。

上访的优势在于不需要理会复杂的诉讼程序,可以直接引起政府的重视。

但是,上访需要时间和精力,并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

2. 信访信访是另一种常见的行政救济途径,可以通过书面信访的方式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

相比于上访,信访不需要当事人亲自前往政府机构,更加方便。

同时,一封合理且有力的信访信件也可以引起政府的重视,并带来解决问题的可能。

但是,信访途径存在诉求被忽视或者得不到及时回应的风险。

3.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向责任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复议,并争取得到合理的赔偿。

行政复议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快捷,而且复议机关对征收决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但是,复议结果仍然受制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期望。

二、司法救济途径当行政救济途径无法解决土地征收补偿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救济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它以法院为主要解决机构,程序相对复杂,但有明确的法律适用和法官裁决。

常见的司法救济途径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起诉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进行合理的赔偿。

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一、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对于这一类纠纷的解决,即村民委员会和征地政府之间因为征地补偿款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而引发的纠纷,目前在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各地的救济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1、行政救济。

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该规定确立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但是并没有规定必要的裁决程序,国土资源部发文要求各省在2006年底前必须制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但是,截至2007年5月底,全国只有湖南、安徽、重庆、甘肃、河南、浙江、天津、江苏正式出台了《裁决办法》,其他省份仍然没有可供裁决的程序性规范。

2、司法救济。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司法救济作出规定,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该项规定明确了取得相应补偿是承包户的一项民事权利。

承包户的权利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法院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征地补偿维权1、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2、申请裁决程序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1。

怎样处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怎样处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怎样处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争议。

由于土地征收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旦出现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补偿问题,很容易引发纠纷。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保护农民权益,需要合理、公正地解决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下面将从法律意见、调解协商和诉讼解决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处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法律意见在处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时,首先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判断。

相关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规定了补偿标准和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如果发现征收方存在补偿不合理或违法行为,农民可以凭借相关证据向法律机构寻求法律支持。

法律意见的支持将有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调解协商除了法律途径外,调解协商也是解决土地征收纠纷的常见方式。

调解协商的核心是通过平等、公正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调解协商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的早期开始,相对来说较为灵活,可避免纠纷进一步激化。

调解协商的过程需要充分倾听双方的意见,了解双方的利益诉求,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点,并通过沟通、妥协等方式达成一致。

在调解协商过程中,调解员的中立性和专业性尤为重要。

调解协商的优势在于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的面子和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诉讼解决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无法通过调解协商解决时,一方或双方可以选择诉讼解决。

诉讼解决是通过法律途径,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审判。

诉讼解决的特点是程序繁琐、费用较高、耗时较长。

但它也是解决严重纠纷的有效手段。

通过诉讼解决,双方可以通过法院的公正审判得到合理的补偿。

在诉讼解决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解决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胜诉方有权利要求败诉方支付一定的赔偿。

综上所述,处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需要结合法律途径、调解协商和诉讼解决三个方面。

法律意见能够提供合法支持和法律依据,调解协商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诉讼解决则是对严重纠纷的有效手段。

当遇到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土地侵权纠纷处理方法

土地侵权纠纷处理方法

土地侵权纠纷处理方法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处置、收益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针对土地侵权纠纷,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 寻求和解,当发生土地侵权纠纷时,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
或调解的方式寻求和解。

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
者寻求第三方进行调解,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诉讼解决,如果和解无法达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
侵权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解决纠纷。

3. 寻求专业帮助,在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时,当事人也可以寻求
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帮助。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提供
法律意见,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协商。

4. 咨询相关部门,针对特定的土地侵权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咨
询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行政机关,寻求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这些
部门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释和指导意见。

5. 调解仲裁,除了诉讼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通过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进行纠纷解决。

调解委员会和仲裁机构可以提供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调解,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总之,处理土地侵权纠纷需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诉讼解决、寻求专业帮助、咨询相关部门以及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并严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四种:
1、协商解决,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提取诉讼。

法院一般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及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
土地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法因情况而异,但以下几种方法对于大部分情况来说是比较有效的:
1. 协商解决:有时候,纠纷可能是因为存在误解或者信息不完全导致的,所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可能是最好的方式。

双方可以就土地使用、权益划分等问题进行沟通达成共识,这种解决方法可以减少成本并且能够帮助维护关系。

2.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找到专业的法律团队,能够帮助您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调查证据、代表您在法庭上辩护等等。

3. 仲裁:如果双方都同意,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常用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可以比较快速的解决争议,通常还比较经济。

不管采用哪种方法,我们都需要尽快解决争端,以避免进一步的问题和成本。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纠纷对于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如何有效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进行探讨。

一、利用法律途径处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法院对涉及土地征收中的补偿费分配纠纷,具有裁决权。

通过诉讼途径处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缓解纠纷和平稳过渡的效果。

二、通过冲突调解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也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是一种相对于诉讼而言的和解方式,相较于诉讼而言劣势是其缺乏法律约束力,但调解有利于减轻诉讼成本,维持当事人关系,对决策效率的提升也是有优异效果的。

三、运用政府部门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在一些重要节点上,政府有责任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解决。

政府部门可以促进对话交流,疏导情绪,协调解决纠纷问题,使纠纷得到最终解决。

在此基础上,协调组织与实施地方政府、部门之间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寻求妥善解决土地补偿各方利益博弈问题,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才是成功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关键。

四、开展宣传教育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对土地征收的政策、补偿标准、程序和规定进行宣传教育,是有效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如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开展公示等,向广大群众普及土地征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民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避免由于信息不足而产生的纠纷。

综上所述,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一个系统化的问题,只有通过政策、法律、宣传、和解等多种途径综合考虑,才能达到有效的解决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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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
随着城市建设和城镇开发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收,不少农村集体组织因此获得巨额征收土地补偿费。

在处理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上,有些村委会将补偿费用于兴办集体企业,有些将补偿费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有些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招待费支出,有的甚至将土地补偿费出借谋取非法利益,直接分配给村民的不到5%。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2004)第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从此,土地补偿费用于“集体”的原则被解禁,同时确立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分配成为今后村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土地补偿费是村民获得土地补偿的主要来源。

由于村级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土地补偿费大量流失,引发村民与村委会、村民与村民、村民与乡镇政府的大量纠纷发生,主要三大类:
一、村民不平等待遇侵权类纠纷
(1) 侵犯“男到女家”落户及其所生子女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2) 侵犯未迁出户口“外嫁妇女”及其子女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3) 侵犯离婚后没迁出户口或再婚子女入户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4) 侵犯由外村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5) 侵犯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上述集体组织成员在村委会制定《农村集体组织分配土地补偿款方案》时往往被少分配甚至不分配,他们的平等分配权被限制或者剥夺,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土地补偿费被有关单位截留侵权类纠纷
(1) 村委会截留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纠纷;
(2) 乡镇政府截留村委会或村民小小组土地补偿费纠纷;
三、是否分配土地补偿费纠纷
土地补偿费是否分配纠纷往往发生在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有的明确决定不分配土地补偿;有的决定分配比例;有的全部分配。

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纳入法院受理范围,结束了长达20余年的理论、司法的争议。

上诉纠纷案件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农村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体组织成员,因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与村集体发生纠纷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处理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除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外,还要注意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自治权
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不能轻易否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农村集体组织作出分配决定。

因为,农村集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代表村民管理集体的财产,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

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分配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集体组织的自治权。

如果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原则、办法、决定和方案有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2、必须贯彻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

所以,来源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征用土地补偿费是对全体村民集体成员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参与分配。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平等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而要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平做出处理。

3、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当前,虽然法律上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在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受侵害的主体多为妇女和儿童。

所以,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要注意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强化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手段。

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待遇。

要依法坚决纠正各种重男轻女、歧视妇女、对妇女实行不平等待遇、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错误作法。

正确妥善处理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促进农村社会更加文明、进步和稳定。

村民在依法争取土地补偿分配权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起诉条件必须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
法院立案受理的范围即是当事人诉权的范围,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具体包括:(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如何把握“当事人适格”是一个疑难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另外,在被告的要求上,民事诉讼法规定为“明确的被告”,因此在审查起诉状中不要过于拘泥在是否存在“告错人”的问题。

是否“告错人”应在立案受理之后由审判庭来审查决定是否该驳回其诉讼请求(注意不是驳回起诉),立案庭只能要求起诉人在诉状中有明确的被告。

要注意审查原告诉请
的利益是否为法院所保护利益。

由于立案审查只能是程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故我们不能就利益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而只对利益的性质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是“诉的利益”的体现。

法院保护的利益应根据三个条件来衡量:(1)法律条件,即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7种情况,除此7种情况则为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的情况;(2)政治条件,对一些涉及政治敏感问题、不宜由法院审理的案件则不予受理,这是由法院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的政治体制理论所决定;(3)能力条件,对一些明知法院受理后,因无相关法律规定或因审判资源有限,无法审理或执结的案件不予受理,这是由审判机关现阶段的力量所决定。

第2、第3款条件虽然与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甚相符,但在目前的政治体制及司法条件下,也是实践中的不得已的做法。

二、《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制定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这里规定三个权利主体,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全国大多数村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在生产大队撤消后没有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村民委员会,全国范围内由于村委会的成立代替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行使土地管理权,代表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土地补偿费,是目前土地补偿费纠纷的主要诉讼主体;三是村民小组,某些地方没有打破原生产队的土地界限,由村民小组管理土地或行使土地发包权,土地补偿费由村民小组领取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分配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因此村民小组可以成为制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的主体和诉讼主体。

三、“已经收到”土地补偿费是制定土地分配方案的前提条件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制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时,必须是已经收到了政府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否则《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没有效力。

四、《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是村民起诉的前提条件
村民权利被侵犯的标志是《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如果《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没有制定、未通过或未实施则不构成侵权,村民就没有起诉的条件。

五、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是确定分配资格的时间界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国土部门公告后,在法定时间内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有权参加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村民资格确定的时间界定,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日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六、当地政府对《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按其规定处理。

因此,各地村民在争取土地补偿分配权时注意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目前,山西省已经出台了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其他省市正在制定中。

土地征收法律维权中心主任律师阎凤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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