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农村发展中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其主要原因包括地方政府管理不到位、农民个人私利、缺乏有效的土地登记制度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登记监管机制、加强政府监管等措施来有效化解争议。
通过破解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可以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未来,需要更多关注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原因,解决措施,地方政府管理,农民私利,土地登记制度,破解,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中国农村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迁徙,土地流转逐渐增多,土地权属问题愈发复杂。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中国农村,土地一直被视为“祖国的脊梁”,在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土地私有化问题逐渐凸显,导致土地权属不明确,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成为一个严重问题。
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地方政府管理不到位、农民个人私利、缺乏有效的土地登记制度等因素都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
为了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需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出合理的解决途径,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使得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2 研究意义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中国农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背后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政府管理、农民利益等诸多方面。
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完善和改进现有的土地管理政策。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了延长 3 年承包合 同。但承包地 由包转租的规定与相关政 策 0
不符。
处理建议 : 对第二轮土地调整期 间给在 校读 书的大 、 中专
学 生分给 的土地 , 其承包经 营权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延至 3 0年 , 不再 由包转 租 ; 已经实行 由包转 租收取 的租 金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 对 以《 村土地承包法》 生效为界 ,0 3年 3月 1日以前收取 的租金不 20
退包地 中解决 ; 无力解决的 , 暂 可通过候地解决 。户籍在土 再 退 回 ,03年 3月 1日以 后 收 取 的 租 金 要 全 部 退 还 农 地 、 20 2独生子女享有的土地优惠政策问题 .
《 中共 四平市委 、 市人民政 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 四平
定 :独 生子女 1 “ 8周岁以下 的( 1 含 8周岁) 增加半份土地。 《 ”侯
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 口:集体经 济组 织依 法预 留的机
动地 ;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 的 ;承 包方依 法 、自愿交回 的 。” 之规定和村组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规定的标 准落实农民 的土地承包权。暂时无地可在集体预 留地发包收 入中给 予适 当补偿 , 待有地时再落实土地 。
都没有规定独生子女 多享 受的半份 土地 , 在年满 1 周岁后 由 8 包转租 , 仅仅是领导讲话 中提出。对独生子女多享 受的半份土 地 实行 由包转租 , 没有有力的政策 支持 , 不仅 也不符合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有关规定 。所以独生子女多享 受 的半份土地只要签人 3 年 延包 合同 , 0 就属于农 户家 庭承包
当农 土 承 中在 问 及 理 议 前村地包存 的题 处建
文 /1 俊才 脚 I 黄铁成
妥善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得收 益分配 纠纷是 否受 理 问题 的答 复 》 ( 法研[ ] 2 0 0 1 3 5 1 儿童 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 、 儿童合法权益原 则是 我国 号) 办理 。而《 答复》 明确规 定 : “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与其
项重要 的法律原 则。当前 , 虽然法律 上规定妇女 与男 但 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某 些妨碍 妇女 成员之间 因收益分配产 生的纠纷 , 属平等 民事主体之 间 子享有平等 的权利 , 侵 害妇女 、 儿童合 法权 益的 的纠纷 , 当事人就该 纠纷起 诉到人民法 院 , 只要符合《 中 行使平 等权 利的消极 因素 , 受侵 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 第一百零 八条 的规定 , 人民 现象仍时有发生 。在农村 土地补偿款分配 纠纷 中 , 处理农村 土地补 偿款 法院应 当受理 。 ” 至此 , 农 村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 纠纷正 害 的主体 多为妇女和 儿童 。所以 , 式纳入司法调整范 围。 分配 纠纷时 , 要 注意贯 彻保护妇 女 、 儿童合法权 益 的法 律原则 。 强化对妇女 、 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手段 。 确 保妇
多为妇女 和儿童。
相抵触 的 , 人 民法 院应 当尊重集体组 织的 自治权 。如果
随着改 革开放 的不断深 化和社 会 主义市场 经济 的 农村 集体组 织 的分 配原则 、 办法 、 决定和方 案有侵 害村
不断发展, 人民法院在调节社会生活 、 解决社会矛盾 、 维 民合 法权 益的 , 人 民法院 应 当予 以纠正 , 依 法作 出公正
根据最 高人民 法院法 研 [ 2 0 0 1 ] 1 1 6号《 答复》 精神,
要依 法坚 决纠正 凡 农村集体组织成 员, 因征用土地 补偿款分配 问题 与村 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待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研究意见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研究意见的解读有关部门就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我室经研究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因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成员之间就具体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有合理怀疑却未提出异议,而待仲裁结果对其不利时再提出程序违法,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接受该质疑。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已经对仲裁员的合法性和独立性提出过异议,但仲裁庭没有采纳的,法院可以受理。
【解读】一、问题由来1978年,李、程二人将户口迁至某村,后孩子李某出生,亦落户该村,当地俗称“挂靠户”。
李家在某村分得宅基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并耕种至今。
其间,一家三口还在该村享受了农村医疗、种粮补贴等,并行使了选民权利。
2005年,市政府进行城中村改造,该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相关部门向其发放土地补偿费,该村在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数次向部分村民分发土地补偿费。
2007年5月,李某某一家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村委会给付原告与其他村民同等数额土地补偿费。
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对因分配给自己土地补偿费多少的问题属于村民自治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某村委会提交2009年1月村民会议记录一份,同意按照20%给付李某某土地补偿费。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认为,李某某作为某村村民,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平筹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村民大会决议当属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党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全面实施,农民种田的主动性大大提升,农民现在纷纷要求耕种原先多年撂荒弃耕的土地,由于此前土地流转方式不规范,土地承包过程中的一些矛盾逐步凸现,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逐年攀升。
黄冈市法院受理的一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003年为57件,2004年为73件,2005年上升到105件,当年二审案件分别为9件、16件和22件,且群体诉讼案件增多,有的引发群体上访事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一、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行为不规范或单方毁约而引起的纠纷超过一半。
由于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的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其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行为违法或违约,从而引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表现为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违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民主议定原则的规定,将应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改由少数人定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不与农户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采取口头方式发包;某些合同的责、权、利不明,不便于实际履行,从而引发纷争;有些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新官不理旧事,以调整经济结构或提升承包金的方式单方收回或变更承包合同。
以上纠纷一旦农户起诉到法院,集体经济组织败诉的多。
如黄州区某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由村委会少数干部将集体所有的40亩耕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修建鱼池,承包不到一年,本村村民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其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村委会则由此担责。
二、土地证册不全、经营权属不清而导致农户争包、抢包土地的案件处理难度大。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多数政府部门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些土地证册登记较为纷乱。
农村土地纠纷怎么办

农村⼟地纠纷怎么办⼟地纠纷⼀直是农村农民⽐较关⼼的⼀个问题,基本上是每家每户都会有⼀些⼟地,⼟地⾥⾯包含了他们的所有经济收⼊,所以,当出现⼟地纠纷的时候,他们都是⽐较着急的,那么,农村⼟地纠纷怎么办,要如何维护⾃⼰的权利呢,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根据《农村⼟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1)协商解决。
协商是指当事⼈在发⽣⼟地承包纠纷后,在⾃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直接进⾏磋商,⾃⾏解决争议。
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法。
(2)调解解决。
调解,是指当事⼈双⽅发⽣纠纷后,在第三⼈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式。
(3)仲裁解决。
仲裁是我国在特定的农村⼟地承包经营体制的前提下,为解决农村⼟地承包纠纷的“准司法”⽅式,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般经济纠纷仲裁。
(4)诉讼解决。
诉讼是解决⼟地承包纠纷的终极途径,任何⼀⽅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具有强制⼒的。
(⼀)农村⼟地纠纷的解决⽅式1.⼟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
3.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在⼟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地利⽤现状。
(⼆)⼟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式1.因⼟地承包经营发⽣纠纷的,双⽅当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当事⼈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3.当事⼈对农村⼟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制度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制度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相关问题也随之发生,如何优化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管理,已经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
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分配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农村征地补偿分配管理的有效措施,可以为农村土地补偿分配管理提供合理的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管理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直接利益,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坏,甚至有可能导致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发生。
因此,总结我国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改革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政策要求,优化农村土地补偿费用分配制度,实现农村土地补偿费用改革,已近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这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新农村建设环境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问题(1)地方政府与农村集体组织的纠纷。
通常情况下,农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方式以及分配比例是由上级主管政府制定,因此征地补偿费用经常出现截留的现象,导致征地补偿费用难以全部落入农民群众手中,导致政府与农村集体组织之间出现分配纠纷。
(2)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的分配纠纷。
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在决定土地征用分配对象时,如果随意性较强,就会导致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之间因为土地征用补偿问题出现纠纷,不利于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原因分析(1)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
由于针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也未能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文件,在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上既不够细致也缺乏针对性,因而导致土地征用补偿工作也缺乏法律的约束与规范,当农村征地补偿的纠纷发生时,难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2)补偿标准过低。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农村征地补偿一般是按照三年之内的量产平均值、劳动力等综合考虑确定的,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区域产业结构不同的影响,仅仅依靠这一依据制定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势必导致以土地作为主业的农业家庭补偿金额难以满足生活所需。
农村农田土地违法纠纷如何解决农民违法使用土地带来的纠纷

农村农田土地违法纠纷如何解决农民违法使用土地带来的纠纷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发展的加速,农村农田土地违法纠纷日益增多,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如何妥善解决农民违法使用土地带来的纠纷,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强化执法力度、完善土地管理机制以及加强社会治理等方面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首先,在解决农村农田土地违法纠纷中,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农民普遍对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导致对土地使用权、流转权等问题存在认识偏差。
相关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应当加大法律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组织培训班、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农民普及土地法律法规的知识,使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可以通过建立农村法律顾问队伍,为农民提供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强化执法力度是解决农田土地违法纠纷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执法中,往往出现执法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
对于农民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形成威慑效应。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三,完善土地管理机制是解决农田土地违法纠纷的基础。
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权属不清晰、流转制度不健全等,为农田违法行为埋下了隐患。
因此,应当通过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划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流转和交易等制度,降低违法成本,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同时,建立起健全的土地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农田违法行为的情况,加大违法治理力度。
最后,加强社会治理也是解决农田土地违法纠纷的重要途径。
通过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治理格局,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违法行为监督和管理的机制,可以更好地预防和解决农民违法使用土地带来的纠纷。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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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目前,随着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不断增多,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实施以来,我院先后万章云诉彭州市天彭镇爱国村村民委员会等四起案件。
另外,还有几起当事人到法院信访。
这些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法院最终也难以兑现,成为一体化进程中的一大矛盾。
一、当前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是农村土地现状比较混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一直处于多变的不稳定状态。
如农业学大寨时期,鼓励农民开荒,有的村社在别的村社开荒,当时未明确所有权,当所开荒的土地被占时,村社之间为补偿问题便发生矛盾。
二是土地的本质属性与法律、政策的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
三是农民利益分化是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
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现阶段首当其冲的表现就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增多。
二、目前审理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案件的主要类型
当前,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然而有资格才有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从我院受理的系列案件来看,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外来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被剥夺。
外来户落户本地原因很多,平时与当地村民相安无事,但在涉及利益分配时,当地村民往往进行排斥。
例如原告邓少仙等五人诉彭州市天彭镇花龙村4社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五原告于1981年举家迁入原清平乡花龙村4社,分得3.2亩承包地。
但四社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却以原告是外来户拒绝分给。
(二)农民轮换工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被剥夺。
农民轮换工是国家在特定时期的政策产物,农民往往认为轮换工有别于农民,不同意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
刘光兴、李万益诉彭州市致和镇四方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刘光兴、李万益均系轮换工,村委会认为他们丧失了农民资格,不同意支付分配款。
(三)新落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被剥夺。
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或通过一定关系迁入,但村民却不认同。
例如原告刘春梅即属此类,刘春梅生于1987年7月18日,后由其亲属收养。
1999年8月,刘春梅又回到出生地致和九江村,并落户到该村3社。
村民认为刘春梅的落户是以新生儿的名义,其行为违法,故全体村民讨论一致同意不分与以粮计息的分配款。
(四)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公布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是否仍享有分配权。
土地征用时间跨度较长,在具体分配时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能丧失,分配权的界定众说不一。
例如原告万章云的
父母生前均系彭州市天彭镇爱国村6社的村民,从1992年起至2002年爱国村6社的土地陆续被征用,19 99年、2002年9月原告万章云的父母先后死亡,2004年12月24日,爱国村6社确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以原告的父母已死亡为由,认为不享有分配权。
(五)士官服役期间的分配权。
对农村青年应征入伍,户口未变动,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相应的土地补偿分配权不容置疑。
但当农村青年成为士官时,农村户口成为城镇户口。
当士官服役期满后,作为原籍是农村的士官可能回到原籍当农民。
但在服役期间,特别服役较短的三级士官是否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也是当前分配纠纷的一类。
(六)在校大学生的分配权。
农村学生考上大学后,农村户口便迁到大学所在地,农村学生是似乎不再具有农民身份,但是我国就业政策已发生根本变化,大学生不再包分配。
农村大学生同样存在毕业就失业的情形,完全可能回到原籍成为新农民。
但在校期间农村大学生是否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各地作法不一,纠纷时有发生。
三、当前农村土地补偿纠纷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土地补偿问题涉及群体众多,少则一个社,多则一个村的村民,处理不好还可能产生连锁反应。
有的问题是历史问题,有的问题是政策引起的,我们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旨意出发,提出了解决此类问题的基本办法和标准,以统一对该类案件的认识。
一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法受理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
《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类问题又可具体分为: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享有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利;二、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对土地补偿费具体数额发生争议。
此两种情况从解释中可以看出,第一类应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而第二类按照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是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标准如何确定。
按照《解释》的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构成享有分配权的主要要件。
审判实践中,法院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户籍主义模式。
二是户籍加义务结合模式。
我们认为,第二种模式较合理。
三是特殊群体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确定。
在一些特殊群体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上无法用上述标准确定。
对特殊群体人员的成员资格问题处理上应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习惯和合理合法两个方面考虑。
1、对三级士官以下服役军人和在校学生,特别是因读书迁口的大学生,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将其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对未成年和超生子女,只要其父母其中有一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随其父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的,未成年和超生子女不管其办没办户籍登记,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对轮换工,我们认为应按其继受对象的身份来认定,与他对换人员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人的要求。
这样就形成了权利找法院要补偿费,当地群众认为法院多管理闲事,法院两头不取好的境地。
三是这类纠纷政策性较强。
农村土地补偿纠纷看起来仅是补偿费的分配,但其中隐藏着较强的政策,如轮换工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法院无论是支持与否都可能带来一定的冲击,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涉及此类纠纷一定要慎重受理,至少应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正确把握村民意思自治。
农村土地补偿问题一般都通过村民大会,由村民表决分配方案,人民法院对村民意思要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主动介入村民自治纠纷;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不审查和判决干预其是否合理、是否合乎科学性等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切忌方法简单、粗暴。
三、强化行政解决此类纠纷的力度。
行政介入比司法介入更加积极主动,也更灵活。
政府各级部门应当在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过程中发挥积极主导的作用,严格对村规民约的审查把关,建立健全对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等相关权益的分配的监督机制,当此类矛盾纠纷发生时,政府部门更是责无旁贷地要起到主持协调的作用,防止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并造成法院自身无法解决,使社会矛盾聚集在一起,影响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