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分析之身份权中的亲权
2015贵州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占有的分类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已经拉开帷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民法学之占有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占有大体可以分为四类: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可将其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又称有权源的占有、有本权的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根据或原因的占有。
如保管人、承租人、质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
2.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如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据无权占有人的主观心态为标准,可将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1.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
2.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可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直接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皆为直接占有人。
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有管领力的占有。
例如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根据占有人的意思不同,可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自主占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备所有人占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者要求其自信为所有人。
因此,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为自主占有,盗贼对于盗赃物的占有亦为自主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如典权人对于典物的占有,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民事权利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民事权利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民事权利。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民事权利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5年司考金榜题名。
1、民事权利的概念(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A.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
B.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C.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
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3)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
与民事权利相近的概念,主要有权限、权能、法益。
在此作一简单的比较:A.权限。
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它更接近于资格,确定当事人意思自由的限度。
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获得一定权限的人,在进行权限内的活动时,往往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获得权限与获得权限人的利益无关。
B.权能。
权能是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如所有权可以表现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C.法益。
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一定都是权利,很多没有达到权利的程度。
每一种权利的内容都是具体的法益,但是并非每一种法益都可以上升到权利的程度。
2、财产权与人身权(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
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
主要有三种:第一,知识产权(商标权除外);第二,继承权;第三,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1)形成权A.形成权的概念。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章节题库(人身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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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正确答案) 1.甲向乙求婚,遭拒绝,甲恼羞成怒剪掉了乙飘逸的长发,乙因此忧郁成疾。甲侵害 了乙的( )。 A.名誉权 B.健康权 C.身体权 D.肖像权 【答案】C 【解析】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 满,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头发亦属于身体的一部分,甲将乙的长发剪去,便是侵犯了 乙的身体权。
3.下列人身权中,属于自然人专有的是( )。 A.名誉权 B.肖像权 C.信用权 D.荣誉权 【答案】B 【解析】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 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肖像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其主体限于自然人。ACD 三项,自 然人与法人都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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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名誉权 B.荣誉权 C.姓名权 D.信用权 【答案】B 【解析】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 本题中,洪某的“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属于荣誉权,市教委将其改为“市三好学生”称号, 侵犯了洪某的荣誉权。
10.超市怀疑顾客甲盗窃超市的商品,保安将其带至办公室搜身,无果。甲因此郁郁寡 欢。超市侵害了甲的( )。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身份权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身份权【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身份权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身份权》》身份权概念与特征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
身份权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特征与其他绝对权请求权类似,身份权请求权是基于身份权而产生的权利,但是它不是身份权的本身,而是一种手段性权利,系属绝对权请求权中的一种。
它的功能是预防、保全母体权利即身份权不受非法妨害,回复身份权的圆满状态。
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人身亲属权(德语Familienrecht,即身份权)请求权实际上具有服务的功能。
当遭遇妨害或者有妨害行为之虞时,绝对性转化为相对性,身份权法律关系中对于任意第三人的绝对义务就转变为直接针对加害人的相对义务。
权利人可以向加害人直接行使,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身份权请求权具有以下独特的表现:第一,行使身份权请求权的前提是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受到妨害。
从身份权请求权的角度出发,妨害是没有构成损害的侵害,妨害是对权利人之于其客体意思支配力的侵害;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而损害则是造成权利之于其主体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有用性减损的侵害。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及其解析(3).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及其解析(3)28.【答案】B。
解析:《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题中甲乙签订的主合同标的额是50万元,定金数额最多应是10万元。
按照定金罚则,乙方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即20万元,而甲方多付的5万元乙方也应返还,所以乙方共返还甲方25万元。
B项正确。
29.【答案】B。
解析:《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丙继承甲的遗产适用代位继承,B正确。
3。
因此,丙的担保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故应选D项。
34.【答案】C。
解析:法人和合伙等组织不享有隐私权,A项错误,C项正确。
隐私权与名誉权是并列关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B错。
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信息中的隐私性内容。
D错。
35.【答案】C。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动产质押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简答题36.【参考答案】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37.【参考答案】(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即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015年九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指导之继承权

九江中公教育微信:offcnjjfx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5年九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指导之继承权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即将拉开大幕,这个考试对于广大的应届毕业生来说是非常好的学历和工作兼得的机会,因此一定要好好把握。
纵观历年政法干警考情,民法学是本科层次必考知识点,因此中公教育江西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指导之继承权,希望大家能提早做准备。
继承权在每年的政法干警考试中都会出现,要么是主观题,要么是客观题,但是整体而言难度不大。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一下继承法中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相关内容。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继承人。
如爸爸先于爷爷死亡,则可以由爸爸的子女代替爸爸继承爷爷的财产,此时,爸爸是被代位继承人,爸爸的子女是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有以下特点:(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里的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受辈分限制。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其中,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配之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接受被转继承人遗产的人被称为转继承人。
如爷爷死亡,在遗产分割之前爸爸死亡的,则应由爸爸继承的那部分遗产直接转给爸爸的合法继承人。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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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分析之身份权中的亲权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用的民事权利。
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
亲权是身份权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我国虽然没有直接的亲权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权带有亲权的性质。
根据亲权的内容,一般分为:
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
1.保护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2.教育权。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气。
3.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
父母是无行为能力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对子女财产享有的权利
1.管理权。
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保存与管理的权利。
父母未尽职责,造成未成年子女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2.处分权。
为了子女的利益与需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处分。
3.使用收益权。
在不损坏财物或无损财产权利的情况下,父母可以支配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以获取收益。
若父母一方死亡或因对子女有虐待、遗弃行为而被剥夺亲权时,亲权一般由另一方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