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的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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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五

2021年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五

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五)本文重要为人们简介湖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方面备考知识:第十章她物权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①概念、法律特性(她物权、独立她物权具备排她性、主体、客体)、②获得方式(行政划拨免费获得vs.转让、出让有偿获得 (费税、可不可转))、③内容(守法、变更要登记、合理运用、交钱)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①概念、法律特性(她物权、签承包合同(这是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重要区别))、②获得方式-承包合同、③内容(自主经营权、收益权、转包权、意外时有解除权)三. 抵押权1) 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or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之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利 (担保物权、标物是债务人or 第三人作为担保特定财产、是不移转标物担保物权)2) 法律特性a 从属性(从属于债权)存在从属性(抵押权效力取决于主债权效力)处分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成为其她债权担保)消灭从属性(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但主债权某些消灭时,抵押权不能某些消灭) b 不可分性债权人在所有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所有行使权利抵押物某些变化(分割、某些灭失)和债权某些变化(某些受偿、分割)均不变化抵押权整体性c 物上代位性(抵押权设定是以抵押物价值能担保主债权实现为条件,而不注重抵押物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

重要体当前,如因意外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消灭而消灭,将就抵押人所受补偿金上行使物上代位权)3) 抵押权设定a 可以抵押财产b 不可抵押财产-(若抵押,抵押合同无效)①土地所有权②所有权有争议③依法被查扣④学校幼儿园医院教诲设施医疗设施,以及其她社会公益设施⑤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批准、乡村公司厂房抵押,占有土地使用权同步抵押)c 抵押物登记①必要登记(5土地使用权、房产厂房、林木、运送工具、公司设备和其她动产必要登记、抵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②可以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订立之日生效,和登记无关,但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4) 抵押权效力及双方权利义务a 抵押权担保范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实现抵押权费用)b 抵押权标物范畴(标物、从物、从权利、孳息、抵押物代位物)c 抵押人权利①转让所有权,但必要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还应告知抵押权人,但不是必要经其批准(①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抵押物,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未告知抵押权人or未告知受让人,转让行为无效②转让抵押物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人可规定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抵押人不提供,不得转让抵押物。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调整对象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义务主体的范围(选)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物权关系: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二)构成条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三)种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权)权利(抵押权和质权)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一)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

第四讲物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民法典一般都在总则编加以明确规定。

民法上所说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同,后者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前者则必须能够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本章主要探讨了民法上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

重点问题: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货币、有价证券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一般对物在总则编中加以规定。

(二)物的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二、物的分类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物的分类主要有: 1.动产和不动产。

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种分类。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

关于不动产的具体类型,各国规定不一。

【《法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土地及建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

《日本民法典》第86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

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

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基础知识理论(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政法干警民法学是指政法系统中从事民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干警。

民法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法律学科之一、本文将对政法干警在民法学领域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基本概念1.民法的定义和特点:民法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平等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完备性、普遍性、私法性等特点。

2.民法的系统和层次:民法主要包括一般部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

3.必要与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是构成一项法律关系所必需的,而充分条件则是可附加的条件。

民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法律关系必要与充分条件。

二、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变更的基本原则,要求行为合法,合同合法,侵权行为合法等。

2.客体平等原则:客体平等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地位。

3.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违背意愿。

4.国家保护原则: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社会利益。

三、主要内容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等。

2.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两大类。

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债权是指人们对于债务人的权利要求。

3.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种主要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问题。

4.侵权法: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法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救济程序和赔偿标准。

5.继承法: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份额和遗嘱的效力等问题。

四、相关实务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争议和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程序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执行程序等。

2.民事执行法:民事执行法是就民事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等进行执行的法律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等。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021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

2021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1)1、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

2、合同法律特性:(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达一致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合同法:是指调节合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4、合同法调节对象与调节范畴:(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阅民事权利义务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只调节民事法律关系中财产关系。

5、合同法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民事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作用。

(1)、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增进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

6、合同法重要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取相结合。

(2)、充分体现勉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理念。

(3)、体现了合同法制定和草稿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价值取向互相兼顾。

(5)、普遍化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7、合同法基本原则概念和特性: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本质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主线规则。

特性:合同法基本原则具备普通规范性和不拟定性。

合同法所规定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备如下重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主线精神。

(2)、是合同法详细规范总指引思想。

(3)、提供了最高行为准则。

(4)、是实行法律主线根据。

平等原则:是国内民法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内合同法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国内民法平等原则详细体现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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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的复习要点
1.民法的调整原则。

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可能会觉得其内容比较空泛,或
者比较简单。

但这一问题,不仅是考生应当复习的重点,也是大多数考生可能难以掌握的问题。

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考生不仅要理解各原则的含义,还要对民法中的其他制度,比如,合同法和侵权法,加以理解。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考生应当能准确理解。

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所确认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中所确认的两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和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还包括《合同法》第53条所确认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使某些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考生在复习此内容时,要注意把握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4.物权和债权的比较。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它们联系密切,
物权是债权成立的基础,也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但它们又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财产权。

考生应当能够从性质、权利范围、权利客体、权利效力、权利发生、权利的保护方法等方面把握它们的不同点。

5.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对于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
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所有权的一种或多种积极权能可与所有人分离,形成他物权,但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核心是支配权。

考生应当能够理解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的关系。

6.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
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对标的物的要求、对取得方式的要求和对善意的要求等。

考生应特别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交易。

7.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类性质完全不
同的责任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生要注意它们不同的构成要件上的差别和责任形式的不同,特别是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要结合案情,判定究竟是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还是违约责任问题。

8.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考试必然会涉及到的
内容。

其难点在于:第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生效并不是合同成立后的必然结果。

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就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合同是否生效,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二,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成立后的合同区分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合同。

凡是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相反,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为可变更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

考生要特别准确把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以及它们的法律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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