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团队)在科技创新创业中的核心作用,切实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实施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的意见》(甘办发【2010】71号)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和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我省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预期经济效益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项目,孵化和育成一批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扶持项目”),促进企业、金融机构和其它社会资金的投入,形成多层次支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的环境。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三条省政府成立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工作,审定当年资金资助计划。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扶持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的发布、引进项目对接、项目评审、计划编制、过程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财政厅作为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并审议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扶持对象与条件第六条专项资金面向国内外有志于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申报单位必须是企业,重点扶持以下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创(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且在我省注册的科技型企业中的以下人员:(一)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初步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经营情况良好,依法经营的企业法人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二)在技术创新和课题研发中,学术造诣较高、成就突出,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具有前瞻性创新成果,能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三)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宜府办函〔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相关单位:《宜宾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3日宜宾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宜宾市科创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对全市经济发展的创新引领作用,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切实增强产业发展智力和技术支撑,结合市科创中心建成后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创中心是指由市科教集团公司在临港经开区投资建设的科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及配套服务的创新创业综合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驻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市科创中心为主要运营场所开展业务的科技研发和科研服务机构。
第四条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的资格审核、入驻程序、鼓励政策和措施以及考核机制等适用本办法。
入驻市科创中心的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市科创中心的主管部门是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
市科技局和市直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行政审批及政策执行等工作。
第二章入驻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经依法登记或注册成立开展业务,税务解缴关系和统计数据在宜宾市,符合宜宾产业发展定位的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均可入驻市科创中心。
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从事与宜宾“8+2”战略性新兴产业密切相关,特别是电子信息、汽车、轨道交通、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领域产品和技术开发应用的科技型企业,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入驻市科创中心。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锦政发〔2017〕52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锦政发〔201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锦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9日锦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锦州市委、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锦委发〔2017〕13号)精神,加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进培育人才范围为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重点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产业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主要职责及分工第三条引进培育“双创”人才工作由锦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牵头抓总,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及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形成合力。
第四条主要职责市科技局负责前期需求调研,受理并初步审核申报资料,负责组织专家审查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申报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资料,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初审阶段工作,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初步筛选,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负责项目预算评审工作。
市人才办负责协调抓好各项任务的督促落实。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力度,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公开、透明、科学、公正,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及项目进行扶持资助。
第三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扶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申报、组织评审、资金管理、跟踪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类别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是指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掌握或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对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具有重大影响,在我省开展成果转化或科技研发,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
第五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项目扶持主要分两类: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与我省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或在我省创办、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经评审,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的转化扶持资金;2、重大科技研发项目扶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依托我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我省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活动的,经评审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扶持资金。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第六条用人单位是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的主体,负责推荐引进人选及相关项目。
第七条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
第八条申报评审扶持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2年以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和产业化潜力。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津政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大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吸引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天津。
第三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二章引进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当是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津创办企业、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范本模板】

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落实《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大力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提升杭州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到“十三五”末引进培育30个左右,符合杭州城市总体定位、产业发展导向、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形成杭州建设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提升人才竞争优势,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
二、引进培育对象1.领军型创新团队:以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致力于自主技术创新及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
创新团队的研发领域处于所在学科前沿,研发起点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创新水平,预期取得的创新成果能显著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水平,突破重大技术瓶颈,取得较好的产业化应用前景。
2.领军型创业团队:以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拥有一批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的高新成果,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在杭州落户创业的人才团队。
创业团队自带技术、自筹资金,创新产品研发基本完成,取得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申报条件(一)领军型创新团队申报条件1.领军型创新团队由本市近两年从国内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成,团队核心成员包括至少1名杭州市A类或B 类高层次人才领衔负责人和3名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其中,国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占团队人员的一半以上,团队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创新团队及其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以上建设培养与工作服务协议。
其中,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已将个人人事劳动关系及档案落在依托单位,拥有国外护照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与依托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工作合同,团队核心成员每年在本市依托单位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为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就我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优惠政策1、资金补助。
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
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海外引进人才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免税事宜由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发函提供资金补助使用单位和引进人才名单,由省地税局负责落实。
2、工作场所。
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由各类园区及其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3、创业投资。
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投资。
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照福建省经贸委等三委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的相关规定和部门工作职能,根据省委人才办提供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名单,审核所在企业科技产业化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负责省级创业投资资金运营与管理的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目录》范围内,主动与创业企业洽谈创业投资业务,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产业化项目企业,符合《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的,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高层次人才及人才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高层次人才及人才团队建设管理办法为实现人才强院战略,促进医院各学科更快的建设与发展,医院坚持引进与培育并重的理念与举措,加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及高水平临床、科研创新团队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激发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形成尊重人才、重用人才、激励成才的人才激励机制,为加快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知名并享誉东南亚的教学研究型医院提供人才队伍保障。
根据海南省人才相关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层次人才个人及团队分类与认定高层次人才分类与认定:根据琼人才办通【2023】11号文规定,高层次人才从高到低分为五大类: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D类人才和E类人才,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3)(以下简称《标准》),医院议定引进人才相关待遇时所依据的高层次人才类别以《标准》为参照。
医院人力资源部协助引进人才及原本院人才向有关部门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
人才团队的分类与认定:海南省人才团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定的省级人才团队,由医院组织申报,政府组织认定。
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评选为优秀等次的“海南省人才团队”,“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分为世界一流人才团队、国际先进人才团队、国内领先人才团队三个层次,由医院组织申报,政府评选认定。
二、各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人才团队待遇医院根据不同分类给予刚性引进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人才团队相应待遇及优惠政策;医院在构建“一部两所四院四中心”学科布局、关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执行中紧缺急需的优秀人才、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军队退役高层次人才、专门从事科研工作的相关理工科高层次人才,如不能套用《标准》分类,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确定,经医院办公会或党委会决议其待遇标准。
根据公立医院薪酬改革精神,可尝试对薪资有保底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
(一)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刚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海南省相关政策在住房、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享受政府相应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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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开放引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屹立珠三角、面向全世界的创新顺德,决定以人才团队为核心,促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和优质项目荟萃顺德,引导优秀人才团队到我区开展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其科技成果在我区快速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实施产业化项目、开展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的人才团队。
创新创业团队所在的独立法人机构统称为人才团队及其项目的承载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的“带头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拥有核心技术、资金、市场等关键资源的团队负责人。
“核心成员”是指在申报书中列明的对项目实施起关键作用的团队成员(不包括带头人)。
“办公及研发场地”是指承载单位在我区范围内租赁、购买、自建的用于开展项目的办公、研发、生产场所。
第四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经科局)统筹创新创业团队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区财税局负责落实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资
金预算安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承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加强监督、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各片区(镇街)负责辖区内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调研检查和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创新创业团队来源。
重点支持以下来源方向的团队:
(一)国家和省市区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
(二)顺德区内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项目合作的团队;
(三)顺德区内骨干企业、上市公司、平台型企业孵化或引进的团队;
(四)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引入的具有国内领先技术的优质项目团队。
第八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需满足的条件:
(一)承载单位应为已在顺德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项目实施地、纳税、统计关系在顺德区内;
(二)项目应属于我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家用电器、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纺织
服装、精细加工、包装印刷、家具等我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型产业培育的领域。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环保标准,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不予支持。
(三)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技术成果先进,具有成熟研究成果,并承诺在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项目已经完成产品技术的开发和研制,形成科研成果及产品样机、样品,或进入中试、临床试验阶段。
(五)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博士或高级职称人数比例不低于50%),且在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
(六)对区内已有承载单位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承载单位需与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团队成员的岗位、职责等内容。
承载单位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截至申报日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在承载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未满2年。
团队在我区新注册企业的,截至申报日期注册时间不超过两年,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其中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的占股比例不得少于1/3。
(七)已获批团队的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项目执行期间,不得以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身份申报本办法所涉其它项目。
第三章申报、评审、认定及分类
第九条发布通知。
本办法申报实行“常年申报”机制。
区经科局发布“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指南,满足认定条件的项目可自主申报。
前次评审未通过的团队半年内不允许重复申报。
第十条申报材料。
参与自主申报的团队必须填报《顺德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申报书》,并依照申报指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形式审查。
重点审查申报团队成员的身份学历以及承载单位注册信息、与团队合作意向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重复资助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政策要求。
第十二条第三方尽职调查。
委托相关领域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和投资情况的尽职调查。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报团队的创新能力及合作基础,包括带头人资质、团队组成、项目经验、团队协作能力等。
(二)申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工程样机、技术和参数报告、样机运行数据及展示、专利情况、获奖情况等。
(三)项目的资金投入及扶持情况,包括项目研发投入、资金来源,以及前期获得投融资情况、扶持(扶持意向)情况等。
(四)项目的发展前景,包括落地情况、产业化前景、市场前景和市场需求,(意向)合作方与各方产业化分工规
划,资金运作情况等。
通过第三方尽职调查的申报团队可进入答辩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答辩评审。
组织投资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通过第三方尽职调查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
第三方机构简要概述尽职调查情况,申报团队简要概述项目实际情况、项目规划及阶段性指标,评审专家组复核尽职调查结果,并经过质询答辩等程序后形成评审意见,各专家根据《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评审表(评审专家填写)》进行独立评分。
单票评分采用百分制,超过30%专家评分低于70分或平均分低于70分的均不予推荐;平均90分以上(含)的推荐为A类团队,平均80分以上(含)的推荐为B 类团队,平均70分以上(含)的推荐为C类团队。
第十四条公示认定。
区经科局根据评分结果将拟立项团队及人才名单在区经科局(经济科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区经科局协调处理,无异议并经区科局局务会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通过审批的团队所在承载单位需与区经科局签订合同书,签订合同书后予以正式立项,合同期为自生效日起三年。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办公及研发场地租金补贴。
向承载单位提供2年的办公及研发场地租金补贴。
对通过认定的团队,第一年按照工业用地每平米最高30元/月,其他用地每平米最高60元/月的标准以事后补贴方式提供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