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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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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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食品安全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总结(生产环节)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对应罚则备注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安法29条食安法84条2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食安法43条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安法28条食安法85条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4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5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6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7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安法53条8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安法42条、47条食安法86条9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安法36条含标签不符合标准和GB2760、GB14880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安法50条1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食安法36条食安法87条责令改正1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安法36条、37条13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食安法25条食安法87条责令改正14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食安法36条15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安法48条16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安法34条17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食安法71条食安法88条责令改正18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食安法实施条例21条食安法实施条例55条19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安法实施条例26条食安法实施条例57条责令改正20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食安法实施条例27条21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食安法实施条例28条2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79号令58条79号令81条责令改正2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79号令46-51条79号令82条责令改正2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79号令52条79号令83条25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79号令52条79号令86条26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79号令59条79号令94条27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生产加工食品79号令12条79号令94条责令改正28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79号令59条29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比对检验79号令38条79号令95条责令改正30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79号令55条31企业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79号令16条79号令100条3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质量法26条质量法49条33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质量法32条质量法50条34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质量法29条质量法51条3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法30、31条质量法53条附:几个重点注意的问题一、标签问题1、相关法规:产品质量法、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7718、GB280502、冲突情况:(1)成分和配料表:GB7718 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2) 添加剂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建立该项,GB7718不强制要求(3)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GB7718 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4)食品生产许可编号:GB7718 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5)产品标准号:GB7718 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6)产地:GB7718问答中规定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7)营养标签标注问题:GB28050问答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3、解决原则:基本以GB7718为主,但尽量同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不在标签上标示,也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二、食品添加剂1、备案问题:79号令55号明确规定2、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问题:食品安全法36有规定、可按食安法86条处理3、许可证问题:实行目录管理,共170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4、标签问题: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5、复合添加剂:同时符合: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以及GB 26687—2011规定;在产品中如何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适用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食品药品执法)

适用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食品药品执法)


7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 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 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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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 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 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 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9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
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
6 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 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
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注:对查封、扣押期限未作明文规定的,参照30日执行。
登记保存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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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 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 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食品安全法》地方立法条例主要条款解读(下)

《食品安全法》地方立法条例主要条款解读(下)

合理 布局 的原 则 ,确 定相 应 的 固定 经
小学校 门 口]0 范 围内设摊 经 营等 。 0米
【 读】 食 品摊 贩 和 食 品生 产 加 解
工 小 作 坊 在 国 家层 面 尚 是 立 法 空 白 , 亟 需 规 范 。对 食 品 摊 贩 的 监 管 制 度 , 也 是 本 次 立 法 的 一 个 难 点 , 立 法 者 强 调 以 人 为 本 , 征 民 意 后 , 终 确 广 最
条 规 定 的 食 品 和 下 列 食 品 :使 用 食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对 回收 食 品 进 行 登 记 。禁 止 使 用 回 收 食 品 作 为 原 料 用 于 生 产 各 类 食 品 , 或 者 经
过 改 换 包 装 等 方 式 以 其 他 形 式 进 行 销 售 。鼓 励 食 品 生产 经 营 者 建 立 临 近 保 质 期 食 品提 示 制 度 , 将 临近 保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八
质 期 的食 品 为原 料 的 。
【 读 】 从 保 障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和 解 生 命 安 全 的 角 度 出 发 , 在 相 关 规 定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基 础 上 , 对 本
严 重 危 害 消 费 者 健 康 。 过 期 食 品 的 处 理 , 是 当 前食 品 安 全 链 条 上 的 一
办 法 》 第 三 十 一 条规 定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还 应 当建 立食 品销 售 记 录 , 如 实 记 录 食 品 的 名称 、 规 格 、数 量 、生产 日期 、购 货 者 名称 及 联 系 方式 、销售 日期 等 内容 ,且 保 存

食品安全法案由及处罚条款【精选文档】

食品安全法案由及处罚条款【精选文档】

食品安全法案由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1、适用说明(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全市统一口径:无证、许可证过期、伪造、涂改、出借许可证可以适用,超范围经营需等相关规范出台后纳入)(2)货值金额指的是所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区别于违法所得的概念,逻辑上货值金额应大于违法所得,在日常的调查中应增加该项内容的询问,及注意询问技巧,可以是一个概数),食品的范围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确定。

(3)各罚种必须体现,包括没收、罚款(缺一不可)。

n2、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n3、处罚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能查实多少认定多少,如果是通过询问认定,需要3人以上一致,或者通过采集收入登记、票据等证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n4、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n1、适用说明(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七)项
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17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 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八)项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 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九)项
除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 19 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第四十五条
31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七十二条
3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 生产
序号
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中处罚条款及处罚内容一览表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违反条款
13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 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9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 定给予拘留
10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 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解读学习培训内容

食品安全法解读学习培训内容

食品安全法解读学习培训内容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安全法”正是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下面,我们将对食品安全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学习和培训相关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食品安全一直都是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中国政府制定了《食品安全法》,旨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监管,保障人们的舌尖安全。

这项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1.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符合一系列的生产条件和标准,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安全要求。

2.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追溯和处理,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通过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监控和记录,可以快速准确地追溯食品问题的来源。

3. 食品标识和标签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必须标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且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这样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食品的真实情况,做出合理的消费决策。

4. 食品安全监管和处罚制度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和权力,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受到惩罚,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三、食品安全法的培训内容针对食品安全法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条款培训人员需要了解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条款,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标识和标签制度等。

只有了解法律的基本内容,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

2. 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管理和监控培训人员需要了解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管理和监控措施,包括如何确保企业符合生产条件和标准、如何进行食品安全监测、如何建立食品安全档案等。

(完整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完整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并取得相应的持续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和保险期间以及经营场所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进行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过程中,在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导致食品的污染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致使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消费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的相关费用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对每人和每次事故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或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期间或在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二)被保险人在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三)被保险人超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以外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六)被保险人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七)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八)被保险人销售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的食品;(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不符合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成分标准;(十)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标准最新

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标准最新

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标准最新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这个法律根据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148条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对最新的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标准做一详细介绍。

食品安全法148条概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是一条与食品安全事故赔偿有关的法律规定。

该条款主要规定了食品安全事件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等方面。

此条款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食品安全事件的赔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提供食品时,应当确保所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卫生标准。

如果由于食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还规定了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

具体如下:1.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面。

其中,医疗费主要指由食品安全事故导致消费者需要接受的医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由于食品安全事故而导致的消费者财产损失、劳动能力损失等。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导致消费者精神上的损害,造成心理困扰、精神痛苦等而支付给消费者的经济赔偿。

2.赔偿方式: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赔偿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具体的赔偿方式应当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根据法院的裁决来确定。

最新的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标准食品安全法的148条在实施过程中也根据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最近的一次修订使得赔偿标准更加科学和合理。

根据最新的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标准,赔偿金额将根据具体的损失情况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后果来确定。

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都会得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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