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关于变更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方式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9.05.20•【字号】京劳社养发[1999]26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26号1999年5月20日)各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及《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精神,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并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就《方案》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也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按《方案》要求,原行业统筹项目中所含的医疗费,自1999年起,应从统筹项目中剔除并相应扣减缴费比例。
统筹项目中含医疗费的铁路、邮电、电力等行业企业,其医疗费未经核减,因此,上述行业企业应将1998年度核拨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额度,折算成缴费比例,即医疗费额度占1999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额度的比例,然后,在《方案》附表所列1999年费率的基础上做相应扣减。
具体扣减比例,由牵头单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自1999年1月开始,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执行,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做为企业缴费基数。
三、原行业统筹项目中的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等,按《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地方政策,不列入统筹项目(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列入统筹项目的除外),其费用由企业支付。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京社保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
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
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
关于员工社保缴纳变更的通知

关于员工社保缴纳变更的通知尊敬的员工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我们想就近期员工社保缴纳的相关变更事项进行说明和解答。
社保缴纳标准调整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局的最新政策,我们公司的社保缴纳标准将于本月1日起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如下: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由原来的18%调整为19%医疗保险缴纳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8.5%失业保险缴纳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1.5%工伤保险缴纳比例维持原有的0.5%不变生育保险缴纳比例也维持原有的0.5%不变这些调整后的比例将作为新的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的社保缴纳。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调整能够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社会保障。
社保基数变更说明除了缴纳比例的调整之外,我们公司的社保缴纳基数标准也将同步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由原来的5000元/月调整为6000元/月医疗保险缴纳基数由原来的4500元/月调整为5500元/月失业保险缴纳基数由原来的3500元/月调整为4000元/月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基数维持不变,仍为5000元/月这些调整后的缴纳基数将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并在本月1日开始实施。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标准调整,能够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社会保障。
缴费方式及时间为确保社保缴纳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将继续采取由公司统一代缴的方式。
每月的社保费用将在当月10日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为缴纳。
请各位员工务必按时提供相关证件材料,配合公司顺利完成社保缴纳工作。
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求,欢迎随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帮助。
再次感谢大家的理解和配合,祝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人力资源部通过上述通知,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对员工社保缴纳标准进行了全面调整,包括缴纳比例和缴纳基数的变更。
这些调整都是根据国家最新的社保政策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给员工提供更全面的社会保障。
公司在通知中充分考虑到了员工的实际需求,既阐述了具体的调整内容,又说明了缴费的方式和时间安排,并鼓励员工随时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交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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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7]3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北京市颁布实施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并经市政府批准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自2007年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逐步调整为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为了进一步统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国家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操作,逐步实现统一缴费基数的口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确定单位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时,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被保险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全部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工资指标解释口径掌握。
二、被保险人缴费基数的上限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采取五年过渡期办法,具体为:2007年缴费年度调整为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和达到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社保缴费变更协议书模板

社保缴费变更协议书模板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服务,现因乙方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社会保险缴费事项达成如下变更协议:第一条变更内容1.1 乙方因个人原因,请求甲方变更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原缴费基数变更为新的缴费基数,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1.2 乙方确认,上述变更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且已充分理解变更后的缴费基数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第二条变更生效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日内,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3.1 甲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3.2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3.3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乙方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相应费用,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张晔与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晔与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术伟乔军张悦【审理法官】范术伟乔军张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晔;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晔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晔【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童【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晔【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183号令第四条规定,海淀区人保局作为其辖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核准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183号令第四条规定,海淀区人保局作为其辖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核准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根据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17年4个月,且年满50周岁,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以及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海淀区人保局据此为张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海淀区人保局在《待遇核准表》中对张晔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

北京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便利性和效率,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三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南的规定,保护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禁止泄露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信息系统,提供便捷、高效的办理服务。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七条参保登记的办理时限为自参保人员提交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缴费第九条参保人员应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基数不能低于最低缴费基数。
第十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包括现金缴费、银行代收、网上支付等。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费的,应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待遇享受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满足相关条件后,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按时提供相应的领取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定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机构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维权申诉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机构提起申诉,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办理其社会保险业务,参保人员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淀区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9]37号)规定,结合《关于经办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15号)的要求,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缴纳2009年4月份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费时间调整至2009年5月,5月份以后医疗保险费与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同时征缴。
二、2009年3月5日至4月25日期间,单位只能办理医疗保险人员增加、减少、信息变更和申报缴费工资及核对单位信息业务。
三、凡在2009年3月份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的职工,单位应在3月19日前办理相关业务。
3月20日至3月31日暂停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
4月份恢复正常。
四、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工龄补缴业务的,由单位以支票或现金(现金缴纳需在15:00之前)的方式代为缴纳。
补缴比例为10%,个人账户不划入。
5月1日后恢复正常。
五、2009年3月17日至4月19日暂停办理医疗保险单位还欠费业务。
4月20日起恢复办理。
六、因2009年4月份参保单位无正常缴费行为,为保证退休人员的利益不受影响,2009年4月份对3月20日前处于参保状态的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进行分配,其个人应缴纳的4月份大额互助资金3元从个人账户中代扣,即70岁以下分配97元、70岁以上分配107元。
七、凡2009年3月16日前足额缴纳了2009年3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单位,2009年4月至5月期间,在职职工均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凡未足额缴纳2009年3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单位,4至5月在职职工发生的住院费用需现金垫付,待单位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进行手工报销。
八、自2009年5月起,凡是新参保和续保的职工,参保单位应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职工在该月内进行门诊与住院治疗的,需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待单位在下月足额缴纳了上月医疗保险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手工报销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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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关于变更社会保险费银行缴
费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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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方式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30号)要求,参保企业应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银行缴费途径变更工作,为方便用人单位及时变更银行缴费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每月5-25日。
二、办理地点
1、海淀区社保中心南区一层登记业务大厅;
2、上地、万寿路分中心登记征缴业务岗;
3、海淀区各街镇社保所。
三、办理方式
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应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银行缴费信息”模块申报变更缴费途径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前台审核。
非网上申报单位可填写完整附件4中的表格及《协议》,加盖公
章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前台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及材料详见附件2。
附件1:《关于做好“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30号)
附件2:参保单位办理银行缴费业务流程图
附件3:银行缴费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4:银行缴费所需材料及样表
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