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首批运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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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附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建设,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示范平台是指在我市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认定,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人才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包括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示范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注册(或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与运作方案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与运作方案
(二)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 旨在解决中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短缺问题
(三)参股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
三、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作方式
(一)参股股权投资企业
1、股权投资企业的通常运作方式
2、国家中小基金采取此种运作方式的主要考虑 (1)国际经验 (2)我国情况 (3)试点实践 (4)基金目的
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定位与政策目标
1、政策性基金 政策性目标:弥补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中的市场失灵
不与市场争利
2、市场化运作 (1)借助专业团队、按照市场标准选择支持项目 (2)与社会商业性资本有机结合,实现多倍放大
3、资金循环使用,持续发挥作用
三、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作方式
(一)参股股权投资企业 旨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
4、实施安排
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体制
1、管理部门 制定规则,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价
2、理事会 运营决策机构,下设专业委员会
3、管理中心 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具体运作事项
三方“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相互制衡”
五、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作程序
1、公开征集 2、组织评审 3、尽职调查 4、立项公示 5、理事会决策 6、资金拨付 7、日常监测 8、股权退出
三、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作方式 (一)参股股权投资企业
3、具体运作 (1)参股三类股权投资企业,实施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激励机制 (2)股权投资企业应具备条件 (3)参股后的管理
三、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作方式 (二)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
1、国家中小基金采用此种方式的主要考虑)基金目的
一、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依据
1、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20年度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21年4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5期,下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8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5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5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4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6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2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3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8件)(一)市发展改革委(共8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8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9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9期)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5期)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6号,《公报》2021年第1期)7.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纯电动泥头车(2018-2019)运营里程考核及超额减排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1期)8.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延期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8号,《公报》2021年第3期)(二)市教育局(共7件)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深教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22期)2.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教育局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6期)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教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41期)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等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48期)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8期)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2期)(三)市科技创新委(共16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7期)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9期)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6期)8.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2期)1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0期)1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6号,《公报》2021年第2期)(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14件)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深工信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1期)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0期)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19期)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0期)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0期)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0期)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4号,《公报》2021年第2期)(五)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2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5期)(六)市财政局(共9件)1.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财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5期)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献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6期)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7期)5.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6.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通知(深财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5期)7.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46期)8.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7期)9.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共23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8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7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7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8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9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30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7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8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9号,《公报》2020年第46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以工代训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0号,《公报》2020年第47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1号,《公报》2021年第5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2号,《公报》2020年第49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3号,《公报》2020年第50期)(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5件)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3期)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5期)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5号,《公报》2021年第5期)(九)市生态环境局(共4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32期)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资金措施》的通知(深环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1期)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深环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3期)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环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7期)(十)市住房建设局(共17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9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3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1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3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3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务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3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3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7号,《公报》2021年第1期)(十一)市交通运输局(共10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防疫期深圳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出车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大鹏湾引航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深交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1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30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深交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3期)6.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交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35期)7.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37期)8.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

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一)优化科技信贷体制机制。

建立完善普惠小微、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导向的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考评机制。

鼓励银行机构为“20+8”产业集群和“专精特新”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出专属信贷产品;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加大对科创企业的信贷供给;依托数字技术转型升级,推广“智能风控+信贷工厂”业务模式,提高无担保、纯信用、纯线上化信贷产品业务规模。

推动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能力建设,在科创资源密集地区开展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和动员活动,共同营造聚力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创委、市工信局)(二)探索发行科创企业债券。

创新债券市场服务科创企业新模式,优化受理审核、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簿记建档、存续期管理等业务流程,探索“投资人选择、发行人付费”的中介机构选聘机制。

探索发行科技创新企业债券,调整发行人准入门槛、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精准支持科创企业债券融资,稳步推进科创企业通过债券市场扩大融资规模。

支持有条件的科创企业发行高收益债,以综合授权改革为契机,打造全国首个高收益债券市场试点,更好发挥债券市场对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三)发挥科技保险保障作用。

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

支持保险公司推广研发费用损失险等科技保险、发展专利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推出、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条例(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创新发展 (4)第三章企业培育 (6)第四章融合发展 (8)第五章产业集群 (9)第六章环境营造 (10)第七章应用场景 (12)第八章开放合作............................................ 14«第九章支撑保障.. (16)第十章附则 (19)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形成适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持续发展的产业环境,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本条例所称未来产业,是指由重大科技创新驱动,代表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社会具有支撑引领作用,当前处于萌芽或产业化初期的前瞻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应当遵循自立自强、开放合作、优化生态、融合渗透、集群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持续发挥引领经济发展作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科技创新部门分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协调、督促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统计、城管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中小企业服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以及市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融资担保基金运营方案

融资担保基金运营方案

融资担保基金运营方案一、前言融资担保基金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工具,是为了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授信能力而设立的。

运营一家融资担保基金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探讨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营方案。

二、融资担保基金的定义及功能融资担保基金,是为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需要而设立的一种专业担保机构。

其主要功能在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和授信能力。

三、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营模式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营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专业化融资担保公司,另一种是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基金。

1. 专业化融资担保公司专业化融资担保公司是由专业机构或个人设立的,主要经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其融资担保工作一般有三个阶段:审批、保证和催收。

在审批阶段,需要认真审核借款企业的资信状况,判断是否符合担保要求。

在保证阶段,需要提供担保服务,保障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在催收阶段,需要对借款企业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催促,保证资金得到及时回收。

2. 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基金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基金是由政府建立的,主要经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基金具有公益性质,主要是为了解决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对流动资金需求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因素而导致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四、融资担保基金运营的主要风险融资担保基金运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融资担保基金受行业、经济总体、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的风险。

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融资担保基金在提供担保服务过程中,担保借款企业不能按时还款或者完全无法还款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融资担保基金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企业突发融资需求,难以及时满足的风险。

4.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员失误、技术问题、制度缺陷、管理不当等因素而导致的实际经营风险。

五、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营方案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营方案需要考虑到其独特性质和运营风险,并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的运营方案来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深发【2016】8号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深发【2016】8号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为提升深圳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强化创新驱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企业是市场主体和经济的基本细胞,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当前深圳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深圳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新供给,引导新需求;必须充分认识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着力化解企业经营压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增强市场机制内生动力;必须加快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注重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十三五”期间,我市要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到2020年,我市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达到8-10家,政策支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营商环境保持全国领先,城市发展竞争力跻身全球一流水平。

为提升深圳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强化创新驱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一)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

鼓励企业壮大规模拓展实力,充分发挥大型企业支撑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实施大型龙头企业和跨国企业培育引进计划,新增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企业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专责工作小组,加大对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等大型企业的引进力度。

对中央企业迁入或在深圳新设立公司的、大型企业迁入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采取“一企一案”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浅谈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浅谈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浅谈“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所谓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交由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带有扶持特定阶段、行业、区域目标的引导性投资基金;它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引导新兴行业和创新型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的产业融资平台.一、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产生背景近年来,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经常把在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的主要手段和重要砝码,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聚集,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效应.但是一些非理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却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在税收方面,地方政府为了引进项目和资金,可能给予投资商一些税收返还的优惠,但税收本身具有调控经济的职能,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往往使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大打折扣.此外,长期以来,我国财政资金尚未建立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营模式,各级财政用于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以无偿补助、贴息为主,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有待提升.传统的补贴模式多以“小、散、多”为主,存在着补贴随意性强、重点企业难以获得足够资金等问题,补贴效果较差.同时,补贴资金由不同政府部门掌握,容易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承诺财政优惠政策,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专项清理,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这意味着国家不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来直接扶持企业投资,而地方政府则可以顺应政策形势,转变发展思维,通过引导基金等间接投资方式来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进而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下,产业引导基金作为“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新型运作方式,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来放大社会投资资金使用效果,助力产业升级转型,日益成为各地政府和市场机构的关注焦点,被社会各界广泛寄予厚望.二、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产业引导基金在我国的出现,基于借鉴国外政府扶持股权投资的行业实践与成熟经验,作为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重要手段,产业引导基金以“母基金”的方式运作FOFs.我国产业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性决定了其具有中国特色的运作模式,具体模式包括:一产业引导资金的来源模式.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企业或社会的资金等.目前,我国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独立完成和政府与社会联合出资设立.绝大多数已经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资金均来源于政府出资.二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对于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地方政府一般会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行使产业引导基金决策和管理职责,管理委员会一般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其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地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职务分配等均有区别,其权利重心也不尽相同,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等职能部门在不同的引导基金中会扮演不同角色,并对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及管理模式等产生影响.总体来看,引导基金的管理主要归口发改和科技部门两大系统,前者主要导向是推动本地创投业发展,后者则主要致力于推动中小科技企业融资.对于日常管理及投资运作,各地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也有很大差别:有的会新设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或以公司制设立并对其自行管理,有的则委托相关事业单位或外部机构管理.目前,引导基金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成立独立的事业法人主体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门成立了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创投办,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政府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比如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以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运作.三是委托地方国有创投企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比如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四是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由公司制引导基金自行管理.前者如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并非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而仅作为受托机构负责基金管理运作;后者如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由公司内部团队负责基金管理运作,内部治理按照公司法执行.五是委托外部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管理.比如上海杨浦区人民政府引导基金委托美国硅谷银行,金山区、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盛世投资,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凯泰基金等.在基金管理费方面,对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来说,一般会得到2%左右的固定管理费.由于多数产业引导基金出于政策导向,主要以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为主要目的,并无营利要求,因此管理机构获得业绩分成的情况并不常见.少数引导基金为鼓励基金投向本地,会设置一些奖励机制,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按照市场通行规则,在各出资人收回对子基金实缴出资的前提下,将子基金投资净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余80%部分由各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三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产业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其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目前来说,我国引导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有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融资担保及投资保障等.三、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意义一引导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引导基金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改善企业资本的供给,解决企业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企业投资的投资期长、风险大、流动性差,不像股票等证券投资可以迅速变现、流动性好,民间资本偏好于证券市场,而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整体资金供给不足,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资本供给不足问题.因此,政府设立引导基金,通过政府信用,吸引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以及民间资本、国外资本等社会资金聚集,形成资本供给进入投资领域,这为企业投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资金来源渠道.二优化资金配置方向,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以创新型企业为主体,从而起到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对高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者偏好于投资期短见效快的IT类、教育、餐饮等领域项目,而对于成长期较长的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领域项目投资偏少,这与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所鼓励的方向不协调,创业投资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对产业调整和发展的促进作用.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以政府信用吸引社会资金,可以改善和调整社会资金配置,引导资金流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培育出一批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研发为动力的创新型企业,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三引导资金投资方向,扶持创新中小企业.政府引导基金有一个较强的政策导向——扶植极具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目前,国内很多创业投资机构及海外基金均出现投资企业阶段不均衡的特点,多倾向于投资中后期的项目,特别是已经能看到上市前景Pre-IPO的企业更是如此.而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的企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正处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但却很难吸引到资金的投入.创业早期企业存在融资困难,而中后期企业资金供给相对过剩.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从而可以培养一批极具创新能力、市场前景好的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为商业化创业投资机构进一步投资规避一定的风险,引导其后续投资,用“接力棒”方式将企业做强做大,最终实现政府目标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商业化的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展,建立起政府资金和商业资金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创业投资体系.四引导资金区域流向,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市场机制的作用会扩大地区间的创业投资资源不平衡现象,经济条件优越,发展条件越好的东部地区,越容易获得创投资本;而经济条件恶劣,发展越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越难获得创投资本.创业投资资本分布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了区域经济之间的差距.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中西部地区,争取更多的中西部投资项目,有利于缓解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案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201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成倍扩大中央财政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新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完善市场化运行长效机制,实现引导资金有效回收和滚动使用,破解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创投引导基金的发展被作为此次常务会议的两个核心议题之一,体现出在当前经济转型期国家对创业投资及新兴产业发展前所未有的重视.2015年1月1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总规模400亿元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重点支持处于“蹒跚”起步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对于促进科技与市场融合、创新与产业对接、孵化和培育面向未来的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创投引导基金规模大幅提升必然会带来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及新兴产业,从某种程度看,这正是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信号.此外,受此政策驱动作用,地方政府扶持方式正由过去的资金扶持向设立专项产业引导基金扶持转变.其中山东、安徽省等多省陆续出台政策并成立专项产业引导基金.一山东省设立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山东省2014年底出台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将设立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计划到2017年山东省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并以此带动山东形成较为完善的私募市场体系,努力把山东打造成为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建成享誉国内外的私募投资集聚高地.2015年,山东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拟安排设立13只母基金.到2017年山东省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将达到100亿元.这13只母基金包括:资本市场发展引导基金、滨海旅游发展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现代种业发展引导基金、信息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科技风险投资与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节能投资引导基金、服务业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现代商务发展引导基金、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城镇化建设投资引导基金.二深圳市龙岗区和福田区设立产业引导基金.2014年6月,深圳龙岗区在全市率先设立区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并正式出台了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将依据市场规则以专业化管理的模式运行,政府只参股不控股,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领域的投资,对辖区内的小微型、中小型创新企业予以扶持.此外,今后每年还将安排1亿元5年共5亿元,在龙岗区设立10个以上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在福田区此前召开的产业资金运行机制改革成果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也明确表态,2014年福田区将安排1亿元财政资金,与专业机构合作设立按市场规律运作的“福田创投引导基金”.同时,还将规范产业扶持资金的投放标准,自我削权限权,不留自由裁量空间.三安徽省组建高新技术产业政府引导基金.2014年12月29日,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合肥正式挂牌成立,首批中标的三支参股基金机构正式签约.安徽集中优势资源组建50亿元规模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母基金,相比于一般政府引导基金,在基金的设立方式、管理运营模式等方面体现了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机结合,在国内尚属首例.在首批三支子基金设立方式上,国有资本出资占70%,社会资本出资占30%,从而突破了一般政府引导基金的“募资难”的困局.其次是政府让渡管理权,子基金完全交由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运营,母基金不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不干预基金公司的正常运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公司的专业优势.此外,三支基金全部按有限合伙制组建,基金公司不仅负责管理运营,也要负责募资出资,从而建立起了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相互制约的共同体,从机制体制上保证了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总之,各地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及新兴产业,也必然会带动和提升政府对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的力度,这种乘数效应对发展地方经济和促进招商引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实际效果也值得我们报以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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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首批运营管理机构遴选办法一、基金定位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中小微基金”)由市政府引导基金下设的一系列子基金组成,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宗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通过财政资金收益让利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更多地投资于我市早中期中小微企业;通过市场化的择优机制,遴选一批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优秀中小微企业,集中力量进行精准支持,帮助其加快发展。

二、设立要点(一)基金规模中小微基金由市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引导,通过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放大,总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其中,首批基金原则上单支规模不少于10亿元,市政府引导基金占比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35%,其他资金向社会募集。

基金中各级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基金规模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9%。

(二)投资对象和领域中小微基金重点投资于早中期中小微企业,投资于上述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

基金主要投资领域应是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

早中期中小微企业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在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另行约定。

(三)投资地域中小微基金以投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为主,原则上投资于深圳市的中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50%。

(四)收益分配采取“先回本、后分利”原则,按照市场惯例,运营机构提取基金投资净收益的20%作为业绩奖励,其余80%的收益由各出资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五)让利机制为提高社会资金参与早中期中小微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市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的收益,在基金符合政府投资要求且整体收益良好时,适度让渡给社会出资人和运营机构。

具体让利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另行研究决定。

(六)存续期中小微基金存续期8年,存续期满后经代表基金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同意后,可适当延续,最多不超过2年。

(七)管理费按基金认缴或实缴金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的余额为计费基数,管理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2%,且与项目投资相关的所有考察和尽调费用均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八)退出机制主要退出方式有股权转让、基金到期清算退出等。

基金到期清算时若出现亏损,应首先由运营管理机构以其在基金中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九)投资决策中小微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运营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

市政府引导基金不干预基金日常运营管理,但有权委派1名代表作为观察员或外部委员列席基金投资决策会议,对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拟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三、遴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资质:申请机构为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公司。

2、管理团队:申请机构需为基金配备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早期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彼此间有3年以上的合作经历。

3、募集要求:申请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基金总规模的80%(含市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需提供拟出资人对基金的出资意向函或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并承诺自中小微基金投资决策机构作出有效投资决议后6个月内完成基金的募集工作。

4、投资能力:申请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且上述所管理创投基金中,对早中期中小微企业项目投资及退出的成功案例至少有3个。

5、投后增值能力:申请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的管理团队应具备较强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能力,尤其在对被投资企业上市、企业再融资、并购、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方面有突出的业绩。

6.运营管理机构:中小微基金委托给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单独管理。

申请机构自行担任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应已在深圳市工商注册且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申请机构新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申请机构在新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中应为第一大股东,新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在深圳市工商注册,且新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在市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7、项目储备:拥有较丰富的项目储备资源。

8、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9、关键人士锁定: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当对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关键人士进行锁定,关键人士在基金投资期内不得中途退出,具体内容应在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详细约定。

10、竞业禁止要求:基金可投资总额完成70%投资前,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不得募集相同投资领域的其他基金。

11、运营管理机构认缴出资:运营管理机构对基金认缴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对运营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在基金中有较多出资的,可以适当放宽至不低于0.5%。

(二)申报材料要求1、申请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见附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10份(正本1份,副本9份),同时提交申请材料(word文件)光盘1份。

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下称“深创投”)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总部,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55号信息枢纽大厦23层,邮政编码:518048。

电子版申请材料发送到邮箱:; 联系人:邱烁,联系方式:5。

四、遴选程序(一)初审立项申报材料报送至深创投后,由深创投对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深创投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联合召开立项会予以立项。

(二)尽职调查立项通过的,由深创投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三)预审复核尽职调查结束后,由深创投核实、审查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组织召开预审会;预审通过的,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预审结果进行复核。

(四)投资决策预审复核通过的,由深创投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联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议,最终确定基金管理机构候选人。

附件:1.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申请表2.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申请方案3.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登记备案证明4.社会出资人出资意向函或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材料5.承诺函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申请表(公章)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深圳市XX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申请方案申报机构: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XXXX年XX月一、基金设立背景与行业分析二、基金概况(一)基金名称(二)基金规模及申请引导基金出资额(三)基金注册地(四)组织形式(五)存续期限(须注明投资期和回收期)(六)基金管理机构(七)基金投资领域(八)基金投资阶段(九)基金投资地域(十)管理费用(须注明计费基数和费率)(十一)收益分配(十二)缴资进度安排三、基金出资人(一)基金出资架构:以表格形式列出已基本确定的出资人类型、出资人名称、认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等情况,以及剩余资金的募集计划及时间安排。

(二)出资人介绍:按顺序依次介绍全部出资人(机构或个人)的概况,如出资涉及监管部门监管或审批,需说明相关监管事项和对审批时间的预估。

四、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一)基金管理机构1.基金管理机构工商注册信息、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历史沿革等。

2.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图表配合文字详细说明。

3.内部治理架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等;4.管理机构全体成员列表:图表配合文字详细说明,全体成员列表应包括姓名、职务、年龄、毕业院校、专业及学历、加入团队时间、分工情况、共同合作经历等内容。

5.管理机构和其主要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管理其他基金情况:图表配合文字详细说明,包括:基金名称、注册地、基金规模、实缴资本、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项目数量及金额、退出项目数量及金额、退出方式、基金IRR,以及本基金相对于其他基金的独立性说明。

(二)基金管理团队1.按顺序依次阐述本基金主要管理人员详细资料及履历、管理各类基金情况、主要项目投资案例及参与程度。

2.提供主要管理人员之间的合作经历。

3.管理团队投资项目列表,应详细列出全部已投资项目名称、投资时间、投资金额、初始股权比例、退出金额、目前持有价值、IRR、团队主要成员参与角色等。

4.基金关键人安排。

五、基金管理和运行(一)基金治理架构:基金股东会与董事会、合伙人会议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如有)权责划分。

(二)基金投资策略:主要说明投资领域、阶段、地域、限制、闲置资金使用等。

(三)项目遴选程序:结合基金投资方向及团队构成特点,说明项目来源、项目遴选程序。

(四)投资决策机制:应详细说明投资决策机构、组成、决策方式、程序、表决机制、关联交易处理方式、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相关权益的特别约定等。

(五)增值服务:结合基金投资方向及团队构成特点,详细说明所能提供的增值服务,并举例说明。

(六)风险防范:结合基金投资方向及团队构成特点,列出本基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七)投资退出:结合基金投资方向及团队构成特点说明退出策略。

六、项目储备情况应包含项目简称、项目领域、项目简介、计划投资金额等信息。

附件3 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登记备案证明附件4 社会出资人出资意向函或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材料附件5 承诺函承诺函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本企业目前正在向贵司申报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以下简称基金),现就基金申请设立相关事宜,作出以下说明和承诺:一、本公司/本企业理解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办法和运行规则等文件的规定,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和基金申请方案符合前述文件规定的要求;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遵守前述文件的规定,并承诺基金设立之日起,完全按照文件的规定管理基金事务。

二、本公司/本企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三、本公司/本企业承担基金的募资工作,承诺自贵司投资决策机构作出有效投资决议之日起6(六)月内完成基金的全部募资工作,出资人全部到位,是否到位以出资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出资承诺函为准;如基金未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募资,本公司/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公司/本企业相关人员提供的关于本公司/本企业、基金投资人、基金申请方案等全部资料和信息(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文件、陈述、保证、声明及确认等,内容上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登记备案证明等)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该等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复印件/电子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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