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某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某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某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监督管理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某省所有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桥梁、隧道、交通枢纽等各类交通工程。
三、监督管理机构1. 省交通建设局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工作;2. 各地市交通建设局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协助省级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3. 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实现横向和纵向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4.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5. 在交通建设工程中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6. 推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7. 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责任1. 省级部门负责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2. 地方各级交通建设部门负责执行省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 相关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措施;4.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惩处。
六、监督管理效果评估每年对某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及时提出调整和完善的建议,确保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细则由省交通建设局另行制定。
八、监督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1. 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环境安全、施工作业安全、施工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苏交质[2005]5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市交通局,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交通厅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1 /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三级及以上新建、改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农村公路、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 2 / 5 向质监机构申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需提供下列资料: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2、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文件;3、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4、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与资格证明材料;5、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2005]66号)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2005]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3c74370066f5335a8121f9.png)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工期、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养护大、中修等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第四条在本省交通建设工程中派驻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和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监理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遵守《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公约》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范,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在监理工作中,不得营私舞弊、损害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权益。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根据监理合同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经常性的对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对现场监理机构或人员的违规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和有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第八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江苏省交通工程施工监理现场工作质量考核办法》,随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规划、大纲、细则、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考勤、监理资料与实体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和优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的交通建设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铁路、航道等各类交通建设工程。
二、质量监督1.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2.质量监督包括现场检查、取样检测、材料验收等环节,监督单位要对这些环节进行监督。
3.监理单位要定期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结果、发现的质量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等。
三、安全监督1.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2.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并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3.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监督,包括对开挖施工、土方回填、支护工程等安全关键环节的监督。
4.安全检查要做到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四、质量安全监督机构1.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质量安全监督规定,指导和协调各级监理单位的工作。
3.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监理单位的监督能力和水平。
五、处罚和监督1.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处理情况。
2.对于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六、监督结果的保密1.有关部门要对质量安全监督结果进行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监督结果。
2.监理单位要对质量安全监督结果进行保密,不得向施工单位泄露监督结果。
七、其他1.本实施细则由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建筑工程安全)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改、扩)建公路和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
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于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运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于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上述各单位安全生产及其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省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
各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委托相应的部门或机构作为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委托相应部门设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工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苏交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经第4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各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落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依法查处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治理方法》《公路建设监督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点合资、地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他投资方式纳入差不多建设程序的新(改、扩)建公路和水运工程。
其中,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和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补偿的本质缺陷,以及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
江苏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各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乡道、地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交通主管部门行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等工作的办事机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的质量治理并承担质量责任。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操纵,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治理体制和“谁建设、谁勘察、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质量责任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改、扩)建公路和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
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上述各单位安全生产及其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省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
各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委托相应的部门或机构作为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委托相应部门设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安全监督职责
第八条省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拟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导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三)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工程和大型交通建设工程等进行安全监督。
(四)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根据安全监督程序和工程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对受监工程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安全动态;监督检查也可组织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共同进行。
工程交(竣)工前负责对受监工程的相关单位进行安全业绩评价。
(五)负责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申报、年审、等级晋升及报评先进时提供的安全业绩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报评先进时提供的安全业绩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开展全省行业内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第九条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参照省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
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章安全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期为自接受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当向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按照本规定附录一、二、三、四、五(Aj-01~05)的要求提出安全监督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若质量与安全监督属同一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可一并申请。
若后续工程的从业单位尚未确定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书面说明,待确定后再办理相关工程的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受理安全监督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的文件、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后按照本规定附录六(Aj-06)的格式和要求向建设单位
发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应按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二)施工单位对有关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程序和工作质量。
(四)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特大型工程必须的特殊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工程相关安全保证资料。
(七)施工单位人员资质、设备使用及文明生产情况。
(八)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的情况。
(九)地质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意见,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立即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交通建设工程交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
附录八、九(Aj-08、09)的要求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申请书》、《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评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评价,并签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意见书》。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时,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应当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监督工作开展不力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安全监督人员若有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从业单位的安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公路和水运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一、AJ-01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请书
二、AJ-02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略)
三、AJ-03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安全责任人汇总表(略)
四、AJ-04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安全责任人汇总表(略)
五、AJ-05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责任承诺书(略)
六、AJ-06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略)
七、AJ-07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现场抽查意见通知书(略)
八、AJ-08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申请书(略)
九、AJ-09表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评估表(略)
AJ-01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请书
工程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按照《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
1、有关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文件;
2、施工、监理合同副本;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及资质情况、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组织计划;
4、监理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管理体系;
5、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项目计划进度安排。
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