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

(三)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 明显的“双重性”。 国民政府的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 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 律制度的原则,因而从立法上看有些方 面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 司法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 一个明显特征。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学习要求:了解南京临时政府法制的主要内 容,分析其进步性;分析南京临时政府法制 与其政府一样不能长存的主要原因。 重点问题: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一)法律体系 1、六法和《六法全书》 2、不成文法 3、蒋介石的手谕、命令 (二)立法特点 (三)立法活动 1、第一阶段:1927-1936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2、第二阶段:1937-1945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3、第三阶段:1946-1949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
中国法制史——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杨晓萍教师制作
不同历史阶段及其法律制度线索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南京临
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制度 (公元1927年-1949年) 革命根据地时 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教学大纲

五、司法制度的变化
教学要求:
了解:宋朝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理解:宋朝的民法与行政法
掌握: 《宋刑统》,刑法的发展与变化,诉讼与审判制度
思考题:
1、谈谈宋朝的编敕与编例
2、什么是翻异别勘制度?
第十章 辽、西夏、金、元朝的法律制度(2学时)
第一节 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
一、辽国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了解: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概况、立法指导思想
理解: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献、土地与劳动立法等
掌握:革命根据地的刑事、民事立法与司法制度
思考题:
1、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刑事法律与刑事政策的变化
2、试评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配套
实践
环节
说明
大纲编写
责任人
法理与法律史(教研室) 肖光辉(签名)
2007年 12 月 23 日
六、 如何才能学好中国法制史?
1、学习工具(各种词典)
2、文史基础
3、学习方法
教学要求:
了解:法律史与法制史之区分,它属于法学还是史学,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如何才能学好中国法制史
理解:法制史学科的发展及其与其他史学学科之间的联系
掌握:中国古代法律的几个基本特征(或者属性)
思考题:
1、为什么中国古代法律具有强烈的伦理属性?
二、西夏法律制度
三、金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二、元朝的立法概况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四、司法机构之变化
教学要求:
了解: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的概况;
理解: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掌握: 掌握元朝法制对唐朝的主要变化;
中国法制史重点资料

6‘吾”“神以明老就成正“怀最他必不乱礼节要求。
宾要,用道“礼”“礼、周他阐述再次西周实行“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及痴呆者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依法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眚是过失之意,非眚,故意;非终为偶犯,惟终即惯犯。
有所区分,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
西周还有:“三宥之法”,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要求对可疑案件要认真明察,刑恰当。
《礼记·王制》还有:赦之”的说法,重的余地时,应从轻;时,应从重罪之上进行赦免,轻原则;并要求对疑案,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赦原则。
的直接体现。
4、世轻世重原则: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要运用不同的刑罚,统一对待。
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征服的区域,应用轻典去治理,心,巩固统治;区域就应以常刑对待;域,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
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区别对待的做法,现出周统治者刑事政策灵活,手段的成熟。
所继承。
(二)刑罚西周的五刑是墨、劓、剕(刖)、宫、大辟。
野蛮性有所减弱。
五刑之外还有流、赎、鞭、扑四种刑罚,与五刑合称“九刑”。
劓、剕(刖)流刑,其人身自由的刑罚。
处罚犯变礼易乐罪、约罪三种行为。
赎刑,是以钱财代替或抵销其刑罚。
时赎刑只适用于疑案,案都有钱来赎罪,可见,才能享有,赎金的。
因此,官吏的特权。
鞭刑,部。
主要是用于对贵族犯罪的惩罚。
扑刑,扑即杖,但两者目的不同,鞭刑侧重于惩罚,2、不孝不友罪3、4、寇攘奸宄罪:“寇”为抢劫,夺取,“奸”为在内为乱,恶,即出于劫货目的而杀人的,死刑。
5农时进行农业生产,制裁。
式,商品经济难以发达,事性法律为其主要内容。
3、法律具有早熟性:没有民法并不代表没有民商事法律行为,要集中在礼。
祭祀年年都要进行,落都要进行,通过几千年的发展,的规则是非常完备的。
法律行为,国家对这个领域不加干预,且礼经过几千年,非常成熟了,煌的文明。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一、制宪(一)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1.背景二次倒袁失败,宋教仁被刺,善后大借款以及宪法委员会几名成员被捕杀,使国民党人占有优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袁即将实行专制独裁,民国危在旦夕,而以军事手段无法取胜,故要利用国会尽快制定宪法,以维护民国的民主共和体制,用合法手段约束袁,进行法律倒袁。
2.内容体现了企图以法律对袁进行限制的要求。
(1)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总统权力进行了较多的限制。
国务员赞襄总统,对众议院负责;总统发布命令及国务文书须国务员副署。
(2)继续扩大国会权力。
规定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还有弹劾乃至审判被弹劾的总统、副总统、国务员的权力。
(3)对严格限制总统的任期,规定总统任期5年,只可连选连任一次。
部分规定有所倒退,体现国会内各派政治力量的政见和力量的对比。
(1)总统有紧急命令权;(2)政府有紧急财政处分权;(3)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体。
3.结果一心独裁的袁无法容忍,公开宣布草案谬点甚多,借二次革命之机,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导致议会所剩议员不足半数,国会解散,《天坛宪草》未及审议通过、正式颁布。
(二)1915《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1.背景国会解散后,袁为以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达到独裁的目的,清除《临时约法》的妨碍,组建约法会议作为增修约法案的立法机关,修改约法,扩大总统权力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约法会议一经成立,袁即向其提出增修约法案,内容如下:(1)外交大权归总统,宣战、媾和、缔约,无须参议院同意;(2)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驻外大使、公使,无须参议院同意;(3)采用总统制;(4)宪法由国会以外的国民会议制定,起草权由总统和参议院行使,公布权由总统行使。
(5)公民权的褫夺与恢复,由总统行使。
(6)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和紧急处分财产权。
约法会议接到议案后即制定出了“新约法”,废除了《临时约法》。
2.内容形式上保留与民主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条文,实际上确认袁的独裁专制统治,极大扩张了总统的权力。
1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 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 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 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 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 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 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 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 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及特点 1)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政体:分权原则,一院制的议会,总统制 3、评价:宣告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 制度的结束
主要内容及特点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 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 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行政机关是临时大 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立法机关是参议院;司 法机关是临时中央审判所。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 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这是当时革命形势 决定的。采用总统制,由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 总揽军政大权,不受内阁牵制,有利于革命发展。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
(二)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 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这说明国民党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 “双重标准”,即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 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 系;但在另一方面又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 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 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的行为镇压。特别法 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 表现得极为明显。
中国法制史第十四章--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只有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 民事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北洋政 府在立法思想上主张沿袭清律,也恰恰从反面说明了它 与清末王朝一脉相承的关系。
二、主张“重典”、“隆礼”,维护反动政权。
1913年10月10日,袁世凯窃取了正式大总统的职位后, 为早日达到黄袍加身作皇帝的目的,在立法思想上,一 方面提倡尊儒和隆礼;另一方面实行严刑峻法,残酷镇 压人民。首先,在隆礼方面,早在1913年拟定的讨论 《天坛宪草》的过程中,即有过争论,最后决定在第十 九条第二项加入“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
此后又将暂行新刑律中删除的维护封建礼俗的暂行章程 五条,重新恢复并加以扩充,于1914年12月24日颁布 《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十五条。
其中规定:对于尊亲属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尊亲属伤 害卑幼,仅致轻微伤害者,得因其情节,免除其 刑”(第八条)。“行亲权之父或母得因惩或其子,请求 法院施以六个月以下之监禁处分”(第十一条)。相反, 卑幼对直系尊亲属侵犯罪加刑二等,旁系加一等。还规 定与他人之妾,与良家无夫妇女和奸,要予以处罚。
1916年元旦,袁世凯一登上“洪宪皇帝”的宝座, 便公然宣称:“今日名分已定,正宜严君臣上下 之分,生乱臣贼子之惧,去共和之余毒,复古国 之精神”。从而为北洋政府尊崇孔教提供了重要 依据。此后,历届北洋政府无不以此为立法的基 本原则。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一、制宪(一)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1.背景二次倒袁失败,宋教仁被刺,善后大借款以及宪法委员会几名成员被捕杀,使国民党人占有优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袁即将实行专制独裁,民国危在旦夕,而以军事手段无法取胜,故要利用国会尽快制定宪法,以维护民国的民主共和体制,用合法手段约束袁,进行法律倒袁。
2.内容体现了企图以法律对袁进行限制的要求。
(1)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总统权力进行了较多的限制。
国务员赞襄总统,对众议院负责;总统发布命令及国务文书须国务员副署。
(2)继续扩大国会权力。
规定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还有弹劾乃至审判被弹劾的总统、副总统、国务员的权力。
(3)对严格限制总统的任期,规定总统任期5年,只可连选连任一次。
部分规定有所倒退,体现国会内各派政治力量的政见和力量的对比。
(1)总统有紧急命令权;(2)政府有紧急财政处分权;(3)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体。
3.结果一心独裁的袁无法容忍,公开宣布草案谬点甚多,借二次革命之机,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导致议会所剩议员不足半数,国会解散,《天坛宪草》未及审议通过、正式颁布。
(二)1915《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1.背景国会解散后,袁为以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达到独裁的目的,清除《临时约法》的妨碍,组建约法会议作为增修约法案的立法机关,修改约法,扩大总统权力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约法会议一经成立,袁即向其提出增修约法案,内容如下:(1)外交大权归总统,宣战、媾和、缔约,无须参议院同意;(2)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驻外大使、公使,无须参议院同意;(3)采用总统制;(4)宪法由国会以外的国民会议制定,起草权由总统和参议院行使,公布权由总统行使。
(5)公民权的褫夺与恢复,由总统行使。
(6)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和紧急处分财产权。
约法会议接到议案后即制定出了“新约法”,废除了《临时约法》。
2.内容形式上保留与民主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条文,实际上确认袁的独裁专制统治,极大扩张了总统的权力。
14第十五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制

内容:包括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
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等13章141条。
特点: ①表面规定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实际是军阀专制。 ②表面规定实行内阁制,实际实行总统制。 ③表面规定议会制,实际实行军阀独裁制。 ④表面规定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实际实行中央集权制。 ⑤表面规定民主自由权利,实际上实行独裁统治。 评价:第一部正式宪法,但一开始就没有实施。
惟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无从沿引惟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无从沿引嗣后有关民事案件应按照前清现行律规定办理嗣后有关民事案件应按照前清现行律规定办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钱债等条款连同清末田宅婚姻钱债等条款连同清末户部则例户部则例中的户口田赋租税等条款共中的户口田赋租税等条款共同构成北洋政府民事立法的主体一直沿用到同构成北洋政府民事立法的主体一直沿用到19281928年
2、“第二部民律草案”:为适应经济发展、应付列强考察司法以决定
领事裁判权的存废,修律馆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历经十余年拟订,包括总则、 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1522条。它既吸收西方民法学原理,又注重同固有习惯结 合,如将“典权”列为专章;“亲属”、“继承”则基本遵循中国法律的传统精神。 但该草案未能由国会正式审议通过、颁行,只作为条例援用。它是南京政府
主要有:《戒严法》(1912年)、《治安警察条例》(1914年)、《预戒条 例》(1914年)、《惩治盗匪法》(1914年)、《私盐治罪法》(1914年)、
特征有:
第一、维护军阀专制统治,限制人民民主权利。 第二、加强刑事镇压的恐怖性。采取重刑主义,扩大适用
范围。如“强盗罪”与“匪徒罪”广泛得多,量刑加重,其打击锋芒主要指 向人民群众反抗军阀统治的行为。用刑事特别法取代普通刑法典,加强刑事 司法镇压的方法,为南京国民政府所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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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北洋政府的法律活动主要集中在制定宪法和援引清末法律方面。
三部宪法和《暂行新刑律》是我们学习本章应掌握的重点。
在司法制度上,“县知事兼理法院”是其主要特点。
【本章知识点】1.北洋政府各时期制订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2.北洋时期立宪的特点。
3.北洋时期主要的立法活动。
4.北洋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第一节北洋政府的立宪骗局【基本内容】:一、“天坛宪草”。
在北洋袁世凯统治时期,以国民党为主的国会和袁世凯之间的斗争是当时的主要政治矛盾。
其结果是,意在限制袁世凯权力的“天坛宪草”虽被制定出来,但国会被袁世凯解散,“宪草”成为一纸空文。
二、《中华民国约法》。
袁世凯独揽大权后,开始炮制《约法》。
他组建“约法会议”,提出七条约法大纲,使最后制定出来的《约法》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个人独裁。
三、《中华民国宪法》。
北洋政府在直系军阀统治时期,曹锟以贿选的方式当上了大总统,炮制出了《中华民国宪法》,其内容较为民主,在国权和地方制度上,要求国家统一和地方自治,但其“贿选宪法”的名声,暴露出北洋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本质。
【概念辨析】:1.《天坛宪草》1913年4月,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成立,开始宪法的起草工作。
宪法起草完毕后提交国会审议,由于当时国会已经被袁世凯解散,此宪法草案未能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正式宪法。
因宪法的起草工作是在天坛祈年殿进行的,所以,这部宪法草案被称之为《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11章113条。
它确立了责任内阁制,将总统置于虚位,强化国会对内阁的控制。
《宪草》还规定了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的审计制,明确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由不同部门分别行使的权力分立体制。
《天坛宪草》是在以国民党占多数的国会与袁世凯争夺国家政治权利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制定的。
国民党试图用宪法来约束袁世凯的权力,保护辛亥革命的成果,保卫共和制度。
《天坛宪草》渗透着民主精神,对共和政体、民主政治作了详细规定,它成为以后历次制宪活动的基本依据。
2.《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袁世凯颁布、实施《中华民国约法》,确立起独裁政治。
作为近代宪法,《约法》虽然保留了“主权在民”等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有关条款,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相同的人民的权力和义务,也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但它仍然是对民主共和政治的背叛。
这表现在它极大的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之凌驾于三权之上,“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内阁制被废除,改行总统制。
《约法》虚化了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在选举方式上,使总统终身制成为可能。
《约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内涵已消失,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制所取代。
3.《中华民国宪法》1922年恢复后的第一届国会继续召开第三期常会,以制定宪法作为最重要的任务。
《宪法》以《天坛宪草》为蓝本,至1923年10月10日正式公布、实施。
但由于在起草期间发生曹锟贿选丑闻,使这部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极不光彩,屡遭非议。
《宪法》共13章141条。
在国体方面,将统一国家、民主原则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要求保证国体的连续性。
在政体上,选择责任内阁制,总统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内阁的牵制。
《宪法》规定司法独立,从体制上形成了常规的权力制约,最高法院拥有司法裁决权和法律解释权。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正式颁布的唯一一部宪法。
就宪法本身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
第二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基本内容】:一、立法方面。
北洋时期的立法原则以“隆礼”、“重典”为基本原则。
其立法活动主要表现在:大量援用清末法律;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广泛适用判例和解释例。
二、主要内容。
其内容主要表现为:推行残暴的军阀统治;推行卖国政策;恢复封建刑罚;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三、司法方面。
北洋时期在司法制度上的特点主要为:扩大外国人的司法特权;滥施军事审判权;实行司法专横。
县知事兼理审判是北洋时期基层的法律结构。
【概念辨析】:《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它是北洋政府时期正式实施的唯一一部刑法典。
1912年3月北京政府公布《临时大总统宣告暂行援用前清法律及〈暂行新刑律〉令文》;4月,北洋政府公布《删除新刑律与国体抵触各章条》,确定对《大清刑律》的删改内容,经修改后,定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暂行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共52章。
它所依据的《大清刑律》虽然是具有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但毕竟是封建统治时期形成的法典,近代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对它的影响多停留在外部形式上,传统法律的消极因素仍对它具有重要影响。
如伦理纲常原则仍是《暂行新刑律》的重要原则之一。
为弥补《暂行新刑律》的不足之处,1914年12月颁布、实施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对伦理纲常的维护进一步加强。
【课堂练习】:一、名词解释:1.《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2.《天坛宪草》3.《中华民国约法》4.《中华民国宪法》二、简答题:1.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2.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基本内容。
3.简述《惩治盗匪法》的主要特点4.北洋政府时期,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是如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三、论述题:1.试述《天坛宪草》的艰难起草过程,及其在当时历史时期的法律价值。
2.《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相比,不同点主要在哪里,它们反映了怎样的不同政治主张?【课堂练习答案】:一、名词解释1.《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在约法实施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参议院制订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
据此规定,1912年8月10日,临时政府参议院制订、颁布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国会组织法》共二十三条。
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实行两院制,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
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中央学会和华侨选举会按名额选出;众议院议员由各地方人民选举产生。
(2)规定议会行使《临时约法》所规定参议院的职权。
对议决法律案、财政案、弹劾案及其它承诺事件,须由两院一致通过。
(3)规定宪法的起草由两院选出同数委员行使;宪法的议定由两院会合行使;没有五分之三的议员出席,两院不得开议,对议案的表决必须由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
《国会组织法》突出了国会的权力,意图在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限制袁世凯的专横。
其余见【概念辨析】二、简答题答案:1.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袁世凯镇压了国民党的反抗后,以暴力破坏了宪法的制定,并解散了国会。
但共和政体还在存在,《临时约法》还在发挥作用,这与袁世凯政权格格不入。
袁世凯希望借用共和体制,以宪法的方式确立其独裁统治,以完成政权过渡。
袁世凯组织“约法会议”作为“造法机关”,并提出《修改约法大纲七条》,全面扩大总统权力。
约法会议很快完成对《临时约法》的修改。
1914年5月,袁世凯将其定名为《中华民国约法》,并颁布、实施。
《临时约法》同时废止。
《约法》虽然保留了“主权在民”等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有关条款,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相同的人民的权力和义务,也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但它仍然是对民主共和政治的背叛。
这表现在它极大的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之凌驾于三权之上,“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内阁制被废除,改行总统制。
《约法》虚化了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在选举方式上,使总统终身制成为可能。
《约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内涵已消失,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制所取代。
2.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基本内容。
袁世凯死后,北洋派系解体,中国陷入军阀混战。
1922年直系军阀以《天坛宪草》为蓝本,起草宪法。
至1923年10月10日,这部历时十载、几经风波的《中华民国宪法》终于正式公布、实施。
但由于在起草期间,直系军阀发动政变,驱逐黎元洪,部分议员南下。
军阀曹锟为使自己当选总统,公开贿选得手。
这使这部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极不光彩,屡遭非议。
《宪法》共13章141条。
与《天坛宪草》相比,增加了三章:国土、国权、地方制度。
删除了“国会委员会”。
在国体方面,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防止地方军阀和割据势力基于各种理由所提出的分治、独立要求,吸取袁世凯帝制和张勋复辟的教训,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列于宪法第一章、第一条的显著位置。
为保证国体的连续性,规定任何机构不得更改国体,赋予地方维护国体的权力和责任:一旦国体发生变动,地方各省有权联合起来,保卫国体,直到原国体被恢复。
在政体上,选择责任内阁制,总统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内阁的牵制。
《宪法》规定司法独立。
司法审判不受其他权力和机构的干涉,法官受到严格保护,从体制上形成了常规的权力制约。
最高法院拥有司法裁决权和法律解释权。
在这部宪法中,总统的权力较小,废除了总统发布教令权。
3.简述《惩治盗匪法》的主要特点《惩治盗匪法》是北洋政府颁布的刑事特别法之一,于1914年7月公布、实施。
其基本精神是对强盗、匪徒罪加重处罚程度,简化审判程序。
首先,新增了“匪徒”罪的规定,对之处以死刑。
其次,《惩治盗匪法》简化了对强盗、匪徒罪审判、执行程序,表现在:(1)扩大了审判机构的范围,授予军事机关审判强盗、匪徒罪的法定权力;(2)规定由军事机关审判的强盗、匪徒死刑案件,由管辖该军队的最高长官核办、覆准。
12月颁布的《惩治盗匪法执行法》将死刑报准简化为以电报简述的方式,核准后即可执行。
(3)对强盗、匪徒案件,一经判决,即为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第三,从具体条款和内容上来看,这一特别法主要是当时的袁世凯政府镇压反对派、镇压革命的工具。
由于给予军队刑事司法权,深受当时的北洋各军阀的欢迎。
4.北洋政府时期,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是如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在绝大多数时间里,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依照清末现行刑律的有关条款调整的。
其判例的私上第二号强调:“现行律载,婚嫁应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婚姻不备此条件者,当然在可以撤销之例”。
其判例也规定,“家政应统于尊长,尊长关于财产权当然得代表卑幼”,如果卑幼对财产实施处分,其处分为无权行为,非经尊长追认,不生法律效力。
就其内容特点而言,这些体现维护尊卑长幼、亲疏嫡庶、男尊女卑等区分等级身份的宗法伦理秩序的条文,体现了北洋政府“隆礼”的立法原则。
三、论述题答案1.试述《天坛宪草》的艰难起草过程,及其在当时历史时期的法律价值。
1912年后,中华民国进入北洋政府时期。
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后,在国会中占多数的国民党籍议员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时制定的《临时约法》内容太简单,既不能有效的限制总统的专权,也未能赋予国会足够的权力,因而主张尽快制定一部正式的《宪法》,取代《临时约法》的作用。
袁世凯政府则认为《临时约法》对总统权力限制太多,也主张制定一部新的《宪法》,以获取更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