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第十三章课件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

(三)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 明显的“双重性”。 国民政府的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 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 律制度的原则,因而从立法上看有些方 面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 司法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 一个明显特征。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学习要求:了解南京临时政府法制的主要内 容,分析其进步性;分析南京临时政府法制 与其政府一样不能长存的主要原因。 重点问题: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一)法律体系 1、六法和《六法全书》 2、不成文法 3、蒋介石的手谕、命令 (二)立法特点 (三)立法活动 1、第一阶段:1927-1936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2、第二阶段:1937-1945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3、第三阶段:1946-1949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
中国法制史——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杨晓萍教师制作
不同历史阶段及其法律制度线索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南京临
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制度 (公元1927年-1949年) 革命根据地时 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电子课件 13清末法制改革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 公布 共23条,由“君上大权〞〔14〕和“臣民 权利义务〞〔9〕两局部组成 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 定,删去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 充分表达“大权统于朝廷〞 --张君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 --附民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 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 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公布者, 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 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2〕专查:日本、德国 直隶总督袁世凯于1907年7月17日上奏: “请简明达治体之大臣,分赴德日两国, 会同出使大臣,专就宪法一门,详细调查, 博访通人,详征故事。何者为入手之始, 何者为收效之时〞 1907年11月,清廷派学部侍郎达寿考察日 本,外务部侍郎汪大燮考察英国,邮传部 侍郎于式枚考察德国
➢“束身自好之绅士,必不肯至公堂……〞
➢ 罪刑法定是否可行?
➢礼教派:“法缺乏以禁奸,盖民情万变,防不 胜防……〞
➢“比附援引是任人,罪刑法定是任法。任人之 弊在官,任法之弊在吏;任人之弊在国家,任法 之弊在奸民。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如任人也。〞
宣统元年(1910) 正月诏旨:
“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 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犯名 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 粹,立国之大本……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 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第十三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袁死后的曹锟《中华民国宪法》
1.国家体制上,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政府体制上, 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任内阁制
3.国家结构形式上, 采取赋于地方较大自治 权的单一国家制。 4.规定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自由
“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由曹琨的国会 宪法会议制定、通过的,于1923年10月10日公 布施行,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改大 总统集权制为责任内阁制、采取赋于地方较大 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规定了一系列资产阶级 民主自由。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由于制定该宪法的国会议员是曹锟通过贿赂的 形式收买的,是为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 据的,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法律主要是在《大清新刑 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名叫( )。 A. 《中华民国刑法典》 B. 《暂行新刑律》 C. 《中华民国刑法草案》 D. 《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
第四节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设置 (一)普通法院系统与平政院
1.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市判厅、初等审判厅 2.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等检察厅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1913年“天坛宪草”限制了总统任期,是中国历史 上第一部由国会起草的宪法草案 B.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实行责任内阁制,是军阀 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C.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地方制度,是中国 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也称“贿选宪法”,其规 定的人民权利在近代宪法性文件中最为充分
第三节 北洋政府的其他主要法规
一、行政法规 二、《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与单行刑事法规 (一)《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的制定 (二)《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的特点 (三)颁布大量单行刑事法规 三、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和单行民商事法规 (一)对《大清现行刑律》的援用 (二)《民律第二次草案》的制定 (三)颁布单行民商事法规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一、制宪(一)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1.背景二次倒袁失败,宋教仁被刺,善后大借款以及宪法委员会几名成员被捕杀,使国民党人占有优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袁即将实行专制独裁,民国危在旦夕,而以军事手段无法取胜,故要利用国会尽快制定宪法,以维护民国的民主共和体制,用合法手段约束袁,进行法律倒袁。
2.内容体现了企图以法律对袁进行限制的要求。
(1)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总统权力进行了较多的限制。
国务员赞襄总统,对众议院负责;总统发布命令及国务文书须国务员副署。
(2)继续扩大国会权力。
规定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还有弹劾乃至审判被弹劾的总统、副总统、国务员的权力。
(3)对严格限制总统的任期,规定总统任期5年,只可连选连任一次。
部分规定有所倒退,体现国会内各派政治力量的政见和力量的对比。
(1)总统有紧急命令权;(2)政府有紧急财政处分权;(3)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体。
3.结果一心独裁的袁无法容忍,公开宣布草案谬点甚多,借二次革命之机,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导致议会所剩议员不足半数,国会解散,《天坛宪草》未及审议通过、正式颁布。
(二)1915《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1.背景国会解散后,袁为以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达到独裁的目的,清除《临时约法》的妨碍,组建约法会议作为增修约法案的立法机关,修改约法,扩大总统权力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约法会议一经成立,袁即向其提出增修约法案,内容如下:(1)外交大权归总统,宣战、媾和、缔约,无须参议院同意;(2)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驻外大使、公使,无须参议院同意;(3)采用总统制;(4)宪法由国会以外的国民会议制定,起草权由总统和参议院行使,公布权由总统行使。
(5)公民权的褫夺与恢复,由总统行使。
(6)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和紧急处分财产权。
约法会议接到议案后即制定出了“新约法”,废除了《临时约法》。
2.内容形式上保留与民主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条文,实际上确认袁的独裁专制统治,极大扩张了总统的权力。
第十三章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2、特别法院系统 (1)陆海军内的军事审判机关; (2)边疆地区及特区的特别法院; 3、平政院 行政诉讼机关,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 2、行政诉讼相对独立 3、军事审判的特殊地位 4、广泛引用判例和解释例
第十三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 .基本概念∶《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 法》;贿选宪法;《暂行新刑律》 2.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宪政立法 3.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4.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特 点。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3月——1928年6月) 本章学习要点:掌握这一时期宪法性文件 的内容和特点,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 的基本特点。
在任时间 袁世凯 黎元洪 约4年 约1年
就职时间 1912.3.10 1916.6.7
离任时间 1916.6.6 1917.7.1
备注 首任大总统 被段祺瑞驱走
《袁记约法》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立法机关对总统权力的 限制。例如:
《袁记约法》: 21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职 官。 22条:大总统宣告开战、媾和。 《临时约法》: 33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 参议院议决。 34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 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35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 及缔结条约。
冯国璋
徐世昌 周自齐
约1年
约4年 10天
1917.7.12
1918.10.10 1922.6.2
1918.10.10
1922.6.2 1922.6.11
代理大总统
被直系军阀驱走 国务院国务总理摄行大总统职
黎元洪
中国法制史第13章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二、六法体系的建构
(一)第一阶段(1927—1937年):六法体系的初建时 期
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 (《训政时期约法》)及关系法规、民法及关系法规、民 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刑法及关系法规、刑事诉讼及关系 法规、行政法规。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三、推进社会改革的法令
(三)厉行司法改革的法令:《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 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大总统 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一)国会《天坛宪草》 1、1913年7月12日,国会参、众两院各选举30名议员组
3、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后,《六法全书》仅在中 国台湾省继续适用。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三、宪法性法律
(一)《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与集权的训政体制 1、以国民党中央掌握国家最高政权。 2、确定国民政府从属于国民党中央机关。 3、在国民党与国民的关系上,体现了“训政保姆论”的
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四、民事法制
(一)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首先,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通过民法各编立法原则 其次,由民法起草委员会依照立法原则拟定各编草案, 再次,由立法院对起草完成的草案进行讨论、三读通过以
后定稿 最后,由国民政府逐编公布民法条文并确定生效日期。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四、民事法制
(二)主要商事单行法 1929年6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编纂民商合一的民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一、制宪(一)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1.背景二次倒袁失败,宋教仁被刺,善后大借款以及宪法委员会几名成员被捕杀,使国民党人占有优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袁即将实行专制独裁,民国危在旦夕,而以军事手段无法取胜,故要利用国会尽快制定宪法,以维护民国的民主共和体制,用合法手段约束袁,进行法律倒袁。
2.内容体现了企图以法律对袁进行限制的要求。
(1)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总统权力进行了较多的限制。
国务员赞襄总统,对众议院负责;总统发布命令及国务文书须国务员副署。
(2)继续扩大国会权力。
规定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还有弹劾乃至审判被弹劾的总统、副总统、国务员的权力。
(3)对严格限制总统的任期,规定总统任期5年,只可连选连任一次。
部分规定有所倒退,体现国会内各派政治力量的政见和力量的对比。
(1)总统有紧急命令权;(2)政府有紧急财政处分权;(3)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体。
3.结果一心独裁的袁无法容忍,公开宣布草案谬点甚多,借二次革命之机,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导致议会所剩议员不足半数,国会解散,《天坛宪草》未及审议通过、正式颁布。
(二)1915《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1.背景国会解散后,袁为以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达到独裁的目的,清除《临时约法》的妨碍,组建约法会议作为增修约法案的立法机关,修改约法,扩大总统权力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约法会议一经成立,袁即向其提出增修约法案,内容如下:(1)外交大权归总统,宣战、媾和、缔约,无须参议院同意;(2)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驻外大使、公使,无须参议院同意;(3)采用总统制;(4)宪法由国会以外的国民会议制定,起草权由总统和参议院行使,公布权由总统行使。
(5)公民权的褫夺与恢复,由总统行使。
(6)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和紧急处分财产权。
约法会议接到议案后即制定出了“新约法”,废除了《临时约法》。
2.内容形式上保留与民主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条文,实际上确认袁的独裁专制统治,极大扩张了总统的权力。
法制史第十三章课件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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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
1913年4月8日民国首届国会正式召开 “天坛宪草”: 宪法起草委员会(30人)在北京天坛起草宪法草 案,1913.10.31,三读通过 性质: 资产阶级的宪法 较《临时约法》有退步 国民党、进步党和旧官僚相互妥协的产物 19141.10,袁世凯解散国会,未及公布,遂成废纸。
19
思考题
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袁记约法》 的主要区别。 2、简述民国北京政府“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原则的主要特点。
20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2、四级三审制: 3、县知事兼理司法 4、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
高等军法会审
军事审判机构
最重要的审判机构 军法会审 临时军法会审
审判对象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三)狱政制度: 司法部监狱司 《监狱规则》—首部监狱法典(1913.12) 设立女监、幼年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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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北洋政府宪政立法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4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社会背景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5
袁 世 凯 洪 元
黎 国 璋
冯
1912.3—1928.6,先后出现了7届政府,5个大总 统,1个临时执政,1个大元帅,44届内阁,20多位 国务总理,13个立法制宪机构 徐 世 锟 昌 瑞 霖 曹 祺 段 作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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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 1、保护地主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地租剥削 2、保护官僚买办阶级的利益: (1)颁布一系列银行法规,给予官僚买办银行的金融 特权 (2)颁布《所得税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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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北洋政府宪政立法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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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 社会背景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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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 世 凯 洪 元
黎 国 璋
冯
1912.3—1928.6,先后出现了7届政府,5个大总 统,1个临时执政,1个大元帅,44届内阁,20多位 国务总理,13个立法制宪机构 徐 世 锟 昌 瑞 霖 曹 祺 段 作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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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袁记约法》 的主要区别。 2、简述民国北京政府“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原则的主要特点。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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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普通法院组织: 实行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 判厅四级三审制 2、兼理司法法院: 未设普通法院各县 3、特别法院: (1)军事法院 (2)特区法院:临时设置(少数民族、特别区域) 17 4、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12
三、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严厉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 ,维护军阀统治 (1)《暂行新刑律》: 援用《大清新刑律》 ;“内乱罪”: 处罚严酷 (2)其他单项法规: 《惩治盗匪法》 《戒严法》 《预戒条 例》、《治安警察条例》、《违警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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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保护帝国主义的侵略利益 1、政治特权: (1)《暂行新刑律》: “妨害国交罪”, (2)扩大领事裁判权: 《规定华洋诉讼办法》、 《审理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犯罪交通处刑办法文》 2、经济特权: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利益 《破产条例》:列强在中国随意开矿设厂、霸占土地、 掠夺资源的法律保障
第十三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 1928年 (1912年-1928年)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 本章重点 主要内容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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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这一时期的社会背景与立法思想,理解北 京政府宪政立法的性质和主要内容,掌握其法律制 度及司法制度的特点
2
本章概述
北洋政府(民国北京政府)是篡夺辛亥革命 胜利果实,在帝国主义国家扶持和操纵下的地主买 办阶级政权。其法制多沿袭清末,维护军阀独裁专 制,镇压人民革命活动;严格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 利益,维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因而其法制具 有明显的封建性与买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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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贿选宪法” (“贿选宪法”)
直系军阀曹锟以每票5000元的贿赂收买国会议 员当选总统(贿选总统;猪仔国会),1923年10月 10日公布 近代史上中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1)以资产阶级共和国粉饰军阀独裁专制 (2)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掩盖军阀独裁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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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
1913年4月8日民国首届国会正式召开 “天坛宪草”: 宪法起草委员会(30人)在北京天坛起草宪法草 案,1913.10.31,三读通过 性质: 资产阶级的宪法 较《临时约法》有退步 国民党、进步党和旧官僚相互妥协的产物 19141.10,袁世凯解散国会,未及公布,遂成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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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 1、保护地主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地租剥削 2、保护官僚买办阶级的利益: (1)颁布一系列银行法规,给予官僚买办银行的金融 特权 (2)颁布《所得税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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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恢复封建法律制度 1、沿袭清末立法 2、《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增设体现伦理法特征的 罪名 3、恢复已废除的发遣刑、笞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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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5月1日公布,因糸袁世凯一手 操纵、 炮制出来的,故称“袁记约法”,它是军阀 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特点: (1)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制 (2)无限扩张总统权力 (3)废除议会制度,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2、四级三审制: 3、县知事兼理司法 4、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
高等军法会审
军事审判机构
最重要的审判机构 军法会审 临时军法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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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对象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三)狱政制度: 司法部监狱司 《监狱规则》—首部监狱法典(1913.12) 设立女监、幼年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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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背景与立法概况
社会背景 立法思想 主要宪法文件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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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背景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1、沿袭清末立法 2、以宪法为军阀专制独裁粉饰正名 3、司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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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宪法文件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 (二)《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 (三)《中华民国宪法》 (“贿选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