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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成城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城发〔2020〕12号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数字监管中心,委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经2020年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2日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字体符号。
招牌按照设置类型,可分为建筑物(除党政机关)名称招牌、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位置,可分为附着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
第四条(总体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招牌设施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制作安装等各环节的安全性,高标准严要求把控设计及施工过程,注重加强对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有效发挥警示和指引作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所有员工,包括职工、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四、安全标志的种类和意义1. 禁止标志:用于禁止做某些危险行为,如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
2. 警告标志:用于警示某些危险,如高压电、易燃易爆等。
3. 指示标志:用于指引正确的行为,如应急出口、紧急停车等。
4. 提醒标志:用于提醒注意某些特殊情况,如慢行、施工等。
五、安全标志的使用原则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安全标志。
2. 安全标志应摆放在能够吸引人们注意的位置,且与警示内容相符。
3. 安全标志应清晰、醒目,文字和图形应清晰可辨,避免模糊或删改。
4. 安全标志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清晰可见、无损坏。
六、安全标志的管理和维护1. 负责人要明确安全标志的管理责任,并成立专门的安全标志管理小组。
2. 安全标志管理小组要制定安全标志的维护和更新计划,并进行记录和报备。
3. 定期对安全标志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4.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新相应的安全标志。
七、员工的安全标志使用义务1. 员工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志的含义和规定进行行为,不得随意删除、更改或遗漏安全标志。
2. 发现安全标志损坏、模糊或遗失等情况,应及时上报,不得擅自修复或更换。
3. 员工要积极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对安全标志的识别能力。
八、违反制度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
九、附则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和修改,并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更新。
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释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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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LOGO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树立良好行业形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第三条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为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商标(LOGO)(以下简称“行业标志”)的注册所有人,享有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第四条行业标志为注册普通商标,注册使用范围为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省协会有权依法许可省协会会员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使用该商标,许可使用范围以双方签订的许可合同为准。
第五条省协会负责行业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的签订和行业标志使用情况管理工作。
省协会驻各设区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行业标志使用情况跟踪检查;负责本地区违规、非法使用行业标志的查处工作。
第二章行业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申请行业标志使用的民间融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并进行统一编号;2、经当地有权部门批准;3、完成工商注册,取得法人登记证书;4、取得省协会会员资格;第七条民间融资机构的营业网点或分支机构使用行业标志应履行下列程序。
1、在县(市、区)内经营的,增加营业网点使用行业标志的,应在办事处备案。
2、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的,在设区市内跨区设立营业网点使用行业标志的,应在当地办事处备案;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使用行业标志的,应通过当地办事处向省协会提出申请,省协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公司派发徽章管理制度

公司派发徽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各部门徽章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司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和凝聚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徽章是公司的象征,是员工的荣誉标志,所有员工必须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不得私自挂贴或涂改。
第四条公司将对使用公司徽章产生负面影响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分、扣款、停职、开除等。
第五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徽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二章徽章的颁发第六条公司将为员工根据具体工作表现、荣誉等级等颁发不同级别的徽章,以鼓励员工努力工作、提高绩效。
第七条员工获得徽章后应妥善保管,并在适当场合佩戴。
第八条公司将不定期对员工的徽章佩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员工若因失职、渎职、违规等原因被降级或开除,应当返还公司颁发的徽章。
第三章徽章的使用第十条公司徽章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员工不得私自复制、出售公司徽章,否则将受到公司严厉处理。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根据规定的场合佩戴公司徽章,不得将徽章挂在不良地方或擅自涂改。
第十三条公司徽章的使用应当符合公司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形象。
第四章徽章的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将设立徽章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徽章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徽章管理部门将建立完善的徽章登记系统,记录并管理颁发给员工的徽章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徽章应当统一制作,确保质量和样式统一。
第十七条员工获得公司徽章后,应当签署相关协议,认真履行使用义务。
第十八条员工对徽章的保管应当注意,不得私自丢失或外借他人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员工若因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形象受损,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分、罚款、停职、开除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恶意损坏公司徽章、造谣诽谤公司形象的员工,公司将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一、定义
认证标志是指针对企业、组织及其产品所发布的识别标志,用以表明
其质量或服务水平达到特定标准的承诺。
二、目的
1.凸显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客户信任。
2.确定入围企业标准,确保企业质量,保证服务质量。
3.增加产品的竞争力,促进产品销售。
4.建立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推进行业发展和标准制定。
三、要求
1.认证标志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形式,不得泛滥使用和滥用企业名称
及标志。
2.认证标志应具有足够的可认识性,包含企业识别信息(如企业名称
及Logo)。
3.认证标志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范。
4.认证标志使用权归企业拥有,禁止他人抄袭或盗用。
四、管理办法
1.申请者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证明材料、示范样品等。
2.申请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报告企业质量状况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并提交质量报告。
3.有关部门应及时审查申请,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申请者,并建
议合理方案。
4.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确保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遵守相关规定。
5.认证标志使用期限有限。
标识标牌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标识标牌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识标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提高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宗旨,制定和实施标识标牌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标识标牌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标识标牌的规划、设计、设置、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标识标牌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标识标牌的管理范围、设置原则、标识内容、标识设计、标识设置、标识维护、标识拆除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所有涉及标识标牌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标识标牌的合理设置和有效管理。
第二章标识标牌的管理范围第五条标识标牌的管理范围包括本单位内部及相关区域的交通标识标牌、标志牌以及其他相关标识物。
第六条本单位的标识标牌设置范围为门前区域、停车场、道路、车辆等相关场所。
第七条标识标牌管理单位应负责对标识标牌的设置地点、内容进行管理和维护,及时更新和修复损坏或过期的标识标牌。
第八条标识标牌管理单位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保标识标牌的设置符合安全规范和交通规则。
第三章标识标牌的设置原则第九条标识标牌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设置标识标牌的位置应合理,能够提醒司机和行人注意安全,保障通行顺畅。
(二)标识标牌的内容应明确简洁,避免误导和混淆。
(三)标识标牌的设计应符合交通工程规范,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和识别性。
(四)标识标牌的颜色、形状和大小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标识标牌的设置地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划,不能因私人利益而随意设置标识标牌,必须经过审批程序。
第四章标识标牌的设置内容第十一条标识标牌的设置内容应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规划和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信号、车辆限行、速度限制等内容。
第十二条标识标牌的设置内容应统一规范,避免冗余和重复,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第十三条标识标牌的设置内容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保持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对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负有责任。
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示标志等。
第三条公司应制定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的形状、颜色、图案、材料、大小等要求。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标志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制作、发放、安装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安全警示标志的制作、发放和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保证标志的清晰可见、耐用可靠。
第六条安全警示标志的布置应考虑到各种工作环境的特点,合理布置,确保起到明显的警示作用。
第七条安全警示标志应定期检查,如发现标志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第八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不得擅自移动或更改标志。
第九条员工应参加相关的培训,了解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和作用,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管理规定由公司负责制定,并在全体员工中进行宣传和解释,以确保各方都能有效地理解和落实。
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有效。
如有需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公司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范文为了确保公司工作环境的安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公司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一、总则1. 公司安全标志牌是指用于标识和告知员工有关安全事项的标识牌,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指示标志等。
2. 公司安全标志牌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志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安全标志牌的设置1. 安全标志牌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危险程度合理设置,确保员工能够清楚地识别和理解标志牌的含义。
2.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确保员工能够容易地看到标志牌。
三、安全标志牌的使用1. 员工在工作中,应仔细阅读并遵守安全标志牌的规定和警示内容,确保自身的安全。
2. 在需要使用安全标志牌的地方,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合适的标志牌,并正确使用。
3. 安全标志牌应清晰明确,不能模糊不清、有歧义的内容。
四、安全标志牌的维护1. 公司负责人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安全标志牌,确保其清晰明确、完好无损。
2. 员工在发现安全标志牌有损坏、丢失或不清晰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修复或更换。
3. 禁止任何人擅自更改、遮挡或移动安全标志牌,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标志牌的培训和学习1. 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标志牌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标志牌的认识和理解。
2. 员工应参加相关安全标志牌的培训和学习,掌握各种标志牌的含义和使用方法。
六、违反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的处理1. 对于故意损坏、遮挡或移动安全标志牌的员工,将依据公司规定的纪律处分措施进行处理。
2. 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标志牌或违反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导致事故的员工,将依据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七、附则1. 公司应定期评估安全标志牌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2. 公司应建立安全标志牌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保存和查阅工作。
本公司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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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LOGO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树立良好行业形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第三条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为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商标(LOGO)(以下简称“行业标志”)的注册所有人,享有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第四条行业标志为注册普通商标,注册使用范围为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省协会有权依法许可省协会会员或其他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使用该商标,许可使用范围以双方签订的许可合同为准。
第五条省协会负责行业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的签订和行业标志使用情况管理工作。
省协会驻各设区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行业标志使用情况跟踪检查;负责本地区违规、非法使用行业标志的查处工作。
第二章行业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申请行业标志使用的民间融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并进行统一编号;
2、经当地有权部门批准;
3、完成工商注册,取得法人登记证书;
4、取得省协会会员资格;
第七条民间融资机构的营业网点或分支机构使用行业标志应履行下列程序。
1、在县(市、区)内经营的,增加营业网点使用行业标志的,应在办事处备案。
2、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的,在设区市内跨区设立营业网点使用行业标志的,应在当地办事处备案;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使用行业标志的,应通过当地办事处向省协会提出申请,省协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申请机构应通过办事处向省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行业标志使用申请书;
2、省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和机构编号;
3、设区市金融办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4、加盖公章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省协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办事处对民间融资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协会。
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并下达受理通知。
第十一条通过省协会审查受理符合条件的,省协会应通知申请机构办理以下事项:
1、签订《许可合同》;
2、领取《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资料。
第十二条《许可合同》有效期为2年。
使用人须在合
同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商标所有人重新申请续签合同,逾期不申请者,视其自动放弃使用权,每次延续的时间仍为2年。
第十三条行业标志的使用:
1、申请机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展示机构名称、行业标志和机构核准号,并经当地办事处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2、行业标志图案(包括核心图形、图色)不得改变,大小可以根据载体情况同比例缩放;
3、协会许可的行业标志使用的其他范围和要求。
第十四条《许可合同》有效期内,行业标志使用机构的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省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行业标志使用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行业标志使用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经营范围内使用该行业标志;
2、使用该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3、在协会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研究其违约责任时有权抗辩。
第十六条行业标志使用机构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行业声誉;
2、使用行业标志时,应与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并不得超越许可使用的服务项目范围;
3、接受省协会、办事处对行业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监督人员的工作;商标使用不当者,按要求进行整改;
4、行业标志使用者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行业标志,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行业标志,违者按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5、行业标志使用者所经营业务必须符合规定,严禁违法违规经营业务。
6、行业标志使用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须拆除原使用的行业标志。
第十七条申请机构在经营范围以外使用行业标志,或者省协会会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使用行业标志,须与省协会协商签订《许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四章行业标志的保护
第十八条省协会和办事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民间融资机构的行业标志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监督。
民间融资机构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本行业标志的,应及时通过办事处向省协会汇报,由省协会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行业标志使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协会有权解除与该机构签订的《许可合同》,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1、被取消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资格的;
2、被取消省协会会员资格的;
3、被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
4、违反规定使用行业标志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6、其他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侵权情形之一的,由省协会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1、注册与行业标志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2、伪造、擅自制造与行业标志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与行业标志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的;
3、销售侵犯行业标志商标权的商品,或提供侵犯行业标志商标权的服务的;
4、未签订《许可合同》擅自使用的或超出《许可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的;
5、未在当地办事处备案,在其营业网点使用行业标志
的;
6、未经省协会同意,在其分支机构使用行业标志的;
7、私自向他人出售、转让、馈赠行业标志的;
8、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行业标志的;
9、其他侵权情况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