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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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解释28: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 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 款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支取
现金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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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的程序 (一)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
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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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解释25: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 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票据解释27: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 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 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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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 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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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失止付的效力
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后,无 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 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
15-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 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 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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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概念和性质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 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 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措施, 其效力也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一、支票
❖ 1.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 表明该票据是支票的文字。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 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 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 (3) 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数额。如果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等,支票将无效。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 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它区别于社员 权证券,其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法
❖ 3.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司法 解释》) 。这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 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付款 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 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 4.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主管机关,制定 了一大批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 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 19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1997年5月22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办法》(2009年10月16日) 等。
《票据法》PPT课件共27页

二、票据法的特征
1、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2、票据法具有规范的技术性 3、具有国际统一性特征
三、票据法的调整对象
票据法调整的是票据在设立、 转让、权利实现过程中产生的经 济关系。
四、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 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3、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 4、票据是一种要式的证券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国际商业交易当事方 选择使用新国际票据的法律规则的全面法典。公约旨在克服国 际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公约》取得的主要成果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 of the United Nations),简称《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1988年12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第43次大会上通过,并开放供签 署。按该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须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 入后,方能生效。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票据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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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中的关系人
1、权利人——最后持票人或清偿人 2、义务人——出票人或承兑人 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1、成立条件 (1)主体要件(如上述); (2)原因要件:票据上的权利是因时效期满或手续 的欠缺而消灭;
(3)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 有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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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票 据
章基 础 关 系
本章内容: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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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原因关系
1、概念——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 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理由被称为“票据原 因”。
2、种类
(1)有对价的原因关系
(2)无对价的原因关系
Tip: 票据基础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 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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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当事人分类
绝对权利主体——最后持票人 (1)权利主体
相对权利主体——原票据义务人 主债务人——付款人 (2)义务主体 次债务人 ——清偿人 (3)关系主体: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主体,但 不享有票据权利、不承担票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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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图例 (一)汇票当事人
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
(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连续,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 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须向债务人证 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债务人也无须对此进行 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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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两者相 牵连
(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有 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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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商法-票据法-PPT资料94页

方式不同) • 无记名证券:证券上不记载任何人为权利人。(交付即可
转让) • 指示证券:证券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
(背书转让)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2)狭义:是指由出票人发行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 票、本票和支票。
• 票据法上的票据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于证券作成后才发生,作成前权利不存在,
三、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 1、支付手段作用; 2、结算手段作用; 3、信用手段作用; 4、融资手段作用。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四、票据的种类
1、票据法上的分类 (1)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指的本票时银行本票。
则不发生票据效力; • 款式:各种票据行为均须符合法定款式。 2、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
即可生效,其原因关系如何在所不问,从而使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在法律上发生分离。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以文义为准,即 使文义与实质关系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根据 票据外的证明方法对其加以变更或补充。
即属此类。 (4)交付--一项票据行为只要在完成上述行
为并将票据交付于相对人才属于完整的票据行 为。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 人身性质,民法中的代理适用票据行为, 但有其特殊规定:
• 代理形式的严格性:1)代理关系必须在 票据上载明;2)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 称;3)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转让) • 指示证券:证券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
(背书转让)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2)狭义:是指由出票人发行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 票、本票和支票。
• 票据法上的票据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于证券作成后才发生,作成前权利不存在,
三、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 1、支付手段作用; 2、结算手段作用; 3、信用手段作用; 4、融资手段作用。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四、票据的种类
1、票据法上的分类 (1)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指的本票时银行本票。
则不发生票据效力; • 款式:各种票据行为均须符合法定款式。 2、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
即可生效,其原因关系如何在所不问,从而使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在法律上发生分离。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以文义为准,即 使文义与实质关系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根据 票据外的证明方法对其加以变更或补充。
即属此类。 (4)交付--一项票据行为只要在完成上述行
为并将票据交付于相对人才属于完整的票据行 为。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 人身性质,民法中的代理适用票据行为, 但有其特殊规定:
• 代理形式的严格性:1)代理关系必须在 票据上载明;2)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 称;3)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第六章票据法》PPT课件

第三十页,共140页。
注意:在金融机构处理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提示付 款中,交易双方经常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jiūfēn), 由于银行承兑了商业汇票,通常不能免除付款责 任。由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银行不能因交易纠 纷 抗辩付款 (jiūfēn)
。如果票据出票人确实违法出票,承兑人只能另 案起诉。
第三十一页,共140页。
第十二页,共140页。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请求 按照票面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票据权利或 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 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请求 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它法定(fǎdìng)费用的权 利,是第二票据权利或从票据权利。
第十三页,共140页。
独立性以及连带性等特点。
第五页,共140页。
(1)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按法定的款 式、方式和手续来进行,以书面作表示,做出符 合要件和方式的记载。行为人对自己(zìjǐ)所进行的 票据行为必须签章,并向票据权利人交付票据。
(2)无因性:即票据当事人所作的票据行为只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其基础关系存在缺陷甚至无效,票据行为仍 然有效。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境内) 人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票据活动的人(中国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等)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页,共140页。
(重点条款,共5款)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 据,应当按照(ànzhào)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 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
注意:在金融机构处理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提示付 款中,交易双方经常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jiūfēn), 由于银行承兑了商业汇票,通常不能免除付款责 任。由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银行不能因交易纠 纷 抗辩付款 (jiūfēn)
。如果票据出票人确实违法出票,承兑人只能另 案起诉。
第三十一页,共140页。
第十二页,共140页。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请求 按照票面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票据权利或 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 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请求 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它法定(fǎdìng)费用的权 利,是第二票据权利或从票据权利。
第十三页,共140页。
独立性以及连带性等特点。
第五页,共140页。
(1)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按法定的款 式、方式和手续来进行,以书面作表示,做出符 合要件和方式的记载。行为人对自己(zìjǐ)所进行的 票据行为必须签章,并向票据权利人交付票据。
(2)无因性:即票据当事人所作的票据行为只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其基础关系存在缺陷甚至无效,票据行为仍 然有效。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境内) 人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票据活动的人(中国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等)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页,共140页。
(重点条款,共5款)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 据,应当按照(ànzhào)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 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
第9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 [参考案例9——1]分析:
• 选择D,
• 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 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 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这就 是说,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 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 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 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 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 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 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本题中,甲是不 能对抗丙的,但是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 当的预付款。
2) 票据变造
• (1)票据变造的概念
•
票据变造是指依法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在有效的
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的事项,
从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
• (2)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 ①票据变造的对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 ②票据变造的内容须是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 ③变造人须是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
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以实现转让票据权利 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目的的票据行为。 • (2)背书的分类 • ①依背书的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 ②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 • ③根据一般转让背书的记载方式不同,将其分为 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 • (3)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 (4)背书的连续
次会议正式通过《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正)。另外,中国
人民银行还组织制订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票据方面的实施办
法及配套规定。
9.1.3 票据的种类
• 1)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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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失止付的程序
1、挂失止付通知书
支付结算办法49: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 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 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及时向票据的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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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 接受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
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进行核 查。如果查明该票据确未付款,应当立即 停止付款。
民诉195-1: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 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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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 进行处置
公示催告的目的,是由法院发出公告,催 促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 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进 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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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人申报票据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 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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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挂失止付
一、挂失止付的概念与性质 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
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 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在票据 款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 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 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 救济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票的后果。
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由票据支付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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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解释第6--2: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 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 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 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 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 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 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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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对失票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主要从两方面进 行审查,一是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二是 审查申请的实质要件,包括申请人有无申 请权、票据是否丧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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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进行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 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 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 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 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 法院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就是由法院宣告票据失效,使 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判决。(民 诉197 条)
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 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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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失止付的效力
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后,无 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 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
15-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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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丧失将导 致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后 果。但是失票人能够采取法定救济方法, 防止损失,当票据款项被他人冒领或善意 取得时,失票人应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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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关于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各国票据法的
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取公 示催告,英美国家主要采取止付和诉讼。 95《票据法》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和诉讼三种。
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 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 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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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概念和性质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 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 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措施, 其效力也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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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
只有当依法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挂 失止付。
根据目前的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 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 ‘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 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示期限的票据丧失 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 款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支取
现金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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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的程序 (一)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
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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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催告适用的范围
票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依《民事诉讼法》 第193条规定,公示催告只适用于按规定可以背书 转让的票据。
票据解释扩大了公示催告的范围。
1、民诉193-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 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 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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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解释25: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 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票据解释27: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 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 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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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第一节 票据丧失与补救概述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
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愿 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
票据丧失又分为票据的绝对丧失与票据的相对丧
失。前者是指票据的物质形态已不存在,后者是 指票据只是脱离了原持有人的占有,处于不确定 的状态。
讨论:对持票人来说哪一种丧失更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