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经济法的现代性研究

经济法的现代性研究作者:尚雨楠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32期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的现代性逐渐显露出来,这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之间最大的区别,我国学者进行了多次关于经济法的特征的深入研究,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概括和总结。
本文将主要针对经济法现代特征进行简单阐述。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性;研究引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近几年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也正在逐步完善,现代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但是对于经济法的现代性,不同学者对其的认知也各不相同,差异较大。
基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概念则是现代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法的现代化价值取向就是经济法的现代性,将人们的主体作用发挥在在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中并倡导人类社会得到解放才会使经济法的现代化价值得以实现。
一、经济法现代性的概念分析对于经济法现代性的研究,经济学及法学领域的专家们将其集中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历史起点和内在精神以及制度构成,同时这也是区别传统部门法与经济法的根本。
将经济法的现代性与传统的部门法进行区分,然后针对其特点与应用价值形成现代性的结论是经济法的现代性研究思路。
现代性特征的形成从社会发展过程的角度来看是一种建立在一定社会历史时期演变状态下形成的性质,其概念的形成是主要的根据是十七世纪初期时期内的一段历史[1]。
欧洲出现最早的现代性概念,随后其影响力逐渐扩大,直到今天其影响的范围已经覆盖了全球。
同时也可以将现代性理解为新的一个术语,将不同领域的衔接加以实现的新兴概念,从外在社会的结构角度出发,现代经济发展的价值工具则为经济法,其合理性与现代性将是其表现价值功能的形式。
通过相关改革对制度的改革可以达到促进作用,并且促进制度的规范化及标准化可以通过某种内在精神价值推动社会变迁来达成是因为现代社会的社会规范与经济结构都在不断的趋向于完善。
此外,从根本上说,社会和经济的转变与发展以及环境的变化都是人们本身的转变,同时这种人类精神及灵魂本质所发生的变化则是外在变革的主要原因,因此现代性可以说是贯穿于现代社会变革的一种内在精神。
经济法的现代性刍议--从历史的角度考察

经济法的现代性刍议--从历史的角度考察
张鸿志;蔡岱松
【期刊名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4(015)002
【摘要】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失灵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法律部门;第二,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对政府干预的约束与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现代经济法的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以实现社会公益与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与平衡.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总页数】2页(P81-82)
【作者】张鸿志;蔡岱松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9;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
沙,4100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03
【相关文献】
1.从历史角度反思现代性:能得到“另类现代性”的结论吗? [J], 阿里夫·德里克;陈波
2.论经济法的独立性——从增量利益关系的角度考察 [J], 李铭
3.经济转型与法律应对:中国经济法的历史考察与展望——从人性的角度 [J], 许利平
4.历史性的观念与现代性的本体论化——对马尔库塞《黑格尔本体论与历史性理论》的考察 [J], 王晓升
5.《历史与阶级意识》与现代性批判——基于卢卡奇物化理论的现代性考察 [J],
胡绪明;韩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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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

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中国经济法现代化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课题。
经济法现代化是指国家经济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保证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转的一种法律现代化的状态。
而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推进经济法现代化,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维护国家法治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中国经济法现代化进行探讨。
一、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需要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来支撑。
在经济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完善法律法规是重中之重。
这包括了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等方面。
只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才能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提高依法经济、依法经营的观念,使社会成员在经济活动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
二、强化市场监管,防范经济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涉及到的市场监管问题也变得日益复杂。
经济法现代化需要强化市场监管,积极应对各种经济风险,防范经济领域的各种违法行为。
这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只有建立起一个健康、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才能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四、推进反垄断立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为往往会对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造成危害。
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中国经济法现代化需要加强反垄断立法,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防止市场发生不正常的竞争行为。
只有建立起一个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才能推动市场经济更好地运行,为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市场主体的经营障碍过多的行政审批制度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还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经济法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研讨

经济法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研讨一、现代性的哲学考察与法范式理解要了解和把握经济法的现代性,应从“现代性”一词作为哲学范畴的角度加以考察。
将“现代主义”界定为一种社会思潮或文化运动,将“现代化”界定为实现“现代性”的一种过程。
〔1〕这种观点受到普遍认同。
具体地说,现代化在更多意义上有可物化的形态与体现,如社会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变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工业化、城市化、政治民主化、市场经济化、信息化、知识普及化以及意识形态理性化等方面。
现代性则常常被视作既定的反思时代精神、反映文明变迁规律的哲学范畴中加以理解。
有关“现代性”的界定有不同的理解和侧重。
比较著名的概念界说有如下三个。
〔2〕一是吉登斯将现代性看作是现代社会或工业文明的缩略语,它包括从世界观(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态度)、经济制度(工业生产与市场经济)到政治制度(民族国家和民主)的一套架构。
二是哈贝马斯把现代性视为一项“未完成的设计”,它旨在用新的模式和标准取代中世纪已经分崩离析的模式和标准,来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知识和时代,其中个人“自由”构成现代性的时代特征,“主体性”原则构成现代性的自我确证的原则。
三是福柯将现代性理解为“一种态度”,而不是一个历史时期,不是一个时间概念。
学者宋林飞的概括基本有助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现代性。
现代性是一个历史断代的术语,是指接踵中世纪或封建制度而来的新纪元,涉及各种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转型;现代性对立于传统社会,代表着革命、创新与动态。
〔3〕现代性的知识谱系不妨概括为:知识可被无限探寻,对人类而言是一种福祉;客观性不仅是好的,也是可能的;基础主义是知识的模式;认知个体是认识过程的典型主体;实在的结构具有理性,遵循某种有序的型式。
〔4〕这是从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上内在的把握现代性社会属性的语境线索。
从启蒙运动中得到确立的理性、科学和自由,实质的构成了现代性的内核。
作为被普遍接受的社会规范,法具有的现代性同样反映在法范畴的精神气质和行为方式上。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牲。
本文着重分析了经济法在精神追求、背景依赖和制度建构方面的现代性,提出了经济法在基本理念、法益保护、产生基础等方面的特殊性;同时,探讨了经济法在制度建构方面的政策性、自足性和可诉性等问题,以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强调经济法研究在推进法学发展方面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传统部门法、现代性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各类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特征,但相关的研究却微乎其微。
其实,深究经济法的现代性问题,不仅有助于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深化,而且有助于消除不同学科学者之间的对话壁垒,从而能够促进法治水准的全面提升。
对于经济法的特征,已经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过概括,但以传统部门法的总体为参照系,来揭示和概括经济法的特征,则尚待深探。
在此需加说明的是,本文的分析是在以经济法为一方,以经济法产生前即已存在的传统部门法为另一方的“二元框架”中展开;同时,这里的“传统”与“现代”都是相对的[1],只是用来说明经济法在某些方面的特质,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价值判断,更不存在厚今薄古、去彼存此的问题,而恰恰要说明各个部门法“合力”调整,以共同发挥法律系统的整体实效的必要。
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这三个方面的现代性是本文需探讨的主要论题。
一、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人类总是有自己的精神追求,这种追求往往更直接地体现在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意识形态、法制建设等方面,由此使法律成为体现人类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领域。
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有不同于法律部门的精神。
由于人们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精神追求,因此,不同时期的法律所体现的精神亦不同。
如传统私法,主要体现的是契约自由、保护私权的精神,这同当时盛行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国家的自由放任政策等都是一致的。
经济法的现代性

探讨经济法的现代性【摘要】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大时代的背景,从历史的脉络上看,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得法律部门。
它是政府为了调控经济而制定的规则,政府的干预市场在这体现的非常明确。
本文将详细的叙述经济发的现代性,并从它的功能和特点来说明经济法这一法律的重要性。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性;产生的条件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来源于社会,从法律的产生来讲,它是受到社会的制约和约束的,因此,对于立法者就应该以社会存在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
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在中国,经济法学领域在系统、整体研究经济法的产生社会条件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少。
一、经济法现代性概论经济法现代性的定义比较前沿,学术上比较认同的是,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从这三方面我们所探讨的课题为:①经济法是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人类会以自己的精神来追求某一喜爱的事物,这种追求更直接地体现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意识形态、法制建设等方面,由此使法律成为体现人类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领域。
②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这强调初始的条件或选择对某一国的经济发展的特殊影响,并且,一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也同样受许多比较有特色的特殊背景因素影响,对此可称之为“背景依赖”。
以法理来讲,每一个部门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该国特殊的背景。
③经济法所在的制度建构上现代性,经济法即在精神追求上具有现代性,而且在制度设计层面也具有现代性。
经济法的现代性,就目前学术上而言,并没有多大的论述的分析,在通过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我认为经济法所具有现代性的条件有两方面,一是经济法所产生的历史起点做一分析,二是经济法的内在运行上分析。
(一)经济法所产生的历史起点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历史和时间的起点、发展脉络。
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辨析

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辨析摘要:现代性是以形式理性、个人自由为精髓,后现代性则是以实质理性为核心,对自由精神进行重塑。
经济法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性:首先,在经济法领域,自由不再是现代性的个体自由,而是社会自由、实质自由;其次,经济主体以个人和团体的形式积极参与经济运行,从而彰显了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再次,经济法的有效政府定位正是对现代性下有限政府观念的反思和重构。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很少有人提起,学者更多地是对经济法的现代性给予了关注。
而笔者认为,经济法却是后现代之法,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性。
本文拟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内涵出发,对此进行论证。
一、经济法的现代性之误解综合学者的观点来看,主要是从历史起点、内在精神以及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以阐释经济法现代性。
其基本思路是:从经济法内在和外在的特殊性出发,分析其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差异,从而得出经济法现代性的结论。
然而是否可以仅仅因为与传统法律部门的“传统性”差异就冠之以现代性之名?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要分析经济法是否具有现代性,应当从什么是现代性谈起。
首先,从时间角度来看,在今天,现代性主要是指大约从17世纪开始以来的这一段历史演变时期或这个时期的人与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状态。
吉登斯认为:“现代性指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大约十七世纪出现在欧洲,并且在后来的岁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的影响。
”学者宋林飞也指出,“现代性是一个历史断代的术语,是指接踵中古世纪或封建制度而来的新纪元,涉及各种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转型。
”其次,现代性还可以从外在的社会结构层面上来理解。
韦伯认为,理性化和合理性是区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关键。
基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区分,他认为现代性主要表现为工具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
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就是以形式理性为核心观念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建构起来的,因而现代性在社会结构上表现为社会规范的制度化、形式化和程序化。
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辨析

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辨析引言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经济关系和规范经济行为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法也在不断演进。
本文将对经济法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进行辨析,以探讨其影响和意义。
经济法的现代性经济法的现代性来源于对工业革命和现代市场经济的需求。
现代性强调个人权利、市场自由和财产保护。
在经济法的框架下,现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契约自由现代经济法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即个体在市场经济中可以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并达成合同。
契约自由为经济主体提供了自主决策的权力,有助于促进市场的有效运作。
市场规制现代经济法对市场进行规制,以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通过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经济法在现代经济中起到了监管和保护的作用。
司法保护现代经济法注重司法保护,通过法院对经济纠纷的处理和裁决,维护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益。
司法保护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并增强了市场各方的信心。
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后现代经济法是对现代经济法的一种超越和扬弃,它在现代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要求。
后现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动态性和灵活性后现代经济法强调规则的动态性和灵活性。
现代经济法大多是以确定的规则和制度为基础,而后现代经济法更加注重灵活调整规则,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快速变化。
可持续发展后现代经济法关注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除了经济效益外,后现代经济法还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因素纳入考虑,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多元主义后现代经济法倡导多元主义的理念。
在处理经济关系时,后现代经济法主张平等、多样的价值观和规则,尊重不同经济主体的差异性和多样性。
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辨析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的辨析主要在于两者对权力、规则和目标的看法有所不同。
现代性强调权力的合理和有序运作,通过法律和规则保护个体权益和市场秩序。
它关注市场经济的高效运作和财产保护,注重个体自由和合同自由。
后现代性则更加关注权力的批判和变革,追求更具包容性的规则和目标。
后现代性强调规则的灵活性和动态性,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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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
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
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
第二,在内在精神追求上,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
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
同时,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
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
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 经济法,产生条件,历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一、引言与解题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一定的社会需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须以社会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
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1,他还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2,“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直接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
研究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
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奥秘。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系统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方面,著述较少,较早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著作仅有两本:一是张守文,于雷合著的《市场经济和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93年版),二是周奎正等人合著的《中国当代经济法论纲》(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93年版)。
此后,纷繁众多的各类经济法教材对此问题偶有触及,但多是一笔带过,或者干脆不提,甚而还有一些让人费解的论述(本文第五部分将对此展开反思)。
令人欣喜的是,在200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研究》第1卷中,刊登了两篇有关此问题论述的力作:漆多俊教授的《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周林彬教授的《经济法的经济根源-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边界》。
但遗憾的是,漆文对政府干预失灵的原因以及由此对经济法的影响未加以分析,而周文虽有所论及,但由于文章论述的中心议题并不在于此,也未加予深入分析,但窃以为,正是在这里,现代经济法才得以真正产生!毋庸置疑,政府干预经济必然带来经济政策立法,但是否可以认为经济法就由此产生了呢?不能!因为政府干预失灵后,随之而来的必定是大量经济政策立法的失灵和废除即经济法律的失败。
而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立法,必须考虑其计划性,稳定性和协调性和合理性。
在这一点上,那些大量的为应付经济危机的一时经济立法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而且还应看到,这些立法仅仅是带有干预经济的性质,其职能远非今天的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的职能。
所以,这些所谓的经济政策立法与其说是经济法,倒不如说是披着经济法的合法外衣,实质上是政府一时的经济性的行政指令,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empirenews.page--] 那么,经济法的现代性或者说经济法到底有什么样的显著特点?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认识一下何谓“现代性”。
“现代性”问题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讨论中心之一,其核心是合理化问题。
大致说来有两种分析,一是把现代性作为断代史意义上的史学概念,描述的是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的历史沿革和基本特征,是和“古代的”“近代的”相并列,和“传统的”相对立的一种对欧洲近现代史的概括性的称谓;二是把现代性作为精神理想意义上的哲学范畴,探求的是支配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历史变迁背后的规范和理想。
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也从上述两方面来论述,一是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起点上分析,二
是从经济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分析。
本文认为经济法的现代性表现在: 1.在历史和时间起点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
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