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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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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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自考 00244 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第一章 绪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以经济祛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 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单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 【多选】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 【多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 一股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简答、论述】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通过说明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相邻关系,就可以揭示 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中的相关 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 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单选】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多选】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 【多选、简答】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调控和规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在法律明确 授权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即调控和规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内容摘要]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

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

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

第二,在内在精神追求上,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

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

同时,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

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

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条件历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一、引言与解题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一定的社会需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须以社会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

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1,他还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2,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

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直接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

研究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

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奥秘。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系统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方面,著述较少,较早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著作仅有两本:一是张守文,于雷合著的《市场经济和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93年版),二是周奎正等人合著的《中国当代经济法论纲》(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93年版)。

[关于,经济法,现代性]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辨析

[关于,经济法,现代性]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辨析

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辨析论文关键词:经济法现代性后现代性论文摘要:现代性是以形式理性、个人自由为精髓,后现代性则是以实质理性为核心,对自由精神进行重塑。

经济法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性:首先,在经济法领域,自由不再是现代性的个体自由,而是社会自由、实质自由;其次,经济主体以个人和团体的形式积极参与经济运行,从而彰显了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再次,经济法的有效政府定位正是对现代性下有限政府观念的反思和重构。

编辑。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很少有人提起,学者更多地是对经济法的现代性给予了关注。

而笔者认为,经济法却是后现代之法,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性。

本文拟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内涵出发,对此进行论证。

一、经济法的现代性之误解综合学者的观点①来看,主要是从历史起点、内在精神以及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以阐释经济法现代性。

其基本思路是:从经济法内在和外在的特殊性出发,分析其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差异,从而得出经济法现代性的结论。

然而是否可以仅仅因为与传统法律部门的“传统性”差异就冠之以现代性之名?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要分析经济法是否具有现代性,应当从什么是现代性谈起。

首先,从时间角度来看,在今天,现代性主要是指大约从17世纪开始以来的这一段历史演变时期或这个时期的人与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状态。

吉登斯认为:“现代性指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大约十七世纪出现在欧洲,并且在后来的岁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的影响。

②”学者宋林飞也指出,“现代性是一个历史断代的术语,是指接踵中古世纪或封建制度而来的新纪元,涉及各种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转型。

③”其次,现代性还可以从外在的社会结构层面上来理解。

韦伯认为,理性化和合理性是区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关键。

基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区分,他认为现代性主要表现为工具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

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就是以形式理性为核心观念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建构起来的,因而现代性在社会结构上表现为社会规范的制度化、形式化和程序化。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牲。

本文着重分析了经济法在精神追求、背景依赖和制度建构方面的现代性,提出了经济法在基本理念、法益保护、产生基础等方面的特殊性;同时,探讨了经济法在制度建构方面的政策性、自足性和可诉性等问题,以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强调经济法研究在推进法学发展方面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传统部门法、现代性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各类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特征,但相关的研究却微乎其微。

其实,深究经济法的现代性问题,不仅有助于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深化,而且有助于消除不同学科学者之间的对话壁垒,从而能够促进法治水准的全面提升。

对于经济法的特征,已经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过概括,但以传统部门法的总体为参照系,来揭示和概括经济法的特征,则尚待深探。

在此需加说明的是,本文的分析是在以经济法为一方,以经济法产生前即已存在的传统部门法为另一方的“二元框架”中展开;同时,这里的“传统”与“现代”都是相对的[1],只是用来说明经济法在某些方面的特质,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价值判断,更不存在厚今薄古、去彼存此的问题,而恰恰要说明各个部门法“合力”调整,以共同发挥法律系统的整体实效的必要。

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这三个方面的现代性是本文需探讨的主要论题。

一、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人类总是有自己的精神追求,这种追求往往更直接地体现在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意识形态、法制建设等方面,由此使法律成为体现人类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领域。

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有不同于法律部门的精神。

由于人们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精神追求,因此,不同时期的法律所体现的精神亦不同。

如传统私法,主要体现的是契约自由、保护私权的精神,这同当时盛行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国家的自由放任政策等都是一致的。

经济法的后现代性探析

经济法的后现代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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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天萌
摘 要 现 代社 会格 式化 的物 质繁 荣造 成 了人 类精 神 家 园的相 对 丧失 ,而 高度 集 中的科 学技 术 和管 理手段 又 暗示 了无根 的生存 状 态 , 致 了功 利主 义泛滥 和人 类德行 的衰 落 。后 现代 主义就 是 以现代化 狂 潮席卷后 的 并发 症危机 为 思考对 象 , 导 探 讨现代主义的基础理性和科学主义的缺憾。后现代主义以其颠覆性的独特视角一时间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焦点,又基于 自
关 键词 后 现代 主 义 经济 法 契合
中图分 类号 : 9 2 9 D 1.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o o .8 .2 1 0 .5 22 l )12 20
人 、 电子 生物 技术 、 微 电视购 物 、 网络交 易, 兴技 术不 再是单 个 新 的孤 立 的 出现 , 而是 以群 体 的方式 蓬勃发 展 。 经济 法如 何面对 伴 随着 这 些新 现象 产 生的 新经济 思维 、 新经 济形 势 , 是个有待 解 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面它 指 高度现 代 ( s moe 即依赖 现代 , mot dm) . 是对现 代 的继续 和 法 的发展 观是 可持续 的 , 实现 人 的全面 发展 和社会 的全 面 进步 ,
强化 。 . 并 达到经 济 、 社会 、 口、 境 、 人 环 资源 之 间的 协调发 展 。要用 后现 “ 现代 主义 ” 后 怎样 界定 呢 ?按照李 特维 茨 的观点 , 一 , 第 在 代观 念消 除主 客二元 对立 , 消人 的主 体地 位 , 正人 类 中心主 取 矫 绘 画、 电影 、 乐 、 音 建筑 和文 学等 艺术 生活 方面 , 后现 代主 义强 调 义 的狭隘视 角, 利用 经济法独 有 的手段和 价值标 准贯 彻人 与资源 多 维视 角 , 构现代 艺 术 中的宏 大叙 事方式 , 解 从而 瓦解现 代艺 术 环 境相协 调 的理念 , 实现 在生态 系统 中 的协 同共处 。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随着我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无论是过去持某种观点的学者,还是新进涌现出来学者,都在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定义做出重新揭示,从形成了几种信的主要观点。

需要指出的是,新的经济法观点,除了个别的仍然不同意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甚至回归到“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认识只玩,多数学者都是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前途下揭示经济法的定义的。

1、“国家协调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观点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一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法三大部分组成。

3、“纵横统一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济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4、“国家调节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国家调制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但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观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方面。

6、“需要国家干预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二制定的调整需要有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是由“国民经济运行”、“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规范”三个要素构成的。

对经济法的认识与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与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与理解经济法,顾名思义,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

它是法律学的一个分支,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到商法、金融法、税法、劳动法等多个方面。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自由原则意味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自由竞争,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内享有自由选择和自主决策的权利。

平等原则强调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受到平等对待,没有特权和不公平竞争。

公正原则要求法律保障市场秩序的公正性,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效率原则强调市场经济应该追求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率,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经济法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自由竞争,而自由竞争需要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

经济法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构,来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它通过打击垄断行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法还扮演着保护合同权利和财产权益的重要角色。

合同法是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商业交易的正常进行。

财产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保护财产权益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经济法通过制定土地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保护和规范各类财产权益的行使,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可预期性。

经济法还在税收、金融、劳动等领域起到重要的作用。

税收法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调节了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关系,维护了财政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金融法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行为,保护了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劳动法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规范了劳动关系,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学科,它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了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作用。

经济法的研究和应用对于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的现代性

经济法的现代性

探讨经济法的现代性【摘要】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大时代的背景,从历史的脉络上看,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得法律部门。

它是政府为了调控经济而制定的规则,政府的干预市场在这体现的非常明确。

本文将详细的叙述经济发的现代性,并从它的功能和特点来说明经济法这一法律的重要性。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性;产生的条件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来源于社会,从法律的产生来讲,它是受到社会的制约和约束的,因此,对于立法者就应该以社会存在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

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在中国,经济法学领域在系统、整体研究经济法的产生社会条件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少。

一、经济法现代性概论经济法现代性的定义比较前沿,学术上比较认同的是,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从这三方面我们所探讨的课题为:①经济法是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人类会以自己的精神来追求某一喜爱的事物,这种追求更直接地体现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意识形态、法制建设等方面,由此使法律成为体现人类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领域。

②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这强调初始的条件或选择对某一国的经济发展的特殊影响,并且,一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也同样受许多比较有特色的特殊背景因素影响,对此可称之为“背景依赖”。

以法理来讲,每一个部门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该国特殊的背景。

③经济法所在的制度建构上现代性,经济法即在精神追求上具有现代性,而且在制度设计层面也具有现代性。

经济法的现代性,就目前学术上而言,并没有多大的论述的分析,在通过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我认为经济法所具有现代性的条件有两方面,一是经济法所产生的历史起点做一分析,二是经济法的内在运行上分析。

(一)经济法所产生的历史起点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历史和时间的起点、发展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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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法的现代性摘要: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

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

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

第二,在内在精神追求上,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

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

同时,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

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

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条件历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一、引言与解题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一定的社会需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须以社会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

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1,他还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2,“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

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直接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

研究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

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奥秘。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系统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方面,著述较少,较早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著作仅有两本:一是张守文,于雷合著的《市场经济和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93年版),二是周奎正等人合著的《中国当代经济法论纲》(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93年版)。

此后,纷繁众多的各类经济法教材对此问题偶有触及,但多是一笔带过,或者干脆不提,甚而还有一些让人费解的论述(本文第五部分将对此展开反思)。

令人欣喜的是,在20XX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研究》第1卷中,刊登了两篇有关此问题论述的力作:漆多俊教授的《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周林彬教授的《经济法的经济根源——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边界》。

但遗憾的是,漆文对政府干预失灵的原因以及由此对经济法的影响未加以分析,而周文虽有所论及,但由于文章论述的中心议题并不在于此,也未加予深入分析,但窃以为,正是在这里,现代经济法才得以真正产生!毋庸置疑,政府干预经济必然带来经济政策立法,但是否可以认为经济法就由此产生了呢?不能!因为政府干预失灵后,随之而来的必定是大量经济政策立法的失灵和废除即经济法律的失败。

而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立法,必须考虑其计划性,稳定性和协调性和合理性。

在这一点上,那些大量的为应付经济危机的一时经济立法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而且还应看到,这些立法仅仅是带有干预经济的性质,其职能远非今天的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的职能。

所以,这些所谓的经济政策立法与其说是经济法,倒不如说是披着经济法的合法外衣,实质上是政府一时的经济性的行政指令,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那么,经济法的现代性或者说经济法到底有什么样的显著特点?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认识一下何谓“现代性”。

“现代性”问题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讨论中心之一,其核心是合理化问题。

大致说来有两种分析,一是把现代性作为断代史意义上的史学概念,描述的是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的历史沿革和基本特征,是和“古代的”“近代的”相并列,和“传统的”相对立的一种对欧洲近现代史的概括性的称谓;二是把现代性作为精神理想意义上的哲学范畴,探求的是支配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历史变迁背后的规范和理想。

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也从上述两方面来论述,一是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起点上分析,二是从经济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分析。

本文认为经济法的现代性表现在:1.在历史和时间起点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

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

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制订了大量的经济政策,但由于这些经济政策立法先天就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政府干预的职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干预的滥用,最终政府干预走向失败,从美国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60、70年代经济出现“滞胀”,宣告“政府失灵”。

也正是在这时候,现代经济法作为解决“政府失灵”的有效手段应运而生了。

2.在内在精神追求上,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

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

可以说,只有认识到经济法的双重职能,才能防止出现“政府失灵”,使政府干预经济在一个法治的轨道上协调,长久,有效地进行。

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而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产生的经济法无疑应肩负起上述双重职能。

另一方面,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

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

据笔者翻阅的资料,国内经济法学界首先提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这个词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守文教授,他在《论经济法的现代性》4一文中提出了此概念。

笔者深感此概念的理论意义和精辟所在。

(在笔者看来,它至少有三点理论意义:1,有利于划清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2,有利于从理论上更好地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有力地论证了“经济行政法”和“战时经济法”,“古代经济法”等不属于现代经济法的范畴。

)本文将从作为一个真正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分析中来引出经济法的现代性,并试图运用经济法的现代性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和国内若干教材上的理论进行反思。

二、市场经济与市场失灵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建立起全国统一市场后产生的。

根据美国学者D·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辞典》中的解释,市场经济是“一种组织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生产什么样的商品,采用什么方法生产以及生产出来以后谁将得到它们等问题,都依靠供求力量来解决”。

5易言之,市场经济是在市场交换中通过竞争、供求、价格等机制来调节流通进而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外在形式,可因国情、社会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其本质属性则一。

西方经济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第一,财产私有或产业独立与产权自由转移,此乃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

在这里财产所有者或其代理人是的最高主宰,自主经营、自我负责、独立决策,组织生产和销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调节机制,是经济发展的外在压力。

因此,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以市场取向为基础的竞争机制。

第三,经济行为契约化。

这是市场经济的制衡机制。

由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它们之间存在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只有通过签订得到法律保护的契约,这些关系才能有效地实现。

可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

从亚当·斯密到阿·马歇尔近一个半世纪中,西方学者大多认为:自由经营、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有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主要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作用即价格机制传递信息,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它能提供一种刺激,促进经济增长,它能使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是有效率的。

这期间,资本主义经济除周期性波动外,基本上还较稳定快速地发展。

师承马歇尔,于1908年继任剑桥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的庇古,初步揭露了市场的缺陷。

及至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特大危机爆发,宣告了“市场万能论”的破产。

这时,西方学者也不讳言市场经济的弱点和局限性,“市场失灵”一词被广泛使用,概括他们的论点有以下几方面:(1)市场经济活动会产生外在效应或外部性,这是市场缺陷的理论支点。

美国学者鲍英尔对此问题进行综合,认为市场经济典型的失灵是它造成外部不经济。

如环境污染、公害泛滥,城市膨胀及生态失衡等。

(2)市场有其不完全性,对某些部门无能为力。

如不能提供国防安全体系、科学教育、公共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即无公共产品市场。

信息市场也是残缺的,只能提供短期的、局部的信息。

市场经济难以保证满足众多的社会目标。

(3)市场调节具有短期性和滞后性的弱点。

由于市场多元化主体追求短期利益,导致对同一产品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市场既不能很好安排资源的区域(空间)配置,更无法安排资源在现今和未来(时间)的合理配置。

(4)市场不能避免投机行为的产生。

资本的自由流动就孕含着投机性。

特别是以钻空子、欺诈性的买空卖空为特征的投机行为,对经济和社会有害无利。

即使是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通过承担价格变动风险而获利的期货市场的投机行为,也会产生加剧市场波动、导致经济不稳定的负效应。

(5)市场经济按各个人提供的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使收入过于悬殊,产生贫富两极分化。

正象凯恩斯所说的:“我们生存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乃在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之分配有欠公平合理。

”6(6)市场经济无力阻止垄断。

由于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必然导致垄断。

权力集团和垄断势力入侵市场,会形成集团的无政府状态,加重经济失衡不稳定,爆发危机,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还可能引起国际间的战争,最终过渡到中央管理。

(7)市场无法解决国民经济的综合问题。

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既包括总量上的平衡、结构上的平衡,也包括产业发展、地区发展和国际收支等方面的平衡,因而国民经济平衡的结构是复杂的,市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用较长时间、通过曲折的道路以及许多资源浪费来促进某些商品供求平衡的实现,而不可能在较短时期内解决整个国家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

(8)市场无法解决经济波动问题,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的作用来实现的,而市场价格往往只能反映较短时期的供求情况,当人们根据市场价格作出经济活动的决策后,又会出现集中的累积的效应,先是引起经济过热,然后又会出现经济萎缩和萧条。

这种经济周期性波动,是市场自身运动的一般规律引起的,因而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经济波动。

还有一些其他观点,这里不再赘述。

因此,当市场由于种种原因而出现失灵时,就必须由社会的代表者国家采取措施来纠正市场的偏差,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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