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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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法治社会的内容
一、法律至上 二、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 三、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 四、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 五、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六、法律必须清晰明了 七、法律不溯及既往 八、法律普遍得到遵守 九、审判独立 十、诉讼应当易行
法治社会与法制社会的区别
• 它是指这样的一种社会: 一、 这个社会拥有完整的法律体系
• 性质: • 1、是经济领域的意志关系 • 2、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 3、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4、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
• (一)主体 • 1、概念 • 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
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 权利主体 • 义务主体
• (二)订立原则 • (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 •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订立形式 • (一)主要内容 • 即必备条款
•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 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
• 二、 这个社会的国家机构的所有的机关都严 格依照法律办事 三、 这个社会的公民信服法律,善于利用法 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 这个社会的司法机关拥有完善的司法体 制 五、 这个社会的法律职业者群体健全
(七)我国法的表现形式
• 1、宪法 • 2、法律 • 3、行政法规 • 4、地方性法规 •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6、行政规章 • 7、特别行政区的法 • 8、国际条约
二、经济法
•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1、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不存在经济法

《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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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情形 :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
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
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 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 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 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 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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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 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 关系,也不是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只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 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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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
(1)概念
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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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
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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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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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关系和市场规制(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关系。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2.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例题3.下列法的渊源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例题4.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其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且只在当年有指导意义,因此不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例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属于()。

A.宏观调控法B.市场规制法C.金融调控法D.计划调控法例题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B.预算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经济法的主体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例题8.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立法机关B.公司C.社会团体D.外国人例题9.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2)同一主体(因其参加不同法律关系)可以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民商法上的民商事主体、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政府是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还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身份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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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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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 自然人: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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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 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 商店工作,月收入1000元左右。甲工作 半年后,自行花2000无元买了一部手机 。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购买手机未经父母同 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 问:本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
容各是什么?其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如何?
20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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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特征
❖ 1、定义
❖ 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法 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 经济义务的关系。
❖ 2、特征
❖ (1)主体是特定的;
❖ (2)主要发生在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主体自 主运营过程之中 ;
侵权行为 •
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一方过错造成他方损失,双方之间即发生
无因管理 •
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 财物,使他利 •
取得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而使财产所有人受损 ——多付了货款、拣拾了钱包……
(2)经济义务 :
❖ 依法+ 必须为或者不为+有法律强制性 ❖ 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 某商场与某家电制造公司签订了销售1000台柜 式空调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商场应于5月5日 前向家电制造公司预付280万元,待空调于6月底 前全部交付后结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商场经过 市场调查,发现此种非变频的柜式空调在市场上 已滞销,于是提出协商减少500台空调,家电制 造公司表示同意。合同履行期届满,商场与家电 制造公司公别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经济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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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社会整体利益中的社会不仅仅指当代 的、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静态的社会,而且还包括 发展中的、将来我们后代还要生活于其中的动态 的社会。因此,在这个“社会”中,既有“人际 关系”,又有“代际关系”。
第三,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 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所肯定 和接受。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在 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兼顾效率 和效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既要保障 每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又要维护 整个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公共秩序。
2、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出版《公 有法典》, “经济法”是泛指各种经济方面的 法律 。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工人 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到“经济法” 。
以上学者都只是提出了 “经济法“一词,属于学 术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经济法:出现在20世纪 初期。
1、重商主义。国家与市场经济理论的争论肇 始于15世纪末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重商主 义
2、自由主义。
亚当·斯密(A·Smith) :“经济人”、“看不 见的手(invisible hand)”、“守夜人”
认为政府对自由秩序的任何干预都几乎必然 有害
3、宏观调控理论。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德国要发展国民经济,必须
经济法学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语源 (一)理论概念的经济法
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 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 出来的 。“经济法”还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 础的科学概念,而只是一种唯理论(唯心主 义哲学的一个派别)的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三、经济法律关系。(自学为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干预主体: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2、社会中介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自然经济时期诸法合一。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的“0”控制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此时,诸法合一的局面不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采用经济性而不是行政性的方式调整经济生活,确认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成为法律调整的核心。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凯恩斯---政府干预经济论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第一部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的标志。

4.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合为一体小结:1.经济上,资本主义的垄断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

2.政治上,国家政权即推动本国大企业的向外扩张,又要立法保护本国市场的正常经济生态,防止个别大企业对国计民生的操纵。

3.学术上,凯恩斯主义大行其道。

4.思想上,人们对于要求政府承担起管理社会经济的责任。

(二)我国经济发的产生和发展1.计划经济时期2.市场经济时期二、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1.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

2.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等。

这些法规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

(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1.学界对此有多重表达方式。

2.总结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管理关系。

①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监督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补充】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有四方面的主要特征:①经过国家的制定或认可,②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③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行为规范,④是明确而普遍活用的规范。

△法的分类: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②根本法和普遍法,③实体法和程序法,④一般法和特别法,⑤国际法和国内法,⑥公法和私法△法的形成: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最高,制定修改严厉。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某一方面。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自治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国际条例:签订的条约也有约束力。

△法律关系:①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②由法律关系的主题,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课题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外国人。

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③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①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②按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作为),消极行为(不作为)③按是否通过意思表达:(意思)表达行=为,非表达行为。

【意思表达=想法+行为表示(权利、义务关系)=(语言、文字、形体)+法律行为(民事)】④按主题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⑤按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求: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⑥按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代理行为第一节经济法德概念和特征△含义: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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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现象、经济法与经济法学
例1: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Windows系统与IE浏览器捆绑搭售
例3:深圳市机动车限购与限行政策
电动汽车补贴——行政垄断
例4:滴滴和优步的合并
滴滴没有向商务部申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4种例外: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活着涉及国防建设,二是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目的,三是实现节约能量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第一节经济法的整体概况
一、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
三分法:国家管制经营、市场规制、宏观调控
二分法: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
第二节经济法学的分析框架
一、"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
二、"两个失灵"的分析框架
市场、政府
三、利益主体的分享框架
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从利益的性质,经济法的主体可大略分为国家一方(调制主体)、与国家对应的另一方(调制受体),二元结构。

这种假设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的发展。

四、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
1、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很大程度影响一国经济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影响着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状况。

2、国家与市场主体(调制主体和受体):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
3、市场主体之间:
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分析框架:理性预期的分析框架——任何主体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别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须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如何思想、如何行动。

五、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
小结:
1、经济法学一般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其发端。

2、经济法学在不同法系国家的发展并不均衡。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国在经济法学的一些基本方面,会存在很多基本的共识。

3、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包括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个大的部分。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定义和本质
经济法时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定义的基本含义包含两个部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和任务。

其本质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意志的体现。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即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1)国家调节
(2)国家调节的三种基本方式
第一,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第二,参与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节,弥补社会不足;
第三,通过制定政策进行促导或者说进行宏观调控。

(3)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特点
第一,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调节过程中产生的,国家调节经济引起的,
第二,其主体国家代表一方,另一方主要是企业等社会经济活动主体,或者双方主体都是国家机关;
第三,是一种国家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国家作为社会最高管理者,在对社会经济实行调节过程中同其他有关各方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经济法调整对象雨其他部门法调整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2、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和任务
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经济法通过规范国家调节中的人们的行为,保障国家恰当和有效地进行调节,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目标。

(4)国家调节经济职能的意义
3、经济法概念从形成时起,人们就有不同理解
一战,德国称"战时经济统治法"
二战以后,日本"经济法主要是指反垄断法"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述评
(一)否定说
认为经济法不具有特有的调整对象,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否定说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

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代表人物:北大-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

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代表人物:佟柔
3、
(二)第一时期肯定说(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1、纵横说: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代表人物:陶和谦
2、密切联系说: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代表人物:陶和谦
3、两者区别
(1)产生时间不同。

86《民法通则》颁布前,经济法学界主要持前者
(2)调整范围不同
4、大经济法观点产生的根源
(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
(三)第二阶段肯定说(92年以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于民法调整的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意义和地位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过于模糊
再次,具体划分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
(1)代表:刘文华
(2)观点: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1)代表人物: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
(2)观点: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

内容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经济的弊端:维利性、失灵性、无序性
(3)评述
首先,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看到了经济法国家调节的性质。

其次,其内容未能涵盖国家调节市场的各个方面。

5、社会公共性说
(1)代表:王保树
(2)观点: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
二、论证的症结
1、理论预设的困境
(1)部门法划分的传统理论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2)传统理论的困境
一是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导致需要以调整方法加以辅助
二是调整方法,只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导致其他法律部门的生存危机
三是现实法律中,除刑、民、行外亦有诸如财税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存在,而传统理论对此无法解释。

1、经济法同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其中包括政策性和社会性等),是典型的现代法;
2、同基础性的部门法相比,具有高级性和高层次性(与现代性有关),是典型的高级法;
3、同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部门法比,在法益保护上更具有社会性;
4、同所有部门法比,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经济法各类不同特征,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和关联性
二、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三、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一)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追求的目标是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和谐"(二)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总体而言,产生的重要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
第三章
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
第二节经济法的定位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总体而言,两者是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关系
制度形成,宪法为整个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
2、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在性质上不属于私法,两者的调整对象的不同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各类区别是比较显见的。

总体而言,从民法到商法再到经济法的发展,是从任意法道强行法,是私法到公法的发展路径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调整对象、宗旨、手段不同
经济法,社会法也需要行政机关作为执行主体
4、经济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关系密切,经济法的权利救济或纠纷解决
5、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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