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财农〔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90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地方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4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8•【文号】财预函〔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4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1〕63号邹文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洞庭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为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增加转移支付规模,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同时,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实施考核奖惩,更好引导地方合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湖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50.3亿元,资金总量位居全国前列。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属于财力性转移支付,湖南省可统筹用于洞庭湖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保护。
此外,“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共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44.31亿元,用于支持湖南省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良好水体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水污染防治工作。
其中,支持常德市8.60亿元,开展环西洞庭湖民主阳城垸片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工程-牛屎湖水环境生态修复项目等105个项目建设。
同时,中央财政累计下达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6.30亿元,用于支持湖南省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修复治理等工作。
“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湖南省资金支持力度,2021年已下达湖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4.25亿元,用于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有关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办法,继续加大对湖南省转移支付力度,并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洞庭湖流域地区的补助力度,引导基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0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要求,现就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深化省以下财税体制改革,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规范资金分配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统一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区域间、级次间财力分布均衡度,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主体。
针对当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研究拟订措施予以解决,确保转移支付制度与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相衔接。
强化省级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能,明确市县用好上级转移支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责任。
2.坚持财力下沉,保障基层发展。
坚持“压本级、保基层”,进一步加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
着力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3.坚持奖补结合,发挥引导作用。
在确保基本公平、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的前提下,强化转移支付的激励引导效应,调动省以下各级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积极性。
国务院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正文:---------------------------------------------------------------------------------------------------------------------------------------------------- 国务院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2007年6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国务院委托,我着重就规范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报告,请予审议。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社会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非常重视,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方针,全国人大对此十分重视,积极给予指导并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转移支付体系不断完善,转移支付管理不断加强,转移支付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但受一些因素制约,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逐步加以规范。
一、财政转移支付基本情况(一)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实施税收返还,将中央通过调整收入分享办法集中的地方收入存量部分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
目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
其中,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按1:0.3增长比率计算,所得税基数返还为固定数额。
中央财政并不拥有税收返还的分配权、使用权,这部分收入实际上是地方财政可自主安排使用的收入,在预算执行中通过资金划解直接留给地方。
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3930.22亿元。
这部分收入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计算,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2.8%;如果将其视同地方财政收入,则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4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4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31•【文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42号建议的答复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广西合山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合山市纳入全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范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政策文件。
2020年,国务院批准我委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了专项规划。
文件和规划明确提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由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国家对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十四五”期间,我委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将对合山市给予统筹考虑。
同时,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合山市转型发展,合山市可统筹用于当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二、关于加大对合山市的转移支付力度(一)关于转移支付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要求,为增强资源枯竭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我委会同财政部密切关注包括合山市在内的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情况,中央财政专门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2008—202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广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约53亿元,其中合山市累计获得中央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约16亿元。
此外,中央财政还持续加大对广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2021年安排940.8亿元,比上年增加63.5亿元,由广西自治区统筹用于支持合山市转型发展。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财政部统筹考虑资源枯竭城市的财政运行情况、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继续通过现有政策渠道,对合山市转型发展予以支持。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20fe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70.png)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2005年4月4日国发[2005]9号)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果断决策,科学实施宏观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突出成就。
但是,宏观调控的实践也表明,生产力发展的体制障碍仍未消除,推进改革十分重要和紧迫。
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需要加快推进改革。
2005年是改革攻坚的关键一年,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把改革放到突出位置上,用更大的力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2005年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扣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体制创新,把深化改革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
2005年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创新制度、转换机制,把握大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把工作重点放在搞好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各项改革上。
积极探索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巩固改革成果。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推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7•【文号】国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月27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组织落实的制度优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规范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财预[2015]163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9月29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号)要求,现就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财税体制改革精神,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具体要求为指导,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转移支付绩效,充分发挥自治区和盟市两个积极性,促进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结合。
落实中央改革精神,以问题为导向,以中央改革精神为指导,注重顶层设计,合理划分自治区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加大专项转移支付改革推进力度,先行解决专项转移支付碎片化等突出问题。
坚持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相结合。
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投入专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新设专项转移支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确需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投入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要尽量通过市场化办法分配使用,力求公平、公正。
坚持清理整合和规范管理相结合。
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大幅压缩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增强专项转移支付的时效性和地方财政的统筹能力。
坚持加强管理和提升绩效相结合。
严格转移支付管理,规范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强化指导和监督,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加强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转移支付分配和退出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并逐步建立起“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机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范透明、责权明晰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合理划分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逐步增加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省级支出安排,由省级实施。
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的,由省级和市县共同分担支出责任,省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市县实施。
属于市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一)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逐步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将属于市县事权、具有地域信息管理优势、数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逐步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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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中央和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意见》指出,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应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并遵循加强顶层设计、合理划分事权、清理整合规范、市场调节为主、规范资金管理等五条基本原则。
《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九条具体措施。
一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逐步形成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
二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
三是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
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逐步改变以收定支专项,统筹安排相关领域的经费;严格控制新设专项,明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对应的资金管理办法。
四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
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严格资金使用,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控。
五是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
坚决取消“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六是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主动向社会公开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做好绩效评价;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统筹力度。
七是调整优化中央基建投资专项。
划清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和其他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边界,着力优化中央基建投资专项支出结构。
八是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省以下各级政府应比照中央做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九是加快转移支付立法和制度建设。
尽快研究制定转移支付条例,条件成熟时推动上升为法律;相关文件中涉及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意见》强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大。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现就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性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中央财政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增加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转移支付规模不断扩大,有力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推动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贯彻落实,保障和改善了民生,支持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但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受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影响,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种类多、目标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分配使用不够科学;一些项目行政审批色彩较重,与简政放权改革的要求不符;地方配套压力较大,财政统筹能力较弱;转移支付管理漏洞较多、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等。
对上述问题,有必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尽快加以解决。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新修订的预算法有关规定,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加强顶层设计,做好分步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借鉴国际经验,注重顶层设计,使转移支付制度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衔接,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同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逐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先行解决紧迫问题和有关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问题。
合理划分事权,明确支出责任。
合理划分中央事权、中央地方共同事权和地方事权,强化中央在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全国统一市场等领域的职责,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清理整合规范,增强统筹能力。
在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着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增强地方财政的统筹能力。
市场调节为主,促进公平竞争。
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投入专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新设专项转移支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率。
既要严格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范分配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又要加快资金拨付,避免大量结转结余,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逐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形成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
属于中央事权的,由中央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中央本级支出安排,由中央直接实施;随着中央委托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上收,应提高中央直接履行事权安排支出的比重,相应减少委托地方实施的专项转移支付。
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
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四、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一)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
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中央委托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二)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
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
改变均衡性转移支付与所得税增量挂钩的方式,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
大幅度增加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
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三)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
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
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因素、权重,充分考虑老少边穷地区底子薄、发展慢的特殊情况,真实反映各地的支出成本差异,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规范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分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适当奖惩等方式,引导地方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等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
五、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一)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
清理整合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提供的有效性、受益范围的外部性、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以及地方自主性、积极性等因素。
取消专项转移支付中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
属于中央委托事权的项目,可由中央直接实施的,原则上调整列入中央本级支出。
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确需保留的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以及少量的中央委托事权项目及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项目,要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其中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
(二)逐步改变以收定支专项管理办法。
结合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
(三)严格控制新设专项。
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
新设立的专项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
对一个专项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不得变相增设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办法等内容,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
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应在资金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
补助对象应按照政策目标设定,并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个人、企业等进行分类,便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一)规范资金分配。
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严格资金分配主体,明确部门职责,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
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
对用于国家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项目库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
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省级财政,并指导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规定层层分解下达到补助对象,做到既要调动地方积极性,又要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可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
(二)取消地方资金配套要求。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
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