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同要求
可保利益原则

例外,海上保险仅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具 保险利益。7源自3、对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限制
❖投保人或保险人存在于特点财产之上的可 报利益是一种有限的利益,这种限制不是 表现在对投保金额大小的限制上,而是表 现在保险人对赔偿金额的限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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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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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G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险公 司案
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在合 同有效期内,该批珠宝被盗。G先生遂向保 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明,G先生的该批 珠宝是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申报并纳 税,属于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 备可保利益,拒绝赔偿。 G先生不服,诉至 法院。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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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可保利益的构成
须是合法的利益 须是确定的利益 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现有的 预期的 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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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原则及作用
(一)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 (二)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三)可以限制保险赔偿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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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
(一)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二)在人寿保险中的应用 (三)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四)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强调后者人身险投保时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女会计赵某为其公公投保简身险若干份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孙子即赵某之子
的投保人不是因为违法才危险,而是因为危 险才违法! ❖遂判决如下:给付保险金给女孩之父母; 对保司处以罚金;处理该司承保人员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利益原则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这一定义说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
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
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
具体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护标的安全责任等必须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就无法兑现。
某些古董、名人字画虽为无价之宝,但可以通过约定的货币数额来确定其经济价值。
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难以用货币来衡量,但可按投保人的需要和可能负担保险费的能力约定一个金额来确定其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保险专业基础(435)——险简答

保险简答保险学部分:1、风险要素有哪些?关系是怎样的?P1362、可保风险的条件P1353、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P1524、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P1485、代位追偿的条件P1526、委付的条件P1507、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P1508、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P1259、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1)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
再保险的定义。
(2)联系:原保险与再保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支柱,没有再保险,原保险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
(3)区别:①主体不同。
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人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②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10、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P20311、保险市场供给的影响因素P20412、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因素P20913、自我保险的优点和缺点P12514、对“无风险,则无保险”的认识P13215、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P13316、保险的基本功能与派生功能P13517、保险的作用P13918、“三者险”与“交强险”的关系P14119、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1)商业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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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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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2010党政领导干部公选和竞岗考试《保险管理类》模拟试题-中大网校

2010党政领导干部公选和竞岗考试《保险管理类》模拟试题总分:100分及格:60分考试时间:150分一、单选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正确。
每题1分,共20分)(1)A、B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同一财产,其中A公司承保4万元,B公司承保6万元,已构成了重复保险。
如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5万元,A公司在无B公司承保的情况下,应赔付4万元,B公司在无A公司的承保的情况下,应赔付5万元。
请问,如果合同约定按照责任限额分摊,V分摊的赔款分别为()。
(2)某核电厂为防止核爆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1年的足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亿元。
核电厂担心一旦发生核爆炸,甲公司无力理赔,又于1个月后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2年的足额财产保险,并通知甲公司。
之后不久,核电厂因职工操作不慎发生核爆炸。
本案的处理结果应为()。
(3)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4)投保人在投保时,声明其投保的财产旁边放有特别危险品,但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拒保的,以后保险财产因其旁边的特别危险品而造成损失的,保险人()。
(5)下列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判断,不正确的是()。
(6)保险事故发生后,对索赔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包括()。
(7)投保人一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8)财产保险中,不属于风险单位划分形式的是()。
(9)下列选项中,属于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的是()。
(10)老王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6岁的儿子,老王为受益人。
后老王及其妻、子不幸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全部丧生,关于该保险合同表述正确的是:()。
(11)代位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由()派生出来的。
(12)保险成立的法律特征是()。
(1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过错影响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险人可以()。
西财《保险学概论》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思考练习一、术语解释最大诚信——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作出缔约及其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重要事实——该事实指是否会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的判断产生影响。
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默示保证——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代位——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由保险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

由保险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090151181 苑梦商学院09级经济学2班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保险利益的功能是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有所不同,认识并完善现阶段我国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由三则案例,逐步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阐释和分析。
一、三则案例案例一:2003年1月1日,土木将其所有的丰川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二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
2003年4月9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光并移转占有。
买卖合同约定:张光当日向土木支付20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余款。
张光迟迟未办理过户乎续,2003年4月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
张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张光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
土木遂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土木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公司向土木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二:2000年初,某洗衣机厂为防止其新研制的“龙卷风”牌洗衣机遭遇仿冒的风险,欲向保险公司投保78亿元“天价保险”,虽与多家保险公司陇商,但美梦终未能成真。
案例三: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
为防不测,银行对所抵押之房屋投保则产保险一年。
六个月后,运输公司将贷款悉数偿还。
保险期第十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如果拒赔,其理由是什么?上述案件的正确处理与对保险利益的认识密切相关。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
案例一涉及保险利益的有无问题,案例二涉及保险利益的量化问题,案例三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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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同要求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维持必须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基础,保险人在赔偿时也必须以受损失方的利益为主要考虑,这是保险合同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都有不同的要求。
一、财产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只能对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险,即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受益人。
同时,财产保险合同还要求保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而且赔偿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
此外,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还有些特殊要求,例如前期资料的真实性,保险事故的通知时效、损失确认等。
这些要求,都是为了确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二、人身保险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更加严格。
人身保险的核心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因此,保障人身安全应为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础。
具体而言,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合法性要求:就是保险人只能对法定或合法权益进行保险,而且被保险人必须为该合法权益的法定或合法持有人。
2. 义务认定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受到了人身损害,并且损害的程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
3. 被保险人权益保护要求:被保险人权益的保障是人身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目的。
因此,在合同中应规定清楚被保险人权益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时间,以及在保障期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等。
4. 赔偿限额要求: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额度应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
同时,保险人还应明确规定可能存在的免赔额和最高赔偿额等限制。
5. 审核信息真实性要求:保险人有一定义务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信息进行审核,以避免恶意投保和欺骗行为。
总的来说,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要求更加严格,这是因为人身保险的风险也更加高,如果保险人不能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可能会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因此,在人身保险的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应得到更加谨慎和严格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