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具体事物或利益。
它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决定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责任的范围。
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1. 个人财产:包括房屋、汽车、家具、首饰等,这些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可能给投保人带来经济损失。
2. 企业财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这些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1. 个人人身:包括投保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如寿险、健康险等。
这些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群体人身:包括员工、会员等,如团体人寿险、团体意外险等。
这些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企业员工或某一群体在工作中或特定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死亡的经济损失。
三、责任保险合同的客体:1. 企业责任:主要包括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环境责任等。
这些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企业在产品制造、经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2. 专业责任:如医疗责任、律师责任、咨询责任等。
这些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从事某一专业服务的人员在工作中可能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总之,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涵盖了个人和企业的财产、人身及责任方面。
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合同时,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需求和经济情况来确定合适的保险产品,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同时,在保险合同中,确保客体的明确定义和相关责任条款的合理性也是十分重要的,以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险合同的分类与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分类与原则是什么保险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法。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给付性合同。
保险标的的不同是两类合同的主要区别。
2、按保险合同所负责任的顺序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给与原始赔偿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保的危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签订的保险合同。
原保险又称为第一次保险,一般的保险都是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又称为第二次保险,再保险不利于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赔偿能力。
3、按每份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分类。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每份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两大类。
财产保险合同不以人为保险标的,所以不存在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的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险人,应属于个人保险合同。
对于个人保险合同,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一一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决定是否承保,考虑保险金额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应当增加保险费的因素等,必要时还要进行身体检查。
如果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承保一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大多数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就属于团体保险合同。
一份团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的组织,而不是为投保人身保险而成立的组织。
一个单位的成员投保同一种人身保险的人数必须占大多数,而且绝对数要达到一定人数。
对于团体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一一进行风险选择,而是对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从总体上进行风险选择。
根据该单位所属的行业﹑工业性质﹑被保险人的年龄结构等决定是否承保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费,一般不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
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一、单项选择1.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是( C)。
A.有偿合同B. 附合合同C. 射倖合同D.议商合同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A)。
A.受益人B.保险经纪人C.保险人D.投保人3.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C)。
A.可以是法人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4.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 D)领取。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5.被保险人的代表是(D)。
A.投保人B.保险代理人C.保险人D.保险经纪人6.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B)同意。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D.变更的受益人7.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A)。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C.履约终止D. 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8.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 D)的法律特征A.有偿合同B.双务合同C.射悻合同D. 附和合同9.按照保险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可以将保险合同划分为( A)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B.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C.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保险合同D.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10.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 B)A 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11.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 D)A.保险价值B.实际损失C.赔偿金额D.保险金额1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B)1第三章保险合同A.保险人 B.受益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13.李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此时李女士已有身孕并指定胎儿为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保险合同类型。
它们有着不同的保险对象、保险范围和赔偿方式。
本文将分别介绍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和区别。
一、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而签订的合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包括房屋、汽车、货物、设备等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通常限定在合同中明确的风险和损失范围内。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以实现对被保险财产的保障。
二、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而签订的合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等。
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更加广泛且涵盖面更高。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类型的人身保险险种,如寿险、意外险、重疾险等。
每种险种都有特定的保障项目和赔偿方式,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求。
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以获取相应的保障。
三、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1. 保险对象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财产,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人的生命和健康。
2. 保险范围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主要限定在合同中明确的风险和损失范围内,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更广泛,涵盖了更多的保障项目。
3. 赔偿方式不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赔偿金额通常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进行计算的;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赔偿金额可能涉及到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寿险保险金等多个方面。
4. 保险费用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通常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程度进行计算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则会受到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因素的影响。
总结: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保险合同类型。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人承担一定
风险发生时向被保险人给付一定金额的合同。
根据不同的保险对象
和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多种分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
合同分类:
1.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遭
受损失或毁坏时给付一定金额的合同,包括房屋保险、车辆保险等。
2.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生命、健康或身体受到损害时给付一定金额的合同,包括寿险、意外险、
健康险等。
3. 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侵
权行为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给付一定金额的合同,包
括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
4. 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担因债务违约或
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付一定金额的合同,包括信用保证保险、信用
险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合同分类,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在合同范本中的条款和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浅析我国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体作为保险标数, 订立保险合 同是 否具有保险利益 , 以投
保人 和 被保 险人 相互 间是 否 存 在金 钱 上 的利 害 关 系或 其 他人 相 互 问的利 害关 系为 判 断依据 , 利 害关 系则 具 有保 有 险利益 ; 而欧 于 人 身保 险领 域 , 投 保人 经取得 被 保险人 的 同 意订 立 的 只要 保 险合 同 , 同 即合 法 有效 。我 国保 险法兼 采英 美 的利益 合
所谓 保 险标 的是 指 保 险对 象 的经 济 上 的 财 产 或 自然
人。国内保险法学者大多数认为保险标的等 同于保险利 益。我国《 保险法》 对保险标的 的规定则 着眼于“ ” 物 而非 保险利益 。《 保险法》 3 条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 第 2 “
产及 有关 利 益为 保 险标 的 的保 险合 同 。可见 , ” 财产 保 险合
2O O 2年 l 2月
De 2 0 e. 0 2
浅 析 我 国财 产保 险 与 人 身保 险 的 区 别
饶 仕 成
( 四川 电子 商务 学校 , 四川 达 州 6.O) 3OO 5
【 摘
要】 文章对我 国现行的财产保险和人 身保险进行 了分析 比较 , 从而得 出两种保险在保险标的、 适
从 立 法和 保 险实务 看 , 国保 险法 以保 险标 的 内容 为 我 标 准 , 保 险分 为人 身保 险 和财 产保 险两 大基 本 类 型 。人 将 身保 险是 以人 的寿命 和身 体 为保 险标 的 的保 险 ; 财产 保 险 是 以财 产及 有关 利 益 为 保 险 标 的 的保 险 ( 险法 5 条 ) 保 l ; 因此从 法 律 的角度 对 人 身 保 险 与 财 产保 险 的 内在 区别 进 行 研究 就显 得尤 为 重要 , 不 仅 能在 保 险实务 和保 险法 律 这 服务过 程 中 , 确 地 对 具 体 保 险 例 子进 行 定 性 , 且 有 利 准 而 于促进 法 律 制 度 按 保 险制 度 内存 本 质 不 断发 展 和 完 善 。 本 文通 过 比较研 究 , 合 我 国 的 现 行 保 险立 法 , 析 二 者 结 浅 的 区别 , 以期 有利 于 理论 的发 展 和实 务 的操作 。
最新汽车保险合同知识解析

最新汽车保险合同知识解析最新汽车保险合同知识解析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最新汽车保险合同知识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各自的保险标的不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 汽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双方意见一致才告成立。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2. 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换句话说是以交付保险费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代价。
?3. 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幸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同,也就是说,由于汽车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发生率的不确定性,倘若发生了汽车保险事故,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而言,他获得的汽车保险赔款,远远大于他所缴纳的保险费;倘若没有发生汽车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虽然付出了保险费,仍然不能得到保险赔款。
但是从全体被保险人的整体来观察,保险费的总和总是与汽车保险赔款支出趋于一致,所以从汽车保险关系的整体上看,这种合同内容的有偿交换却是等价的。
保险学第七章人身保险

3.两全保险 3.两全保险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 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 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 保险。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① 寿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 种。 ② 费率最高。 ③ 保费中,既有保障因素,又有储蓄因 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 ④ 保额包括保障保额,保障保额随保单 年度的增加而减少,期满时为零。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概论 人身保险的业务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论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一)保险标的不同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三)保险期限不同 (四)基本职能不同 (五)经营技术不同 (六)储蓄性不同
(一)保险标的不同
3.复效时的注意事项
(1)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 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 (2)被保险人申请复效时符合投保 条件 (3)付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4)两年期限结束,未申请复效, 保险合同终止。
(五)自杀条款 1.自杀条款产生原因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3. 自杀条款的注意事项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66条规定:“以死亡为 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 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 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 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三)宽限期条款 1.宽限期条款产生的背景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3.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57条:“合同约定分期 支 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 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 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 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篇一:商法讲义18(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编商行为法第二十章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1课时)(赵商法665-699页,以教材为主,简单讲解,补充讲义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补充:掌握第一种、第五种分类即可三、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定(一)保险利益(已有前述,不再重复)(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4条(三)为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时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3条(四)宽限期、中止、复效的规定(09版保险法改动较大,)1、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解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前,必须先介绍一下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的区别。
在人寿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按其年龄和在未来一年内的死亡概率逐年支付保险费,则该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自然保险费。
在自然保险费模式下,因为一般来说年龄越大,死亡概率越大,因此在保险金额相当的条件下,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多。
而被保险人的劳动能力与收入能力却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因此其对人寿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是由于保险费的高昂却往往不得不退出保险。
上述现象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为避免自然保险费的弊端,现代人寿保险通常通常把保险期间延长,一般长达数年或终身,在保险期间,每年支付一次或数次保险费,每次支付的金额相等。
在保险期间前一阶段,支付的保险费多于按照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确定的自然保险费,多出的部分由保险人进行投资增值,形成保险责任准备金;而在保险期间的后一阶段,每年支付份额保险费少于自然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以前形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加以弥补。
这种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均衡保险费综上,在均衡保险费模式下,在保险期间的任何时刻,均存在一定金额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而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当于投保人预付的保险费,其所有权归属投保人。
当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因某种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则保险人应当将保险责任准备金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责任准备金扣除手续费的差额就是人寿保险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可见均衡保险费收取模式是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产生原因。
四、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合同(一)人寿保险掌握其概念、特征、合同种类、简单人寿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即可五、财产保险合同(赵商法665-681页)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即可保险业法律规范部分时间所限,也不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自行掌握。
注意其体系与证券法极为相似。
篇二:财产保险合同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导语】在本章介绍的各种财产保险合同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现象:一是可保利益的范围不断扩张,保险合同的种类日趋更加具体、全面。
二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始终贯穿着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在保险责任之外,又有诸多除外责任、赔偿限额、免赔额等限制,来平衡保险人所负的风险负担,其目的无疑是为了推动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本章学习重点,在于对财产保险做一般了解,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从而可准确判断某一特定的保险合同所归属的类型。
本章学习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多种复杂的具体保险合同当中,找到一些普遍适用或具有一般意义的共同规则。
虽然每种保险合同由于其客体或所涉利益的特殊性,而致条款各异,但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始终是保险条款设计的根据。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和主要内容,对各种财产保险合同有一般了解。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项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凡是以财产及其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合同,均为财产保险合同,无论该合同所涉的是房屋、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还是期待利益、债权等无形财产。
因此,财产保险合同除有形财产保险外,还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合同有其以下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经济性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不论其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及利益,它最终所保障的利益是能够以金钱计算,这一点和人身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2.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保险,它的目的是补偿损失。
财产保险受到“损失补偿原则”的制约,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损失或损失无法以金钱计算,则无法主张得到补偿。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财产保险合同应当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等。
根据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共性,归纳出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财产及其利益的种类一旦确定,一方面意味着可以确定保险人应对何种利益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保险标的所面临的不同的危险种类、性质、程度等来决定或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与数量。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危险发生后应当由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不仅是保险赔偿的标准,而且是计算财产保险费的依据,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以保险标的价格为基础的。
对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是保险赔付的最高限额,保险赔付的实际金额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
但对定值保险来说,保险金额就是保险赔付的金额。
2.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在约定危险事故发生时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而付给保险人的对价,也是保险人为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
(三)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保险标的受到所承保的保险危险侵袭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承担的一种补偿给付责任。
财产保险责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承担的承保范围内的一切责任,也就是在承保范围内,对保险危险实际发生而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
在保险人履行财产损失补偿责任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超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财产损失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三是财产损失补偿应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保险责任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基本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危险范围。
不同种类财产保险合同具体承保的危险范围不一样。
特约责任是责任的附加,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将基本责任以外的灾害事故附加一定条件以承保的赔偿责任。
它实质上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一种约定扩大的保险责任。
2.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某些危险所造成损失的免除责任,即某些危险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这些危险发生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如战争、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等。
第二节几种主要的财产保险合同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等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的以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额保险费为对价而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损失赔偿保险金的协议。
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内容1.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
企业财产保险可承保的财产包括: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这类财产既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等;又可以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商品物资等。
(2)特约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客体的财产。
特约保险财产可以分为三类:①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
如珠宝、钻石、古玩、字画等财产投保时,须经双方特别约定。
②价值高、风险较特别的财产。
如铁路、桥梁、道路等,这些财产价值较高,虽不易发生火灾,但有洪水,地震等风险。
若投保人要求投保此类财产,保险人应对其安全状况实地勘查,一经同意承保,必须在保单上注明,并把保险金额逐项填写清楚。
③风险较大,需提高费率的财产。
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承保此类财产,主要是为满足某些行业的特殊需要。
承保时,必须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并视风险状况加收保费。
(3)不保财产。
不保财产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
企业财产保险的不保财产主要包括:①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如土地、矿藏、水产、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
②不是实际的物资,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的。
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等。
③承保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财产。
如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
④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
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机动车等。
2.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类:(1)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
除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外,凡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都负有赔偿的责任。
(2)被保险人因上述灾害事故即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储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的,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并非是“三停”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负有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①遭受损坏的必须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供电、供水和供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