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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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鲁人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78号)各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山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1〕89号)及其他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三类。

其中:“A”类为省级规范化学校、省部级重点学校;“B”类为市级规范化学校、其他省属学校;“C”类为市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人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聘请程序第七条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

基本程序是:(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学习解读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案

学习解读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案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学习解读教育部《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讲义)为鼓励吸引更多技术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近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订印发了新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对聘请兼职教师的条件、聘请程序、组织管理、经费来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是企事业单位人员在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指导性文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职业教育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职业学校也迫切需要更多的来自企业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特别是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实施,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修订并印发了新的《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对部分省份、部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整体情况及有关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

同时,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完善,并征求了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相关司局(单位)、相关国有企业、部分职业学校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意见,综合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最终形成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并按程序印发。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C20XX〕14号)和《XX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X教人发〔20XX〕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正式聘用,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兼职从事专业理论课和实训课教学任务的校外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校企合作驻校产教融合项目企业导师和学生实习企业指导师傅不在此办法规定范围,按合作协议和运行方案执行。

第三条为节约经费确保教学质量,聘用兼职教师遵循“急需必须”原则,兼职教师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学需要。

第二章聘用范围、条件及岗位职责第四条聘用范围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岗人员,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请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规守纪,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心存教育情怀,无不良社会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聘用兼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专业对口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聘用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中段以上学历、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高级工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企业培训I师、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若被聘人员在相关行业领域中确实具有特殊技能或实用技能突出(如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行业技术骨干、技术能手等),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职业资格条件,教学部要提报使用理由,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根据学校需要而定。

职业学校临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临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临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了完善我校临聘教师的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和调动临聘教师的积极性,建立一支高水平并相对稳定的临聘教师队伍,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临聘教师任职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在本行业的专业领域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经验,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员,经教学部和教务科考核合格,方可聘任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

第二条临聘教师的聘用程序(一)各教学部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在每学期开学半个月确定下学期拟临聘教师承担的课程、人数,报教务科。

(二)教务科负责对拟聘教师进行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审查;对符合条件和资格的应聘教师,协同教学部以试讲、面试等方式进行教学能力的测试,共同确定临聘教师人选。

(三)教务科负责将应聘者的基本资料存档。

具体包括:1.应聘教师填写的《临聘教师登记表》和《临聘教师个人简历》。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职称证书复印件。

4.在读研究生的学生证复印件。

5.各类资格证书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四)教务科将《临聘教师登记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批准。

(五)经学校批准的临聘教师,前两周的讲课属试用期,各教学部及教务科应及时了解临聘教师讲课情况,教学效果良好者,正式聘用,并签定《兼职教师协议书》,若教学效果差者,则不聘用。

(六)特殊情况下,各教学部在告知教务科并经同意后,可先试聘临聘教师上课,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临聘教师的职责(一)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按质量完成教学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学工作考核。

(二)按规定备课、按时上课,及时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实习、技能训练。

(三)参加本课程的教具、教学设备的设计、维修与管理。

(四)参与相关专业课程设置的研讨,提出完善专业课程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五)参与专业实训大纲、实训指导书编写和实验室规章制度编制等工作。

(六)不定期参加相应学科的教学、教研活动。

第四条临聘教师管理(一)对临聘教师的管理实行教学部和教务科双重管理的方式。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职业学校兼职教师是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职业学校聘用的兼职教师。

二、职责与权利1. 兼职教师有权按照学校安排的课程计划进行教学活动,并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支持。

2. 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持教学纪律,积极与学校教职工保持沟通和合作。

3. 兼职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和教学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兼职教师有权向学校提出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资源需求的建议,并协助学校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三、选拔与聘用1. 学校通过公开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拔兼职教师,择优录用,并与其签订兼职教师协议。

2. 兼职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将对兼职教师进行审查和考核,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将解除合作关系。

四、薪酬与福利待遇1. 兼职教师的薪酬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包括教学课时费和绩效奖励等。

2. 兼职教师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应福利待遇,如教师培训、医疗保险等。

3. 兼职教师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将与其工作质量和业绩挂钩,表现良好者将得到相应奖励。

五、工作管理1. 学校将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估,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2. 兼职教师应按时提交教学计划、教案和教学反馈,接受学校的教学检查和指导。

3. 学校将定期组织教学总结和经验交流,促进兼职教师间的互动与学习。

六、兼职教师奖励与处罚1. 学校将根据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工作表现,对其进行奖励,如表扬、荣誉称号等。

2. 兼职教师如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教学失职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停聘、解除合同等惩罚措施。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执行,如有需要,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2. 兼职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遵守学校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职业学校兼职老师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兼职老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职业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

第三条兼职教师是指在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非专职教师,包括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等。

第二章兼职教师的资格与聘任第四条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熟悉相关行业发展趋势;3.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将新技术、新工艺等纳入教学内容;4.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兼职教师聘任程序:1. 职业学校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兼职教师需求;2. 兼职教师应聘者向职业学校提交相关材料;3. 职业学校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组织面试;4. 职业学校与应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第六条兼职教师的管理:1. 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明确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考核标准等;2. 职业学校应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加强其能力建设;3. 职业学校应定期对兼职教师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兼职教师的考核:1. 考核内容:教育教学质量、专业素养、师德师风等;2. 考核方式: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学校领导评价等;3.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兼职教师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兼职教师的待遇与激励第八条兼职教师待遇:1. 职业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兼职教师合理的薪酬待遇;2. 职业学校应为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九条兼职教师激励:1. 职业学校应将兼职教师纳入学校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等激励机制;2. 职业学校应鼓励兼职教师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职业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各职业学校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根据需要也可聘请相关领域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

重视发挥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的作用。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三)长期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级传承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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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鲁编办发〔2013〕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并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和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兼职教师是指受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担任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的需要。

第二章人员条件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用少量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七条专业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生产实践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以上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也可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等;
(四)聘用退休人员的,初次聘用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在确定的专业兼职教师编制员额内,根据岗位需求,具体确定聘用兼职教师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时,兼职教师只备案聘用人数和岗位结构情况。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

由学校提出聘用岗位需求,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用人选。

要建立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到中等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的内容。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聘用程序。

(一)中等职业学校公开发布拟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中等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中等职业学校确定拟聘用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中等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双方的工作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的基本信息、岗位任务及其对应的用编情况等,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专业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中等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工作。

第十四条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由中等职业学校与选派单位商定有关事项,并签订选派协议,不再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业兼职教师,是非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职教集团)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
明后,由中等职业学校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专业兼职教师是退休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中等职业学校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

中等职业学校与专业兼职教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双方的工作协议。

第十五条专业兼职教师聘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考察考核、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

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1学期。

中等职业学校与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签订的选派协议,应确定选派人数、人员名单,同时也应包含以上聘用协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专业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和其兼职聘用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专业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

专业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应为专业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为专业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专业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专业兼职教师与专职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专业兼职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可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申请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专业兼职教师与在职专任教师一样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对专业兼职教师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培训等服务。

已经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兼职教师,符合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由中等职业学校推荐,参加教师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专业兼职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专业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建立专业兼职教师工作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其任教情况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专业兼职教师本人。

其中,专业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同时反馈到其所在单位。

经考察考核,专业兼职教师不能履行协议条款,符合协议终止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与其终止协议,由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更换人选或重新面向社会聘用。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将中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察监督范围,建立专业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中等职业学校兼职任教。

其中,事业单位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对专业兼职教师的任教情况评价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要将选派专业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报酬及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本办法规定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由同级财政按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薪酬水平核拨经费,专项用于支付专业兼职教师报酬。

第二十四条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到中等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人员,其报酬水平及发放办法由中等职业学校与选派单位协商确定。

通过其它方式招聘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按课时计酬。

上述内容应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经费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专业兼职教师报酬,弥补财政经费缺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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