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包括划拨土地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第三条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体本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明确本单位的管理职责、工作流程、绩效考核等,规范本单位的工作行为和工作要求,促进本单位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负责人应当树立正确的领导观念,注重员工的培训和激励,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七条本单位的工作流程包括日常工作流程、决策流程和项目流程。
第八条日常工作流程是指本单位员工日常工作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员工应当按照日常工作流程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九条决策流程是指本单位的决策程序和权限。
涉及重大决策时,本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决策结果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布。
第十条项目流程是指本单位的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的立项、招标、实施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项目组成员应当按照项目流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度,明确流程的各个环节和相应的责任人,加强流程的监管和改进,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绩效考核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实际和工作质量对员工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应当公开透明,对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员工进行反馈,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单位的所有员工,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用于岗位晋升、薪酬调整和奖惩处理等。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将其公示于本单位的相关位置。
职业培训经费使用的实施细则

职业培训经费使用的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职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培训成为了提高职业素养、创造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实施细则是必不可少的。
下文将从职业培训经费的管理、使用范围、流程和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职业培训经费的管理方式职业培训经费的管理应该做到公开、透明、准确、规范。
具体而言,管理方式可以分为预算管理、使用管理、监督审计管理三个方面。
预算管理是指依照公司的职业培训需求和财务状况,制定职业培训经费的预算计划。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该考虑业务部门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经费资源。
此外,还应该设定一个预算使用的时间期限,以便更好地控制预算使用情况。
使用管理是指在预算范围内,对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
主要包括资金划拨、费用核销、报销审核等环节。
例如,在职业培训经费的启动过程中,需要有专门的负责人审核资金划拨申请,确保职业培训经费的合理使用。
监督审计管理是指对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通过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定期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在审计过程中,应注重从经济效益、培训质量等多个角度进行评估,确保职业培训经费的有效利用。
二、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培训费用、培训设备和材料费用、交通和差旅费用、人员工资和津贴等。
具体如下。
1. 培训费用:包括职业培训的师资费用、培训场地租金等。
2. 培训设备和材料费用:包括购买培训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如电脑、投影仪、教材等。
3. 交通和差旅费用:包括参与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4. 人员工资和津贴:对于参与培训的员工,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培训内容给予一定的津贴和补贴。
三、职业培训经费使用的流程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一定的流程,充分发挥预算科学、决策及时、执行有序、监督有效的作用。
具体流程如下。
1. 培训需求调研:根据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及时了解职业培训的需求,包括岗位培训、技术培训、管理培训等。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县、就业工作任务繁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及随军家属生活费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第五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和劳动保障协理员岗前培训补贴,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我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提高应用水平,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实施细则中,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临床应用原则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抗菌药物管理机构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在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工作组,由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感染科、信息科、感染疾病科、检验科及临床科主任组成,设立管理工作组办公室,由医务科、药剂科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管理职责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议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对抗菌药物的购用及需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督结果,分析、改进抗菌药物购用工作。
3.根据相关指南,制定抗菌药物处方集、感染性疾病诊治与抗菌药物应用指南等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4.制定临床科室门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感染患者微生物标本送检率等管理指标,并组织考核。
5.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每月和每半年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第六条:为加强我院的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和临床药学等学科建设,我们将建立一个综合体系,覆盖感染性疾病诊疗、疑难疾病会诊、医院感染控制、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等相关内容,并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浦建委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区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地下空间的使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21年12月9日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浦东新区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的使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依据《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职责)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建交委政务中心)具体承办地下空间使用备案工作。
第三条(备案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外的其他民防工程(以下简称民防工程),主要包括:(一)商场类:商场、市场、商店、超市等;(二)餐饮类:饭店、酒家、餐厅等;(三)住宿类:旅馆、宾馆、招待所等;(四)娱乐、休闲场所类:酒吧、氧吧、网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电影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俱乐部、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五)办公场所类:商务办公及会议场所;(六)车库类: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七)生产仓储类:生产场所、仓库;(八)其它类。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一、引言管理工作是组织中至关重要的一项任务,它涉及各种活动和职能,如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
有效的管理工作能够帮助组织达成既定目标,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为了更好地实施管理工作,制定一套详细的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份针对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以期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管理目标的确定在开始管理工作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目标的设定应基于组织的整体战略和目标,并与相关部门和团队进行沟通和协商。
目标要具体、可衡量、可达成,以便后续监测和评估工作的进展和绩效。
三、工作计划的编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是管理工作实施的基础。
工作计划应包括时间表、资源分配和目标达成的具体步骤。
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如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并与相关人员进行协商和调整。
四、团队建设和协作管理工作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团队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为了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建设高效的团队至关重要。
团队建设包括确定各个成员的角色和职责,制定清晰的工作流程和沟通渠道,加强团队合作和协作能力的培训等。
五、沟通和反馈机制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反馈是管理工作成功的关键。
建立一个良好的沟通和反馈机制可以帮助管理者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沟通和反馈机制可以包括定期例会、工作报告、反馈表和一对一沟通等。
六、执行和控制管理工作的执行和控制是整个管理过程的核心。
管理者需要确保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进行及时的监测和评估。
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制定关键绩效指标(KPI)、制定工作标准和流程等方式进行控制和监测。
七、问题解决和决策管理工作中常常会面临各种问题和挑战,管理者需要具备解决问题和做出决策的能力。
建议管理者在面临问题时,采取系统的分析和决策方法,参考相关数据和信息,寻求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八、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管理工作的绩效评估是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
建议管理者制定绩效评估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青海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五)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票据的领购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八)疏林地是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1-0.9的林地
(九)灌木地是指由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构成覆盖度在30%(含30%)以上的林地。
(十)采伐迹地是指采伐后保留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未5超过年的迹地。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林地地类难以划分或不明确的林地,由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划分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三)用材林林地是批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的林地。
(四)经济林林地是批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的林地。
(五)薪炭林林地是批以生产燃料为(七)未成林造林地是批造林后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株数80%,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播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第五条 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属国家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省级财政、林业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征收标准减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以及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宜林地的,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 林地地类的界定
(一) 防护林林地是批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等林地,包括水源涵养林林地、水土保持林林地、防风固沙林林地、农田防护林林地、护岸林林地和护路林林地。
(二) 特种用途林林地是批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森林和林木的林地,包括国防林林地、实验林林地、母树林林地、环境保护林林地、风景林林地、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及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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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该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省级下拨我县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
第四条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引领、支持创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分配机制创新、安全高效。
要按照市场需求遴选项目,发挥扶持资金在万众创新和大众创业两个层次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用于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在以下方面给予补助:
1、专家服务团队和项目库建设费用。
2、专家服务团队培训费用。
3、政府组织的专家服务专项活动。
4、对纳入创新创业项目库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初创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
对符合产业政策范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企业外)或初次注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服务领域创业者,正常运营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
1、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初创主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具体为:企业实体3000元,个体工商户1500元。
同时,根据创业带动就业的实际情况,可以给予一次性人员场地租金补贴。
标准分别为:吸纳劳动力就业,同时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新晃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同时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按每人30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创业者本人不计入补贴计算范围。
2、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初创主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满一年,
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自主创业开办费补贴。
3、商标注册补贴。
初创主体注册商标成功可获得补贴1000元。
第七条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
支持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竞赛、搭建创新创业者交流活动平台等活动,对大赛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企业单位,可给予1000元-10万元的奖励,另外可根据活动效果,给予大赛活动举办方一定经费支持。
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扶持资金申请条件
1、申请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商标注册补贴的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全部符合):①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在我县进行工商登记的,规模较小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为准)及个体工商户;②创业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③企业吸纳就业人数10人以上,个体户吸纳就业3人以上;
④合法正常经营,社会经济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凡获得省、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扶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享受我县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体户只能享受一次租金补贴、开办费补贴、商标注册补贴,
不能重复申请。
2、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等资金扶持,需根据实际情况,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拨付。
第九条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初创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1、法人身份证或个体户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2、申请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需提供租赁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场地租金支付凭证;同时需要申请一次性人员场地租金补贴的,需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吸纳新晃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还需提供扶贫办开具的证明;
3、申请商标注册补贴需提供注册商标成功的资料,注册费用原始凭证;
4、填写《新晃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第十条审批流程
1、受理。
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每年根据省级下拨的扶持资金确定扶持名额,按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间确定先后顺序,额满为止。
2、审核。
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受理的相关资料进行审
核;
3、公示。
经评审通过的拟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在新晃政府网或新晃红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核准拨付。
公示后,对无异议的拟补贴对象由财政部门进行补贴资金拨付。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扶持资金。
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各类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赞助和捐赠的资金,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