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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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范建设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施工行为,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参建单位应本着对环保、水保和国家建设负责的态度,认真熟悉有关规范、规章、办法,总结经验,提高环保水保意识,突破传统“先破坏,后恢复”的理念,积极主动地做好环保水保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到底,横到边”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项目环保水保工作接受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各参建单位要理顺与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关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为有效地控制施工阶段的生态环境影响及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根据环保水保主管部门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开展工程环境环保水保监理和监测咨询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环保水保监控体系,成立以项目经理任组长的专门环保水保管理机构;监理单位要成立环保水保领导小组,驻地高监任组长,环保水保监理工程师任

副组长,相关监理人员任组员。

第三章管理目标

第六条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环保、水保方案实施,加强各项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合理规划建设过程中各类生产场地的位置、规模,确保工程所处的环境不受污染,并顺利通过验收。

1.施工扬尘、有毒有害气体及固体排放控制在国家排放标准以内。

2.施工污水排放控制在沿线地方各市排放标准以内。

3.环境敏感地区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达标。

4.能源、原材料消耗控制在计划以内。

5.尽量减少对自然地质、植被的破坏。

6.土壤、水系不污染,河道不堵塞,水土不流失。

7.环、水保责任事故为零。

第四章保证体系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环保水保管理体系,通过引导性环境政策、管制性环境政策、激励性环境政策,实现环保水保目标,保证施工期间项目建设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社会环境受到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第八条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度。建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将环境保护工作与每个施工人员的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有机结合,切

实做到奖优罚劣。

第九条全面落实环保“三通过”原则:通过环保教育强化环保意识,通过环保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环保检查达到消除环保隐患的目的。

第十条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施工时根据环保设施设计及施工方案,做好设计环保设施及临时工程的环保设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及驻地周围环境。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企业控制、全员实施”的环保水保保证体系。政府环保水保部门对项目进行环保水保检查和监督。项目办、监理单位负责环保水保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环保水保法规施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在项目建设中要求全体建设者按环保水保的各项规定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第五章环保水保组织机构职责和责任人职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环保水保小组负责本合同段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的环保水保意识,在施工中严格贯彻和执行有关环保水保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其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对环保水保工作直接负责。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环保水保小组负责检查、监督本单位所辖施工段落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贯彻和执行有关环保水保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其责任人为驻地高监,对施工单位环保水保工作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监测评估单位职责:

1.对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回顾性调查;周边地区环境空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状况进行调查。

2.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各级管理机构提出的环境治理措施、环评批复、管理要求等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对不完善的措施提出改进意见;

3.对项目环境空气影响、水环境影响、声环境影响、固体废弃物影响进行调查和布点监测;

4.提出调查报告的环境治理措施和管理要求、补救方案;

第十五条项目办负责对项目的环保水保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环保水保工作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项目办的相关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等。

2.熟悉分管工作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

3.参加各类环境保护检查,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做好记录。

4.按照环保、水保主管部门验收要求,及时收集施工过程中各种相关的图片、音像、调查表格等资料。

5.凡发现污染问题,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通知书,并通知所在单位领导处理。

6.各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六章环保水保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环保水保管理,特别注重

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环境和水源保护。

第十八条施工机械设备选型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首选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放的机械设备,但不能降低施工必须的性能要求。

第十九条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有害固体废物的堆放、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实行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价制度。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艺流程所确定的工序,识别、评价出施工区域的重要环境因素和施工过程的重大污染源,未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实行污染源控制制度。施工单位要根据环境因素,制定相应管理方案、措施和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有效控制重要环境因素及重大污染源,环境保护的策划内容要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实施,针对作业项目特点、作业环境和岗位的环境因素,编制环保水保技术交底,同施工技术交底一并下达至作业班组。

第二十二条实行限期治理制度。对影响环保水保的行为要限定治理时间、内容、对象和效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限期整改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或指标。

第二十三条加强植物、植被保护。在施工过程中严禁破坏用地界以外树木和其他植被,不得砍伐灌木、割草、挖树根做为取暖材料,加强林区防火工作;清表土及腐殖土应按照施工图设计合理利用,供植被的恢复和绿化之用。

第二十四条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不追逐、惊扰、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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