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 编制依据 (1)1.2 环保与水保方针 (1)1.3 环保与水保目标 (1)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及基本要求 (1)2.1 组织、机构设置 (1)2.2 环保与水保管理基本要求 (3)第三章项目部各级环保与水保管理岗位职责 (4)3.1 项目经理 (4)3.2 总工程师 (4)3.3 项目副经理 (4)3.4 安全环保部 (4)3.5 工程部 (5)3.6 物资部 (5)3.7 机电部 (5)3.8 综合部 (5)3.9 财务部 (5)3.10 其它相关部门 (5)第四章项目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 (6)4.1 环境因素识别的范围 (6)4.2 环境因素识别方法 (6)4.3 环境因素识别步骤 (6)4.4 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 (6)第五章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 (10)5.1 临时场地 (10)5.2 生活驻地 (12)5.3 路基施工 (13)5.4 桥梁施工 (14)5.5 隧道施工 (15)5.6 赤水河岸施工 (17)第六章施工现场环保与水保日常检查 (18)6.1 检查目的 (18)6.2 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18)6.3 记录及记录管理 (18)第七章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19)7.1 适用范围 (20)7.2 组织机构 (20)7.3 领导小组职责 (21)7.4 应急响应 (21)7.5 奖罚措施 (22)第八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1.1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环保水保规程、规范等1.2 环保与水保方针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三同时”制度,采用国际先进高速公路环保水保技术和严格的施工期环保水保管理措施。
保护和改善施工周边地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工程项目环水保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采购、施工等各环节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运营等各个阶段,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2. 节约资源、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3.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明确各参建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4.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四、管理职责1.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1)制定环境和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并监督落实;(2)协调各部门、各参建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2. 设计单位负责:(1)在工程设计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2)提供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的施工图设计;(3)参与环境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3. 施工单位负责:(1)严格按照环境和水土保持方案施工;(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责任制;(3)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4. 监理单位负责:(1)监督施工单位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2)对环境和水土保持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3)参与环境和水土保持验收。
五、环境保护措施1. 减少污染物排放:采取封闭式施工,降低扬尘污染;设置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合理堆放废弃物,及时清运。
2. 恢复植被:在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植被破坏,对受损植被进行修复;施工结束后,进行绿化复垦。
3. 生态保护: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本(4篇)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本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是当今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生态环境,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政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人员在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四条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自身的环保责任。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管理职责,健全环境保护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超标排污。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环境检测,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环境事故,保护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三章水土保持管理第九条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水土保持管理责任,保护水源、土壤、植被等自然资源。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明确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和分工,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水土保持项目建设,采取合理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源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项目的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本单位对于违反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五章完善机制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改版)1总则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重载铁路的建设目标。
把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限度,确保铁路沿线景观、文物不受破坏,江河水质不受污染,植被有效保护,杜绝水土流失,杜绝重大环保事件的发生, 节能、节材、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特制定本《办法》。
2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2环境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城市区域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19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200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1990京冀公司《标准化建设管理手册》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3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3.1管理方针环境保护管理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水土保持管理方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3.2管理目标3.2.1环境保护目标杜绝一般(Ⅳ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
遏制环保不良行为发生;绿色环保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满足行业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工程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达标。
3.2.2水土保持目标施工范围内不因土建施工原因发生水土流失;临时用地、取弃土场不因施工原因发生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路基不发生水土流失;清表土集中存放和复垦使用;临建设施拆除后恢复原地貌。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执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进一步加强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施工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有效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达到上述目标,依据陕西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保二罚”制,即:“保证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处罚破坏环境与水土保持的施工单位”、“处罚对施工单位监理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并对相应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环保水保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本着对环保和国家负责的态度,认真熟悉有关规范、规章、办法,总结经验,提高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环保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专门环保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环保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组员:各部门负责人第三章保证体系第五条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落实环保责任制,实现环保目标。
第六条通过环保教育强化环保意识,通过环保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环保检查达到消除环保隐患的目的。
第七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施工企业控制、全员实施”的环保保证体系。
政府环保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环保检查和监督;公司负责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环保法规施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在项目建设中要求全体建设者按环保的各项规定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第四章环保组织机构和责任人职责第八条施工单位的环保小组负责本单位所辖段落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好所管路段的环保工作,提高环保意识,在施工中严格贯彻和执行有关环保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
其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和环保分管领导,并对公司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好环保工作,对环保工作的好坏负责,如有被上级主管部门奖励或违约处理,将直接对责任人兑现。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一、实施目标1.提高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2.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4.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二、管理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1.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监测、监管和处罚机制。
3.加强环境保护技术支持,推动绿色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4.加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
5.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6.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植被建设等措施的实施。
7.完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
8.加强环境监督检查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三、监督与评估1.建立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建立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评估机构,定期对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的进展进行评估。
3.加强数据统计和信息公开,提高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的透明度。
4.建立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奖惩机制,激励和约束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
四、配套措施为了落实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还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1.加强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培养,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2.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和水土保持基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
3.加大对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先进科技的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和转化应用。
4.加强与国际合作,借鉴国外经验,分享国内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成果。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推动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通过加强管理措施、监督与评估以及配套措施的制定,可以提高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环保、水保管理制度(五篇)

环保、水保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施工方案为确保工程顺利展开,根据有关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项目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的施工方案。
一、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1.1环境保护方针保护和改善施工周边地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1.2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指标要求,结合本局的环境管理目标及各项管理制度,具体控制目标是:对施工期间产生的噪声、扬尘、振动、废水、废气、废渣、固体废弃物等重要环境因素进行全面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队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生活污水、施工废水处理达标排放;加强开挖边坡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强化管理,节能降耗;垃圾分类贮存,及时清运,确保环境卫生;在施工期间保持环境与原环境持平或更好。
2、环境保护一般措施(1)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____体系,项目经理为总负责人,项目部和各施工区设置环保专职人员,督促各施工部门落实个项环保措施。
(2)对环境保护敏感点加强监控,主要控制噪声和振动。
环境保护的重点的噪声、振动、废水、固体废弃物、扬尘、交通____等。
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工期;另一方面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行走线进行统一安排,减少施工道路上的交通流量,以防止交通堵塞。
(4)保持施工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处理,不影响周围的环境卫生和河道的行洪能力。
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施工____设计要求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及影响环境。
(5)施工道路与临时场地经常洒水养护,保证施工区空气清洁。
(6)工程完工后,做到施工场地彻底清理、清除、打扫干净,并恢复原状。
3、环境保护专项治理3.1施工区和生活环境卫生(1)在施工区、生活区设置足够的厕所和垃圾箱,配备专职的环卫人员,每天定时清扫、清运垃圾、清理厕所。
教育全体人员爱护环境卫生,不随意丢弃垃圾。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文(5篇)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做好统筹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环境问题。
第二章环境保护第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减少污染排放和资源浪费。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安装并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所有单位应当加强垃圾和废物的分类处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水土保持第八条所有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调配工作,合理利用和开发水资源,确保水资源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十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不得浪费水资源,不得污染水源。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违反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对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环境破坏或者水土流失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和修复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相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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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范建设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施工行为,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参建单位应本着对环保、水保和国家建设负责的态度,认真熟悉有关规范、规章、办法,总结经验,提高环保水保意识,突破传统“先破坏,后恢复”的理念,积极主动地做好环保水保工作。
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到底,横到边”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项目环保水保工作接受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各参建单位要理顺与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关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为有效地控制施工阶段的生态环境影响及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根据环保水保主管部门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开展工程环境环保水保监理和监测咨询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环保水保监控体系,成立以项目经理任组长的专门环保水保管理机构;监理单位要成立环保水保领导小组,驻地高监任组长,环保水保监理工程师任副组长,相关监理人员任组员。
第三章管理目标第六条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环保、水保方案实施,加强各项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合理规划建设过程中各类生产场地的位置、规模,确保工程所处的环境不受污染,并顺利通过验收。
1.施工扬尘、有毒有害气体及固体排放控制在国家排放标准以内。
2.施工污水排放控制在沿线地方各市排放标准以内。
3.环境敏感地区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达标。
4.能源、原材料消耗控制在计划以内。
5.尽量减少对自然地质、植被的破坏。
6.土壤、水系不污染,河道不堵塞,水土不流失。
7.环、水保责任事故为零。
第四章保证体系第七条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环保水保管理体系,通过引导性环境政策、管制性环境政策、激励性环境政策,实现环保水保目标,保证施工期间项目建设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社会环境受到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第八条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度。
建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层层落实。
将环境保护工作与每个施工人员的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有机结合,切实做到奖优罚劣。
第九条全面落实环保“三通过”原则:通过环保教育强化环保意识,通过环保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环保检查达到消除环保隐患的目的。
第十条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施工时根据环保设施设计及施工方案,做好设计环保设施及临时工程的环保设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及驻地周围环境。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企业控制、全员实施”的环保水保保证体系。
政府环保水保部门对项目进行环保水保检查和监督。
项目办、监理单位负责环保水保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环保水保法规施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在项目建设中要求全体建设者按环保水保的各项规定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第五章环保水保组织机构职责和责任人职责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环保水保小组负责本合同段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的环保水保意识,在施工中严格贯彻和执行有关环保水保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政策、法规。
其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对环保水保工作直接负责。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环保水保小组负责检查、监督本单位所辖施工段落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贯彻和执行有关环保水保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政策、法规。
其责任人为驻地高监,对施工单位环保水保工作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监测评估单位职责:1.对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回顾性调查;周边地区环境空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状况进行调查。
2.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各级管理机构提出的环境治理措施、环评批复、管理要求等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对不完善的措施提出改进意见;3.对项目环境空气影响、水环境影响、声环境影响、固体废弃物影响进行调查和布点监测;4.提出调查报告的环境治理措施和管理要求、补救方案;第十五条项目办负责对项目的环保水保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环保水保工作人员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项目办的相关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等。
2.熟悉分管工作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
3.参加各类环境保护检查,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做好记录。
4.按照环保、水保主管部门验收要求,及时收集施工过程中各种相关的图片、音像、调查表格等资料。
5.凡发现污染问题,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通知书,并通知所在单位领导处理。
6.各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六章环保水保管理要求第十七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环保水保管理,特别注重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环境和水源保护。
第十八条施工机械设备选型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首选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放的机械设备,但不能降低施工必须的性能要求。
第十九条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
有害固体废物的堆放、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实行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价制度。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艺流程所确定的工序,识别、评价出施工区域的重要环境因素和施工过程的重大污染源,未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实行污染源控制制度。
施工单位要根据环境因素,制定相应管理方案、措施和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有效控制重要环境因素及重大污染源,环境保护的策划内容要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实施,针对作业项目特点、作业环境和岗位的环境因素,编制环保水保技术交底,同施工技术交底一并下达至作业班组。
第二十二条实行限期治理制度。
对影响环保水保的行为要限定治理时间、内容、对象和效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限期整改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或指标。
第二十三条加强植物、植被保护。
在施工过程中严禁破坏用地界以外树木和其他植被,不得砍伐灌木、割草、挖树根做为取暖材料,加强林区防火工作;清表土及腐殖土应按照施工图设计合理利用,供植被的恢复和绿化之用。
第二十四条重视野生动物保护。
不追逐、惊扰、袭击、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人为干预野生动物的正常生活,不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五条控制施工噪音。
施工期间,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噪音污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机动车辆允许噪音》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加强水资源环境保护。
施工前认真调查水源、河流及地下水分布情况,认真研究由于施工驻地设置、施工场地及工程主体对地表水、地下水活动的影响,做好施工驻地及施工现场排水设施建设,完善雨水集流收集设施,保证生活、生产排污不污染地表水及地下水源,禁止向水体倾倒建筑垃圾和其他有毒物质。
第二十七条加强大气污染、空气环境保护。
施工单位应加强措施,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沥青、塑料、皮革、杂草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设计的取弃土(渣)场范围使用,如果确需增加范围或变更场地,首先必须经过项目办同意,再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同意书后才能变动。
第二十九条进场后要组织专人对取、弃土(渣)场进行现场考察,按照图纸设计的作业要求、支挡防护、排水措施、恢复方案以及车辆运输、管理实施等进行取、弃土(渣)场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条取土场应严格按照设计尺寸,合理确定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并进行连续施工。
取土时应自上而下进行开挖,边开挖边放坡,坡率按设计文件规定执行,避免施工过程中的乱掘、乱挖现象,最小限度地扰动原地貌。
第三十一条取、弃土(渣)前要做好场地两侧截排水设施,雨季应提前做好挡渣墙,防止暴雨汇冲造成水土流失;严格按照弃渣作业程序进行弃渣,自下而上分层填筑,分级整平、压实,压实度不小于设计要求,保证渣体稳定。
完成后,要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对取、弃土(渣)场进行恢复,达到验收要求。
第三十二条各承包人要制定计划,组织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要有详实的检查记录,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的结果要及时进行验证,项目办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七章现场检查及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承包人若不按有关环保水保规范、法规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经项目办及相关主管部门人员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情节处以2-50万元的经济处罚。
(1)环保水保机构保证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的;(2)环保、水保专业负责人重视不够,没有开展环保水保教育培训或没有组织环保水保技术交底的;(3)在沿河段和水源地边开挖土石方时随意向河床和水源地弃废方;(4)未在指定取、弃土场进行取、弃土,随挖随倒,乱堆乱放;(5)不按要求施工,随意破坏农田沟渠、堵塞沟渠;(6)爆破开挖石方时药量控制不严,随意大爆破产生的土石方阻塞河道、省道,不及时清除;(7)生产生活产生的废物垃圾不在指定地点弃置,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8)施工期间,对周围环境噪音污染大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随意破坏植被的;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气体的;对水资源造成污染的;固体垃圾随意弃置未按要求处理的;支挡措施不及时、不到位,造成水土流失的;(9)私自扩大、变更取弃土(渣)场;(10)在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检查中被通报的;(11)当施工单位违约被处罚时,对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罚款的20%进行处罚,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按照施工单位罚款5%进行处罚,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按照施工单位罚款3%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建设过程中违反环保、水保相关法律,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违约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未通过环保水保验收的,将指令承包人或另请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为止,如另请其他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费用由原承包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代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