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X版)解读word版本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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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安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月起施行“痛经假”通知-范文word版 (4页)

【最新2018】安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月起施行“痛经假”通知-范文word版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安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月起施行“痛经假”通知日前,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不仅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府职责、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予以强化,并且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和劳动保护内容进行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待遇进一步规范,同时对违反特别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相较1990年安徽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此次的《规定》有着诸多新变化。

《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

在用人单位须履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条款中,特别加入了“结婚”一词,要求“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工资、福利待遇,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在传统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规定》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保护范围,并上升到地方性政府规章层面;明确了“痛经假”,细化了流产休假假期,特别增加了“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职责。

此外,还制定了哺乳用房、女职工体检等一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人性化条款。

【相关阅读】201X年1月27日,李锦斌省长签署第263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将于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特别规定》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答:基于女性生理特点和承担的生育功能,给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1990年,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1988年国务院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经实施24年。

24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随着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早,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四是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

许多专家、学者、职工、工会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出台。

2018-2019-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word版本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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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还在找工伤保险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女职工也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主力,劳动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呢?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法律知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核心内容: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从《规定》出台前后背景、意义、工会参与、特点等多方面由为你解读。

NO.1【背景】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国女职工期盼已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这是我国广大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女职工的极大关怀,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全总女工部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特别规定》的出台背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之后国家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领域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

这些变化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提出了新挑战。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

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由1988年的5036万发展到今天的1.37亿,占职工总数的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

三是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

由于《规定》制定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薪资人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析解读一

薪资人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析解读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析解读一、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也是女职工工作的主要内容,在这里主要讲以下四方面:(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女职工应当享受的权益。

由于女职工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种种原因,使女职工产生了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需要我们去维护,这就是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也是我们专门设立女职工工作部门的原因。

1、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

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和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妇女在政治上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

《妇女法》第二章政治权利中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首先企业和女职工工作部门要为女职工参政议政提供条件,如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占一定比例,对企业关于生产、生活和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要请女职工参加讨论。

在使用、提拔干部上坚持男女平等,注意培养女干部。

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领导干部等等。

使企业,在管理工作上能真正体现女职工的意愿。

2、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法》第三章文化教育权利中特别强调了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各级人民政有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职业教育培训。

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首先,企业和女工工作部门要积极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

要从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和企业发展的前提出发,给女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并针对女职工学习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创办多种形式的生活福利设施,解决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 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 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 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 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 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比较: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 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 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设 备,设施的管理,加强对危险物品、危险源的管 理,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进行 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等。
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 事侵权行为,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对方 非自愿的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 息等形式进行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损害对 方尊严、名誉、人格、给对方心理造成不悦、压 抑、恐慌、困扰等伤害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 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 急处置。
由于电离与激发,损伤体内细胞,以DNA的损伤最为重 要,影响细胞的成活和繁殖。
孕妇如果受电离辐射照射,对胎儿、新生儿的影响非常 显著,发育中的胚胎或胎儿对电离辐射高度敏感。
电离辐射对胚胎或胎儿的损害,取决于照射剂量与受精 时间:

女职工劳保特别规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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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13)
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13)
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 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 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 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 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 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特别规定》条款解读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 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 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谢谢大家!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 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 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 项、第九项;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 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 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 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作业;
《特别规定》条款解读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 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 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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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X版)解读
安徽省政府出台特别规定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关注《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实施,下面跟小编来看看相关的知识!
女职工既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家庭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更是医疗、教育等基本民生行业的主力军。

但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会遇到不同于男职工的特殊困难。

基于特殊的生理特点和承担的生育功能,给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政府令第26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经201X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它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后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政府规章,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我省广大女职工及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

《特别规定》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1990年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经25年的快速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环境和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层面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调整,需要制定新规章取代《实施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

《实施办法》的立法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X年5月,国务院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立法依据不复存在。

《实施办法》颁布之后,国家相继出台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

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新规定。

为保持与上位法统一,需要制定新规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发生变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

同时,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对职业危害和基于女职工生理特点的适应性研究也随之加深,女职工劳动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特征,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标准更明确、更具体、更科学。

女职工劳动保护面临诸多问题。

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总体效果较好,但也
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不招、少
招女职工;二是一些用人单位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女职工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通过各种方式迫使生育的女职工自动离职;三是一些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危害,女职工对职业危害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四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五是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新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新修订的《特别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加强政府职责、强化用人单位责
任义务、拓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细化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完善监督管理
体制等方面的责任更加明确,措施更加具体,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

认真宣传
贯彻实施《特别规定》,切实维护全省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利于
减少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有利于激发女职工的积极性
创造性,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特别规定》六大亮点
(一)加强了政府职责。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
检查职责,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这一规定,标志着用人单位
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

(二)强化了用人单位义务。

《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职业防护措施和特别待遇有书面告知的义务;订立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工资、福利待遇,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条款中加入“结婚”一词,是根据
立法调研中基层女职工反映的情况,结合我省省情创新制定的。

此项规定满足
了基层女职工的诉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更体现出民主立法的精神。

(三)拓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

《特别规定》在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
范围,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

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
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
明和实际情况给予安排。

”此款参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将女职工更年
期保护上升到地方性政府规章层面。

(四)细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

经期保护:规定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痛
经不能正常上班的,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
至2天。

孕期保护: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女职工,在每天劳
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这是我省首次提出的。

哺乳期保护:规定哺乳
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
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女职工的保护。

预防和
制止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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